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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李民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4:38:36  浏览:98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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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李 民

随着医疗事业的发展和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医疗纠纷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也呈逐步上升之势。2002年4月1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更将使这一问题在社会生活中受到广泛关注。?
  一、关于医疗纠纷的涵义有许多说法,作者认为医疗纠纷是指患者或其亲属认为医疗单位或者医疗人员所提供的诊疗护理服务有过错并造成患者人身、财产、精神损害的后果而与医疗单位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事故监管鉴定机构之间产生的争执。此定义包括几种特殊情况:一是医务人员的过失与不良后果的因果关系不一定确切存在,有些纠纷是因为患者对医疗行为的不知情或不理解,也有的是因为个别患者的无理取闹;二是纠纷的主体不仅仅是医患双方。在实际生活中,将卫生厅、局和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告上法庭的案件也是时有发生的。在法律上,医生和患者之间本应是平等的地位,可是由于医方的特殊性,患者往往对医方行为和医术一无所知。这样,在双方产生纠纷时,患者常常因为不知如何取证也不知道哪些证据重要而陷入被动,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这样,平等的双方在现实中变得不平等起来。所以为了维护整个社会公益,法律便给医方规定了许多义务,以平衡双方的权益。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二、举证责任,亦称证明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用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这一概念源自罗马法,现已为各国所普遍采用。它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是在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当事人负担败诉的风险。就同一事实,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承担。否则,在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法院就无法根据证明责任作出裁判。证明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责任,即谁主张就应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二是结果责任,是指不尽举证义务者应承担败诉的风险。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使原告、被告各自负担一些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它的核心问题是应当按照什么样的标准来分配才既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又使诉讼较为迅速的完成。在我国,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提出主张的一方不负举证责任,而应当由反对的一方就某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负举证责任,如果其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它是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分配举证责任的前提标准,是对该举证责任分配的局部修正、补充和变通。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究竟由哪一方承担,这不仅涉及到哪一方当事人需要付出更多的举证努力和诉讼代价,而且将直接影响到当事人诉讼的成败,影响到审判的顺利进行。
  三、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后,对案件的审判产生了诸多积极效果:1、平衡举证能力。实践中,由于医疗机构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术手段,掌握相关的证据材料,具有较强的证据能力,患者则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而举证责任倒置恰恰平衡了双方对证据的占有能力,是完全符合立法精神的。2、实现诉讼公平。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否公平,将直接影响到当事人诉讼的成败,影响到当事人对诉讼制度的信任。举证责任倒置使公平理念贯穿诉讼过程始终,极大的保护了患者一方的权益。3、强化医疗管理秩序。我国医疗管理秩序较为混乱,存在着事后补写病历、处方权混乱等一些问题,有些管理规范在实践中都没有得到很好的遵守。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后,有利于推动中国医疗机构服务业的规范化和法制化的加速进行,形成良好的医疗管理秩序。4、提高司法效益,降低司法成本。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人民法院在下列情况下应自行收集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就医疗纠纷案件来说,在《规定》出台前,由于医疗纠纷的特殊性,当双方都不能举证,法院不能裁判时就需要法院来收集证据。因此,法院就不得不耗费大量的司法成本去收集材料,鉴定、勘验证据的真实性。这不仅拖延了诉讼时间,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判决结果也很难让败诉一方信服。如果由医院一方举证,则既有利于法院做出裁判,又降低了司法成本。?
  (一)虽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原告仍要负举证责任。?
  在举证责任倒置后,并不是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患者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对于提请诉讼的患者当事人也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诉讼本来就是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并就此请求共同举证、质证,以证明其事实存在的过程。因此,举证责任倒置后,患者也有责任就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向法院提供一定的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在那家医院就诊或手术过,且医院对自己的权益造成了损害。此外,如果患者隐瞒了对自己不利的证据,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不能将举证责任倒置理解为患者免除了任何举证责任。?
  (二)医疗机构并不是负全部举证责任,而只是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规定中需要重点理解的一是“因果关系”,二是“及”字,三是责任主体在多大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及”字的理解,在此处应作“或”而不作“和”解,即医疗机构只要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只要证明主观上无过错即可,而不需要同时证明既存在因果关系又有主观过错。在医疗纠纷中,其一如果医疗机构主观存在过错,只要证明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即可。其二如果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那么医疗机构只要证明主观上无过错即可。医疗行为是高风险行为,其抢救行为与危害行为往往合为一体。有些行为是现代医学所无法预见和无法控制的。医生在给患者实施治疗时无任何过错,结果却导致患者死亡,这是不能预见的,可能由患者的体质而引发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死亡原因跟医疗行为有因果关系但是现代医学无法预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可不负责任。另外,医院在诉讼中负举证责任并不一定导致败诉。《规定》出台后,医方总认为可能会导致败诉。其实,法律的公正性没有改变,在分配举证责任上,要求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和有无主观过错两个要件上承担举证责任,并不是所有举证责任都“倒置”。结果医院认真遵守了有关的规范,就不会导致败诉。?
  (三)有人认为举证责任倒置会增加医疗机构的责任,导致医生趋利避害,影响医务人员对医学新知探索的积极性。在现实生活中这种现象确实容易存在,为了防止异常情况的出现,医生对公民的身体检查出于对责任的畏惧,往往不轻易确诊,最终患者只能面对高额的结账单,其利益并没有受到真正的维护。这样,最终的受害者还是患方。总而言之,给予医生多大的“自由裁量权”越来越成为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这不仅需要提高医务人员自身的医疗道德,还要使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操作规范,同时医务人员还要尊重患者的知情权。现实生活中医疗纠纷的矛盾有着复杂的原因,某些医学上的未知难题,就是医生也很难说清楚。单靠法律是不能全部解决的,它既有社会的原因,又有科学技术的原因,必须从各个方面综合考虑新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四)其他相关问题,除了举证责任分配外,如何规范我国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程序、规则,以改变医疗纠纷中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时存在弊端。同时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如何适用《规定》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使其真正运用审判实践中,充分发挥它的作用,也将需要一探索过程。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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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视察办法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视察办法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1985年5月6日甘肃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证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和全省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加强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省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进行视察活动。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根据需要决定组织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省人民代表进行视察。
必要时可以邀请我省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当地州、市、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视察。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委托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在当地居住的省人民代表,就地进行视察或者调查研究,为开好省人民代表大会做准备。
第四条 视察的内容如下:
(一)国家宪法、法律、法令、政策和本省制定的决定、决议以及法规贯彻执行情况;
(二)国家和本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讨论的有关问题;
(四)议案和代表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五)人民群众反映和关心的重大问题;
(六)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视察的问题。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视察团或者视察组在视察前应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将视察的主要内容通知省人民政府,或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政府、法院、检察院接到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有关地区和部门。
常务委员会派出的视察团或者视察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政府、法院、检察院根据视察的内容派出有关方面的负责人陪同负责处理视察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解决或者解答视察中提出的问题。
第六条 视察采用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调阅有关材料,个别访问和现场查看、询问等方法进行。
第七条 视察过程中,各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都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和问题,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八条 视察团或者视察组在视察结束后,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视察报告。



1985年5月6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假日旅游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旅游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假日旅游若干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00)46号 2000年6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旅游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

、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发展假日旅游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党中央、国务院把旅游业确定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以来,我国旅游业发展取得了很

大成绩。尤其是国务院决定增加法定假日后,假日旅游迅速兴起。但由于准备不够和供

给不足等方面的原因,也暴露出我国旅游业、交通运输业、商业、城市管理和社会服务

体系存在的一些问题。对此,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努

力克服薄弱环节,精心组织,切实抓好假日旅游工作,把旅游业这个国民经济新的增长

点进一步培育好,使其在拉动内需、刺激消费、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扩大对外开放中发

挥更大的作用。

  关于进一步发展假日旅游的若干意见

  国家旅游局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公安部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民航总

局 国家统计局(2000年6月14日)

  去年,国务院决定增加法定休假日,加上调整的两个双休日,形成了春节、“五一

”、“十一”三个假日旅游“黄金周”(以下简称“黄金周”),极大地激发了人民群众

的旅游热情,国内旅游空前火爆,特别是今年“五一”放假期间旅游人数创历史最高记

录。“黄金周”假日旅游推动了我国旅游业以及铁道、交通、民航、城市出租汽车和餐

饮、商业等相关行业的发展,有力地拉动了内需,增加了财政收入;满足了人民群众的

旅游需求,丰富了节日生活,对提高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受到了社

会各方面的普遍欢迎;繁荣了地方经济,促进了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的转化以及一些地

区特色经济的形成。各级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假日旅游工作,进行了精

心组织和安排,假日旅游秩序正常,未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和治安事件。

但是,由于供给不足以及对出现的新情况估计不够,应对措施跟不上等原因,假日旅

游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民航、铁路、公路运力相对不足,旅游出行受到制约;重点景区

旅游者爆满,景区、景点容量和配套设施严重不足;许多地方中低档旅游住宿设施短缺

,致使一些旅游者露宿街头;一些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旅游服务质量不高、哄抬价格、

欺客宰客等问题。为促进“黄金周”假日旅游健康发展,我们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适应假日旅游新形势需要,加强组织协调工作

发展假日旅游,对于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拉动内需方针,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

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提高具有重要意义。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因

势利导、主动适应、加强协调、整体提高”的方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解决假日

旅游中存在的问题,加大协调工作力度,把各方面力量组织和动员起来,增强应急、应

变能力,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二、提前公布“黄金周”放假日期

为便于旅游、交通、商业等相关行业和旅游者及早做好准备,建议由国家旅游局牵头

,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年底对第二年“黄金周”放假日期研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

由国务院办公厅向全国公布。建议今年国庆节期间的放假日期确定为10月1日至7日(包

括调整的两个双休日)。

三、认真做好运力组织安排,确保旅游运输安全

(一)要尽可能满足旅游者出行的需要。在“黄金周”到来之前,铁道、交通、民航等

部门要调配充足运力,制订好运输方案,并准备部分机动运力以应急需。要进一步提高

服务质量,方便旅游者购票,积极开展对旅游企业和旅游者预售往返票业务,并按照国

际惯例给予适当优惠。

(二)交通部门要加强运输市场管理,坚决打击甩客、宰客以及超载、超速等违法违章

行为。

(三)公安部门要加强交通疏导,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保障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要

改进“加班车进城通行证”及“景区车辆通行证”发放制度。

四、努力提高旅游服务水平,加强社会服务系统协作配合

(一)旅游企业要加强管理,努力提高导游人员的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搞好队伍建设

;要抓好优质服务,把提高服务质量作为衡量工作好坏的一个重要指标;要加大旅游安

全工作的管理力度,防止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二)商业网点要积极组织适销对路的货源,并根据市场需求适当延长营业时间。餐饮

业要适时做好服务并抓好食品卫生工作。重点旅游城市和旅游景区的银行和邮电营业点

,要根据市场需求,进一步搞好便民服务。重点景区景点要建立医疗点或医疗急救中心

,及时进行医疗及救治。

(三)重点旅游城市和旅游景区景点要建立健全紧急救援系统,供发生紧急情况时开展

救援工作。

五、要抓好旅游景区景点的扩容和疏导工作

(一)旅游城市要制订分流预案,增辟景点和旅游路线,防止热点过于集中。各类景区

景点要把防止因旅游者拥挤出现安全事故作为工作重点,并按规划拓宽狭窄道路,增加

安全设施;对普遍存在的停车场小、公共厕所不足的问题,要抓紧解决;有条件的地方

,应多开售票、检票口,方便旅游者进出。

(二)各城市要开放更多的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体育馆、科技馆、图书馆和青少

年宫等公用设施;要积极发展城市郊区和重点景区周围的农业旅游、森林旅游和度假休

闲旅游。

六、加强对假日旅游的管理和引导

(一)为保护旅游者利益,物价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假日期间景区景点门票以及机票、车

船票等价格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提价。确需提价的,要按物价管理规定报批

,并提前2个月向社会公布。旅游、商业、餐饮等社会服务企业,都要明码标价。

(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对景区景点和社会服务单位的治安、市

场交易以及食品卫生的管理,严厉打击欺客宰客、扒窃等行为,防止发生火灾、食物中

毒,特别要防止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

(三)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都要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和处理旅游者投诉,

维护旅游经营秩序,打击违法经营,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发挥旅游质量监督

队伍在旅游市场管理中的作用,加强执法监督。要引导旅游者文明旅游,保护环境、爱

护文物。对破坏旅游资源环境、扰乱旅游秩序的,要及时进行处理。

(四)由国家旅游局会同国家统计局建立旅游信息统计制度和预报系统。交通(铁路、

民航、公路、水运)、重点旅游城市、重要景区景点、商业等单位要给予大力支持和配

合,及时通报信息。

(五)要抓好宣传报道,准确反映旅游信息。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要开辟午

间和晚间专栏,免费发布由国家旅游局、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旅游信息,正确引导旅游行

为等。有条件的地区应参照实行这个办法,建立地方性的旅游信息发布和预报制度。

七、加快经济型旅游度假住宿设施和中西部地区旅游产品的开发建设

目前适合“黄金周”和双休日期间旅游度假的中低档水平的住宿设施严重不足,需要

有计划地加大建设力度。要鼓励引导“家庭旅馆”的发展。要组织和发挥社会住宿设施

的作用,解决客流高峰住宿困难问题。大中城市周围的“汽车旅馆”以及适应气温条件

的“旅游帐篷”等住宿设施建设,应有计划地进行试点和推广。

要加大中西部地区旅游产品的开发和促销力度,以方便更多的旅游者流向中西部地区

,促进西部大开发。

八、建立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制度

鉴于“黄金周”期间旅游客流量大,涉及的部门较多,建议由国家旅游局牵头,会同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国

家统计局、国家宗教局、国家文物局等部门建立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制度,定期

发布旅游信息,疏导客流,协调处理出现的重大交通、安全和紧急救援等有关事宜。

重点旅游城市人民政府也要相应建立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负责及时收集、向上报送当

日情况及协调处理所辖区域出现的紧急问题。

九、要重视抓好入境旅游,争取国际国内旅游双丰收

要继续认真贯彻国务院确定的“大力发展入境旅游,积极发展国内旅游,适度发展出

境旅游”的总方针,正确处理好发展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的关系,要坚持入境旅游优先

安排的原则,以保证我国入境旅游人数和旅游外汇收入持续快速增长,国际、国内旅游

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