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电网维护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电网维护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价工〔2007〕413号 2007年12月21日
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
为促进农村电力事业发展,保证农村供电所的正常运营,现将《江苏省农村电网维护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农村电网维护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电网维护费的管理,保障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减轻农村用户的电费负担,促进农村电力事业发展和城乡电力管理一体化进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农村电网维护费的核定、收取、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农村电网维护费是指保证农村电网资产的正常运行所必需的合理费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农村电网维护费的管理监督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全省农村电网维护费的有关政策、定价原则和农村电网维护费标准,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电网维护费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
第五条农村电网维护费按照适度从紧原则核定,做到收支基本平衡。
第六条农村电网维护费由农村电网的运行、农村电网资产的折旧、修理以及电能损耗等费用构成。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按照农村居民照明电量分流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和按照农村全口径电量分流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在确定农村电网维护费标准时,各项费用的核价基础及计算方法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农村电网资产是指现存所有农村电网资产,包括农网改造前形成的资产以及农网改造后新增的资产。
(二)运行费用包含服务于农村电网人员的工资及附加费用、管理费用等。
服务于农村电网人员的工资水平根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计算,并适当考虑工资增长指导线。
福利、保险、公积金等各种附加费用按政府有关规定计算。
管理费用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按一定区域的行业平均成本核定。
(三)折旧费用按农村电网资产原值乘定价折旧率核定。
(四)修理费用按农村电网资产原值乘以定价修理费率核定。
(五)资产保险费用按农村电网资产原值乘以定价保险费率核定。
(六)电能损耗包含综合变损耗、农村电网线损和用户计量表具损耗,作价公式为:
损耗费用=基本电价÷(1-损耗率)×损耗率×综合变以下售电量
基本电价是农村综合变以下各类用电量的加权平均电价。
各类用电量的电价是我省统一销售电价中对应的用电类别的目录电价。
第七条具体测算参数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在每年核定农村电网维护费标准时另行发文明确。
第八条农村电网维护费以市为单位核定,条件成熟时实行全省统一核定。
第九条为促进我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在核定农村电网维护费标准时,省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全省统筹安排,具体比例按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农村电网维护费根据电量变化等情况,实行一年核定一次的原则。
第十一条农村电网维护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省市级供电企业统筹使用。具体使用实施细则由省电力公司制定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十二条农村电网维护费主要用于农村电网资产的运行、更新和维护以及保证农村电网稳定运行的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三条农村电网维护费必须实行专款专用,年底结余结转下年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县(市)级价格、供电部门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农村电网维护费的收支情况向省辖市价格、供电部门上报,省辖市价格、供电部门审核汇总后于1月底前上报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第十五条供电企业应认真执行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农村电网维护费标准,并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电网维护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者,应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江苏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江苏省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2〕333号)同时废止。
关于开展2003年度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开展2003年度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
财办库[2003]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有关招标机构: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推行和规范政府采购招标工作,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现决定开始进行2003年度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登记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备案范围与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招标投标中介公司,并且与国家行政机关没有行政隶属或利益关系;
(二)直接获得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投标代理资格证书并通过年检;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四)熟悉并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拥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技术、经济、法律专业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分别占在职人员总数的60%和20%以上;
(六)具有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活动所需要的专家库、招标业务资料库等专业技术信息系统,能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完成政府采购代理工作;
(七)近三年内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
二、申报资料
申请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登记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招标资格证书(复印件),最近一次年检证明;
(三)2002年招标采购业绩统计表;
(四)完整的专家库人员名单(请附报磁盘,以Excel电子文件格式提供,包括专业领域、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五)接受处罚及投诉情况;
(六)《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一)。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招标机构,暂不予登记备案:
(一)具有招标资格,但未开展招标业务;
(二)未按本通知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
(三)招标机构在组织政府采购招标工作中,不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有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
(四)受到投诉或举报,纪检部门或司法部门已经正式立案审查;
(五)经审计,存在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现象。
四、获准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政府采购招标活动;
(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财政部政府采购的具体要求,核实投标人的资质;自行组织开标、评标活动;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四)参与政府采购的验收工作;
(五)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获准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有关制度规定,维护政府采购委托人、投标人和中标人的合法权益;
(二)自觉通过财政部指定媒体(《中国财经报》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向社会发布招标、中标公告,编制、解释招标文件;
(三)承担有关保密责任;
(四)按财政部管理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招标、评标文件;
(五)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登记备案程序
符合本通知要求,有意愿承担政府采购业务代理的招标机构,请于2003年3月15日前按本通知要求将申请材料上报财政部。中央企业的招标机构,直接报财政部国库司;其他招标机构,报当地省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审核。
各省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将本通知精神及时向本地区招标机构传达,组织做好审核把关工作,并签注意见后报财政部国库司。同时,对获得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投标代理机构证书的机构,要参照本通知精神,搞好本地区登记备案工作。
七、登记备案结果公布
财政部对审核合格的招标机构,统一印制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资格登记备案表,作为代理2003年度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证明,并通过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公开发布;未进行登记备案的招标机构,不得接受委托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联系地址:财政部国库司 政府采购处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2229 传真:68552266
附件: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
二00三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
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
单位公章:
单位全称
注册时间
单位性质
企业□ 事业□
E-mail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业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上级主管单位
联系电话
资质证明
审批机关
主营范围
兼营范围
2002年主要业绩(可另附资料)
1、接受委托项目个数 个
2、项目涉及的行业领域
3、采购的主要内容(设备/材料/工程/服务)
4、国内招标次数及金额 次 万元
5、国际招标次数及金额 次 万元
6、招标业务全年营业收入及利润 万元 万元
7、承揽政府采购业务招标次数及金额 次 万元
业务特长
人员构成 专职招标人员: 人;中高级专业人员: 人,占 %;建立专家库: 人
附件:1、营业执照(复印件)2、资质证明(复印件)3、审计后的会计决算报表 4、专家库人员名单
法人代表签字: 填表人及联系电话: 报送日期: 月 日
省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签注意见并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