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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以物抵债协议书/张要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39:02  浏览:92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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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以物抵债协议书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甲方xx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顾xx,镇长。
乙方xx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关社)
法定代表人赵xx,主任。
宝丰县xy农村信用合作社。(xy社)
法定代表人栗xx,主任。

xx县第一耐火器材厂系甲方开办的乡镇企业,后被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因该厂无力偿还拖欠乙方的借款,甲乙双方就甲方以物抵债有关事宜,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xx县第一耐火器材厂1996年9月25日从城关社借款3笔,分别为50000元、360000元和36000元、1997年12月21日借款20000元、1998年9月28日借款2笔,分别为260000元和10000元、1998年12月30日借款160000元、1998年12月31日借款170000元、1999年12月30日借款4笔,分别为20000元、20000元20000元和20000元;1998年12月24日从xy社借款130000元,上述借款共计1366000元,截止协议签订日拖欠利息483112元,上述款项总计1849112元。
甲方对上述款项金额及其用于xx县第一耐火器材厂事实予以确认。
二、甲方自愿以现归属甲方所有的xx县第一耐火器材厂所有的全部房屋、机器设备抵偿所欠乙方上述全部款项。抵偿资产范围以“xxx市中资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报告为准。
三、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对抵贷资产进行清理并造具清单,双方共同签章后作为 本协议书附件。
四、本协议签订之前xx县第一耐火器材厂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及工商、税收、土地等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对此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协议签订之日起,xx县第一耐火器材厂所属机器设备、房屋的所有权由乙方享有。
六、xx县第一耐火器材厂承租村集体的该厂占用范围内的土地,甲方保证乙方及从乙方承租、转让资产的他人在原土地租赁条件的前提下正常使用。
因土地使用权发生的纠纷,由甲方负责与村集体协调处理,乙方应积极配合。
七、甲方保证抵债财产无设定抵押,不影响乙方行使权利,因抵债的全部房屋、地上定着物、机器设备所有权所发生的一切纠纷,由甲方承担经济责任并负责解决。
八、甲方应负责将以物抵债的事宜通知资产承租人,并停止收取下一租金交付期间的租金。原租赁合同期满前,从下一租金交付期间,由承租人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标准向乙方缴纳租金。
九、乙方之间对本协议约定的债权享有连带债权,xy社委托城关社统一接受抵债的资产。
十、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当事人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乙方主管部门xx县农村信用联社备案一份。
附:抵债财产清单

甲方xx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xx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xx县xy农村信用合作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二○○x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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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晋城市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山西省晋城市监察委员会


晋市纪发〔2005〕4号

关于印发《晋城市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纪委、监委,市直各部、委、局、办纪检组(纪委):

  现将《晋城市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晋城市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严肃纪律,切实保证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创优全市发展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全市各级政府、政府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有关单位、驻市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垂直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调查处理。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
  第五条 违反政务公开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责任区分,对有关责任人分别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没有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本地、本部门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组织领导不力的;
  (二)避重就轻,公开内容不全面、不到位,流于形式的;
  (三)在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应当公开的重点事项不按要求及时公开,侵犯群众民主权益的;
  (五)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
  第六条 违反政务公开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拒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
  (二)对政务公开敷衍应付、弄虚作假,搞假公开或消极抵触的;
  (三)政务公开责任不落实、承诺不践行,致使群众集体上访,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
  (四)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五)授意、指使、怂恿下属人员阻碍政务公开,或者干扰监督检查、打击报复的。
  第七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制度,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取消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的;
  (二)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的;
  (三)不履行服务承诺的;
  (四)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的;
  (五)拒绝、干扰、阻扰监督检查,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的;
  (六)对手续不齐的办事对象不做具体说明,态度生、冷、硬的;
  (七)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的。
  第八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所承担责任的区分:
  (一)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组织处理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党纪政纪处分合并使用。
  第十条 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政务公开办公室和作出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

劳动部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

1998年2月5日劳动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依据《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一)属于《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中规定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二)属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三)属于劳动部颁布的《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中规定的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四)大量生产或使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规定的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五)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六)其它由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本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熟悉本行业和本建设项目技术特点的、有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预评价单位)承担,并与之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承担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进行预评价,提出明确的防范措施。
第四条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应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会审前完成,并通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
第五条 预评价单位应编制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并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一)国务院有关部、委、总公司及其它直属机构直接组织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其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和预评价报告书经具有认可资格的专家评审后由劳动部审批。
(二)其它建设项目,其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和预评价报告书的审批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评价的主要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况;
(三)主要职业危险、危害因素;
(四)预评价范围、预评价单元;
(五)预评价方法;
(六)劳动安全卫生对策措施;
(七)预评价工作的进度安排。
第七条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主要依据和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其定量或定性评价;
(三)劳动安全卫生对策措施(包括建筑及场地布置方面的对策措施,工艺及设备方面的对策措施,劳动安全卫生工程设计方面的对策措施,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方面的对策措施,事故应急方面的对策措施及其它综合性措施);
(四)预评价结论和建议。
第八条 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应做到数据完整可靠,附图附表齐全,对策措施具体可行,评价结论客观公正。
第九条 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中,应严格遵守现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依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完善设计,编制《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负技术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