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姚建宗1991年以来论文目录/姚建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2:42:09  浏览:86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姚建宗1991年以来论文目录





2000年12月9日 20:29
姚建宗论文目录(1991——)
1、《略论法的价值与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最根本价值》,《河北法学》1991年第3期,《新华文摘》1991年第9期存目
2、《略论法学研究中的价值分析方法》,《法学评论》1991年第5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法学》1992年第1期转载,《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1992年第1期转载
3、《法学》1992年第4期发表笔谈
4、《关于司法解释的分析与思考》,《现代法学》1992年第3期
5、《法律关系客体理论新探》,《当代法学》1993年第2期
6、《社会因素制约与主体法律行为选择》,《长白论丛》1993年第5期
7、《社会运动、宪政与人权》(译文),《宪法比较研究文集》(三),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8、《论市场经济下的私法文化选择》,《长白论丛》1994年第3期
9、《试论法律行为的社会控制》,《经济·社会》1994年第2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法学》1994年第9期转载
10、《思考与补正:论法的调整对象》,《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4年第6期
11、《“法治经济”解析》,《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学报》1995年第2期,《新华文摘》1995年第11期转载
12、《市场经济与立法思维》,《法律科学》1995年第3期,《中国法律年鉴》(1996年版)转载
13、《略论法制现代化的概念、模式与途经》,《法制现代化研究》(第一卷),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14、《契约的死亡》(译文,8万字),《民商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15、《中国社会主义法理学的理论建构》,《中国法学》1996年第1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出版工作·图书评介》1996年第4期转载
16、《理念·信仰·法治》,《检察日报》1996年11月25日“理论新苑”
17、《学术自信、学术宽容及其他》,《湘江法律评论》第1卷,湖南出版社1996年版
18、《论法律义务的结构、特征与功能》,《长白论丛》1996年第4期,《新华文摘》1996年第10期存目
19、《法律行为本体论论纲》,《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学报》1996年第4期
20、《法律效力论纲》,《法商研究》1996年第4期
21、《时代要求的理性选择:财产权的平等法律保护》,《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6年第3期(增刊)
22、《法律制度构造论》,《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6年第5期,《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1997年第1期转载
23、《法的哲学理解》,《长白论丛》1997年第1期
24、《信仰:法治的精神意蕴》,《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7年第2期,《检察日报》1997年4月28日“理论新苑”作“论点摘登”,《新华文摘》1997年第6期存目,《新华文摘》1997年第8期转载,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1997年第6期转载
25、《制度、法律与经济发展:一个初步分析》,《法制现代化与中国经济发展》(论文集),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6、《论法律移植》,《法制现代化研究》(第三卷),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7、《为法哲学申辩:法哲学研究提纲》,《法律科学》1998年第1期
28、《法哲学批判与批判的法哲学》,《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年第1期,《新华文摘》1998年第4期存目,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1998年第4期转载
29、《法律与发展研究:一个待开拓的领域》,《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学报》1998年第2期
30、《转换维度 拓宽视野——法学研究方法论变革》,《世纪论评》1998年第2期
31、《中国法学研究的方法论缺陷及其校正》,《社会科学报》1998年8月20日
32、《美国的法律与发展研究》,《法制现代化研究》(第四卷),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3、《中国法理学二十年》,《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年第5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1998年第12期转载
34、《法律与发展研究的理论?A向》,《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9年春季号,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1999年第7期转载,《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1999年第4期转载,《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0年第2期转载
35、《科学批判与法哲学的发展》,《法学》1999年第6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1999年第8期转载
36、《如何进行法理学思考》,《湘江法律评论》(第三卷),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37、《法治的人性立场》,《西南政法大学学报》1999年第6期
38、《国外政治发展研究述评》,《政治学研究》1999年第4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政治学》2000年第3期转载
39、《法治的人生态度》,《现代法学》2000年第1期
40、《法治的多重视界》,《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1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00年第4期转载,《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2000年第2期转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3号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第33号《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局长 周生贤

  

  二○○六年六月五日

  

主题词:环保 许可 清理 决定 令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等9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一、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1995年2月6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5号,1999年7月12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6号修订)

  2、《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2001年6月1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

  3、《关于同意成立全国饮品企业环境质量管理审核委员会的批复》(1996年8月3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环人〔1996〕714号)

  4、《关于发布〈中国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备案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1998年4月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8〕12 号)

  5、《关于印发〈环境保护产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管理规定〉的通知》(1999年4月6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9〕89号)

  6、《关于贯彻〈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1999年7月2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9〕166号)

  7、《关于开展清洁生产审计机构试点工作的通知》(2001年9月2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1〕154号)

  8、《关于开展服务性室内环境检测机构资质试点工作通知》(2001年10月1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环办〔2001〕120号)

  二、决定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1999年1月2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9〕24号)

  修改内容:删除第七条。



青岛市离休人员医疗待遇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离休人员医疗待遇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


(1999年10月10日经青岛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做好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所有用人单位的离休人员(含老红军,下同),其他区(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离休人员的医疗不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原医疗待遇不变,其医疗费在规定的范围内实报实销。
原享受市优诊待遇的离休人员的医疗仍按现行医疗办法管理,其他离休人员的医疗费按本办法专项筹集,由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离休人员医疗保障专项基金帐户并纳入财政专户,实行单独列帐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离休人员医疗费暂按年人均6500元筹集,以后每年按12%的比例调增。
第五条 离休人员医疗费筹集办法:
(一)机关和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从社会保障费中列支,经费来源渠道不变;
(二)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劳动保险费中列支;
(三)市属特困、破产企业事业单位,经市财政、经委、编委、老干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每年年初共同核定人数后,由市财政每年将所需医疗费统一划入离休人员医疗保障专项基金专用帐户。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的1月15日前将本单位离休人员医疗费缴到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六条 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离休人员制发个人帐户专用卡,并将各单位为离休人员交纳的医疗费,按35%的比例存入个人医疗帐户,其余部分划入专门的统筹医疗基金。当年年终个人帐户资金有结余的,在下年度1月份将节余部分的50%发给个人,其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
用。
第七条 离休人员门诊就医、购药和住院时,医疗费用先从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资金不足使用时,再由统筹医疗基金支付。
第八条 离休人员自选一所市级以上综合性医院,作为住院治疗和个人帐户资金用完后门诊治疗的定点医院。定点医院每年可以变换一次。
第九条 离休人员门诊治疗可持个人帐户专用卡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任何一所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当个人帐户资金不足使用时,必须到个人选定的定点医院就诊、记帐。
第十条 离休人员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需转诊的,须经定点医院同意并开具转诊证明。
第十一条 离休人员就医时,必须执行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有关规定,在上述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离休人员不负担;超出上述范围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十二条 离休人员中的一、二类保健对象可以按规定住相应的保健病床,其他医疗保健服务待遇按市保健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定点医院拨付离休人员的医疗费用,采取总额预付、质量挂钩、年终结算方式,即:
(一)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定点医院承担的离休人员数量,按照统筹医疗基金的85%核定各定点医院的医疗费年度预付总额,并分解到各个季度,其余15%作为调剂金;
(二)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季初将该季度预付总额的90%一次性划拨给定点医院使用,其余10%根据年终医疗服务质量考核结果兑付;
(三)定点医院在年度预付总额内有结余的,结转下年继续使用;超支的,经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属合理超支部分,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属不合理超支部分,由定点医院负担。
第十四条 离休人员转诊及在外地发生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结算:
(一)市内转诊的,须经定点医院同意并开具转诊证明,转诊费用由原定点医院审核结算;
(二)市外转诊的,须经定点医院同意并开具转诊证明,医疗费先由个人或其所在单位垫付,返回后由原定点医院审核报销;
(三)因公外出或赴外地探亲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返回后从个人帐户划出报销或由原定点医院审核报销;
(四)离休人员异地安置的,住院治疗需就近选择1至2所公立医院作为定点医院,每年的个人帐户资金一次性发给其原工作单位;年终有结余的,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前述离休人员就医时,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定期将医疗费用单据送原工作单位,从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中报销
;当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不足支付时,凭全部医疗费用单据按季度到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第十五条 各定点医院应当加强对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工作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离休人员就医时,免收挂号费(含专家门诊)。有条件的医院应当设立离休人员挂号、结算、取药专用窗口和专门诊室,对不能到医院就医的离休人员,应当开设家庭病床或上门服务,保证离休人员
的正常医疗需求。
第十六条 各定点医院对离休人员医疗费应当单独结算,处方和出院结算单单独装订,并接受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审核监督。
第十七条 离休人员及其原工作单位应当执行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院在医疗管理方面的各项制度,不得强求住院、强索药品、重复检查,严禁冒名就医。
第十八条 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离休人员医疗保障专项基金的管理,及时做好与各定点医院的结算工作。
第十九条 离休人员的健康查体仍按原规定执行,所需查体费用由原渠道列支。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200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