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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厦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25:12  浏览:94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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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厦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厦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财社〔2006〕5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厦府〔2006〕126号)文件的要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现将《厦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月十六日





厦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厦府〔2006〕126号)文件的要求及有关规定,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保障金使用效益,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推动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保障金是经国务院批准,向未达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征收的,专项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的政府性基金。

第二条 保障金的使用管理原则

(一)收支平衡的原则 保障金预算编制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二)专款专用的原则 保障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三)务实、效益的原则 残疾人就业保障水平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障金的使用,必须不断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断改善残疾人生产生活环境和提高参与社会生活能力;

(四)公平、普惠的原则 保障金使用必须体现公平公正性,凡是符合保障金扶助条件的残疾人都有平等享受的权利。

第三条 保障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保障金的使用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其使用情况应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保障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补助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与教育

(一)经残疾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残联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认定(下同),参加职业培训、行业培训、特殊技能培训及种养业、家庭副业实用技术培训的费用补助;
(二)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并进行各类岗位技能培训的经费补助;

(三)补助和奖励残疾人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为提高素质实现就业所接受教育的相关费用。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为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的购置及改造费用补助,主要对为方便残疾人就业,改善残疾人工作环境的无障碍设施和无障碍环境建设经费的补助。

第六条 用于扶持残疾人就业方面

(一)对残疾人自谋职业、残疾人集体从业、从事个体经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家庭副业等自主创业项目的银行贷款贴息补助;

(二)对政府投资开发或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就业岗位、企业为安排残疾人所开发的特殊就业岗位安排残疾人给予的工资性补贴支出;

(三)对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或组织的扶持、补贴、奖励;

(四)对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考核奖励。



第七条 用于残疾人社会保障方面

(一)对低收入残疾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补助;

(二)对重残而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监护人的残疾人进行生活救助;

(三)对残疾人因重大疾病、突发事件造成的生活困难实施救助;

(四)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用的补助;

(五)对经合法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居民,参加厦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需缴纳费用的补助。

第八条 用于与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方面

(一)扶持、补助为恢复或补偿残疾人劳动就业功能而开展的残疾人“脑瘫”、“开智”、“启聪”的治疗、“抢救性训练”等有关费用;

(二)补助为恢复或补偿残疾人生理功能实现残疾人劳动就业所实施的“助视”、“助听”、“助行”、“矫治”、“复明”等项目有关费用;

(三)对残疾人就业指导、推荐、招聘、派遣、残疾人状况调查、体检、评估、鉴定及其他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经费开支,对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补助;

(四)委托地税部门征收保障金的相关征收业务经费。

第九条 用于残疾人事业的其他方面

(一)支付安排残疾人就业及与残疾人就业有关的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和添置相关设备器材费用;

(二)补充残疾人福利基金,主要用于残疾人扶贫、救助、救急和残疾人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项目建设经费;

(三)落实市委、市政府安排的为残疾人办实事的项目经费;

(四)经同级财政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其他方面开支。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保障金的使用必须纳入年度各级财政预算,严格按照预算程序,通过预算呈报和审批后下达使用预算。

第十一条 保障金的使用必须有明确的项目任务。各级残联应根据残疾人事业发展计划及年度工作任务,做好项目安排,组织好保障金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 保障金的重大开支项目应进行可行性、经济性、效益性分析论证和项目审批;保障金使用项目涉及按规定须进行招标、审价和政府采购的,应严格按规定进行招标、审价和政府采购;涉及按规定须由国库统一支付的,应通过国库统一支付。

第十三条 保障金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追加预算或进行项目资金调剂的,须报经同级财政按规定程序批准。

第十四条 各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保障金,严格执行保障金预算。任何单位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变更支出用途,不得截留、挤占、平调、挪用保障金。

第十五条 各使用单位应建立保障金使用档案,自觉开展保障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评价工作,并将保障金的使用情况定期呈报同级残联和财政部门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残联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保障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开展使用情况的审计跟踪和绩效考评,督促使用单位管好用好保障金。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严肃查处;对违反本办法的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残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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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泰国植物产品可凭麦加伦企业(泰国)有限公司熏蒸证书接受报检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


关于进口泰国植物产品可凭麦加伦企业(泰国)有限公司熏蒸证书接受报检的通知


           (动植检植字〔1995〕2号)

 

各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局:

  最近,麦加伦企业(泰国)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申请,希望能从事输华粮食等植物及其产品的熏蒸杀虫工作。

  经了解确认,该公司已于1993年7月16日经泰国政府注册并获得该国政府农业部

认可的熏蒸资格(见附件一[1,2,3])。鉴于近年来中泰贸易增加,泰国输华农产

品疫情复杂的情况,为防止危险性病虫传入我国,方便双边贸易,今后从泰国进口粮食等植物产品,凭麦加伦企业(泰国)有限公司熏蒸并出具熏蒸证书的(见附件二)可以接受报检。实际工作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植检处联系。

  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七日






国家旅游局关于执行《旅游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执行《旅游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旅发〔2013〕2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正确贯彻实施《旅游法》,现就《旅游法》有关规定的执行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旅游相关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适用
  《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因此,现行旅游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等法律规范,与《旅游法》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旅游法》的规定,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权限范围内或者建议有关部门按照《旅游法》的规定作相应调整;现行旅游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等法律规范,与《旅游法》对旅游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旅游法》的规定。
  2013年10月1日前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其全部或者部分在10月1日之后(含10月1日)履行的,该履行行为应当符合《旅游法》的规定。
  二、关于第二十八条旅行社的设立
  1.“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必要的导游”是指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
  2.2013年10月1日前已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在2014年10月1日前,应当具备《旅游法》规定的相应许可条件。
  三、关于第三十一条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使用
  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对旅游者权益损害进行赔偿,按《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旅行社无力垫付紧急救助费用的,由旅行社提出申请,经对旅行社作出许可的旅游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垫付;旅行社拒不垫付的,由对旅行社作出许可的旅游主管部门决定。
  四、关于第三十七条导游证的取得
  1.导游资格考试继续按现行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2.“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是指订立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
  3.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未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申请导游证,应当依法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是指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依法成立的导游协会、旅游协会成立的导游分会或者内设的相应工作部门。
  五、关于第三十九条领队证的取得
  1.相应的学历,是指大专以上学历;相应的语言能力,是指与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相对应的语言能力;相应的旅游从业经历,是指2年以上旅行社相关岗位从业经历。
  2.2013年10月1日前已取得领队证的人员,在2016年10月1日前,应当具备《旅游法》规定的相应条件。


国家旅游局
2013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