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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业技术推广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8:47:51  浏览:87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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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业技术推广条例

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常委会


成都市农业技术推广条例
 (1994年8月25日四川省成都市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4年9月26日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促进农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保障农业的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良种繁育、施用肥料、病虫害防治、栽培和养殖技术,农副产品加工,保鲜、贮运技术,农业机构和农用航空技术,农田水利、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农村供水、农村能源利用和农业环境保护技术,农业气象以及农业经营管理技术等。
  本条例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 市、区(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和发展教育,加快农业技术的普及应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市、区(市)县、乡(镇)人民政府要鼓励和支持引进国内外先进的农业技术,促进农业技术的合作与交流。


  第四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业、水利水产、农业机械、气象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条 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尊重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的意愿;
  (三)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
  (四)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
  (五)实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科研单位、有关学校与群众性科技组织、科技人员、农业劳动者相结合;
  (六)讲求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 市、区(市)县、乡(镇)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水利水产、农业经营管理和农业机械管理等技术推广机构(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国家在基层的事业单位。


  第七条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双重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行政领导和综合、协调、监督等行政管理;区(市)县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负责政策、业务指导,在征得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后,任免其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是:
  (一)参与制定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农业技术的专业培训;
  (三)提供农业技术、信息、流通等服务;
  (四)引进农业新技术,建立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基地,开展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工作;
  (五)指导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村农业技术服务组织、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农村科技示范户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第九条 村应建立群众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下,宣传农业技术知识,落实农业技术推广措施,为农业劳动者提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第十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按国家编制管理有关规定核定,专编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


  第十一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中等以上专业学历或经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主持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


  第十二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国家招聘的农业技术人员的经费,由市、区(市)县、乡(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 推广与应用





  第十三条 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市、区(市)县、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以及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农村科技示范户相结合的推广体系。
  市、区(市)县、乡(镇)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科技人员,到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 推广农业技术应当根据农业和农村发展的需要,制定农业技术推广项目。重点项目应列入有关科技发展计划,由同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成都市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设立农业新技术审定委员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新技术审定。
  农业新技术审定委员会的组成、工作职责等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六条 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推广的农业新技术,必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过试验、示范、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并通过农业新技术审定委员会审定,法律、法规规定应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定的除外。
  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的科研成果,通过农业新技术审定委员会审定后,可由该成果的研制单位直接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也可由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推广。
  未经审定或审定不合格的农业新技术,不得进行商业性宣传和组织推广。


  第十七条 推广农业技术,除本条第二款另有规定外,实行无偿服务。
  以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和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农业技术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实行有偿服务的农业技术推广,当事人各方应订立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农业劳动者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技术培训、资金、物资、销售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八条 市、区(市)县、乡(镇)人民政府要逐步增加农业技术推广投入,财政预算内每年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市、区(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拨款以及从农业发展基金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和从乡镇企业以工补农、建农资金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用于农业技术推广。


  第十九条 市、区(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试验基地、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不受侵占。

第四章 经营服务





  第二十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村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根据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可按国家的规定开展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农副产品加工及运销等服务,兴办为农业服务的企业和技术经济实体;其资产和合法收入,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平调和挤占。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金融等部门对为农业服务的企业和技术经济实体,应按国家的规定给予优惠;对其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兴办的为农业服务的企业和技术经济实体的收入,主要用于发展农业技术推广事业、扩大再生产、改善工作条件和农技推广人员的生活待遇。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区(市)县、乡(镇)人民政府或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本条例,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成绩显著的;
  (二)推广农业科技成果,提高单位面积产量或年生长量,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显著的;
  (三)有其他突出成绩的。


  第二十四条 对在市、区(市)县、乡(镇)农业技术推广岗位上连续工作年满二十五年及以上的,由成都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适当增加其退休后的生活补贴。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未经审定或审定不合格的农业新技术进行商业性宣传和组织推广的,由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商业性宣传和推广行为。对违法组织推广的单位或个人,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推广活动;情节严重的,应没收其违法所得;给农业生产造成损失的,其单位或个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违法进行商业性宣传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和经营服务中弄虚作假,给农业生产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经济损失,并由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截留或挪用农业技术推广资金,侵占、平调、挤占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资产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归还;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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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


铁岭市人民政府文件

铁政发[2005] 21 号

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铁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5月27日铁岭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00五年六月一日


铁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铁岭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铁岭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上级领导机关的决定,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服务政府,求真务实、廉洁高效的责任政府,行为规范、公正透明的法治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应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配置副秘书长若干名,在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的领导下,协助处理相关工作。

十、市长出市执行公务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十一、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财政收支平衡。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规范性文件,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事务管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全局性重大问题,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要报请市委决定。

十九、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县(市)、区政府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建立反应灵敏、科学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及时跟踪和反馈决策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应进一步强化法制观念,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二十四、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市政府统一制定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于发布后15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五、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承办。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送铁岭日报社,在《铁岭日报》上公布。

二十六、市政府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和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由市政府法制办做事前审核,市政府决定。

二十七、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第六章行政监督制度

二十八、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各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九、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执法检查;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向其通报工作,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不断提高办结率和满意率。

三十、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一、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简化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

三十二、加强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深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加强行政执法检查和个案督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三十三、实行执法公示制度。各部门要将收费、许可、处罚、强制、裁决等行政行为的依据、实施主体、办事程序、条件、时限等在管理相对人易于查看的地方公示,办理结果要实行公开。

三十四、市政府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认真处理市民投诉反映的问题。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坚持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对来访人反映的实际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答复来访人。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并结合工作实际予以采纳。

第七章政府工作落实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提高行政效能。市政府根据每年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有关报告,结合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目标和重点工作实施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都要进一步细化任务,实行目标管理,抓好组织落实。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市政府日常工作,属于各位副市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市长负责处理;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市政府原则上明确一位副市长牵头,相关副市长配合。对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急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市长、相关副市长应主动协调或责成秘书长、相关副秘书长协调,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解决,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期。

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办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明确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必须积极配合。

三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政策文件以及市领导的批示,市长、副市长要督促分管部门落实,市政府督查室要抓好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市政府报告落实情况。如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应及时说明情况。

三十九、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需要本部门落实的工作任务,要定期督促检查,及时向分管副市长和市政府督查室报送情况,保证上级行政机关和市政府的政令、指示在本部门的贯彻实施。

四十、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区政府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防范行政越权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现象发生。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由于故意、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给本市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追究行政过错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八章 实行政务公开

四十一、建立和健全政府政务公开制度。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提高政府公信力。除需要保密的事项外,市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应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准确、充分。

四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新闻记者参加。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报道,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秘书长同意,重大事项的报道须请示市长同意。

四十三、市政府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应及时发布重要政务新闻,通报市政府有关工作情况及对重大事项、突发性事件、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等。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须经市政府秘书长批准,涉及重要事项须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

四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办好市政府门户网站,提供更多网上查询、网上办理和网上便民服务项目。完善市民投诉制度,办好市长“电子信箱”,及时处理市民来信,加强督查督办。

四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的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必须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予以公开。

第九章会议制度

四十六、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四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八、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副秘书长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上级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讨论我市具体贯彻实施意见;

(二)研究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及市级财政预算;

(三)研究审议需要向省政府请示、报告或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向市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讨论和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

(四)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

(五)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授予集体和个人荣誉称号;

(六)讨论市政府机构设置、职能界定和市政府非常设机构的成立、调整、撤销;

(七)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九、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副市长委托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各自分工范围内的有关问题。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五十、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并审核后提出,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负责收集、汇总,并将部门汇报材料提前一周送交秘书长,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确定。

五十一、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应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五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确定后由提出议题的部门将汇报材料(印制50份)及列席常务会议的相关部门名单,于开会前5天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于开会前3天送达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市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府全体会议衣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秘书长签发,或由秘书长提请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签发,或由受委托主持会议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

五十三、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应先向分管副市长汇报,由分管副市长先进行审核,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由分管副市长进行协调;协调后仍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如实向市政府报告并在会议上做说明。

五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会议,严格坚持会议审批制度,控制会议规格。市政府召开的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1天,与会人员不超过150人。部门召开的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半天,与会人员不超过100人。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一般只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参加,不邀请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形式召开。

第十章公文审批制度

五十五、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未按程序办理将公文径送市政府领导的,市政府领导不予受理。

五十六、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正式公文和代市政府草拟的发文文稿,一律送交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按程序办理。各部门报送的请示性公文,应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须先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部门之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主动协商,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并提出办理建议报市政府。

五十七、各部门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必须使用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文稿纸,必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必须使用A4型纸,同时报送软盘。

五十八、市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省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五十九、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市长或市政府常务会议指定的领导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重要的由分管副市长核报市长签发。

属于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室主任或秘书长签发。

六十、市政府各部门拟以铁岭市人民政府令或市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须先送市政府法制办依法审核,并按照有关规定协调,按程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由市政府法制办送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按一般公文送审程序办理。

六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一章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六十二、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将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市政府。

六十三、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按阶段向市政府报告工作和执行情况,并及时报告涉及全局的工作方针、政策和市政府会议、文件要求报告的事项。

六十四、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加强重大事项报告系统建设,对重大突发性事件、事故、疫情、灾情、案件等,必须于事发半小时之内报告市政府,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六十五、市政府办公室要随时掌握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报告的重要事项,及时向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报告。

六十六、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政府系统的信息化建设,保证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报告)传递及时、准确、可靠,为市政府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二章 外事活动制度

六十七、市长、副市长出国公务活动,分别由市外办、科技局、外经贸局于年初拟定计划,经外办汇总并提出报告,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报批。

六十八、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正职出国公务活动,须报市政府,由市外办进行审查后报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报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批准。上述部门的副职出访,须报市政府,经市外办审查,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批准。

六十九、市长、副市长会见来访的外国重要官方人士,由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报告,经市外办审核并提出意见报批,由市政府秘书长协调安排;会见非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向市政府提出报告,经市外办审核后,由市政府秘书长按工作分工分别报市长、副市长决定。

会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人员及华侨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向市政府提出报告,分别经市台办、侨办审核后,由市政府秘书长按工作分工分别报市长、副市长决定。

第十三章作风纪律

七十、市政府领导及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学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坚持学习制度,并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执政能力和水平。

七十一、市政府领导及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要善于抓住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努力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要地方负责人迎送,不吃请,不收礼。

七十二、市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出席一般性会议不发新闻报道,确需报道的,内容要精炼,注重效果。

七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准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不准利用职权干预各类市场经营活动。

七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七十五、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离市出访、出差,应委托随行人员向市政府总值班室通报行止。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离市出访、出差,应事先向市长请示,经同意后,委托随行人员向市政府总值班室通报行止。

七十六、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市出访、出差,应事先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向市长请示。经批准后,由其部门办公室将外出时间、地点和代为主持本部门全面工作的负责同志名单,及时报市政府总值班室。

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离市出访、出差,应事先向市长请示,经同意方可成行。外出回来后要及时向市长回报。

七十七、市长、副市长委托随行人员认真记录活动情况,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活动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由秘书科编写市政府大事记。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第一条 为了调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先进,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企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其奖励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事主管部门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六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完成本职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纪守法、办事公道、廉洁奉公、团结协作、事迹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改进,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有显著成绩的;
(四)爱护公共财物,节约国家或集体资财有显著成绩的;
(五)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抢险救灾,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六)抵制不正之风或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七)捍卫国家利益、保守国家机密、维护国家尊严有功的;
(八)有其他功绩的。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集体,应当予以奖励:
(一)领导成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确执行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带领群众勇于开创工作新局面,成绩显著的;
(二)工作人员职责分明,团结互助,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作风正,纪律好,表现突出的;
(三)照顾全局,注重协作,积极主动开展业务工作,完成任务成绩显著的。
第八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表现之一的,应当根据其贡献和成绩大小,分别给予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奖品或奖金、升级奖励或通令嘉奖。上述奖励,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集体具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的,授予“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或通令嘉奖。
第九条 凡批准授予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给予记功、记大功、奖品或奖金的,应颁发奖状;批准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给予升级、通令嘉奖的,应颁发奖励证书。
凡批准授予集体奖励的,应颁发奖旗。
有重大、特殊贡献的,应当予以重奖。
第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审批权限:
(一)授予本单位“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给予奖品、奖金的,由其所在单位审批;
(二)给予记功、记大功奖励的,由其所在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和区直各部门审批;担任领导职务的,由任免机关审批;
(三)给予升级奖励的,县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报行署、市人事主管部门审批;行署、市级以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报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审批,其中担任副厅级以上职务的,由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审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授予自治区级“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通令嘉奖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五)授予“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由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六)对集体给予通令嘉奖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应当在岗位责任制考核的基础上,经群众评议推荐,领导审查,部门会议研究决定后,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上级机关也可以直接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应当在适当的会议或报刊公布,并填写奖励登记表及有关事迹材料归档和备案。
第十三条 奖励经费和升级奖励指标,以当年本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为计算基数。奖励经费按每人每年五元提取,专款专用,由各级人事主管部门按规定使用。升级奖励指标,由自治区劳动人事厅统一下达执行。
第十四条 凡发现受奖的个人或集体事迹失实,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由批准机关撤销其奖励决定,收回所发的奖状、奖励证书、奖旗、奖品和奖金,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