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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改革的几点建议/孙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1:12:25  浏览:82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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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改革的几点建议

作者:孙斌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现已起步,笔者作为代理中国第一起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转入社保后退休费减半一案的代理律师对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改革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仅供大家及有关部门参考:
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现已退休人员的待遇是否下降?
网上大家议论均认为事业单位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现已退休人员的退休金转为发放养老金后将存在原待遇大幅度降低的问题。但实际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国发[2008]10号)第二条第二项第四款:“本方案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参加国家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可以非常明确的说明:在试点地区实行国发[2008]10号之前退休的人员,对于原发放的退休费在转入社保机构后,社保机构核定的养老金应当与退休人员进入社保机构前一个月的退休费相同。而不是进入社保机构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比照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相关规定进行削减,而是仍然保留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唯一的变化在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进入社保机构后,在增加养老金时是按照社保的规定增加养老金,而不是比照国务院同期规定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标准增加养老金。
如果从大局考虑要求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养老金标准上与企业职工标准相同的话,那么首先要对该条款作出行政解释,从而达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真正目的。如果不对该条款进行行政解释,并以此为界限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话,那必然会形成实施试点方案前后退休人员的待遇将有较大的差距,迫使现在不具备退休条件的人员也要考虑提前退休的问题,形成一系列的社会不公。在这种情况下试点方案实施后必然会引起一系列的纠纷,甚至于集团性的纠纷。
二、对实施改革试点方案的几点建议
1、相关方案必须为纠纷的发生提供完善的解决方案
由于存在上面所提到的国发[2008]10号第二条第二项第四款的问题,因而作为试点地区第一步要做到的是请示国务院对此作出行政解释,只有这样才能为下一步制订实施方案作好行政立法上的准备。
由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真正目的在于与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相融合。在这种前提下要减少现已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必须要与试点地区经济条件、能力相稳合,而不能盲目地提出一些过高的或者争政绩的试点方案。这样不仅损害了地方财政的能力,更重要的是一旦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全面实施后将会对现已退休人员形成第二次减少养老金的尴尬局面。
由于改革必然牵涉到退休人员原有的退休费减少的这种状况,对于可能存在的纠纷试点方案以及相关配套政策中必须对此作出明确、详细的解决方案以及负责协调纠纷的相关部门、人员,而不能将一切矛盾推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从本律师代理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转入社保后退休费减半一案得出的教训可证实:如果相关承办人员不能最终全面协调解决的话,将会出现更难堪的情形。
2、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减少的两个方法
(1)逐步递减的方法
以五年为周期,对于事业单位现已退休人员退休金与企业相同情况人员的养老金进行对比,差额部分以五年为周期每年减少20%,逐步减少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这种方法最大的特点在于同期的养老金也在逐步增长,每年相对减少的退休金额也不高,它能够最大程度地协调退休人员心理承受能力,由于不少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也是家庭收入的主要部分,如果用“一刀切”办法减少退休费,必然对他们家庭的生活质量造成一定的影响。
(2)保留现行工资待遇方法
试点方案实施后保持现行退休人员工资待遇不变,在今后若干年内不增加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待企业相同情况的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超出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后再按照社保的规定增加养老金。这种方法最大特点是能够保持现已退休人员的工资状况,但相对而言地方财政将在一定时期内继续承担这一高额财政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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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04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4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职成〔2004〕2号


  2004年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招生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和全国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型紧缺人才的迫切需要,现就做好2004年中职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方针,继续扩大中职学校招生规模,保持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协调发展。2004年中职学校招生要重点围绕“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计划”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的实施,进一步扩大招生规模,努力使中职学校与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使高中阶段两类教育协调发展。

  二、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和统筹区域发展的原则,统筹城乡职业教育资源,进一步扩大中职学校面向农村和西部地区招生的规模,推动职业教育更好地为“三农”和西部大开发服务。2004年中职学校面向农村招生要达到300万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提出2004年度中职学校面向农村招生的目标任务和工作方案,研究制定2004-2007年阶段性中职学校招生总体规划目标,2007年中职学校面向农村招生要达到350万人。

  三、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 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东部对西部、城市对农村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的意见》,千方百计加大东西部合作办学力度,切实做好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

  1.2004年,我部安排东部对西部、城市对农村中职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跨省招生指导性生源4万人,并已分解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我部的要求,进一步落实招生学校、招生人数、生源人数和工作措施,同时还要做好本省内城市对农村中职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努力扩大东部对西部、城市对农村中职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规模。要通过签订有关协议或合同,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做到依法招生、依法办学。

  2.东部地区、城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要认真组织安排省级以上重点和办学有特色的中职学校到中西部农村地区招生;西部和中部地区生源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要积极组织生源,优先安排落实好东部地区、城市中职学校跨省招生任务。在招生过程中可根据实际,实行多种形式、多种办法招生。

  3.东部地区、城市中职学校跨省招收的来自中西部地区的学生,其入学及毕业后的户口迁徙,可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所属学校跨省招生办法执行。

  各地要建立健全招生收费制度,制定包括收费标准、缓缴、分期付费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应研究建立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制度和助学贷款办法。

  2004年暂不能出台相关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可仍按去年《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东西部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合作办学跨省招生生源安排〉的通知》(教职成厅〔2003〕1号)精神,东部地区中职学校面向西部地区招生,其收费标准按生源所在地中职学校收费标准执行。

  四、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艺术、体育类中职学校跨省招生的管理,要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实行专业和文化两种考试,坚持择优录取和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拔人才。从2004年起,凡招收初中毕业生进行学历教育的艺术、体育类中职学校(包括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民办艺术、体育类中职学校)跨省招生,原则上应参加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部门组织的艺体类文化课单独考试或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并由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进行审核、录取。

  五、要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加强中职学校招生宣传工作,增强实效性。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招生前要对具有招生资格的中职学校进行公示,维护考生对招生学校的知情权。在东部对西部、城市对农村中职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中,要抓好学生来源和毕业生就业需求等方面的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预测、定期发布等工作,要向考生、家长、社会宣传开展这项工作的目的、意义,有关政策和招生专业、毕业生就业等情况。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要加强管理,在招生过程中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时查处招生中的违纪违规问题。


活跃市场也需依法行事

秦 珏



近年来,由于房地产市场的疲软,使得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各商家绞尽脑汁频频使出新招,以求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于是乎,在外销商品房的销售中出现了“先租后售”、“售后包租”、“商品房预租”等等促销口号。而这些促销手段,使买卖双方各得其所,利益共享,实际上有利于外销商品房的流通,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然而,无论这些营销手段如何出色,操作过程中必须要恪守规范,这样才能真正保障买卖双方的利益。下文就对此作一番介绍。

一、外销商品房先租后售

所谓商品房先租后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投资建造的外销商品房在竣工交付,并按规定办理初始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后,采取先出租给承租人使用,而后根据合同约定再出售给承租人的一种促销行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实施外销商品房先租后售应具备两个条件,即已经初始登记并取得的房地产权证书和已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已实施管理。符合上述条件,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内,该出租房屋需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将先租后售的事实明示抵押人。在此期间,未经承租人书面同意放弃租后购房权利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将该房屋另行出售给他人;承租人征得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书面同意,可以将该租赁房屋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但承租人未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签订外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前,不得将房屋转售他人。

二、外销商品房售后包租

所谓外销商品房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促进销售,在其投资建造的外销商品房出售时与买受人约定,在出售后的一定年限内由该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代理出租的方式进行包租,以包租期间的租金冲抵部分售价款或偿付一定租金回报的行为。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按市场价格出售,以一定租金回报实施售后包租的,所定的租金回报不得高于市场上同类房屋正常出租业务所得的平均利润,并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实施外销商品房售后包租必须在事前向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市房地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核,发给同意售后包租的批准文件。

三、外销商品房预租

所谓外销商品房预租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新建商品房未办理房地产权属初始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前,与承租预约人签订商品房租赁预约协议,并向承租预约人收取一定数额的预收款行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投资建造的外销商品房,在办理初始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前,需要预租的,都应当事先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向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预租申请,取得同意预租的批准文件。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取得了预租批准后,该外销商品房已预售,且预售合同已登记备案的外销商品房的买受人也可将其购买的外销商品房预租。
各种促销手段固然可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进一步繁荣,但商家与买家对新的经营方式要加强了解,才能保证自身的利益不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