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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何处热闹何处寂寥/姚建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41:09  浏览:91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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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何处热闹何处寂寥

检察日报2000年03月15日
  法治是以个人为基点并以社会活动主体的广泛自治为显著特色的,
它时刻体现出与普通人的日常生活的内在关联。因此,法治在本质上
应当是“平民”的法治。但同样不可否认的是,法治又始终是以智识
和文化的进步为保证的,它不能没有社会精英的参与、推动和引导,
因而法治本身也是“精英”的法治。
  法治既是“平民”的,它就必须体现出其“平民”的色彩。即它
应当自始至终都具有一种大众情怀:在生活的立场上,它必须体现出
对每一个普通人的当前生活与未来生活的真情关怀;在政治法律的立
场上,它必须表明其对每一个普通人的基本人权的的尊重与维护。
“平民”的法治要求每一个社会活动主体,都应自觉地把自己看作是
既不比别人“低贱”也不比别人“高贵”的常人,每一个人都具有同
样平等的权利和生活自由,也都具有同样平等的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
。因此,在法治之下,每一个人都应当珍视自己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自觉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与自由;同时, 更应当高度尊重他人的
基本权利和自由,自觉地维护他人的合法权利与自由。对每一个人来
说,这既是在法治之下的神圣的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也是神圣的道
德义务与道德责任,同时又是不可推卸的社会义务与社会责任。也就
是说,实行法治,需要每一个普通人都具有健全的权利意识和权利观
念。借用德国著名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的名言来说就是,作为常
人的普通人都能够自觉地意识到权利的神圣性与重要性并切实地“为
权利而斗争”——不仅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而且为他人的权利而斗
争。
  与此同时,法治还应当是“精英”的。“精英”法治主要体现在
法治的规范和制度的实际操作与运行,主要是由政治的、法律的和社
会的等各方面的“精英”来具体组织、策划、参与并推动。从另一个
角度来说,这也意味着,若一个社会的“精英”阶层对法治抱持怀疑
甚至敌视态度,那么法治便绝对不可能在该社会生成、展开、持存与
发展。从西方法治的历史发展来看,社会中的“精英”阶层对法治的
推动与维护,的确是法治发展的关键,对此,英国思想家埃德蒙·柏
克和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都有过精彩的论述。
  由此可见,法治果然既是“平民”的法治又是“精英”的法治。
但其底色和本质却实实在在地是“平民”的,即法治的整体取向是平
民的。我国法学者和法律人对法治问题的思考,在很大程度上有意无
意地体现出来的恰恰是浓厚的精英主义色彩,而极其缺乏的恰好是平
民主义的大众情怀。精英意识的过分强化与常人意识的淡薄,有使我
国的法治远离甚至超脱于社会公众的生活,异化为人的对立物的可能
。一句话,我国目前的法治现实所体现出来的这种片面性,从根本上
讲,是有害于我国的法治的。
  所以,我们认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强调并高度重视法治的
“平民”色彩,但也要重视其“精英”取向的合理性。就重视“平民”
的法治而言,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强化对常人的基本人权和自由的保
障,高度重视并尊重常人的生活及其自治,即:要“(方)便”民而
不要“(打)扰”民;不要企图做普通人的生活设计师、行为引导者、
道德训练员,让每一个常人做自己的主人。而就重视“精英”的法治
来说,中国的法治建设,亦即中国法治的实践操作应当主要由“精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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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

(2008年6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批准2007年8月16日由国家主席胡锦涛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比什凯克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潮州市人民防空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府[2001]32号

印发《潮州市人民防空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潮州市人民防空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潮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二OO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潮州市人民防空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人民防空设施是国防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战备设施。为加强我市人民防空设施的管理,使人防设施保持良好的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华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人民防空设施(下称人防设施)主要是:

(一)人民防空工程(下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及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建设的地下交通干线和其它地下工程。

(二)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包括无线电台、交换机、警报控制设备、终端设备、警报器、警报通信车、天线、通信缆线以及设备用房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的专用通信警报设施;设在电信部门的人民防空专用通信警报设备,以及电信部门和军队通信部门保障人民防空专用通信警报网的线(电)路等。

第三条 市城区及潮安县、饶平县人民政府所在镇范围内的各类人防设施,包括公用及单位自建人防设施的使用、管理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人防设施按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平时可进行开发利用,战时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部门统一调配使用。

(一)县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公用人防工程、人防指挥通信工程及人防通信、警报系统的管理维护;并指导各自行政区域内人防设施的管理工作。

(二)单位人防设施平时依照“谁建设谁使用”和“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由各使用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第五条 已确定为重点保护目标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港口、火车站、通信枢纽、大型桥梁、水库、电站等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管理维护好已建的防护设施,并制订应急抢险抢修方案,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人防设施平时的开发利用应有利于促进设施的维护管理,应保持人防工程的结构和内部设备、设施完好,防护性能符合战备要求;应加强安全工作,要有切实可行的防火、防汛的安全措施,要有必要的消防器材;禁止进行有毒、有害的生产操作;不得污染周围的生态环境。

第七条 人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标准是:

(一)保持工程结构完好,工程内部整洁;出入口及通道畅通,孔口伪装设施完好;通风空调设备及给排水、消防系统完好;无积水,不渗漏。

(二)木质部件无腐蚀、无蛀蚀,金属部件不生锈、不损坏;电机、门窗等转动部位润滑性能好;通信供电缆线完整;密封胶条完好等。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应保障人防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进出道路以及孔口,出入口的口部伪装等设施用地。

人防工程口部附近的构筑物应按规定留足安全距离。

严禁在距人防工程口部100米内修建易燃、易爆的车间、仓库或存放有毒液(气)体贮罐;不得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取土、采石或其它作业。

第九条 禁止向人防工程内及其孔口附近排放废水、废气或倾倒废弃物。

禁止向人防工程内排放有毒、有害物体;不得在人防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和腐蚀性物品。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削弱人防工程的防护能力。人防工程扩建、改建应提出具体方案,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十一条 不得损坏或擅自拆除人防设施。确因基本建设需要拆除人防设施的,应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拆除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人防工程,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及有关单位修建的人防工程应按规定补建或赔偿。

第十二条 按照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安装人民防空通信天线、警报器或敷设缆线等设施,需占用有关单位或个人所属的场地和空间,涉及单位或个人应无条件提供方便,不得拒绝或阻挠。

第十三条 按照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需设置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点的建筑物,应在其顶层无偿预留10平方米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间。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和使用人民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

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电信部门共同负责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和警报通信设施的良好使用状态。

分散设置在各单位的警报设施实行社会化管理,由警报设施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警报设施每月应检查一次,并把检查情况登记存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检查指导,并不定期组织总结评比。

第十六条 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主要是警报器、控制线路、电源线路、终端控制设备等的检查维护。

第十七条 各级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人防设施管理制度,人防设施的使用、管理、维护情况应及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人防设施管理维护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人防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为加强人防设施的保密工作,指挥、通信以及重点保护目标等重要人防设施,不得随意对外开放。平时需对外使用或参观的,应报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 对管理维护人防设施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损坏或盗窃人防设施、设备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人防办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