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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报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总结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5:28:13  浏览:99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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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报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总结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报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总结的通知

应指综合〔2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监管局:

为全面掌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情况,为即将召开的2011年全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会议做好准备,请你们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并于2011年1月25日前将总结材料分别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报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综合部。

总结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进展。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救援指挥)机构建设情况,建立事故预防预警和应急联动机制情况,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应急演练、培训、宣教工作情况,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应急平台体系规划建设情况,政府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投入情况,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情况,应急资源数据库建设情况,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的情况,其他要说明的重要工作。

二、本行政区域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进展。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机构建设情况,企业和地方政府及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情况,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情况,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平台建设情况及应急投入情况,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情况,其他要说明的重要工作。

三、“十一五”以来,特别是去年以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方面的好做法、好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差距及原因。

四、“十二五”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基本思路和重点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25号)的初步情况。

五、对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建设更加高效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议,对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作的建议。

联系人及电话:孙宇昊,010-64463607(带传真)

电子邮箱:sunyh@chinasafety.gov.cn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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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法院如何运用“执行工作联动、威慑机制”做好执行工作初探

王连群 刘顺涛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的一道难题, 在最高人民法院给党中央的《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中,将“执行难”现象形象地概括为:“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四句话。那么人民法院如何才能解决“执行难”这个问题?长时间的实践证明,单靠常规执行手段是不够的,人民法院必须建立“执行工作联动及威慑机制”。所谓“执行工作联动及威慑机制”,就是通过国家立法和司法机关通过加大执行力度、增加被执行人责任、提高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的成本等途径,增强对尚未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债务人的威慑力,促使其自动履行债务,使绝大多数生效裁判通过债务人主动履行而不是强制执行实现,以提高生效裁判履行率,节省司法资源,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稳定,最终在全社会解决“执行难”的法律机制。具体作法是联合金融系统、公安、检察、工商、建设局等政府职能部门及新闻媒体,通过限制或者禁止被执行人融资、投资、置产、转让财产、日常高消费等措施,从而有效地促使了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确保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推进了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下面是笔者在日常执行实践中就现阶段如何运用“执行工作联动、威慑机制”做好执行工作初探,有不当之处请大家多批评指正。
  一、充分运用强制手段,张扬法律威严
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对法律的最直接感受就是法院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各种强制手段,通过严格执法迫使其自觉履行义务。为此,在执行案件时就要坚持“快、准、狠”的原则,大量运用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坚决克服以往失之于轻,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的做法。具体是执行机构在收案后,首先通过有关联动机构对被执行人的收入、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没有查到财产的由被执行人报告前一年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报请院长尽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的,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并重点对两类人员采取加大措施力度:一是对有能力而不履行的“老赖”及社会“知名人士”;二是善于拉关系搞活动的所谓“能人”。对以上两类人员及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在采取强制措施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且做细、做实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的准备工作。避免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发生,从而有力打击个别案件的当事人抗拒执行的气焰,起到警戒与震慑的作用。确保案件得以执结。取得好的社会效果和执行效果。
  二、充分运用社会资源,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震慑手段
执行机构要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将震慑的触角散发延伸到全社会,通过限制或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注册变更工商登记、购置车辆、日常高消费等手段,对有能力而不履行的“老赖”布下威慑的“法网”。具体操作中要注重以下三个方面的运用:一是被执行人为企业的案件,着重限制其贷款、和高消费。并建立“老赖企业”的“黑名单”随时将其执行信息通报有关金融部门;导致各金融部门也将他们列为“信用不良户”,通过不发放贷款或者其他资金支持的方式促使其履行义务。二是被执行人为公务人员的,着重启动其内部限制措施,限制其评先选优、晋级晋职。这样就可以将此类对象的执行信息通报有关考核评议部门,对其实行“一票否决”。三是被执行人为普通公民的,就要着重限制其应当享受的社会资源。让辖区与案件当事人有关的各级管理人员协助执行,如对被执行人小额贷款,土地承包、子女参军、文明户评选和其他应当享有的社会资源加以适当限制,从而促使其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三、充分运用舆论宣传工具,造成强大社会压力,促进执行工作顺利进行
现如今执行机构处理的执行案件中有许多被执行人不怕法院的强制措施,但是他们怕社会舆论。所以执行中就要抓住部分被执行人的这一弱点,利用新闻媒体促进执行工作。实践中采取的措施是利用电视台建立“执行工作栏”播放《关于开展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通告》;及公告债务人名单、法律宣传等方式。并在法律宣传中重点强调被执行人有能力而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法律后果;并对个别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拘留、拘传、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施用全过程跟踪报道,让一些不讲信用的“老赖”在电视上曝光、亮相,在社会上显形出丑,从而对那些心存侥幸的躲债者以警戒与震慑。在社会中造成强大的社会压力,最终促使自动履行债务。
  四、充分运用刑法313条的规定,加大对拒执罪的宣传力度,从而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权威
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根据刑法的这条规定,执行机构全体干警要认识到,做为执法者如不加大对“拒执罪”的宣传工作和严格实用本条刑法,就是对犯罪的姑息,是自毁法院执行的权威。所以实践工作中的具体作法是:一是加强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工作,把妨害公务罪、拒执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和关于《第313条的解释》作为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的重点内容之一。二是结合执行活动开展法律宣传,把刑法相关条文与其他执行材料一起,作为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必备材料之一,强化即时说服教育和力度。这样就能通过即时的法律宣传达到教育一片、营造声势、扩大社会影响的目的。从而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执行效果。
  法律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我们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中的执行机构,只要我们切实地为人民群众着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把执行工作与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全社会就会逐渐形成以抗拒、阻碍、干预执行为耻,协助、配合、理解、支持执行为荣的良好氛围。从而我们的工作就会取得可喜的成绩,就会让人民群众满意,就能做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就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执行局 王连群 刘顺涛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对继母有无赡养义务的请示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对继母有无赡养义务的请示的批复

1979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77〕津高法第11号关于子女对继母有无赡养义务的请示、〔1978〕津高法第27号关于子女对继母有无赡养义务的补充报告、津高法〔1979〕34号关于赵淑珍诉侯国文等三人赡养案的补充意见均已收悉。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和参照我院(62)法研字第61号批复精神答复如下:
(一)根据你院所报情况,侯国文等兄弟三人在其父侯志修死后与继母赵淑珍商定,每月由他们三人供给赵淑珍生活费,但家中财物赵不能变卖。后因赵淑珍变卖财物发生争执,侯国文等停付生活费。赵淑珍诉于法院要求侯国文等负责赡养。我们认为,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此案时,可再做侯国文等与赵淑珍的思想工作,促使双方本着团结互助的原则,按双方原协议的精神协商解决。这样处理,既有利于照顾赵淑珍的生活困难,又便于将来解决侯国文等因继承侯志修和赵淑珍的房屋可能发生的纠葛。
(二)此案,如按原协议调解无效,必须由法院判决时,我们同意你院津高法〔1979〕第34号关于赵淑珍诉侯国文等三人赡养案的处理意见。我们认为,侯国文等虽称赵淑珍为继母,但赵对侯国文等并未尽抚养义务,因而,双方在法律上不存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庭不宜用判决方式强令侯国文等对赵淑珍履行赡养义务。赵淑珍本人有亲生子女,她的生活应由其亲生子女侯国红等负责赡养。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