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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基本农田占用审批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1:31:11  浏览:82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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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基本农田占用审批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基本农田占用审批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基本农田的审批管理,切实保护耕地,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第162号令)、《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因非农业建设需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基本农田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农田占用审批原则:坚持节约用地,严格控制占用面积,能占用低等级基本农田的不得占用高等级基本农田。
第四条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条 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基本农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占用一级基本农田10亩以下的,由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审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占用1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土地管理部门审查,经省辖市人民政
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备案;占用500亩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务院批准。
(二)占用二级基本农田3亩以下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占用3亩以上、10亩以下的,由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审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
公署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占用10亩以上、1000亩以下的,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土地管理部门审查,经省辖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备案;占用1000亩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 设立各类开发区原则上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的,应当遵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和本办法办理。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或越权审批占用基本农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和处罚。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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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包裹快件业务处理办法

邮电部


台湾包裹快件业务处理办法
(1992年5月14日邮电部发布)

第一条 基本规定
(一)台湾包裹快件业务是利用民间渠道传递的一项业务,在各处理环节中应严格同邮政特快专递邮件加以区分,防止相互混淆。快件发往广州利用邮政渠道传递。
指定广州速递公司为出口台湾包裹快件集中处理局(以下称集中处理局),负责向香港中国快递公司封发台湾包裹快件。
(二)该项业务原则上仅限省会局办理。沿海省、区、市或台属较集中的地区,可根据本省实际情况指定已开办邮政特快专递业务的地、县市局办理此项业务,但应将本省、区开办范围向中国速递服务公司报备。
(三)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台湾包裹快件的收寄处理、运递时限要求和处理手续以及禁限寄物品参照《国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台湾包裹快件的验关按照国际及港澳地区特快专递邮件验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 台湾包裹快件重量、尺寸和资费标准
(一)每件限重20公斤。
(二)每件快件的长度不超过1050毫米,长度和长度以外的最大横周合计不超过2000毫米。
(三)资费标准。
起重每一公斤 人民币 155元
续重每半公斤 人民币 38元
第三条 台湾包裹快件的收寄
(一)寄件人交寄台湾包裹快件必须详细填写专用“台湾包裹快件详情单”(见附件)一式五联:
第一联 名址联(白色,做回单随快件寄发)
第二联 收寄局存联(黄色)
第三联 海关存联(绿色,交驻局海关)
第四联 寄件人存联(浅红)
第五联 收件人存联(白色,粘于快件上)
(二)详情单可以用中文、英文填写,收件地址中不得有“中华民国”或“ROC”字样。
(三)寄件人在填写详情单时,应在详情单上“无法投递处理意见”栏内注明快件在无法投递时的处理意见。如不注明处理意见的则将按放弃处理。
(四)快件和详情单上不得加盖邮政日戳、邮资已付戳及其他邮政业务戳记。也不得粘贴邮政业务签条。
(五)快件内如装有中成药或西药时,应向寄件人说明,收件人在收受此类物品时,可能需交付台湾进口检验费用。
(六)开具“特快专递邮件收据”(邮特1009)。开具时,应将收据上“国际”字样划销。
第四条 出口台湾包裹快件的封发
开办局出口快件在封发时,应比照出口港澳特快专递邮件封发的有关规定,单独登列国内特快专递邮件清单,不可与其他邮件混登。清单上端应加盖“台湾包裹”戳记。戳记规格:37毫米×13毫米。
快件经海关验放后应封成专袋,使用特快专递邮件袋牌,寄达局填写“广州”。袋牌上加盖“台湾包裹”字样戳记。
第五条 集中处理局对台湾包裹快件的处理
(一)出口台湾包裹快件应指定专人专台处理;
(二)封发前应通知驻局海关到场监管;
(三)填制专用封发清单(由广州速递公司自印)。清单应单独编列总包号码,将快件号码、发寄地、收件人地址、电话号码、装寄物品、重量等一一填列。清单上留出结算金额一栏,备结算费用之用。清单一式四份(其中一份留存;一份随快件寄发;另二份做为结算清单,寄交香港中国快递公司)。
(四)封装快件必须使用中国快递公司提供的专用袋,不准使用邮袋。
(五)交发航空货运运达香港中国快递公司。快件袋启运前,应将空运货单传真给香港中国快递公司,以便及时提取。
第六条 台湾包裹快件退件的处理
集中处理局收到由香港中国快递公司依照寄件人要求“退回”的快件后,在相关快件详情单上批注应收退费数额,寄退原收寄局。收寄局在投交时,按“详情单”上所批注款额向寄件人收取退回费用。
第七条 台湾包裹快件回单的处理和查询
(一)按协议规定,香港中国快递公司应定期将快件回单寄退至集中处理局。集中处理局经查核运递时限后妥为保存。回单保存期限为六个月。集中处理局对短少的回单应及时向香港催补。
(二)自寄件人交寄快件之日起,在四个月期间内如寄件人要求查询,收寄局应予以受理。
(三)寄件人申请查询时,收寄局应比照港澳特快专递邮件的查询办法,向集中处理局查询。查询费每件3元。集中处理局依照回单回复或根据出口节目向中国快递公司查询。
第八条 台湾包裹快件的补偿标准
台湾包裹快件无论在境外或境内发生延误或丢失损毁(不可抗力原因除外)均按下列标准补偿:
(一)快件延误每件补偿人民币25元。
(二)快件丢失、损毁按出口港澳特快专递邮件的补偿标准办理。
第九条 帐务结算
集中处理局于每月七日前将上月的结算凭单(第五条三款所指寄发快件清单)汇总寄交香港中国快递公司。香港中国快递公司于当月二十二日前,将列明结算款额的结算凭单及汇总帐单寄交集中处理局进行核对。如有误差应用传真同对方查核。每个结算月份后的60天内付款。对应付
款项,汇入香港中国快递公司指定的广州银行帐户内。
第十条 产品量、业务量统计
(一)台湾包裹快件业务量暂比照港澳特快专递业务进行统计计算。
(二)各开办局收寄的台湾包裹快件纳入速递业务统计。将台湾包裹快件的出口件数和业务收入填入邮定19表指标编号3-中国快递出口邮件和业务收入栏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配合和协助1988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配合和协助1988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1988年10月13日,最高法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级铁路运输法院,各海事法院:
一、9月25日,国务院发出通知,决定从今年10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1988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搞好这次大检查,对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这是贯彻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法院在学习领会和贯彻执行中央全会精神的同时,对国务院通知规定的这次大检查的指导思想、范围和重点以及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处理等,也应注意了解掌握,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密切配合,大力协助,保证这次大检查的顺利开展。
二、当前社会上经济犯罪活动相当严重,但法院收到的经济犯罪案件却逐年下降。原因是多方面的。犯罪分子没有受到应有的打击,是一个重要原因。为此,亟须加强这方面的工作,严惩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根据过去几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情况,随着这次大检查的深入,将会查出一些构成犯罪,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贪污、挪用公款、行贿受贿、偷税抗税、投机倒把等经济犯罪案件。这类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要严格依照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宽容。特别是对于查出的“官倒”案件,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既要注意防止“以罚代刑”,处理不严、打击不力的情况,也要注意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实事求是,搞清搞准。
三、为切实保障这次大检查的顺利进行,各级法院对那些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税收、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执行检查职务,触范刑律的人,要依法从严打击,及时处理。
四、在大检查期间,各地法院要及时选择一些检查出来的重大、典型案件,通过召开宣判大会、新闻报道或其他方式,以案讲法,进行法制宣传,扩大办案效果。
五、各级法院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规定,认真进行自查和接受检查。发现 违纪问题,要严肃处理,及时纠正,做遵守财政纪律的模范。
1988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