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范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57:05  浏览:92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范

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范
(2008年5月12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主任会议审定通过)
 第一条为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通告等和本市各区、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市各区、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内容包括:备案报告,公布该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规范性文件文本,有关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决定及其说明等有关文件。报送的文件应当装订成册,一式十份,并附电子文档。

  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必要性;

  (二)制定的过程;

  (三)主要制度及其规范目的和依据;

  (四)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负责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签收,并在签收当日将规范性文件送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收到后进行登记,并在收到之日起两日内,根据职责分工将规范性文件送有关工作委员会。

  第七条法制工作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委员会认为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不适当,提出审查建议的,报经秘书长批准后,由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工作委员会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或者各区、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不适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的,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在签收当日将书面审查要求送法制工作委员会,由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工作委员会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第九条本规范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不适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签收、登记。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其他工作机构收到书面审查建议的,应当在收到当日转送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收到书面审查建议后,应当在两日内向审查建议提出人发出受理回执。

  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书面审查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初审,经初审认为没有必要进行正式审查的,应当自收到书面审查建议起六十日内书面答复审查建议提出人;经初审认为有必要进行正式审查的,报经秘书长批准后,由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工作委员会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条审查规范性文件,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召开审查会议,会同审查的委员会应当派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召开审查会议时,可以要求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派有关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情况特别复杂的,报经秘书长同意,可以延长至一百八十日。

  第十二条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审查意见的报告。认为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不适当情形的,经主任会议决定,由法制工作委员会以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的名义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发出审查意见书,建议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

  第十三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收到审查意见书后,应当在六十日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书面意见,并将该书面意见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反馈。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收到反馈意见当日将反馈意见送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收到之日起两日内将反馈意见送有关工作委员会,并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四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收到审查意见书后,在六十日内没有提出反馈意见或者不同意修改或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或者由法制委员会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结束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以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的名义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和提出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

  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结束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在十五日内,将相关文件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存档。

  第十六条每年1月31日前,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在签收当日将目录送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两日内分送各有关工作委员会。

  第十七条本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按照《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以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的名义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 本规范所称“日”,均指自然日。

  第十九条 本规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附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有关条文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经审查,认为有下列不适当的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

  (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

  (二)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

  (三)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

  2、《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有关条文

  第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内容包括:备案报告,公布该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规范性文件文本,有关修改、废止的决定及其说明等有关文件。报送的文件应当装订成册,并附电子文档。报送份数由接受备案的机关确定。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执行劳社部发〔2000〕13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劳社部发〔2000〕13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复函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贯彻劳社部发〔2000〕1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渝
劳社文〔2002〕5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
其职工应当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国务院关于切实做
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
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规定:“今年内,各地要积极扩大社会
保险覆盖面,将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
业及事业单位,按规定全部纳入覆盖范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
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0〕13号)规定:“要采取有效措施,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规定,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要以外商投资企业、
私营企业和事业单位为重点,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年底前要基本实现养老、
失业保险全覆盖。”

我们认为,国发〔2000〕8号和劳社部发〔2000〕13号这两个文件,与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并不矛盾,两个文件都强调“按规定”,
是指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将事业单位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的表述有两层含义:一是全部事业单位要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二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要纳入基本养老
保险。因此,无论是国发〔2000〕8号文件,还是劳社部发〔2000〕13号文件,
都没有扩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所确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的征缴范围。


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

民政部 国家计委


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计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委(计经委),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计委: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战略部署,推动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民政事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民政事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民政事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一、“八五”期间民政事业的发展状况
(一)“八五”期间,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指导下,民政工作加大了改革开放的步伐,各项民政事业全面发展,“八五”计划确定的战略目标基本实现。更为重要的是民政部门在实践中积累了宝贵的经验,确立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保
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基本任务,成功地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政事业的发展道路,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两个文明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农村社会保障重点突破,全面发展,不同形式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截至1995年底,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网络乡(镇)达1.53万个,覆盖率为33%,完成国家计划目标。
“八五”期间,我国自然灾害比较严重。1991年的华东特大水灾和1994年的江南及华南特大水灾,历史上罕见。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成功地组织了灾害救助工作,自然灾害救济费支出94亿元,筹集国内外援助和捐赠达30亿元,救济灾民3亿人次,保证了灾民的基
本生活,维护了灾区的社会稳定。截至1995年底,救灾扶贫经济实体达1.5万个。救灾工作的深化改革,拓宽了国内外救灾援助的渠道,形成了救灾与减灾、兴办救灾扶贫经济实体与开展社会互助相结合的新格局。
推进了社会救济改革,进行了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失业职工救济的试点工作。社会救济标准有所提高。国务院颁布的《农村五保工作条例》,使五保供养工作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轨道。“八五”期间累计扶贫1600万户,脱贫率为61%。截至1995年底,扶贫储金会可达到1
5万个,比1990年增长39%。
为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近年来开拓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
(三)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开拓前进。社区服务已纳入国家发展第三产业的总体规划,在大中城市正向实体化、产业化的方向发展。截至1995年底,社区服务设施和便民利民服务网点达33万个,比1990年增长2.7倍。适应人民群众对社会福利服务的要求,兴办了一些面向社
会的新型福利设施。截至1995年底,城乡各种福利院床位数达98万张,敬老院覆盖率为61%。社会福利企业稳步发展,基本完成了从事业体制向企业体制的转变。截至1995年底,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95万人,创增加值390亿元。
(四)优抚安置工作开创了新的局面。广泛深入地开展了创建“双拥”模范城县的活动。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分期分批做了调整,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医疗、生活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改革退伍军人的安置办法,完成了300万退伍义务兵、20万转业志愿兵和近3万名军
队离退休干部的安置任务。优抚安置事业单位在改革中完成了供养、医疗和军供任务。
(五)社会行政管理规范化、法制化水平不断提高。修订颁布了新的设市标准,制定了设市预测和规划,积极、慎重地进行了区划调整,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首次进行的省际勘界试点工作,已勘定了6条省界线的80%。编辑出版了一批国内外标准化地名工具图书。

社团管理、婚姻登记、殡葬改革等方面都取得了进展。婚姻服务正在起步。殡仪事业单位的管理与服务水平有所提高,1995年全国火化率达到33%,并根据规划兴建了一批公益性、经营性公墓。
(六)基层政权和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有了新的进展。开展了调查研究,组织、评比表彰和培训基层干部。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组织指导村、居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推进了基层民主,增强了村委会、居委会联系政府和群众的纽
带作用。
(七)民政事业费有所增长,“八五”期间民政事业费达386亿元,基本保障了民政事业发展的需要。发挥了市场手段对民政事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了国家投入的不足。通过发行中国福利彩票,开展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全国共筹集社会福利基金35亿元,在支持社
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方面起到了不可缺少的作用。巩固和壮大了优待五保集体统筹。社会福利企业在国家优惠政策和技术改造的扶持下,1995年的增加值比1990年增长2.9倍,支持了福利事业的发展。民政事业单位在重视社会效益的同时,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开展经营活动,经
济效益有所提高。

二、民政事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八)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依然脆弱,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偏小;优抚救济对象生活贫困,“八五”期间优抚救济对象补助标准仅提高32%,增幅比城镇居民生活费收入低77个百分点,比农民纯收入低47个百分点,优抚对象生活难、住房难、医
疗难问题尤其突出,在一段时期内还可能加重;城乡各种福利院床位数国家计划未能完成,预计比计划减少2万张,且危旧房面积接近30%,不能适应我国人口老龄化等要求;社会福利企业由于资金、技术条件和人员素质的限制,在现代企业的竞争环境中处境艰难;人事制度和企业用工
制度的改革,使城市退伍兵和残疾人就业安置工作的难度加大。
(九)社会行政管理难度增大,手段落后,且服务单位少、条件差,不能适应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特别是收容遣送体制不顺,基础设施差,与工作任务不适应,成为民政工作的难点之一。
(十)随着农村改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加强,城乡基层政权和群众自治组织整体状况不适应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基层干部的素质急需提高。
(十一)国家资金投入不足。1995年民政事业费支出按1990年不变价计算,只相当于1990年民政事业费支出的87%,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相当于85%。

三、民政事业发展的奋斗目标和指导方针
(十二)妥善地解决上述问题,是决定今后一段时期民政事业能否持续地、稳定地发展的关键。虽然民政工作在发展过程中还可能会面临这样那样的困难和问题,但总的说来,今后15年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民政工作的改革,将为民政事业发展创造条件。制定民政事业发展“九五”计划
和2010年远景目标,具有重要意义。这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政部门第一个中长期规划,也是民政事业发展跨世纪的宏伟蓝图。在此阶段,民政工作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
,全面推进各项民政事业的发展,依法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稳定,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二步战略目标以至下世纪初开始实施第三步战略部署服务。
(十三)“九五”民政事业发展的主要奋斗目标确定为:
--在农村逐步建立起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因地制宜、标准有别、相互配套、统一管理的,以农民自我保障为主的、实行国家、集体和个人保障相结合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全国奔小康的进程中,使优抚救济对象的生活水平随着当地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而相应提高。
--在城市,普遍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建立起立足民政、面向社会的以社区服务为重点的社会福利和服务体系。
--建立和完善国家、社会、群众相结合的优抚安置管理体制和服务体系,建立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经费自然增长机制,依法保障对城市退伍义务兵、志愿兵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安置。
--逐步建立起运转协调、高效灵活,管理和服务功能有机结合的社会行政管理体制,健全法制,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基层政权的职能普遍得到加强,逐步建立较为完善的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自治制度。
2010年的主要奋斗目标是:形成比较完善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社会行政管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化、法制化,基层政权民主化进一步增强,民政工作管理逐步现代化,实现民政事业全面进步与持续发展。
经过15年的努力,民政事业将再上一个新的台阶,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民政工作的社会稳定机制的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这将有力地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力地促进社会进步,为下个世纪中叶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创造必要的条件。
实现“九五”和2010年的奋斗目标,要按照党中央的部署,实行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性转变,一是民政管理体制要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下的管理模式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管理新方式转变,二是民政事业发展方式从单纯福利型向公益型和效益型转变,进一步提高民政事业的社
会效益以及民政企业的经济效益,促进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
(十四)根据民政工作改革开放以来的经验,为了实现未来15年的奋斗目标,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把是否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是否有利于社会稳定、是否有利于社会进步、是否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设,作为检验民政工作的根本标准
。在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以及基本方针的指导下,今后实现15年民政事业发展必须遵循以下重要方针:
--服从大局,维护稳定。各项民政工作都要服从于、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按照党中央确定的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的方针,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民政部门的社会稳定机制的作用。
--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大民政工作改革的深度和力度。改革要抓住重点,又兼顾一般,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推进,促进各项改革健康发展。
--发展社会互助,推动民政工作社会化。要根据民政工作群众性、社会性的特点,广泛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倡导和组织社会互助;积极探索社会化新途径,把民政工作社会化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民政工作主要体现社会效益,发展民政事业的资金必须始终坚持国家投入是主渠道。同时,推进筹资渠道多元化,鼓励社会、个人投资兴办民政事业。
--加强基层,强化基础,着力加强县、乡两级的民政工作,特别要加强基层民政组织建设,建立和完善基层民政工作体系。
--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分层决策,因地制宜制定工作方针和确定工作重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贯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精神文明建设寓于各项民政工作之中,以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各项民政工作;以做好各项民政工作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贯彻科教兴国战略,提高民政干部职工素质,提高民政部门的现代化管理水平,加快民政企业事业单位的技术改造步伐。
--促进地区间的协调发展。中央和经济较发达地区责任、有义务帮助经济欠发达地区发展民政事业,缩小地区间的发展差距。

四、“九五”期间民政事业发展的主要任务
(十五)深化救灾工作改革。强化政府的救灾职能,健全完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救灾救济制度,切实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建立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款分级负担的救灾体制,逐年增加政府对救灾救济的投入。探索建立救灾预备金制度,进一步加强救灾扶贫周转金和救灾扶贫
经济实体的管理,提高群众抗灾和生产自救的能力。建立灾害监测管理体系,科学评定灾害等级。实行减灾与救灾相结合,减轻自然灾害损失。完善接收国内外的救灾援助的机制,进一步扩大救灾、减灾的国际合作。
(十六)加强社会救济工作,认真解决好城镇低收入居民和农村贫困人口生活困难问题。加大城镇社会救济改革力度,努力做好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下人员和失业职工的社会救济工作。到2000年,全国城市普遍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城市贫困人口进行
救济。在农村逐步提高特困户的定期定量救济标准。到2010年,全国城乡要普遍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切实解决五保户供养标准过低的问题。“九五”期间,五保户供养标准年平均增长应高于6%(按不变价计算,下同)。发展敬老院院办经济,建成以敬老院为依托的农村老年人服务网络。到2000年,全国乡镇敬老院覆盖率达到80%。
广泛开展社会互助活动。巩固、发展救灾扶贫经济实体和储金会、储粮会等基层互助组织,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勤劳致富。要加强对救助捐赠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十七)继续深化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体制改革,做好农村养老保险工作。
(十八)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加快建立城市福利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对福利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
积极发展社区服务,充实社会服务设施,方便人民群众。要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制定社区服务业发展规划,提高国家对社区服务业的投资比重,兴建一批项目较全、服务水平较高的新型社区服务设施,加强行业管理,拓宽服务领域,促进社区服务业实现产业
化、实体化和社会化。到2000年,社区服务中心要达到7000个,实现每个街道(县城关镇)都有一个社区服务中心,基本建立起多种经济成份并存、服务门类多样、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效益较好的社区服务网络。并逐步向社会服务推进,减轻企业办社会的负担。到2010
年,社区服务中心达到1.4万个。
大力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加强福利设施建设。要加快发展光荣院、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敬老院的老年人福利设施,构筑“夕阳工程”,迎接白发浪潮的到来。“九五”期间,兴建老年公寓15万套;2010年老年公寓达到50万套。到2000年,城乡各种福利院床位数要达到
120万张,实现每万人口拥有各种福利院床位数9张;到2010年,福利院床位数达到160万张,实现每万人口拥有各种福利院床位数11张。落实好《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稳步发展儿童社会福利设施,增进儿童福利。深化社会福利改革,探索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法人运作的发展福利事业的路子,加快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努力提高福利事业单位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到2000年,福利事业单位床位利用率达到83%。
加强残疾人就业指导,扶持发展福利生产,逐步建立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残疾人就业制度。依法健全完善国家对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管理,完善福利企业年检认证制度。重点抓好直属福利企业的改革,加快技术进步,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到2000年,福利企
业增加值要达到580亿元,安置残疾人115万人。进一步发展假肢业,逐步实行假肢业务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十九)扩大福利彩票销量,为改善城乡社会福利设施筹集更多的资金。“九五”期间,中国福利彩票发行销售300亿元,筹集社会福利基金90亿元。这笔资金重点用于增加对福利事业单位的投入,消灭危房和改善现有设备,改造和新建一批水平较高的社会福利设施,提高福利单
位收养代养水平,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社会福利。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中国福利彩票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规范彩票市场,探讨发行销售新方法,使有奖募捐这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好事办得更好。
(二十)改革和完善优抚安置制度,建立优抚安置服务体系。
广泛深入开展“双拥”活动,巩固和发展各类基层双拥组织,推进拥军优属工作社会化。落实优抚政策,有计划有步骤地调整优抚标准,逐步建立起抚恤补助标准与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的自然增长机制,切实解决优抚对象的生活困难,特别应妥善解决在乡复员军人生活、住房、医疗等
方面的困难。完善群众优待制度。“九五”期间,抚恤标准年平均提高率要达到7%,复退军人补助标准提高率要达到6%。
依法做好安置工作。要拓宽城镇退伍兵的安置渠道,在国家保证第一次就业的前提下,探索政府安置与劳动力市场需求相结合的路子。制定优惠政策,鼓励退伍军人自谋职业。建立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基金,大力开发军地两用人才。切实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安置和服务管理工
作。做好军队复员干部、转业志愿兵和无军籍退休职工的安置工作。
改善优抚医院和光荣院的设施和装备条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把烈士纪念建筑物建设成为以烈士褒扬为主,集宣传、教育、游览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阵地。做好重点战略部位军供站的建设工作。
(二十一)强化社会行政管理,发展社会公益事业。
加强行政区划管理,按照《设市预测与规划》目标,落实设市工作,推进全国城市化进程。进一步搞好设镇预测与规划。积极稳妥地做好行政区划调整变更工作。开展小城镇研究,指导编制小城镇发展规划,修订建制镇设镇标准,促进小城镇发展。全面开展省界勘界工作,到2000
年,全国省际界线基本划清楚,依法治界。加强以城镇为重点的地名管理,做好地名命名、更名规划和地名标志设置工作。
依法加强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实现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要按照“政社分离的原则”,加大社团自我管理、民主管理的力度,指导社会团体建立适应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内部自律机制,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积极作用。建立起民办非企业单位
统一管理体系,完善社团和民办非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机制,为社会提供有效的服务。
做好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收容遣送工作。严格婚姻登记管理,依法处理违法婚姻,提高婚姻登记率和合格率。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做好收养登记工作。继续推进殡葬改革,到2000年,全国火化率达到36%。推进殡仪馆等级建设。加快发展婚丧服务业,拓宽服务领域,提高
经济效益。到2000年,婚姻服务设施发展到1000个,殡仪馆达到1500个,城市公墓达到800个。加强收容遣送站的基础建设,在大中城市建立流浪儿100个保护教育中心,促进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二十二)加强基层政权和群众自治组织建设。配合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加强村委会、居委会建设。做好村委会、居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深入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到2000年,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建成一个示范县,每个县建设一个
示范乡镇,每个乡镇建设一个示范村,并做好普及工作。抓好基层干部培训和评比表彰活动。

五、加快民政事业发展的政策与措施
(二十三)进一步加强民政队伍建设。建立一支高效、廉洁的民政干部队伍是实行民政事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组织保证。要下大力气加强县、乡两级民政机构和组织建设,把各级民政部门的领导班子建设成勤政、务实、高效、廉洁的战斗集体,并造就一支思想
正、作风硬、业务精的干部队伍,为民政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提供可靠的组织保证。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建立职业道德规范。要号召民政干部努力学习,埋头苦干,敬业爱岗,发扬“孺子牛”精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为群众多办实事。要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改善民政部门的办公条件,关心民政干部职工住房和生活问题,为民政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二十四)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相适应的民政事业发展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我国现行的民政事业管理体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对保证民政事业发展曾起过积极的作用,但已越来越不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要实现“九五”计划和2010年的奋斗目标,关键是实行“两
个转变”的战略部署,逐步建立起中央与地方合理分工、以地方为主的民政工作管理体制。本着依法行政、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宏观调控体系,指导民政事业的发展。
“九五”期间,要逐步建立起单位性质划分明确,以社会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具有高效率的民政事业发展运行机制。为此,要加速民政工作的社会化进程,建立多元化的社会资金筹措机制,争取更多的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民政事业发展,使民政事业发展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充满生机
和活力。
(二十五)增加国家投入,保障民政对象基本生活,推进民政事业发展。“九五”期间,为贯彻中央“九五”计划建议提出的“要认真解决城镇低收入居民和农村贫困人口生活困难问题”的战略部署,妥善解决优抚救济对象的温饱问题,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确保他们不因物价上
涨而生活水平降低,中央和地方政府应分别建立民政事业费随财政收入逐年增长的机制。
按照中央“积极发展社区服务,充实社会服务设施,方便人民群众”、“大力发展各项社会福利事业,加强福利设施建设”的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统筹规划民政事业的发展,将民政事业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民政建设纳入当地建设计划,并增加对民政事业发展的
投入,提高民政部门固定资产投资比例。
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要求的民政经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计划、财务、资产和基本建设的统一管理,管好用活各类资金,提高民政经费的整体效益。
(二十六)强化市场手段对民政事业发展的促进作用,不断壮大为民政对象服务的经济实力。发展民政事业要在坚持国家投入为主渠道的同时,大力发展民政企业和经济实体,弥补国家投入的不足,走有中国特色的民政事业发展的路子。要利用民政部门自身的特点和优惠政策,挖掘潜
力,创造条件,扬长避短,开拓综合性的社会服务业,逐步建立具有民政特色、有市场前景的产业体系;重点抓好民政直属福利企业和各类直属经济实体,提高效益;各类民政事业单位要积极创收,以实业补事业。大力开展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和慈善募集活动。巩固集体统筹。
(二十七)建立和完善支持民政事业发展的政策。民政事业主要体现社会效益,旨在维护社会稳定,不能放任由市场自行调节,国家要继续从各方面予以政策扶持。要继续抓好国家已出台的扶持民政事业发展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同时,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特别是建立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关于加快发展民政部门综合服务业(或社会服务业)的意见》;抓紧研究制定鼓励社会各方面投资兴办民政事业、农村养老保险金保值增值、社区服务纳入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城镇退伍义务兵就业等政策和措施,
促进民政事业的发展。
(二十八)加快民政立法,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民政法律、法规体系。草拟《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士兵安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结社法》等法律,制定《彩票管理条例》、《军官退休安置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和《城市流浪乞
讨人员管理条例》等法规,规范民政工作行为,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推进民政事业发展。
(二十九)加强科技教育工作,加快国家民政信息系统建设,适应现代化管理的需要。
要重视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大力推进民政科技进步。引进和培养科技人才,增强民政科研实力,提高科研水平。要增加民政科技投入。
推进民政信息技术进步是变革民政工作方式,使民政管理机制实现高效率的重要一环。要在民政工作中努力推行和广泛应用现代化科学技术,彻底改变民政部门技术装备落后面貌,真正把提高民政工作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建立在科技进步的基础上。“九五”期间,要建设国家民政信息
自动化系统工程,并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之中。
有计划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民政干部队伍的理论素质和业务素质。努力办好民政院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效益和教学质量。
(三十)加强国际合作,加强民政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进一步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与港澳台地区的联系,引进资金,增加合作项目。加强民政理论研究。各级民政干部、理论工作者,要下大力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新经验,研究新问题,不断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条件下的民政理论体系,充分发挥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加大民政宣传的力度,搞好民政信息工作,使社会和人民群众更多地了解民政、支持民政,为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科学决策服务。
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正处在新的历史时期,民政工作任重道远。伟大的使命,崇高的事业鼓舞着我们,党的期待和人民的重托鞭策着我们。让我们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团结一致,发奋工作,开拓进取
,创造第一流的业绩,为实现民政事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而贡献力量!



1997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