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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还是背叛,知识产权纠纷博弈策略抉择/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1:59:38  浏览:91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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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还是背叛,知识产权纠纷博弈策略抉择

王瑜


  知识产权争议不像普通民事诉讼那样,在法律上是否相当分明比较容易判定胜败。知识产权争议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是非判断并不是很分明,因此存在博弈的空间,而博弈的参与者不局限于两方,经过的程序也比普通的民事诉讼要复杂很多,不像普通民事诉讼一般经过二审就可以完结。在博弈论中属于复合的多人博弈,张裕公司进行的“解百纳”保卫战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极具代表性,下面以此案为例解析如何应对不同的知识产权纠纷博弈。

一、多轮博弈,如何摆脱诉讼泥潭

  张裕公司将“解百纳”注册为商标,同行业提起商标争议,商标局撤销了该商标的注册,张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2008年5月26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核准张裕公司申请的“解百纳”注册。同行业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商标。该商标是否最终能成为张裕公司合法注册的商标,人们还在拭目以待。“解百纳”商标之争源于“解百纳”是不是个通用名称,对此有两派观点,一派认为不是,另一派认为是,而且两派的观点在是与不是之间变化,只有争议的双方张裕公司和行业内的其他企业始终如一坚持自己的观点。“解百纳”是否能成为注册商标,张裕和同行业企业已经经过了几轮的博弈最终还是没有结局。通用名称之争一般没有尽头,注册十几年的商标被认定是通用名称而被撤销的案例在我国已经发生过多起。那么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如何理性对待反复的多轮博弈?先来看一个博弈模式:

  马丁•苏比克发明了“美元拍卖博弈”,一个极为简单,非常有娱乐性和启发性的游戏,游戏中一张一美元的纸币被当众拍卖,规则是:每次新的报价必须高于上一次,在规定的时限内以价高者得。报出第二最高价者什么也得不到,但是也要付出他最后一次报价的款项。苏比克的规则很快让人发疯了,因为后一次报价让总让前一次报价的人处于不舒服的地位,谁都不愿意做出价第二的傻瓜,白费了钱,却什么也得不到,于是在相互攀比下,参与相继将价格抬高,这个价格很容易被抬高到1.01美元,那么出这个价的人得到这一美元,但是支付的价款要高于一美元,反而损失了一美分。而出价第二高的人更是倒霉,白白扔掉了一美元。这个人为设计的游戏规则,理性的思维告诉我们这是疯子的游戏,现实中大家不会这么傻。但是事实并非如此,这种非理性的博弈处处可见,比如冷战时期的美苏军备竞赛,军事实力排在第二的始终没有安全感,于是两个国家拼命增加军备超过第一,结果耗费了大量的纳税人缴纳的税银。同行业企业之间的商业竞争,当一家开始降价,其他的企业立即下降更多,一轮一轮的降价大战,博弈者终于失去理性,以致跌破了成本价。但是最终并没有吸引来消费者,买涨不买跌的心态,让消费者观望,博弈的结局是个负和,竞争各方两败俱伤。张裕在“解百纳”之争的多轮博弈中同样也陷入“美元拍卖博弈”困境,每一次博弈,价码都在提高,因为博弈各方的诉讼成本在递增,总有一方要败诉,败诉的一方就成为出价第二高的“傻瓜”,其为此付出的所有成本都要泡汤。张裕与众同行的“美元拍卖博弈”从司法程序又战到市场,张裕和其他各方纷纷对解百纳系列产品进行降价,双方交替降价,大大减少了“解百纳”产品的利润空间。在这个“美元拍卖博弈”中张裕陷入两难的境地,要么成为出价第二的傻瓜,要么提高出价与众同行继续博弈,无论结局如何,在这场博弈中最输不起的是张裕公司。

  如果卷入人为设定的“美元拍卖博弈”中,理性者都知道那样太傻,不幸的是当人们陷入类似“美元拍卖博弈”的知识产权诉讼中,却并不能意识到。一旦陷入很容易失去理性,当你已经意识到问题的存在时,怎么办?是停止出价让对方胜出,还是继续报价让对方成为出价第二的傻瓜?如果博弈双方都意识到这是傻瓜陷阱时,就可以达成合作,约定由一方胜出,胜出的一方承担出价第二的人一半的损失,这样避免在多轮的博弈中,双方陷入重复博弈的陷阱,减少双方的损失。如果一方不遵守合作约定选择了背叛,让对方成为出价第二的傻瓜,则可以获得全部的收益,同时他的背叛必然遭到另一方的报复,于是恶性的傻瓜博弈又开始循环。

  从以上的分析来看,在知识产权多轮博弈中,如何避免陷入诉讼的泥潭?答案很简单,要想自己不成为傻瓜,达成合作(和解),尽早结束博弈对博弈的参与者而言都是唯一的选择。在“解百纳”保卫战中,各方也陷入了“美元拍卖博弈”的困境中,对任何一方而言最佳的抉择就是进行合作,达成和解。

二、将对方陷入“囚徒困境”

  在博弈论中有个非常著名的博弈理论——囚徒困境,是美国著名的兰德公司发明的,兰德公司顾问著名的数学家塔克以一个故事的形式使大家了解了这个博弈。这个故事被进一步通俗化:说犯罪团伙的两个成员被逮住并监禁起来,美国囚犯都被单独监禁,不能通气好交换信息。警察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两个人犯有主要指控的罪,他们打算以较小的罪名判处二人各一年的监禁,与此同时,警方许诺每个囚犯都可以进行讨价还价,如果他作不利于同伙的证明,他将被释放,而他的同伙则要被判3年监禁,如果两个犯人都作不利于对方的证明,那么两人都将被判两年监禁。这两个人很可能都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出卖对方,以求被释放,其结果是两人都被判两年的监禁。如果两个人能够进行串谋,相互不作不利于对方的证明,那么两人都将只判一年的监禁。

  囚徒困境博弈如果运用到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囚徒判处的监禁时间可以看作是权利人获得的收益,侵权人之间相互串谋将使权利人的获利减少,因此面对侵权人众多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权利人最佳的策略应当是将侵权人相互隔离,不使他们进行串谋。在“解百纳”保卫战中,当商标评审委员会核准了“解百纳”为注册商标时,张裕即是该商标的合法权利人,众多使用“解百纳”商标的企业就成为了侵权人。张裕在这场多人的复合博弈中也确实采取了囚徒困境的策略,一手伸出橄榄枝,一手高举大棒,给予同行业半年的时间考虑,要么选择接受商标许可,要么就禁止使用“解百纳”,否则就要进行打击。张裕的行为对于众多使用“解百纳”商标的企业来说,都面临囚徒困境,接受许可意味着承认“解百纳”商标的合法注册,获取自己以比较低的价格获得“解百纳”商标的使用权,而接受许可对同行业而言无异于背叛,这样将造成同行业其他企业失去“解百纳”商标的使用权,并在其后可能面临张裕的侵权打击。如果仅从企业的私利而言,选择接受许可应当是最有利的,如果张裕这个策略能够得到实施,那么将可以将众多同行企业各个击破,打赢这场“解百纳”保卫战。但是不幸的是,该案件影响太大,受到的公众关注度太高,使得这些企业有了串谋的机会,张裕的这个策略将很难成功。尽管这个策略对“解百纳”保卫战不适用,但是对于其他一些普通的多人侵权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还是可以的。对于经验丰富的知识产权诉讼律师来说,首先要控制众多侵权人串谋的机会,还要采取其他的一些策略,比如先从最弱小的侵权者打开突破口,顺利得到侵权的司法认定,然后再渐次向实力比较强大的侵权人发起进攻,这样很容易扩大战果,取得整个战役的胜利。

三、将多人博弈变为二人博弈

  “解百纳”成为注册商标引起整个葡萄酒行业的震撼,动了行业内大部分企业的“奶酪”,触动的是整个葡萄酒业的神经,长城、王朝、威龙等众多在使用“解百纳”的企业不能接受“解百纳”成为商标。众怒难熄,他们一定会借助法律途径,甚至是团结起来共同对付张裕,将这场战争继续下去,那么张裕公司面临的是个多人博弈。在知识产权诉讼中,这种多人博弈的情况是比较常见的,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侵权人很多都在两个以上,以一个对多个,显然力量不对称,权利人处于不利地位,因此需要采取一定的博弈策略。

  有报道说张裕公司在紧锣密鼓地组建法务部,大量招聘法律专业人士,意在为下一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商标维权”储备人才。张裕显然认识到保护“解百纳”将是一场持久战,面临的是众多的对手,张裕的法律顾问应当也告知了张裕商标一旦涉及通用名称之争是没有尽头的,根据法律规定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要求撤销该商标,那么这场“解百纳”保卫战不仅是持久战,还是对手众多而且战果难以确定的混战。从商标战略上看,企业绝对不能冒随时被撤销的风险,将一个涉嫌通用名称的词汇注册为商标,更不能与众多的同行业对立,将自己陷入无休止的诉讼中。但是在张裕必须面对的这场多人博弈中也不是没有取胜的可能,分析一下这场“解百纳”保卫战其实只有两方,一方以张裕为代表的肯定派,另一方为行业其他企业为代表的反对派,如果反对派作为一人来参与这场保卫战,那么这场多人博弈就成为二人博弈。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联合长城、王朝、威龙等12家葡萄酒企业联名发表“7•16宣言”,强烈谴责张裕恶意注册解百纳商标危害行业发展、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是垄断行为,张裕拿着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在全国各大超市清理其他企业的解百纳是在“扰乱市场”。行业“大头”们联合起来提起了诉讼,行业其他企业选择了观望,它们不参与战争,却会尊重最后的判决,如果“解百纳”商标被撤销,他们继续使用,如果没有被撤销,它们将停止使用,所以它们暂时可以排除在诉讼博弈之外,张裕“解百纳”保卫战实际就成为了二人博弈。这样张裕反而大大减少了威胁和诉讼成本,只需在一个诉讼案件中,拼杀一次就全部搞定这些“大头”,一发炮弹打一个人是打,打一群人当然更合算。张裕的“解百纳”保卫战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已经打了大半年仍然没有结局,胜负还未可知,但是将多人博弈变为二人博弈的诉讼策略是对的,这种策略对其他的知识产权争议同样适用。

四、合作还是背叛,张裕艰难的抉择

  知识产权在我国长期被看作是法律概念,使得人们对其认识禁锢在法律保护上,其实知识产权更多的是一项财产,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是如何利用知识产权为企业带来最大的经济利益。那么无论是知识产权的创造还是运用都应当以经济利益为中心,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当然也不例外,必须要从经济利益的角度来审查诉讼的必要性以及采取什么样的诉讼策略。

  张裕六年的抗争拿到的却是一个烫手的山芋,从法律上看,可以说是已经取得了“解百纳”商标,但是却陷入了尴尬的局面:1、使用不得,注册商标是为了使用的,只有通过使用才能赋予商标价值。但是因为该商标存在被撤销的高风险,一旦被撤销张裕前期巨量的投入以及该商标附加的价值立刻灰飞烟灭,所以张裕使用不得;2、维权不得,作为一个有效的商标,有权排斥其他企业在相同的产品上使用,但是张裕面对上千家葡萄酒企业都在使用“解百纳”的现实却难以清理门户,任何一次维权行动都需要对“解百纳”商标的有效性进行审查,每一个诉讼都有被认定无效的可能;3、不使用还不行,商标法规定连续三年不使用,该商标将被撤销。在进退维谷之间我们看到了张裕对商标制度缺乏基本的理解,更不懂得如何运营商标,致使自己置身于不义的尴尬境地,陷身于难以取胜的诉争泥潭。

  “解百纳”商标之争搅动了全国的葡萄酒行业,如果事态不能平息,无休止的诉争很可能会殃及池鱼,对整个行业产生不利影响,不利于我国葡萄酒业的健康发展。张裕在葡萄酒行业是中国的龙头老大,中国的市场巨大,不是一家公司可以垄断市场,在我国普通酒市场发展迅猛之时,需要更多的企业参与才能将这个市场蛋糕做得更大,大家从大蛋糕中分享“解百纳”成果。市场总是竞争与合作相伴相生,在市场上取得最大的利益是每个企业的愿望。与竞争企业合作不一定损害自己的利益,如果仅将同行业看作是竞争者,单方采取一些竞争手段,比如降价促销等,可以为企业带来一时的竞争优势,这种竞争手段在同行业看来无异于“背叛”,那么如何处理好合作与背叛的关系将是每个企业必须面对的抉择,也将成为企业的战略规划。

  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一种商务竞争手段,知识产权战略必将成为企业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场“解百纳”保卫战中,不管谁是最终的胜者,受损害的是中国葡萄酒产业,各葡萄酒企业都不可避免受到连累,即便是目前的胜者——张裕也已经切身感受到了“战争”带来的实质损害。中国葡萄酒正是发展的大好时机,需要一个和平的环境,这个行业才能做大,才能抵御国外葡萄酒的冲击,才会有中国葡萄酒企业生存的空间。这场保卫“解百纳”战中,张裕的行为当然被看作是对行业的背叛,在博弈论中对待背叛者最佳的策略是一报还一报,同行业对张裕只会以背叛的策略来应对,那么张裕在整个行业将限于孤立,失去与行业合作的机会,对其今后的经营必然带来不利。由此张裕在“解百纳”保卫战中必须面临一个痛苦的抉择:是合作还是背叛?

  张裕的抉择其实也是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争议中都要面临的,我们期望张裕们能全面进行权衡,从企业发展战略高度审慎做出抉择,对于具体的知识产权纠纷采取不同的博弈策略。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邮:51662214@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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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总理签署第九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

中国 俄罗斯


中俄总理签署第九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全文)


  2004年9月24日,正在俄罗斯进行正式访问的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与俄总理弗拉德科夫签署了《中俄总理第九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公报全文如下:

中俄总理第九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

  应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弗拉德科夫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二OO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至二十五日对俄罗斯进行正式访问,九月二十四日在莫斯科举行了中俄总理第九次定期会晤。

  温家宝总理分别与普京总统、弗拉德科夫总理和联邦委员会主席米罗诺夫和国家杜马主席格雷兹洛夫举行会见和会谈。



  在与普京总统的会见中,双方指出,今年是中俄建交55周年,也是两国元首确定的青年友谊年,这为全面发展中俄伙伴关系创造了良好的政治氛围。双方本着二OO一年七月十六日签署的《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原则和精神,讨论了进一步深化政治、经贸、科技、人文及国际领域合作问题,达成广泛共识。

  双方认为,普京总统十月即将对中国进行访问,与胡锦涛主席举行会晤,是今年双边关系中的大事,对推动中俄关系持续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

  两国总理审议了《〈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实施纲要(2005-2008年)》,并对制订这一纲要的工作予以肯定。双方商定将共同努力,尽快结束有关工作,以便将该文件提交十月元首会晤批准。

  双方对中俄总理第八次定期会晤以来在经贸和人文领域合作取得的进展表示满意。

  双方认为,中俄经贸合作进入全面发展的新时期。双边贸易保持快速发展势头,前八个月贸易额达128.7亿美元,增长35.4%,今年可望接近或达到200亿美元的目标。投资合作续有发展,一系列投资促进活动取得实际成果。人文领域合作成果显著,巩固了两国关系的社会基础。

  双方宣布,正式开通两国总理直通保密电话,这有利于加强政治互信,及时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双方通过了《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纪要》和《中俄教文卫体合作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纪要》。两国总理积极评价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和中俄教文卫体合作委员会及其各分委会自第八次定期会晤以来所做的工作。

  中俄总理第九次定期会晤期间签署了下列文件:

  -《中俄总理第九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

  -《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纪要》

  -《关于中国政府向俄罗斯政府提供车臣教育援助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俄罗斯联邦经济发展和贸易部关于规范中俄贸易秩序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俄罗斯联邦经济发展和贸易部关于支持开展机电产品贸易的换函》

  -《2002年8月22日签署的中国人民银行和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关于边境地区贸易的银行结算协定的纪要》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苏联对外经济银行和俄罗斯进出口银行合作协定》



  双方决心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强在经济领域的互利合作,保持积极发展势头,力争在一系列重要方向上实现突破。为此,双方宣布:

  (一)中国重申,支持俄罗斯尽快加入世贸组织。俄方对中方的支持表示感谢。在本次总理会晤上,双方顺利结束关于俄罗斯加入世贸组织的中俄双边谈判。两国总理宣布,俄罗斯承认中国是完全市场经济国家,中国承认俄罗斯是完全市场经济国家。

  (二)为保持双边贸易持续发展,有必要制订促进和加强中俄全面合作的中长期规划,大幅提高双边经贸额。双方将努力使双边贸易额到2010年达到并超过600亿美元。

  (三)双方将采取共同措施,扩大机电产品贸易,提高机械、设备和高附加值产品的比重,改善双边贸易结构。中方支持本国企业引进俄能源设备、矿山机械、汽车和汽车发动机、机床和机械设备,俄方支持中国通信设备、家电、食品加工设备以及船舶产品进入俄市场。双方将积极扩大机电产品贸易促进活动,鼓励技术转让和相互投资。

  (四)双方将完善敏感商品预警和磋商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贸易争端,减少现有贸易壁垒。

  (五)加大中俄规范贸易秩序联合工作组的工作力度,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俄罗斯联邦经济发展和贸易部关于规范中俄贸易秩序的谅解备忘录》,采取共同措施,依照两国现行法律规范贸易秩序,不单方面采取有损对方利益的行动和限制性措施,切实保护对方经商人员在本国的合法权益。

  (六)积极拓展在投资领域的合作,根据两国有关部门达成的共识,今后每年将召开中俄投资促进会议,以促进两国投资合作,特别是大项目的实施。双方将加快《中俄两国政府关于鼓励和保护相互投资协定》的商签工作。

  中方将扩大对俄资源和能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加工制造业等领域的投资。俄方愿为此提供便利条件。

  (七)双方表示将在制订各自地区发展计划方面加强协调,支持中国企业参与俄西伯利亚和远东地区开发,鼓励俄企业参与中国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通过开展贸易、经济技术、投资合作,全面提高两国地区间和边境地区合作水平。

  (八)两国总理指出,促进双方在能源领域的合作取得现实进展是中俄进一步加强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重要因素之一。双方重申,愿继续推动落实中俄在石油天然气领域的合作项目,包括中俄原油管道建设项目,以及在两国境内共同开发油气田。两国总理责成中俄两国政府主管部门在双方政府审议《从俄罗斯联邦伊尔库茨克州科维克金凝析气田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韩国修建管道以及开发科维克金凝析气田的国际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基础上对科维克金天然气项目的实施前景进行评估。双方表示,愿在互利基础上支持通过铁路扩大从俄向中国运输原油。双方将研究有关签署支持扩大两国原油贸易的政府间协定。

  (九)扩大在和平利用核能领域的合作,包括在核电站建设和核燃料循环方面的合作。

  (十)不断完善双边科技合作项目遴选和监督实施机制,加强在航天、核能和其他能源、动力、新材料、化工、生物、信息和通信技术等优先发展领域的合作。

  加强中国国家重点科研院所和俄国家级科研中心的协作,加大科技人才交流力度。支持建立和发展联合科研机构和实验室。

  协助两国有关组织和公司解决好在科技成果商品化和技术产业化方面的问题。

  大力扶持中俄“友谊”科技园和其他科技园的建设和运营,继续给予必要的财力、物力、法律方面的支持。

  (十一)在全面及时落实中俄2004—2006年及以后数年的航天领域合作纲要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和加深两国在航天领域的合作。

  从全面、深入发展中俄航天领域长期合作的利益出发,确定和进一步协商航天领域中一个或多个大型航天合作项目,以便今后共同实施。这些项目符合两国利益及两国国家航天计划中所确定的任务。

  (十二)在未来三年内,根据双方事先商定的项目,切实落实两国在研制、生产民用航材领域的合作计划,在民用航材制造领域交流新技术。

  (十三)巩固和扩大在通信和信息技术领域的合作,包括产业合作、信息技术应用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双方将继续支持俄移动通信运营公司按照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水平,在中国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入中国通信服务市场。俄方将尽快提出具体方案。

  (十四)扩大银行合作规模,将二OO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中国人民银行与俄罗斯中央银行签署的《中俄边境地区贸易的银行结算协定》适用范围扩大至中俄所有边境地区,并确保全面准确地执行该协定的所有条款;继续在反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融资领域开展合作。

  (十五)为满足发展贸易及公民往来的需要,扩大跨国汽车运输领域的合作,提高边境口岸的通关能力,调整通关时间。尽快研究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国外贸货物通过俄罗斯滨海边疆区过境运输的合作互助协定》的问题。

  (十六)通过实施具体项目和计划,抓紧落实两国政府《关于共同开发森林资源合作协定》,尽快制订中俄森林资源开发利用长期合作规划,为在俄境内建立木材深加工企业创造有利条件。

  (十七)继续开展在检验检疫领域的合作,在现有政府间动植物检疫协定框架内就动物和植物检疫及保护问题继续进行合作。



  双方认为,进一步开展人文领域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应特别重视以下有关方面:

  (一)尽快签署相互支持俄语和汉语教学的政府间协议;制订2008年前中俄教育合作计划;发展和扩大两国高校合作,继续有关建立联合高校和研究生院以及落实远程教育合作项目的工作;在对等基础上,继续每年互派中小学生到对方境内开展夏、冬令营活动;促进毗邻地区的中小学校建立并开展直接交往。

  (二)积极支持两国互设文化中心,定期举办文化节、电影日、图书展;相互开通卫星电视频道。

  (三)扩大在传染病防治领域的合作,支持两国医疗机构,特别是毗邻地区的医疗机构建立直接联系,制定有关中国中医专家在俄行医执照和中医药产品在俄注册的管理机制。

  (四)加强两国在体育、体育科学和运动医学方面的合作,在筹备2008年北京奥运会方面加强协作。

  (五)尽快启动中国公民组团赴俄旅游业务。

  (六)扩大在媒体、电影及档案领域的合作。



  双方认为,应集中精力在其他共同关心的领域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警务执法合作,联合打击走私、贩毒、贩运武器、非法移民、经济领域犯罪及其他跨国有组织犯罪,保证两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建立有效机制,打击源自阿富汗的毒品走私和向阿境内(禁毒安全地带)偷运易制毒化学品,遏制合成毒品的不断泛滥。在禁毒斗争中坚决执行1961年的《麻醉品单一公约》、1971年的《精神药物公约》以及1988年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在预防滥用麻醉品和精神药物方面加强经验交流。

  (三)扩大在预防和消除紧急情况方面的合作,研究建立紧急情况联合监测和预警系统的可能性,建立以预防自然灾害为目的的信息交流、联防和协同救灾工作机制,尽快制订相关的政府间协议。

  (四)双方将继续在共同监测跨界河流水质方面开展合作,并考虑制订保护跨界水的政府间协议。



  双方认为,在全球化条件下,作为有效的多边机制,联合国及其安理会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双方确信,加强联合国的作用,有助于在多边而不是单边的基础上解决当前的紧迫问题。双方支持在联合国主导下建立应对当代挑战和威胁的全球体系。

  双方指出,维护全球战略稳定,推动裁军与军控领域的多边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当前,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和相关材料的扩散特别紧迫。双方将继续推动和落实两国关于签署全面禁止在外空部署武器和对外空目标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的国际法律文件的联合倡议。

  双方指出,恐怖主义威胁正在不断增长。双方谴责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愿加强在打击恐怖主义方面的合作。双方强调,联合国应在打击恐怖主义的全球斗争中发挥主导作用,支持联合国及安理会反恐委员会采取的反恐措施。双方认为,打击恐怖主义应严格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及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愿继续促进所有国家参加全球反恐公约,并履行相关义务和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特别是1373号决议。双方指出,必须继续致力于最终通过联合国《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和《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的国际公约》。



  双方将加强合作,落实二OO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至二十三日在吉尔吉斯斯坦召开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总理会议的成果,重点是执行关于落实该组织多边经贸合作纲要的措施计划。

  双方将加强合作,落实二OO一年签署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积极促进上海合作组织地区反恐机构的发展和完善。

  双方将采取措施,尽早落实二OO四年六月十七日在塔什干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合作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的协议》。

  双方指出,中俄总理第九次定期会晤是在中俄特有的友好与合作气氛中举行的,取得了重要的具体成果。双方表示满意。

  双方宣布,将于二OO五年在中国举行中俄总理第十次定期会晤。具体日期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

        温家宝             弗拉德科夫

                        二OO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于莫斯科


关于我国自营勘探开发海上石油所需进口物资税收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我国自营勘探开发海上石油所需进口物资税收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当前国际市场油价暴跌,外商来合作开发投资相应减少,国内资金短缺,海洋石油的勘探和开采工作面临很大困难。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为了支持我国石油工业的发展,对为开发海上石油所需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供应的设备、材料,在税收上要给予优惠。为此,现就有关税
收问题规定如下:
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自营勘探开发海上石油而需进口国内不能生产供应的设备和材料,可享受与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同样的税收优惠,即按海关总署和财政部联合公布实施的《关于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出口货物征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82)署税字第172号]
办理。
二、地质矿产部所属海洋地质调查局在东海勘探和开发海洋石油资源而通过外资、工贸公司订购所需进口的设备和材料,亦可按上述第一条的规定办理。
三、勘探开发海洋石油所需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供应的设备和材料,应分别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或地质矿产部统一开列清单送石油部、海关总署审批,海关验凭签发的审批证明办理减免税手续。
四、本规定自九月一日起实行。在此之前已进口纳税的上述货物,税款不予调整。



198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