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2:54:13 浏览:9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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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曹建明检察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会议充分肯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2012年工作安排,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更加注重提高队伍素质,强化自身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为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颁布时间 :2010-09-29 实施时间 : 2010-09-29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业经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现公布施行。
2010年9月29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
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8月27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青岛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
二、青岛市城市房产交易管理办法;
三、青岛市义务教育条例;
四、青岛市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规定;
五、青岛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六、青岛市房地产抵押条例;
七、青岛市私营企业工会条例;
八、青岛市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修改《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
关于修改《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6号)
《关于修改〈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3年4月3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3年4月12日
关于修改《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2号)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四条第二款后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三款、第四款:“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为邮政管理部门。”
二、将第二十八条中的“当地省级邮政管理机构”修改为“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
三、将第三十四条中的“省级邮政管理机构”修改为“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
四、将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报告邮政行业安全信息,并定期通报相应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