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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2——第二代PFI诞生/李继忠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8:07:05  浏览:99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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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2——第二代PFI诞生

李继忠 李菡君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摘 要】PFI还没有弄的太明白,PF2又袭来。2012年12月5日,英国财政部公布“关于公私伙伴关系新模式”政策文件和“私人融资(2)标准化合同指引”。合同指引代替2007年发布的“私人融资项目标准化合同指引第四版”。PF2的公布是对英国基础设施采购方式的一次重大变革,从原有的PFI机制变动中,我们也可以略微看到未来英国中央政府采购模式的趋势和走向。PF2的公布必将对世界范围的公私伙伴关系产生重大影响。

【关键字】PFI PF2 英国财政部

一、前言

PFI还没有弄的太明白,PF2又袭来了。2012年12月5日,英国财政部(HM Treasury)公布“关于公私伙伴关系新模式”(A New Approach to 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s)政策文件(英文简称:PF2 Policy) 和“私人融资(2)标准化合同指引”(Standardisation of PF2 Contracts(Draft))(英文简称:PF2 Guidance)。PF2 Guidance 代替了2007年发布的私人融资项目指引(PFI guidance)的“私人融资项目标准化合同指引第四版”(Standardisation of PFI Contracts Version 4,SoPC 4)。新文件及相应的背景资料可以在英国财政部网站上查阅。

二、修改背景

二十年来,公私伙伴关系在英国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在英国大多数公私合伙项目采取的私人融资项目(PFI)来进行的。英国在同私人部门以伙伴合作提供公共基础及服务及体制创新方面一直保持着引导者(领先)地位。然而,事实上在英国,公私伙伴项目也不是都取得了成功。由于损耗、僵化及缺乏透明性,PFI日益去了光泽(吸引力)。

去年,英国政府启动了对PFI的重要再评估( fundamental reassessment of PFI)。 英国财政部采取了从有关当事人书面征求意见、双边及圆桌讨论(辩论)的多种方式确保理解PFI的问题,无论是从问题的广度,还是从问题的深度。英国财政部听取了相关方(shareholder)提出的关注(切),仔细研究了书面意见。关于PFI的再评估成果以PF2新文件的发布体现出来。

英国财政部寻求提供广泛股权及债权融资(equity and debt finance)来源来改善项目资金最佳适用价值( the value for money of financing projects);提高投资人取得股权投资回报及长期项目债务的透明度( to increase the transparency of the liabilities created by long term projects and the equity returns achieved by investors);加快及降低PFI项目采购时间及成本(to speed up and reduce the cost of the procurement process);提高服务的灵活性(to provide greater flexibility in the
provision of services)。从而保证全部纳税人都成为项目相关方并享受投资人的回报(The taxpayer will become a shareholder in projects and share in the ongoing investor returns.)。

PF2的公布是对基础设施采购方式的一次重大变革。由于应对了议会、公共部门及纳税人对PFI的重大关注(切),英国财政部充分相信:PF2将会成为将来公共基础设施及服务供应不可或缺的部分( PF2 will become an enduring part of public sector service and infrastructure provision for many years to come. )。

三、PF2 变更概要

1、股权融资(equity)。为了加强公共部门同私人部门的伙伴关系,政府愿意(1)以股权(非控股方式)方式共同投资PF2项目(look to act as a minority public equity co-investor in PF2 projects);(2)引入竞争形式按比例吸引长期投资人以股权投资形式投资项目(introduce funding competitions for a proportion of equity to attract long-term investors into projects prior to financial close.)。

2、促进(加快)交付(Accelerating delivery)。为了保证项目采购比过去快捷及便宜,政府(1)通过加强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来提高公共部门的采购能力(strengthening the mandate of Infrastructure UK and supporting departmental centralised procurement units);(2)PF2项目开始投标,必须在18个月内敲定投标人(a preferred bidder,)( committing that the tendering phase of PF2 projects, measured from project tender to the appointment of a preferred bidder, will not be allowed to take longer than 18 months unless an exemption from the Chief Secretary is agreed;);(3) 引入标准化的综合性的采购文件( introducing a standardised and efficient approach to PF2 procurement and launching a comprehensive suite of standard documentation);(4)加强项目准备程序过程中的审核(strengthening the scrutiny of project preparation by introducing additional Treasury checks at the pre-procurement stage)。

3、灵活的服务(Flexible service provision)。为了改善服务的灵活性、透明度及效率,(1)将软服务从项目中剔除 (soft services such as cleaning and catering will be removed from projects);(2)采购当局有权从项目一开始就某些维修活动加入项目( procuring authorities will have discretion on the inclusion of certain minor maintenance activities at the project outset. There will be additional flexibility to add or remove certain elective services once a contract is in operation;);(3)公开帐目及收益分享机制使项目全寿命周期的盈余为相关方分享( an open book approach and a gain share mechanism for the lifecycle fund will introduced to facilitate the sharing of any surplus lifecycle funding;);(4)为了确保服务引入周期性的审核(periodic reviews of service provision will be introduced)。

4、透明度(Greater transparency)。为了PF2模式的透明度,政府愿意,(1) (introduce a control total for all commitments arising from off-balance sheet PF2 contracts signed;);(2)要求私营部门公布股权投资收益(require the private sector to provide equity return information for publication);(3)对于政府持有股权的项目每年要公布详细的年报及财务报告(publish an annual report detailing project and financial information on all project where Government holds a public sector equity stake);(4)在财政部网站上公布商务案例(introduce a business case approval tracker on the Treasury website);(5)在标准合同中改善信息披露规定(improve the information provisions within the standard contractual guidance)。

5、适当的风险分担(Appropriate risk allocation)。为了改善资金最佳使用价值,公共部门必须加强风险管理,包括由于法律的变化造成建设费用超支、使用费用、现场污染、保险费用的增加(To improve value for money there will be greater management risks by the public sector, including the risk of additional capital expenditure arising from a unforeseeable general change in law, utilities costs, site contamination and insurance. )。

6、后续债权融资(Future debt finance)。PF2融资结构必考虑到,特别是从资本市场,长期债权融资。(The financing structure for PF2 will be designed to enable access to long-term debt finance, and in particular, the capital markets. )。

7、提供资金价值最大化(Delivering value for money)。政府将编制新的资金价值最大化评估指引来替代老版的资金价值最大化评估指引(Government will develop and consult on guidance which will replace the existing Value for Money Assessment Guidance.)。

四、结语

1、PF2的公布是对英国基础设施采购方式的一次重大变革。PF2继续采用公私合营的模式,PF2又对原有的PFI机制作了很多重大的变更。英国财政部长Osborne称,新的机制将给纳税人提供更高的价值,其更具有确定性且能保证更快的实现交付。从原有的PFI机制变动中,我们也可以略微看到未来英国中央政府采购模式的趋势和走向。

2、PF2的公布必将对世界范围的公私伙伴关系产生重大影响。

参考文献
1、A new approach to 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s
2、Standardisation of PF2 Contracts(Draft)
3、PF2: A User Gu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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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和《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通知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和《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通知
市政府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和《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业经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作如下修改:
一、《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发动群众,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员作为执法队伍具体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员在执行任
务时,应佩戴标志,罚款时要开给收据”。
二、《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区(县)园林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发动群众,组织实施。绿化巡查员和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员作为执法队伍具体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绿化巡查员和市容环境
卫生监察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带标志,罚款时要开给收据。”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附件:陈向远同志在市人大常委会上作的关于提请修改上述法规条文的报告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1983年12月27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
1997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管理制度,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利,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的辞职,是指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终止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任用关系。
第三条 辞退公务员,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解除与不适宜在局机关继续工作的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第四条 公务员辞职辞退工作的实施,应当本着严格执行政策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完备。

第二章 辞 职
第五条 公务员要求离开局机关,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可以申请辞职。
第六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正在接受审查或者财务审计的。
(四)未满在局机关工作最低服务年限的。
局机关最低服务年限的规定是:
1、新录用的公务员,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2、转任、调任的公务员,最低服务年限为三年。
3、接受公派国内脱产业务培训的公务员,学习期在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学习结束后的最低服务年限为两年;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每增加半年,服务年限相应增加一年(学习期限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算)。
4、接受公派出国(境)进修、培训、留学的公务员,学习期在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学习结束后的最低服务年限为三年;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每增加半年,服务年限相应增加一年(学习期限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算)。
5、经批准参加大专以上公费学历教育的公务员,取得学历后的最低服务年限为三年。
有上述两项条款以上情形的公务员,最低服务年限为所涉及条款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之和。
(五)其他原因不宜辞职的。
第七条 公务员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
(二)所在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提出书面意见,送人事司。
(三)担任主任科员以下职务的公务员的辞职申请,由人事司审核,报分管局长审批;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的辞职申请,由人事司初审,分管局长复审,报局党组审批。
(四)人事司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及时向申请人转达审批结果。
第八条 公务员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后,所在单位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送人事司;人事司应当在公务员提出辞职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按公务员的管理权限审批或者报批完毕。逾期未予批复的,视为同意辞职,应予办理辞职手续。
提出辞职的公务员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摘自离职的按旷工论处,超过期限给予开除处分,不准重新录用到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工作。
第九条 公务员辞职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及时办理下列手续:
(一)自批准辞职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公务交接(含文件、物品清还)手续,必要时应当接受财务审计;凡居住局职工宿舍的,按局房管部门的具体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最后到人事司办理辞职手续。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不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不准重新录用到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工作。
(二)自批准辞职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国家公务员辞职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到全国人才交流中心登记;逾期不办理登记手续的,责任自负。
第十条 公务员辞职后,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工资自批准辞职月之下月起停发,局机关的一切福利待遇停止享受;其人事档案等由人事司转至全国人才交流中心。
第十一条 公务员辞职后,三年内不准重新录用到局机关工作。
第十二条 辞职未被批准的公务员,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三章 辞 退
第十三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辞退:
(一)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在岗位交流等人事安排中,本人无正当理由、经反复教育仍不接受安排的。
(五)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日的。
(六)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十四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并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严重疾病或者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
(四)其他原因暂不宜辞退的。
第十五条 辞退公务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送人事司。
(二)辞退公务员的请示,由人事司审核,分管局长复审,报局党组审批。
(三)做出辞退决定的,由人事司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人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及时向被辞退人转达辞退决定。
第十六条 被辞退的公务员接到辞退决定后,应当及时办理下列手续:
(一)自接到辞退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公务交接(含文件、物品清退)手续,必要时应当接受财务审计;凡居住局职工宿舍的,按局房管部门的具体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最后到人事司办理辞退手续。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不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不准重新录用到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工作。
(二)自接到《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到全国人才交流中心登记;逾期不办理登记手续的,责任自负。
第十七条 公务员被辞退后,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工资自做出辞退决定月之下月起停发,局机关的一切福利待遇停止享受;其人事档案等由人事司转至全国人才交流中心。
第十八条 被辞退的公务员自做出辞退决定月之下月起,根据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到局财务部门领取辞退费。
辞退费发放期限为:
(一)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发放三个月的辞退费;
(二)工作年限满两年的,发放四个月的辞退费;
(三)工作年限在两年以上(不含两年)的,每增加一年增发一个月的辞退费,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十九条 公务员被辞退后,五年内不准重新录用到局机关工作。
第二十条 公务员对被辞退不服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人事司负责将以下人事处理决定抄报人事部备案:
(一)对不适宜在局机关继续工作的公务员给予的辞退决定;
(二)对辞职申请审批期间擅自离职超过期限的公务员给予的开除处分;
(三)对辞职或者被辞退后,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不接受财务审计的公务员给予的开除处分。
第二十二条 局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