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检察院超过两年期限的抗诉能否启动再审/秦利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7:36:24  浏览:97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检察院超过两年期限的抗诉能否启动再审

秦利亚 兰平


我院于1998年1月16日对原告周廷谦诉林选清买卖钢材欠款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未上诉,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0年6月29日,林选清提供新的证据向我院申请再审,我院于2000年10月17日以林选清超过两年申诉时效,不符合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效规定,驳回林选清申请再审的请求。2000年10月20日林选清向纳溪区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于2001年6月6日提出抗诉,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9日指令我院再审。本案检察院可否提起抗,人民法院是否应当进行再审,产生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检察院有权提起抗诉,本案应当进行再审。理由是:1、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民诉法只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效为两年,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时效。因此,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不受两年时效的限制。也就是说,只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必须无条件地进行再审。2、民诉法只规定了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诉进行审查,而没有规定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不管是否合法,只要抗诉了,人民法院就应当再审。3、本案上级人民法院已指令再审,下级人民法院应当服从进行再审。
第二种意见认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应该依法进行,违法抗诉没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根据启动再审程序。其理由是:1、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申诉时效2年是不变期限。立法本意是当事人申诉不管是向人民法院提出,还是人民检察院提出都受到申诉时效的限制。当事人申诉超过两年时效的,不管是人民法院,还是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当事人的申诉时,都应当以超过申诉时效为由,驳回当事人的申诉。2、民诉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该规定本身是以人民检察院抗诉合法为前提,依法行使职权,是每个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的一个原则。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也不例外。抗诉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目的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就本案而言,人民检察院把当事人超过两年申诉时效,并被人民法院驳回的案件再立案并提出抗诉。这既没有法律依据,又破坏了执法的统一性,导致人民法院在社会中的公信度;同时也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本案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依据是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书。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指令后,发现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程序违法,抗诉没有法律效力,应当报告上级人民法院,不能启动再审程序,形成执法的统一。既然不能启动再审程序,就不应进行再审。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惠民医院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惠民医院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舟政发[2006]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惠民医院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惠民医院医疗救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舟政发〔2005〕27号)停止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舟山市惠民医院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和《舟山市贫困群体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规定要求,深入实施“暖人心、促发展”工程,从海岛实际出发,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为弱势群体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二、建院办法
  (一)根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和舟山海岛实际,坚持“优质、节约、有效、便捷”的原则,选择现有公立医疗机构,创办舟山市惠民系列医院。市级设立1家惠民医院。各县(区)应结合当地实际,组建相应的惠民医疗机构(定海区在本岛的惠民医疗工作由市惠民医院承担)。

(二)市级成立舟山市惠民医院,设在现市中医骨伤联合医院中医院区内,管理体制与市中医骨伤联合医院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市人民医院、市精神病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口腔医院为市惠民医院的协作医院。

三、惠民政策
  (一)救助对象。

1.本市城乡居民中,符合《舟山市贫困群体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人员;

2.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3.已落户舟山的困难台湾同胞。
上述对象凭相关证件到惠民医院就诊,惠民医院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医疗费用减免和优惠。
(二)惠民范围。
  惠民范围为惠民对象的常见病、多发病等基本医疗服务。具体范围按照《舟山市贫困群体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三)优惠项目及标准。
  1.十免项目:门诊挂号费、门诊诊疗费、门诊注射费(治疗项目中的材料费另收)、住院诊疗费、住院空调费、住院注射费(治疗项目中的材料费另收)、住院陪客费、血常规检查费、尿常规检查费、大便常规检查费。

2.十减半项目:急诊观察床位费、住院床位费(干部病房、特需病房、监护病房除外)、住院护理费、住院手术费、X光胸透费、心电图检查费、微波治疗费、B超检查费、激光治疗费、血液透析费。

3.其它诊治减免项目:除上述十免项目和十减半项目外的各项诊断、治疗费用减免20%。主要包括: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规定的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和中医、民族医诊疗类中除上述1、2款规定20项外的共107项。

4.三优惠:一是药品价格在物价部门核定的零售价基础上下降15%,让利于患者;二是视实际情况,给予特困的惠民对象更多的医疗优惠;三是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惠民对象,医疗费用结算按一级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定额标准和自付比例等规定执行。
  5.根据“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结合资金筹集和实际救助情况,市惠民医院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委员会可适当调整医疗费用减免范围。

(四)费用减免和结算方法。

1.惠民对象在惠民医院或经同意到惠民医院的协作医院就诊时给予直接减免和优惠。

2.急诊的市级惠民对象可就近直接到市或县(区)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费用由个人先垫付后到市级惠民医院惠民医疗管理办公室办理费用减免手续。

3.关于转院事项:要求享受减免和优惠的县(区)惠民对象患尿毒症透析或肾移植术、恶性肿瘤放化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严重的四肢脊柱骨折和县(区)级惠民医院认为需要转诊的疾病,经县(区)惠民医院出具转院证明,可转市惠民医院就诊。孕妇分娩、精神病惠民对象可分别直接到市妇幼保健院、市精神病医院直接就诊。市惠民医院因专病需要转入或请协作医院诊治的惠民对象,需经市惠民医院惠民医疗管理办公室同意后就诊。定海区惠民对象要求享受减免和优惠的,直接到市惠民医院就诊。

4.惠民医院及其协作医院对每例惠民对象费用减免情况进行专册登记。惠民医院减免的费用由惠民医院惠民医疗管理办公室汇总。

5.惠民医院及其协作医院发生的有关减免费用,一般每半年通过市惠民医院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与有关部门和县(区)结算。

(五)惠民经费筹措和管理。

1.成立由各县(区)政府和市卫生、财政、民政、人劳社保、审计、总工会、残联、慈善总会等单位负责人参加的舟山市惠民医院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资金的使用、结算、管理和监督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医疗救助资金日常管理工作。
   2.医疗救助资金是由政府补贴为主,社会捐赠、医院资助为辅的社会公益性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挪作他用。

3.扩大筹资渠道,鼓励全社会的参与和资助,广泛吸纳社会团体捐赠、企业赞助、社会献爱心募捐等。社会捐献款可作为特殊家庭或特殊病种专项减免,也可纳入实际减免的医疗费用开支。

4.承担惠民医疗救助资金的部门、团体和县(区)政府要及时将经费拨付到位。医疗救助费用的筹措和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5.定海区惠民对象和符合转诊条件的县(区)惠民对象,到市惠民医院诊治发生的实际减免医疗费用,由市承担30%,县(区)承担70%。

6.市级惠民对象和符合转诊条件的县(区)惠民对象就医所减免的医疗费用,分别由市慈善总会每年资助10万元,相关惠民医院资助15%,其余由市财政承担(其中包括市民政口子社会医疗救助资金部分承担20%)。

四、管理办法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惠民医院工作的领导,重视和支持惠民医院的发展,监督和指导惠民政策的落实。

(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惠民医院的组建、审批和管理,民政、财政、人劳社保、审计等有关部门和总工会、残联、慈善总会等有关团体根据各自职能做好配合与监督工作。各级政府要给予惠民医院一定的支持,添置必备的医疗设备,改善医疗条件。卫生行政部门实行有利于惠民医院适度发展的倾斜政策。
  (三)相关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各项惠民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办法,并在服务和收费场所将有关规定予以公示,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建立惠民医疗管理办公室,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落实各项减免优惠政策,承担与惠民对象和相关部门的结算业务。
  (四)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医务人员职称晋升时,把到惠民医院工作视同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定期抽派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中、高级医务人员到惠民医院进行查房、手术和义诊,以不断提高其医疗质量。有关医疗机构要从技术、人才等方面给予惠民医院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五)低保、特困、困难人员所在的企业单位应允许将惠民医院作为其就诊定点医院。

(六)为鼓励企业、个人向惠民医院捐赠医疗救助资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捐赠者税收方面的优惠。

(七)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八)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5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1年第1号)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1年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01年国债还本付息工作即将开始,现将2001年到期国债品种及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01年到期国债品种及条件
1、1998年向社会发行的3年期凭证式国债从2月20日开始陆续到期还本付息。由于在1998年凭证式国债发行期内遇银行利率调整,根据当年发行公告规定,1998年2月20日至7月2日期间购买,到期利率为7.11%;1998年7月3日至11月30日期间购买
,到期利率为5.85%。
2、1996年向社会发行的5年期凭证式国债从5月15日开始陆续到期还本付息,到期利率为13.06%。
3、1996年向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基金发行的特种定向债,期限5年,利息按年支付,年利率8.8%,于9月3日到期兑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4、1999年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记账式(七期)国债,期限2年,利息按年支付,年利率2.6%,于9月23日到期兑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5、2000年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记账式(十一期)国债,期限1年,年利率2.35%,于11月24日到期还本付息。
以上各类国债到期日期如遇节假日均相应顺延。
二、其他有关事项
1、2001年各类到期国债利息均按单利计算,逾期兑付不加计利息。
2、1998年3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3年,1996年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5年,其兑付分档利率请向各兑付网点查询。
3、凭证式国债的兑付由原售出机构网点办理;特种定向债的兑付由当地财政部门办理;记账式国债的兑付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
4、以前年度到期应兑未兑国债,2001年可继续到当地常年兑付网点办理兑付,各地常年兑付网点地址请向当地人民银行及财政厅(局)查询。
5、附息国债在2001年利息的支付,由各交易场所及有关部门按照财政部规定施行。
特此公告。



2001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