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深圳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关于对旅行社组织外国游客来深旅游实行奖励的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4:51:06  浏览:98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深圳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关于对旅行社组织外国游客来深旅游实行奖励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旅游局


深圳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关于对旅行社组织外国游客来深旅游实行奖励的办法》的通知

深旅行管〔2008〕76号

各国际旅行社:

  为加大我市对国外主要客源市场的拓展力度,根据国家旅游局鼓励发展入境旅游的指导精神,我局制定了《关于对旅行社组织外国游客来深旅游实行奖励的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旅游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关于对旅行社组织外国游客来深旅游实行奖励的办法

  为发展我市旅游业,加强我市对国外旅游客源市场的宣传推广力度,扩大我市对国际旅游者的知名度和吸引力,多渠道、多形式促进我市入境旅游快速增长,推动我市旅游经济继续保持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大力发展入境旅游的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凡在我市登记设立的国际旅行社及分社,依法以各种形式开展组织外国游客来深旅游业务的,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旅游局申请此项奖励。

  二、奖励原则

  (一)此项奖励以旅行社组织外国游客直接入境来我市旅游的人数作为计算依据。

  (二)旅行社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凡违法开展旅游业务的,市旅游局可取消其奖励资格。

  (三)旅行社每年度应当参加1次以上市旅游局组织的海外促销活动。

  (四)此项奖励以旅行社向市旅游局申请为前提,凡未在规定时间向市旅游局按照本办法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该年度奖励资格。

  三、奖励标准

  (一)包机外国游客。对以包机形式组织外国游客并以我市作为国内行程起点、安排游客游览1处以上我市收费旅游景区(包括高尔夫球会),且安排游客入住我市四星级以上酒店1晚以上的旅行社,按每位游客50元人民币给予奖励。

  (二)一日游外国游客。对以144小时便利措施或以免签、团签、自备签证等方式组织外国游客入境来深旅游,游览1处以上我市收费旅游景区(包括高尔夫球会),未安排入住我市酒店的旅行社,按每位游客2元人民币给予奖励。

  (三)普通过夜外国游客。对以144小时便利措施或以免签、团签、自备签证等方式组织外国游客直接入境来深旅游,游览1处以上我市收费旅游景区(包括高尔夫球会),且安排游客入住我市三星级以上酒店1晚以上的旅行社,按每位游客7元人民币给予奖励。

  (四)高端过夜外国游客。对以144小时便利措施或以免签、团签、自备签证等方式组织外国游客直接入境来深旅游,游览1处以上我市收费旅游景区(包括高尔夫球会),且安排游客入住我市五星级酒店1晚以上的旅行社,按每位游客10元人民币给予奖励。

  四、申请与审核

  (一)此项奖励实行按年度计评,计评期间为上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各旅行社按此周期统计年度的入境游人数,作为评奖依据。

  (二)各旅行社应于每年1月15日至30日期间内向市旅游局书面申请上年的入境游奖励,并按本办法所区分的奖励类别分别提交团队的以下书面证明材料。

  1.国外直航旅游包机游客,须提交:
  (1)旅行社与航空公司的包机合同(如旅行社委托第三方与航空公司签订包机合同,须提供旅行社与第三方的委托包机合同);
  (2)游客机票名单;
  (3)团队行程表;
  (4)我市酒店入住确认书(含名单、时间等,下同)。

  组织直航包机的旅行社还应配合市旅游局做好旅游包机的落地审核工作,在每架包机抵深3个工作日前向市旅游局书面申报当次包机的旅游团名单、包机起降地及时间、旅游行程及深圳机场相关部门有关证明资料,供检查核实。对未经预先申报和核实的旅游包机,市旅游局事后将不予确认。

  2.一日游外国游客。

  (1)以144小时便利措施组织外国游客入境来深旅游的,须提交:
  ① 144团队名单表(经边检盖章确认);
  ② 团队行程表;
  ③ 港澳旅行社或客源国组团社的团队确认书(含团队报价、人数等,下同)。

  (2)经由港澳地区旅行社组团,以免签、团签、自备签证等方式组织外国游客入境来深旅游的,须提交:
  ① 与港澳旅行社的组接团业务合同;
  ② 团队确认书;
  ③ 游客名单表;
  ④ 团队行程表。

  (3)直接在客源国当地组团,以免签、团签、自备签证等方式组织外国游客直接入境来深旅游的,须提交:
  ① 与客源国组团社的组接团业务合同;
  ② 客源国组团社的团队确认书;
  ③ 游客名单表;
  ④ 团队行程表。

  3.普通过夜外国游客。除须提供1日游外国游客所需材料之外,还须提供我市三星级以上酒店的入住确认书。

  4.高端过夜外国游客。除须提供一日游外国游客所需材料之外,还须提供我市五星级酒店的入住确认书和游览景点门票确认书或高尔夫球场确认书。

  (三)市旅游局应当在每年的3月1日前完成对旅行社提交的上年入境游奖励申请材料的审核确认。

  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市旅游局应当将拟奖旅行社和拟奖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拟奖旅行社和拟奖金额提出异议,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虽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旅游局按核定的总额一次性向各旅行社发放奖金,并对成绩显著的旅行社给予通报表彰。

  经审核旅行社报送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市旅游局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监管措施

  市旅游局将加强对各旅行社入境游业务的监督管理,将派出或委托审计人员对有关团队的资料进行核查。发现有以下情形的,取消其入境游奖励资格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一)以“零团费”或“负团费”运作入境游团队,扰乱我市正常入境游市场秩序的。

  (二)在入境游团队运作中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入境游团队运作中发生重大旅游质量投诉和责任事故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入境游业绩,骗取政府奖励的。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前”、“后”均包括本数。

  (三)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关于对旅行社组织外国游客来深旅游实行奖励的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水土流失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市政发〔2007〕11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水土流失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水土流失治理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1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九日


晋城市水土流失治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预防和控制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进一步改善我市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境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水土流失治理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应当以天然沟壑及其两侧山坡地形成的小流域为单元,坚持因地制宜,山、水、田、林、路、垣、峁、坡、沟、川全面规划,工程措施、植物措施、蓄水保土耕作措施综合治理,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充分发挥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水土资源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及所管辖范围内的水土保持规划。对需治理的小流域、荒山、荒沟、荒滩要有计划地进行规划。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水土保持专项资金,并且组织实施。

  第五条 在山区、垣区、丘陵区、风沙区、河谷川道区修建工程和从事采矿、取土、挖砂、采石等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按照项目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六条 水土流失治理经费依据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水利厅晋价涉字〔1992〕第59号文的规定筹集:

  (一)水土流失补偿费、治理费实行分级收缴办法。凡在我市辖区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等易于造成水土流失的国、省、市营企事业单位和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补偿费、治理费,由市水土保持监督监测总站负责收缴;县(市、区)营企事业单位、乡镇企业、村办企业和个体企业的水土流失补偿费、治理费由县(市、区)水土保持监督站负责收缴。其中生产企业的治理费可以委托市、县(市、区)地税局代征。具体征收办法由市水利局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二)收费标准。依据晋价涉字〔1992〕第59号文的规定,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

  1、水土流失补偿费依据生产建设占地面积和破坏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0.2—0.4元。

  2、工矿企业和从事采矿、冶炼、烧制砖瓦和石灰的个人对其造成的水土流失应积极治理,不能或不便自行治理的,应按下列标准交纳水土流失治理费:

  (1)采矿、筑路及其它有破坏地貌、植被行为的,按采挖面积和倾倒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0.3一0.5元的水土流失治理费。

  (2)弃土弃渣按实际排放量每立方米一次性交纳2—5元的水土流失治理费。为方便起见,也可按照弃渣量折算的产品计收。如下表:

产品名称
收费标准
计算单位

石料
1.0—1.5
元/吨

水泥
0.7—1.0
元/吨

煤炭
0.5—0.8
元/吨

铁矿
2.0—4.0
元/吨

硫铁矿
2.0—3.0
元/吨

石墨
50—100
元/吨

石膏
0.4—1.0
元/吨

焦炭
0.2—0.4
元/吨

生铁
1.0—2.0
元/吨


0.2—0.5
元/吨


400—1000
元/公斤


200—500
元/吨

发电
0.4—0.6
元/千度




  上表不能包含者,可依据实际弃渣量与产品产量的比例折算征收。

  (三)资金管理。水土流失补偿费、治理费属水土保持专项资金,必须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每年度由市、县(市、区)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做出治理工程计划,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财政审核后实施。市、县(市、区)地税部门代收的水土流失治理费,由市财政建立专户,每年度由市县(市、区)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做出用款计划,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市财政审核后实施。县级收缴的水土流失补偿费、治理费10%上交省、10%留市、80%留县(市、区)使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l、水土保持工程的建设。水土保持工程主要指:拦蓄水土大坝、堤坝、护村护地坝、淤地坝、谷坊、人字闸、蓄水池、塘坝、旱井涝池蓄水工程、护坡、河道整治工程、拦渣坝、挡土墙和水土保持乔、灌、草的种植与补植。重点用于工矿企业对水土流失的治理和全市的荒山、荒沟、荒滩和小流域的综合治理。

  2、水土保持监督监测人员的补助、监督监测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的购置和维修。

  3、水土保持勘测、规划、设计和水土保持的监测。

  4、水土保持宣传、培训和教育。

  5、群众性的水土保持科学研究基地、水土保持试验基地的建设。

  6、水土保持监督监测有功人员的奖励。

  该项收入的80%以上部分用于第l条;其余20%以下部分用于第2—6条。

  第七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科技人员和城镇居民参加工矿区水土流失治理。

  治理水土流失,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治理开发荒山、荒沟、荒坡、荒滩,也可以采取拍卖的形式。

  第八条 建成的水土保持设施和种植的林草,应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建立档案,设立标志,落实管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侵占水土保持设施。企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九条 对在水土流失治理中有突出贡献或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依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治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水土保持监督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38号)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业经一九九三年八月十四日市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代 市 长 朱天宝

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保障和改善企业退休职工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


  第三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到死亡: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达到退休、退职条件并办理了退休、退职手续;
  (二)企业和职工按规定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年以上。


  第四条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追加养老金和生活补贴三部分组成。


  第五条 基础养老金按下列比例计发:
  (一)退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退职时一年度本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十五计发;
  (二)退休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度本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计发;
  (三)退休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以其以上的,按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度本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五计发。


  第六条 企业和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年及其以上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每满一年,按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百分之一点四计发追加养老金。


  第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国家和省、市规定的退休、退职职工应享受的各种生活补贴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八条 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后,按下列标准一次性发给养老补助费:
  (一)缴费满一年不满五年的,每满一年按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二个月的标准计发;
  (二)缴费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满一年按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三个月的标准计发。


  第九条 职工退休、退职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从退休的下一年起,每年七月一日,按上一年度本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七十五调整一次,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具体调整比例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本市企业经济状况和承受能力确定。


  第十条 本办法施行后,国家、省、市新规定的各种生活补贴或原规定的生活补贴提高计发标准的,其金额高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增加额的,只发差额部分;低于或等于增加额的,不再发给。


  第十一条 职工退休、退职后的医疗费、宿舍冬季取暖补贴、生活困难补助、易地安置的安家补助费以及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等,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获得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职工,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称号的,可按下列规定增发基础养老金:
  (一)获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战斗英雄、先进生产(工作)者等称号的,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中的特等、一等、二等奖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发明者或作者),可按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度本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九增发;
  (二)获得省或中央部级或部队军级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特等功、一等功称号的,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行奖、发明奖中的三等奖得者,省、部级科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中的特等、一等奖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发明者或作者),可按本人退休时一年度本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增发;
  (三)维护或抢救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以及对敌斗争中有特殊功绩,受到省人民政府通令嘉奖的,可按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度本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增发。
  本办法施行后获得上款规定的荣誉称号的职工,可由所在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比例。


  第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曾在海拔三千五百公尺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十五年的,按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度本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增发基础养老金;满十五年以上,按本人退休时一年度本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增发基础养老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从事井下、高温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等特殊工种的职工退休、退职时,按国家规定折算增加的工龄,只和为计算其他养老金的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加折算工龄满十年的,由一次性支付改为按月支付。
  本办法施行后上款规定的职工的折算增加工龄,不作为计发基础养老金的缴费年限。


  第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后退休、退职的职工,基本养老金按本办法计发。按原办法以一九九三年底标准工资为基数计算所得的退休、退职费,高于按本办法计算所得的基本养老金,高出部分予以保留,但以后每年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增加待遇时予以冲减,直到冲完为止;按本办法计算所得的退休、退职费,高于按原办法以一九九三年底标准工资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出百分之十以上部分不予计发。


  第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退休、退职的职工,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仍按原办法计发,但每年可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调整退休、退职费。


  第十七条 退休、退职职工应享受的各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已经纳入社会统筹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未纳入社会统筹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