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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打商业秘密侵权官司/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19:27  浏览:99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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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打商业秘密侵权官司

一、侵犯商业秘密权的种类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类型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和《刑法》第219条有相同的规定,体现在不当获取、不当披露和不当使用、间接使用等,主要有以下一些方式。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所谓“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包括直接偷窃商业秘密的文件、采用不为他人知悉的方式监听、模拟、照相、复印等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所谓“利诱”是指以给予某种利益为引诱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手段。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采取给予他人现实的或是将来的、精神的或是肉体的威胁、强制,使他人不得不交出商业秘密的行为手段。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在以上三种列举之外的采用非法的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手段,认定的关键在于手段的“不正当性”,“不正当手段”应以公认的商业道德和合乎常理的行为方式为标准,凡以违反商业道德、超越合理界限的方法获取商业秘密的,均构成侵权。也可借鉴国外的立法,如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在排除正当手段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不正当手段,其中正当手段包括独立发现、以反向工程发现、在商业秘密所有人授予的使用许可项下发现、从公开使用或展出的产品中观察得来、从公开的文献中得到五种。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本项规定实际上是对第一种情形的必要补充。因为行为人在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后,如果不经过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是难以获得利益的。所谓“披露”是指通过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法,将商业秘密公之于众,使不该知道的人获知该秘密,从而使信息不再处于秘密的状态。所谓“使用”,是指行为人处于不正当竞争或营利的目的,将商业秘密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所谓允许他人使用,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人,允许他人使用其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建立在第一种行为的基础上,往往是不正当获取行为的目的行为,至于行为的主观动机则不影响侵权性质的认定,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一般以非法谋利为目的,而披露的动机常常是为报复他人、或以挤垮竞争对手为目的,性质更为恶劣一些。只要对不正当获取的商业秘密加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均为侵权行为。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根据司法实践,可能通过合法手段获知商业秘密的人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因业务需要而了解商业秘密的职工;为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提供某种服务的外部人员,如公司顾问、律师、会计师等;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作伙伴,如贷款银行、供货商、代理商等;合法取得商业秘密使用权的受让人;商业秘密的出售人;以商业秘密做为投资或入股的权利人的合资、合作伙伴等。违反信任关系的披露或使用,即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种形式一般是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等内容的规定。

(四)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如果说前述的三种行为是一种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那么,本项所指的是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在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中往往有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常常要有下家单位才能使得侵权人顺利达到目的,获得非法收益。根据法律的这一规定,第三人同样可以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第三人恶意获取和使用,即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系由非法手段得来,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善意第三人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不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判断善意的要分析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属于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的来源为非法以外,还应有明确的时间标准,一旦商业秘密权利人将第二人非法窃取或违约披露等事实通知善意第三人,其善意即自行终止,商业秘密权利人发出的通知是划分善意与恶意第三人的时间标准。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救济途径

从我国现行法上保护商业秘密法律规定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可分为民事途径、行政途径和刑事途径。

(一)民事救济途径

民法上的救济,即依据民法上的规定请求违反保密协议的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害商业秘密的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民法上的救济的请求权基础是合同或者侵权行为。违反《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取补求措施,,当事人可以提起违约之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其他人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即属侵害他人的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提起侵权之诉。当两者同时成立时,企业对于提起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有选择权。
商业秘密权利人主张他人侵权时不仅要证明对方实施了获取、披露或使用涉讼信息行为,而且要证明该信息来源于自己,如果直接证明信息来源于原告,从实践和证据的角度来看都是非常困难的。为平衡双方的利益关系,司法实践中一般以推定的方式认定:由原告证明双方信息相同以及被告接触原告信息可能的事实,推定被告信息来源于原告,除非被告证明自己信息另有来源。这种推定一般被简称为“相同+接触-合理来源”的认定方式。接触,一般指接触的可能,在有员工跳槽的条件下,只要员工有接触的可能性即推定为信息来源于原告,而接触的内容为原告诉请保护的秘密;合理来源包括公知信息、自行开发、反向工程所得、受让以及不知他人获取、披露非法而使用等,这些均构成被控侵权人的法定抗辩理由。

在提起民事诉讼时,企业要非常重视有关证据的采集和保护,打官司实际上就是打证据,企业先前订立的保密协议、内部规章、员工手册、行政机关的处理以及侵害方的侵权产品等都可以成为企业构建自己的证据链条的有力工具。最后,由于案件涉及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如该秘密尚未扩散为公知信息,企业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不公开审理。

《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具备下列情况条件的,企业就可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1.企业已同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保密事项;

2.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

3.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在合同尚未到期或设有得到企业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跳槽到用人单位;

4.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

5.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

这种方式只适用本公司雇员或者前雇员违反企业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保密合同或者竞业禁止合同约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要求违反上述约定的雇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行政法上的救济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规定,违反该法侵害商业秘密“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该规定为处理侵害商业秘密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和处理。当企业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当企业商业秘密遭到侵害时,企业应当及时向工商部门检举,并提供相关的侵害证据,要求工商机关予以查处。企业因损害赔偿问题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调解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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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涉家庭暴力致离婚案件的成因及其对策

毕世林  黎 弦  赖俐妃

家庭是社会成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细胞组织,家庭的和睦与稳定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安宁,然而家庭暴力在世界范围内都是较为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根据全国妇联权益部门的统计,我国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暴力行为,施暴者多为男性。目前我院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因丈夫的暴行而涉讼,导致夫妻离异的占绝大多数,由此表明妇女(妻子)是家庭暴力的最大受害群体。笔者在此就其成因及对策与同行商榷,谈点肤浅的认识,以达抛砖引玉之效果。
一、概述
(一)概念
2001年12月2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即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本文仅谈夫妻之间即婚姻主体之间存在的家庭暴力行为。
(二)特征
家庭暴力由于行为人的不法行为直接针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并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后果。与其他暴力行为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1、身份的特定性。家庭暴力由于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因此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具有特定的身份和关系。如婚姻主体间存在的夫妻关系,据我院三年来审理此类案件调查统计,90%以上的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为丈夫。
2、时间的连续性。家庭暴力因伴随着家庭成员之间的共同生活,施暴者会因不同的事由,在不同的时间里,多次或长期对同一受害者采取不同的行为和方式,不定期地施暴。
3、行为的隐蔽性。家庭暴力大多数都发生在特定的场所,即多数发生在施暴者与受害者共同居住的住所,其暴力行为很难让世人知晓,大多数受害者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的家庭隐私。“家丑不可外扬”的封建意识根深蒂固,为了不使家庭矛盾激化而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故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不向外张扬,更谈不上要通过法律程序来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由此导致施暴者更加猖狂,且不让外人知晓,隐蔽性很强。
4、手段的多样性。家庭暴力,既包括肉体上的伤害,例如殴打、体罚、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也包括精神上的折磨,如威胁、恐吓、咒骂、讥讽、凌辱人格等,甚至还包括性暴力。其后果是严重的,不仅造成受害者身体、精神的痛苦、心理的压抑,还威胁到家庭的和睦与稳定,甚至会涉家庭暴力导致恶性案件发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统计与分析
随着“禁止家庭暴力”载入2001年4月28日公布的新婚姻法,并将实施了家庭暴力作为准予离婚的条件之一。笔者就所在法院2002年至2004年审结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涉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进行如下统计与分析:
2002年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990件,其中婚姻案件876件,判(调)离685件,占婚姻案件总数的78.19%;涉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为59件,占判(调)离婚案件数的8.67%。2003年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1028件,其中婚姻案件908件,判(调)离660件,占婚姻案件总数的72.68%;涉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为82件,占判(调)离婚案件数的12.44%,较上年相比上升3.77%。2004年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743件,其中婚姻案件为634件,判(调)离400件,占婚姻案件总数的63.09%;涉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为79件,占判(调)离婚案件数的19.75%,较上年相比上升7.31%。
从调查的数据表明,三年来审结的婚姻案件离婚率呈下降趋势,但涉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比例却逐年上升。
二、原因
涉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案件呈上升趋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既有婚姻当事人自身原因,也有经济发展与社会环境等外界原因,还有职能部门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原因。
(一)婚姻当事人自身原因
1、婚姻基础较差。婚姻当事人婚前认识时间短,相互了解不够,草率结婚致使婚后夫妻间缺乏沟通和交流,当在日常生活中出现或大或小的矛盾,双方便会失去应有的理性认识和法律意识,出现伤害对方的言行,矛盾激化后,双方为达到各自的目的而采取极端的态度和方式来对待彼此,导致暴力行为发生和升级。如吴X丽诉张X强离婚案,二人(均系再婚)认识不到二个月便进行了婚姻登记,由于相处时间短,彼此了解不够,婚后,各自缺点逐渐暴露,并缺乏沟通交流,为此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来发展到张X强稍不如意便对吴X丽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吴X丽诉至法院要求结束没有感情基础的婚姻。
2、男权思想较重。男权思想在现代文明社会的一些人或家庭中仍有存在,更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以自我为中心的丈夫在家庭中保持高姿态,一旦妻子做出不合要求或不如所愿的行为就会换来暴打,作为弱势群体的妻子则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不敢声张,默默忍受。如此以往,更加助长了丈夫的“势气”,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也更为频繁。如张X芳诉李X离婚案,李在家庭中以“大男子”自居,随意辱骂女方,多次殴伤女方住院治疗,甚至威胁、恐吓张及其家人。为使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安全不受侵害,张X芳诉请法院解除与李X的婚姻关系。
3、法制意识淡薄。改革开放以来,女性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得到提高,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变化。随着普法教育的开展,要求同男性处于平等地位的呼声越来越高,并更加懂得怎样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当“禁止家庭暴力”载入新婚姻法后,作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妇女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欲通过合法途径结束痛苦的婚姻生活。笔者所在法院三年审结的涉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有220件,其中以女性为原告的案件有217件,占98.63%。
(二)外界原因
1、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是导致涉暴引发离婚案件产生的重要因素。随着经济的发展,处于经济和社会地位强势的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往往居于主导和支配地位,而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往往在经济和生活上依赖于他们,一旦发生家庭矛盾,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通常会成为发泄对象,且大都逆来顺受。而这种软弱的反应使得施暴者无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如叶X惠诉康X福离婚案,康X福经商致富后,对与之同甘共苦、相濡以沫的妻子叶X惠产生厌倦之意,在外拈花惹草,妻子试图想改变现状,恢复温馨的三口之家,但康X福不仅没有悔改,反而限制没有经济来源的叶X惠的生活开支,并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叶X惠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该案经法院审理调解未果判离,并判决康X福给予叶X惠经济帮助费。原、被告双方均服判。
2、社会不良风气是导致涉暴引发离婚案件的外因。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腐朽思想与陋习不同程度地波及着婚姻和家庭。债台高筑、嗜酒如命、重婚、包养二奶等社会丑陋现象的存在引发了家庭暴力,施暴者为达到自己的畸形目的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如倪X诉林X离婚案,平时林X与倪X夫妻感情一般,但好酒的林X喝醉后,便失去理智,轻则对倪X呵斥,重则拳脚相加,常常打得倪X卧床不起。酒醒后,林X为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甚至跪地乞求倪X原谅并保证不再触酒。数次的毁约,屡次的被打经历让倪X心惊胆颤,不知下次何时又会遭到丈夫的毒打,为了结束这身心恐惧的生活,倪X诉至法院坚决要求离婚。再如张X菊诉刘X洪离婚案,刘X洪入赘到张X菊家,婚后不但缺乏家庭责任感,而且与一女子以夫妻名义在外租房同居并生一子。为了达到与该女子结婚的目的,刘X洪一回到家中便对妻子张X菊实施家庭暴力,并扬言要么离婚,要么就置张X菊于死地。张X菊诉至法院,要求与刘X洪离婚,该案经法院审理调解离婚,刘X洪给予张X菊经济赔偿。
3、职能部门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原因。家庭暴力长期以来被视为家庭私事,其隐蔽性决定了很少会有相关部门主动管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就让其成了相关部门不管不问的真空地带。再则有相当部分司法人员认为家庭暴力是夫妻之间的私事,不属于司法管辖范围,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受害者在遭受家庭暴力时难以寻求有效的保护,即使通过相关部门解决,也只能解决一时的问题,毕竟家庭生活是长期的,而且暴力行为的发生具有隐蔽性和时间的不确定性,有些部门想管也有心无力,制裁手段的缺乏更让相关部门对施暴者无计可施。另外,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具体的制裁办法,可操作性不强。
三、对策
要减少涉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首先就应反对和消除家庭暴力的存在,如何消除家庭暴力?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转变观念,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家庭暴力中,施暴者丈夫打妻子大多缘于夫妻在家庭中地位不平等,要想彻底改变这种状况,女性首先应树立“自尊、自强、自信、自立”的观念,提高自身素质,消除封建残余思想,要认识到自己与男性具有同等的人格与尊严,保护自身不受伤害。其次,正确处理好恋爱、婚姻和家庭的关系,不要在无感情基础可言下草率结婚;婚姻生活中,双方多进行沟通与交流,遇到存有分歧的问题,要共同理性地面对并心平气和地提出各自的看法与意见,不能动辄就进行人身攻击,以免事态激化,避免家庭暴力的发生。最后,受虐待妇女应具备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暴抗暴意识。如在面对极其残暴的施虐者,有可能出现被杀或严重伤害的情况下,要尽快离开家庭到住所地的派出所求救,或请求相关部门如妇联、工会以及各种公益性的法律救援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公安机关等的介入,必要时还可寻求法律的保护,如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以达到保护自身安危,震慑与制裁施暴者的目的。
2、强化素质,提高法律意识。全民综合素质与法制道德意识应该得到增强与提高,这不仅需要公民自身的修养,更需要国家加大宣传力度,并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对社会上存在的陋习与丑恶现象,应当加大打击力度,纯净社会环境,让家庭暴力没有生长的土壤。司法机关要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让保护妇女的法律规定深入人心,提高广大妇女的法制观念,增强其反家庭暴力的自觉性和斗争性。
3、构建体系,发挥职能作用。政府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起主导作用。要通过明确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地位,增强对家庭暴力的重视程度,构建整个社会防控和制裁家庭暴力的体系,并将其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报刊、电视、广播等社会媒介和舆论监督也要及时地曝光和谴责残害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从舆论、道德到法律、机制,从司法机关、社区、单位到家庭编织一个反家庭暴力之网,提高全社会对家庭暴力行为危害性的认识,达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目的。
4、加强司法援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援助和保护受害者是反对家庭暴力的重要措施。家庭暴力发生后一方面要制裁施暴者,另一方面要抚慰受害者。居委会和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及妇联等要重视给受害者精神上的抚慰,及时解决他们的困难。相关部门还应开辟妇女热线电话,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和心理咨询,设立妇女庇护所、家庭事务裁判所、家庭暴力救助中心等。
5、公正执法,强化司法机关。为了保护妇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司法机关要加强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要重视和加强对施暴者的制裁力度,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使施暴者有所顾忌,让妇女权益切实得到保护。司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应转变家庭暴力行为系夫妻间私事的观念,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和维护法律尊严。必要时,审判机关可设立专门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家庭暴力法庭”,及时惩治施暴者,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并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给受害者最大的便利,使其得到相应的赔偿。
6、构建制度,完善执法体系。为此,应完善制定家庭暴力、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可操作性。笔者认为,国家应尽快出台可操作性强、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规,其中应包括家庭暴力的定义、家庭暴力的救助机构和求助程序、制裁机构、施暴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家庭成员树起一道有效的法律屏障。
7、严格界定“家庭暴力”。《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如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这要求在审理这类离婚案件过程中把好“家庭暴力”这个关,是否构成家庭暴力,应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综合结婚时间、婚后关系,实施家庭暴力的手段和危害程度等来认定,而不能因双方当事人偶尔的争吵、打架或单方以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离婚,就予以认定。这样既不利于家庭的稳定,也会助长当事人因情绪激动而草率离婚。
8、注重调解的多渠道,充分发挥调解功能。法官在处理涉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案件时应广开渠道,邀请资历威信较高的亲属或当事人所在单位人员或基层组织、妇联到庭参与调解,或让当事人在庭前或法庭上进行单独交流等方法促成双方和好。若确无法调和的,法官要耐心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让施暴方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以达到平和离婚之目的。


冷冻饮品企业生产技术管理规则(试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冷冻饮品企业生产技术管理规则(试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4年7月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国冷冻饮品生产,促进冷冻饮品工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规定了冷冻饮品企业在原料采购、加工、包装及储运过程中,有关人员、建筑、设施、设备的设置以及卫生、生产及品质等管理均应达到的标准、良好条件或要求。

  第三条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则中引用而构成本规则的条文。本规则出版时,所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则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576-1996   低压锅炉水质
  GB2760-1996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7718-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3271-9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881-94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2759-96    冷冻饮品卫生标准
  SB/T10007-1999 冷冻饮品分类
  GB12693-90    乳品厂卫生规范




 第二章 冷冻饮品定义及分类



  第四条 冷冻饮品是以饮用水、牛乳(乳制品)、甜味料等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食品添加剂,经杀菌采用冷冻工艺制成的供人们直接食用的固体态饮品。

  第五条 冷冻饮品按照原料、工艺及产品性状分冰淇淋、雪糕、冰棍、雪泥、甜味冰、食用冰六类。
  (一)冰淇淋类:ICECREAM以饮用水、牛奶、奶粉、奶油(或植物油脂)、食糖等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食品添加剂,经混合、灭菌、均质、老化、凝冻、硬化等工艺制成体积膨胀的冷冻饮品。
  (二)雪糕类:ICECREAMBAR以饮用水、乳制品、食糖、食用油脂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增稠剂、香料,经混合、灭菌、均质或轻度凝冻、注模、冻结等工艺制成的冷冻饮品。
  (三)冰棍棒冰类:ICELOLLY以饮用水、食糖等为主要原料,添加增稠剂、香料或豆类、果品等,经混合、灭菌(或轻度凝冻)、注模、插扦、冻结、脱模等工艺制成的冷冻饮品。
  (四)雪泥类:ICEFROSE以饮用水、食糖等为主要原料,添加增稠剂、香料,经混合、灭菌、凝冻或低温炒制等工艺制成的松软的冰雪状的冷冻饮品。
  (五)甜味冰:SWEETICE以饮用水、食糖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香料,经混合、灭菌、灌装、冻结等工艺制成的冷冻饮品。
  (六)食用冰:EDIBLEICE以饮用水为原料,经灭菌、注模、冻结、脱模,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冷冻饮品。


 第三章 冷冻饮品加工厂建设



  第六条 凡冷冻饮品加工厂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有关食品卫生部分均应按本规则和GB14881的有关规定,将选址情况及其他有关材料(总平面布置图、剖面图、立面图、原材料、成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生产工艺规程等)按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 冷冻饮品加工厂厂区环境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工厂不得设在易遭受污染的区域,要选择地势干燥、交通方便、有充足安全水源的地区。厂区不应设于受污染河流的下游及有污水排放工厂的下方。厂区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
  (二)厂区内任何设施、设备等应易于维护、清洁,不得成为周围环境的污染源;不得有不良气味、有毒有害气体、粉尘及其他污染物泄漏等有碍卫生的情形发生。
  (三)厂区临近区域的空地、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沥青或其他硬质材料或绿化,随时保持清洁,防止尘土飞扬、积水。
  (四)生产区与生活区应划分明显并有隔离设施;易产生污染的设施应处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焚化炉、锅炉、废水处理站、污物处理场均应与生产车间、仓库、供水设施有一定的距离并采取防护设施。
  (五)厂区内禁止饲养动物。
  (六)保证排水系统畅通。
  (七)厂区四周应有适当防范外来污染源、有害动物侵入的设施,如设置围墙,其距离地面至少30cm以下部分采用密闭性材料建造。

  第八条 冷冻饮品加工厂车间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间设置应包括生产车间和辅助车间。生产车间包括原料预处理间、配料间、材料库、检验室、洗手消毒室、更衣室、洗澡间、厕所及其他为生产服务的必须场所。
  (二)厂房、不同功能作业区域及区域内设置应按工艺流程操作需要及卫生要求有序整齐合理配置,不同卫生要求的作业区域应加以有效隔离(墙或隔离材料装置)。但作业场所内设备与设备间或设备与墙壁间,有合理的通道和工作空间。更衣室及洗手消毒室应与加工车间相连接,并设置在员工进入加工车间的入口处,人流通道与物流通道应分别设置,防止交叉污染。
  (三)检验室必须有下列功能区域:微生物检验室(检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理化检验室。
  (四)厂房建筑要求:厂房宜采用封闭式设计,防止外界有害动物灰尘进入。所有厂房建筑物应坚固耐用,易于维修、保持清洁,且应为能防止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遭受污染(如有害动物的侵入、栖息、繁殖、灰尘沉积等)的结构,并设置良好的通风系统。
  (五)安全设施:各种管道应牢固、有明显标志,蒸汽管道应加保温层,其裸露部分应尽量远离作业场所,并有警示牌。有安全出口标志及通道。在传动装置、电器装置、包装机等必要的地方应加护盖,以防止食品遭受污染。
  (六)地面与排水:地面应用无毒、不散发异味、不透水的建筑材料,且须平坦防滑,无裂缝及易于清洁消毒,地面上不得有积水、积料现象。作业地点有液体(奶液、油、清洗水、冷却水等)流至地面,作业环境经常潮湿或水洗方式作业等区域的地面还应能防酸防碱,并有一定的排水坡度(1%-1.5%),并装置带水封的地漏或明沟,明沟不宜用盖板。排水沟的侧面和底面接合处应有一定弧度、平滑易清洗。排水系统内及下方不得有其他管路,所有排水出口应有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装置。屋内排水沟的流向应由高清洁区流向一般清洁区,并有防止逆流的设计,工业废水排至废水处理系统进行生化处理后排放。
  (七)屋顶及天花板:配料、生产、包装、储存等场所的室内屋顶应易于清扫,防止灰尘积聚,避免结露、长雾或脱落等情形发生。
  平顶式屋顶或天花板应使用白色或浅色防水材料,若喷漆则应使用可防霉不易脱落易清洗漆料,屋顶及天花板上不得有冷凝水滴落。
  (八)墙壁与门窗:原材料仓库、成品仓库、冷库生产作业区域的墙壁应采用无毒、无气味、平滑易清洗、不透水的浅色材料构造,墙角应具有适当的弧度,曲线半径应在3cm以上,以利清洗消毒。车间玻璃窗户应常闭,经常清洗,并应无缝,无死角;其对外出入门户应常闭,且宜设置脚踏池;管制作业区对外出入门户装设有活动隔离帘;门户也应无缝隙、无死角。车间、门窗应有防蚊蝇、防尘,防鼠设施,纱门(其材质宜为不锈钢)应便于拆下洗刷。窗户若有窗台则应高于地面1m以上,且台面应向内侧倾斜45度。生产车间墙壁应用白色不吸水、不渗水、无毒、无异味、防腐性材料装修高度不低于1.5m的平滑墙裙。
  (九)洗手、清洗、消毒设施:工厂在车间区域必须有足够的洗手、干手、消毒设施;车间入口应设置靴、鞋消毒池(消毒池使用的含氯化合物消毒剂,其有效氯浓度应保持在有效消毒范围之内);水龙头应采用脚踏式、助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有简明易懂的洗手方法标示,且悬挂在洗手设施处的明显位置。
  水龙头与使用人数有一定比例。
  (十)厕所:为车间员工提供的厕所宜与车间主体相连接,并设置洗手消毒室,使厕所与车间相隔离。
  厕所地面、墙壁、便槽等应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积垢且其表面可供清洗消毒的材料,厕所应采用冲水式,蹲位数量应与员工数相匹配。
  厕所门应自动关闭,且不得正对食品生产区。厕所应设有效排臭装置,并有适当照明,门窗应设置不锈钢或其他严密坚固材料制成、宜于清洗的纱门及纱窗。厕所排污管道应与车间排水管道分设,且应有可靠的防臭气水封。
  (十一)更衣室:更衣室应设在生产区入口附近,并独立隔间;更衣室大小应与生产员工数相适应;男女更衣室应分开,并与洗手消毒室相邻;更衣室内应保持整洁、卫生,定期进行紫外线杀菌,有适当的照明,宜采用防爆式照明灯,且通风良好。更衣室应设储衣柜、鞋箱、更衣镜,衣柜离地面20cm以上,储衣柜内应将员工工衣、工鞋与个人衣物分隔放置,定期消毒,保持清洁卫生,防止交叉污染。
  (十二)采光、照明设施:厂房内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车间采光系统不应低于标准Ⅳ级,质量监控场所(如灯检)工作面的混合照度不应低于540LX,加工场所工作地面不应低于220LX,其他场所不应低于110LX,光源应不至于改变食品的颜色。装有灭蝇灯、紫外线杀菌灯,安装在食品加工生产线上有食品暴露正上方的照明设施应使用安全型防护措施,以防止破裂时污染食品。
  (十三)通风设施:生产车间有大量水蒸气,热量、雾产生的区域,应装强力排风设施,所采用的排风设施均应有防停机倒灌装置。
  设施的出入口应装设防止有害动物侵入装置,排风口要距地面2m以上,在进气口应有空气过滤设备,并易于拆下清洗及更换。
  (十四)仓库:应依据原辅料、食品添加剂、成品的性质不同分别设置原材料和成品仓库,同一仓库储存不同性质物品时,应有效隔离分类、分架存放,并配备有库位图,并且同一库内不得存放相互影响风味的原材料。仓库性能和构造应能使储存保管中的原料、成品的品质劣化减低至最小程度,并有防止污染的构造,且应以无毒、坚固的材料建成,其大小应是以使作业顺畅进行并易于维持整洁,并应有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装置。仓库应设置数量足够的栈板,并使储存物品距离墙壁、地面均在20cm以上,以利空气流通及物品的搬运,必要时应留安全、消防通道。冷(冻)藏库,应装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温度测定器或温度自动记录仪,并应装设自动控制器或可警示温度异常变动的自动报警器,库内应装设连接监控部门的警报器开关,以便作业人员因库门故障或误锁时,能够与外界联络并取得协助。
  (十五)冷藏运输:为保证质量安全,成品出货时要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运输冷冻饮品的车辆要保持清洁,定期消毒,运输温度要符合标准要求,并有对冷运车辆温度进行监测控制的记录。


 第四章 冷冻饮品的加工设备


  冰淇淋、雪糕、棒冰的生产工序很多相同,如配料、杀菌、均质、硬化等的设备也相同,仅有部分工序如冰淇淋的凝冻、雪糕和棒冰的冻结,其所用的设备是不相同的。此以冰淇淋生产设备为主,也兼列雪糕和棒冰生产的专用设备。

  第九条 收乳及储乳设备包括:计量设备、奶槽车、洗涤杀菌设备、过滤器、制冷设备、冷却设备、储乳罐,牛奶检验设备等。

  第十条 配料和混合设备包括:配料缸、离心式卫生奶泵、巴氏杀菌设备、板式换热器、均质机、CIP清洗装置。

  第十一条 老化、凝冻设备包括:老化缸、制冷设备、间歇式、连续式凝冻机、CIP清洗装置。

  第十二条 冰淇淋灌装成型、包装设备包括单色、多色、多功能灌装机、加果粒机,三明治夹心成型机、异型自动切割机、自动包装机、打箱封箱机、日期打(喷)印机、CIP清洗装置、自动甜筒和威化筒烘烤机。

  第十三条 冰淇淋硬化和贮藏设备包括硬化室(速冻隧道)

  第十四条 棒冰、雪糕生产设备包括:ROLLO圆盘成型机、花色雪糕机、模盘、冻结缸、烫盘槽、拔扦装置、运输带、包装台、插扦台、模盘连续清洗消毒机,蒸汽消毒柜。

  第十五条 凡接触食品物料的设备、工具、管道,必须用无毒无味、抗腐蚀不吸水、不变形且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成,表面光洁、边角圆滑、无死角、不易存垢、不漏隙、便于拆卸、清洁和消毒。
  机器润滑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有异味的非食品级润滑油脂。压缩空气必须采用经三级过滤的无油清洁空气。

  第十六条 贮藏库包括冷风机、制冷设备、货架垫包板等。


 第五章 冷冻饮品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冷冻饮品质量管理手册由品控部门主办,经生产等部门认可后遵照执行,以确保食品的品质;检验所用的方法若采用修改过的简便方法,则应定期与标准方法核对。

  第十八条 品质管理记录应以适当的统计方法处理。工厂应对GMP有关管理措施建立有效的内部稽核制度,认真执行并作记录。

  第十九条 冷冻饮品生产企业应依据原材料成品检验的需要配备检验仪器、设备。包括:
  (一)基本设备:糖度计、蔗糖沉淀设备、酸度沉淀设备、粘度计、分析天平,乳品专用pH计、乳比重计、脂肪测定设备、膨胀率测定仪、蛋白质测定设备,微生物培养箱、微生物快速检测设备、无菌操作室、干热(湿热)灭菌器、实验台及实验架、试剂柜、通风橱、水溶锅、供水及洗涤设备、电炉、恒温及干燥箱、显微镜、放大镜、紫外线灯等。
  (二)专用检测设备折光仪、分光光度计等。

  第二十条 工厂应设有专门的计量管理岗位,对生产及检验所用的各种计量设备进行检定、校准和维护保养,规范管理,以保证所用计量器具的准确性,从而确保品质及检验的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 工厂应采用HACCP方法管理,制订控制点的检验项目,检验标准、抽样计划及检验方法,对生产过程进行检验,确认其质量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第二十二条 工厂应详细制定产品的执行标准、成品的品质规格、检验项目、检验标准、抽样计划及检验方法。品质规格的下限不得低于国家行业标准,产品净含量偏差应符合《定量包装产品计量监督规定》,抽样量及检验方法应以国家行业标准为准,如用非行业标准方法时应定期与国家行业标准、方法核对。检验内容为成品应逐批抽取代表性样品,实施理化检验、微生物检验、感官检验、外包装检验。
  检验结果出具相应检验报告。对于非常规检验项目和本企业无法检验的项目可委托具权威性的研究和检验机构代为检验但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各种产品的型式检验,按国家行业标准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冷冻饮品企业应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成品仓库(冷库),经检验合格的包装成品应储存在成品仓库内。成品仓库内严禁堆放不合格产品,不得储存有毒、有害或其他易腐、易燃及可能引起异味的物品。

  第二十四条 产品出厂应有产品检验合格证书,并做出货记录,内容包括:生产日期、出发时间、地点、对象、数量等,以便发现问题时能够及时收回。

  第二十五条 工厂应有足够的品质管理及检验人员,能做到每批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备大专以上相关学历或中专相关学历,并具备4年以上质量管理经验,质量检验人员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并获得食品质量检验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产品包装标识应符合GB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第六章 冷冻饮品工厂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环境卫生管理
  (一)厂区内的道路、地区及所有空地都应硬化或设置绿化带,保持良好状态,无破损、不积水、不起扬尘。
  (二)厂区内草木要定期修剪,保持环境整洁,禁止堆放杂物,防止有害动物孳生。
  (三)排水系统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随时保持畅通,不得有淤泥蓄积。
  (四)废弃物临时存放地应远离生产车间,不得有不良气味或有害(有毒)气体溢出,防止有害物的孳生,废弃物的处理应依其特性分类遮盖集存,易腐败的废弃物应每天清除1次,清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消毒。

  第二十八条 厂房设施卫生管理
  (一)厂房及各种设施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厂房屋顶、天花板及墙壁保持良好无破损、地面不得有破损和积水。
  (二)原料处理间、生产车间、厕所应每天及时冲洗,地面经常保持无积水并消毒。不同垃圾应采用不同颜色容器贮存加以区分,垃圾清理间隔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小时。

  第二十九条 人员卫生管理
  (一)冷冻饮品加工人员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要求,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工作,工厂应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二)新参加工作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经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在职员工也必须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规范》、《食品卫生应知应会》等相关卫生知识培训。
  (三)严格遵守消毒制度。
  (1)加工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洗澡、勤理发、勤换鞋、换衣服,不得留长指甲,不得佩带手表、饰品,不得化妆涂指甲油。
  (2)进入车间必须衣帽整洁,必须穿戴本工厂统一的工作服、工作帽、戴口罩、头发不得外露,便衣不得外露。凡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班更换清洗消毒过的工作服,员工工作服必须由工厂统一集中清洗并消毒。
  (3)不得穿工作服、工作鞋直接进入厕所或离开生产加工场所,不同清洁区人员不得随意走动或接触。
  (4)上岗前,手接触脏物、上厕所、用餐之后,都必须把双手彻底洗净,并经消毒后才能进行工作,工作中定期对手及清洁器具进行清洗消毒。
  (5)厂区内不得吸烟,工作中不得吃食物、喝水或做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
  (6)个人衣物应储存在更衣室个人专用的更衣柜内,个人的其他物品不得带入生产车间。
  (7)与生产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场所,参观,来访者应符合现场工作人员卫生要求。
  卫生管理必须符合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要求。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规则由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冷冻饮品专业委员会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2004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