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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2:50:12  浏览:89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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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规定,制定本《办法》。

核定计税价格卷烟范围及计量标准
第二条 消费税计税价格明显偏低的甲、乙、丙类卷烟,均属于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范围。
第三条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明显偏低的一般标准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卷烟产地市场零售价格÷(1+35%)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是指卷烟生产企业生产的卷烟的消费税计税价格。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卷烟产地市场零售价格”(以下简称产地零售价格)是指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省会城市(含计划单列市)和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县(区)城区三级卷烟批发、零售兼营单位、商业零售单位(以下简称零售单位)销售的卷烟零售价格(含增值税,下同)。
零售单位不包括已经取得卷烟零售许可证的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高消费场所。
第五条 卷烟的烟支包装规格类型标准如下:
25×(64+20)毫米(下同) 全包装
25×(64+20) 硬条玻璃纸小盒硬盒翻盖玻璃纸拉线
(以下简称) “硬盒翻盖”
25×(69+25) 全包装
25×(69+25) 硬盒翻盖
25×(72.5+27.5) 全包装
25×(72.5+27.5) 硬盒翻盖
25×64 全包装(没有过滤嘴的光支烟)

产地零售价格、卷烟出厂价格信息的采集
第六条 计税价格信息采集的范围包括卷烟生产企业生产的所有甲、乙、丙类卷烟。
第七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零售单位,为税务机关选择的地产卷烟产地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
第八条 地产卷烟产地零售价格分别在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省会城市(含计划单列市)和所在地市、县(区)城区选择的零售单位采集。
第九条 卷烟生产企业生产的,并在所在地市、县(区)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甲、乙、丙类卷烟的产地零售价格由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采集。
第十条 卷烟生产企业生产的,并在本省会城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甲、乙、丙类卷烟,省会城市的产地零售价格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含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国家税务局)负责采集。
第十一条 每一负责产地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的国家税务局,必须选择3个以上零售单位作为产地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
第十二条 卷烟产地市场零售价格采集计算方法。
(一)卷烟产地市场零售价格以零售单位销售的条装卷烟(200支)为计量单位进行采集。
(二)负责产地零售价格信息采集工作的国家税务局,应将卷烟市场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零售的所有地产卷烟,分牌号、规格逐一按各自的销售数量和销售收入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出每一牌号、规格地产卷烟的条装平均零售价格。
第十三条 生产企业生产的专销省内其他地区而本地区不作销售的甲、乙、丙类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没有该牌号卷烟产地零售价格的,生产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应及时通报省级国家税务局,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在省会城市负责采集。省会城市也没有该牌号产地零售价格的,可由省级国家税务局通知卷烟专销地国家税务局,由卷烟专销地国家税务局采集,并将采集结果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生产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采集结果的具体传送时间可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自行制定。
第十四条 生产企业生产的专销省外地区而本地区不作销售的甲、乙、丙类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没有该牌号卷烟产地零售价格的,生产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应及时通报省级国家税务局,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在省会城市负责采集。省会城市也没有该牌号产地零售价格的,可由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负责与卷烟专销地的省级国家税务局联系,由卷烟专销地省级国家税务局采集,并将采集结果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采集结果的具体传送时间由有关省级国家税务局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除了负责采集卷烟市场零售价格信息外,还需要采集本地区卷烟生产企业生产的所有牌号、规格甲、乙、丙类卷烟的出厂价格等其他信息(详见《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式样见附件1)。这里的出厂价格是指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的实际出厂价格(不含增值税)。

卷烟计税价格信息的报送程序
第十六条 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将采集的所有牌号、规格甲、乙、丙类卷烟的产地零售价格、卷烟生产企业制定的所有牌号、规格甲、乙、丙类卷烟的出厂价格等信息,填报《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式样见附件1)、《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表》(式样见附件3)、《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汇总表》(式样见附件4)在本地区省级国家税务局规定的报送时限内,上报省级国家税务局。具体报送时间、程序、方式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自行制定。
卷烟生产企业生产的所有牌号、规格的甲、乙、丙类卷烟,不论其消费税计税价格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标准,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必须将本地区卷烟生产企业生产的所有牌号、规格甲、乙、丙类卷烟全部价格信息如实填报上述表格上报省级国家税务局。
第十七条 省级国家税务局应将本地区各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的1月~12月所有牌号、规格甲、乙、丙类卷烟的产地零售价格与省会城市采集的1月~12月所有同牌号、规格甲、乙、丙类卷烟的产地零售价格加权平均,汇总填写《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汇总表》(式样见附件4)、《甲、乙类卷烟零售价格信息采集汇总表》(式样见附件5),以及《卷烟生产企业经济调查汇总表》(式样见附件2)和填写《甲、乙类卷烟计税价格申报表》(式样见附件6),并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省级国家税务局汇总的本地区所有牌号、规格甲、乙类卷烟的价格信息,不论其消费税计税价格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标准,必须全部如实汇总填报上述表格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第十八条 新牌号卷烟,自试销之日起1年内,国家税务总局暂不核定计税价格。1年试销期满后,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送。新牌号卷烟的管理,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自行制定办法。
新牌号卷烟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新牌号商标卷烟(不含旧牌号新规格)。
第十九条 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了计税价格,在核价当年计税价格又需要调整的甲、乙类卷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核实后,提出调整意见,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一)单一牌号卷烟产地零售价格下降时间持续6个月以上;
(二)产地零售价格下降20%以上。
第二十条 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了计税价格,生产企业已经停止生产的各牌号、规格甲、乙类卷烟和因价格变动导致卷烟征税等级发生变化的甲、乙、丙类卷烟,省级国家税务局必须在报送资料的备注栏中注明。
第二十一条 生产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以下资料:
(一)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式样见附件1)。
(二)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表(式样见附件3)。
(三)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汇总表(式样见附件4)。
第二十二条 省级国家税务局报送以下资料:
(一)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汇总表(式样见附件2)。
(二)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汇总表(式样见附件4)。
(三)甲、乙类卷烟零售价格信息采集汇总表(式样见附件5)。
(四)甲、乙类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申报表(式样见附件6)。

卷烟计税价格的审批
第二十三条 甲、乙类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
第二十四条 丙类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核定。但因核定丙类卷烟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导致丙类卷烟的征税类别发生变化的,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二十五条 凡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了计税价格的甲、乙类卷烟,在新的核价通知下达之前,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原核定的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待新的核价通知下达后再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于每年3月1日正式下达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新的计税价格执行时间为当年3月1日起至次年2月28日止(闰年顺延到2月29日)。计税价格一经确定,除发生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原则上在执行期限1年内不再调整。
第二十七条 省级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补充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及说明。(略)
2.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汇总表及说明。(略)
3.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表及说明。(略)
4.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汇总表及说明。(略)
5.甲、乙类卷烟零售价格信息采集汇总表及说明。(略)
6.甲、乙类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申报表及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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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财务管理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 财政部


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财务管理办法

1988年11月14日,国家教委 财政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勤工俭学财务管理是校办企业(含工厂、农场、商店、饮食、服务、修理等,下同)和学校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加强勤工俭学财务管理,管好用好各种资金,对促进勤工俭学的发展,改善校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都有积极的作用。
各级勤工俭学主管部门及学校要加强对学校勤工俭学财务工作的领导,要有一名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工作。各级财政、税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勤工俭学财务管理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三条 校办企业要设置财会机构或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单独设置帐目,独立核算盈亏,并根据勤工俭学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按时编报财务计划、会计报表,做好年终决算。
第四条 校办企业要实行财务岗位责任制,加强成本核算和资金管理,搞好收益分配,为生产经营和管理改革服务。
第五条 校办企业停办、破产、合并时,其各项财产和资金首先冻结,并登记造册,编制会计报表,由学校提出处理意见,经审计后报上级勤工俭学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处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收缴和平调,不得私分或变相私分。
第六条 勤工俭学的财务管理,必须坚持增收节支原则。在生产经营、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讲究效益。
勤工俭学的财务工作,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国家有关的经济法规。
第七条 学校开展勤工俭学的资金,主要依靠内部积累逐步解决。初办时期或临时发生周转困难时,教育主管部门可在本系统内适当调借教育事业费或商由财政部门和银行借贷解决。
第八条 各级勤工俭学管理部门要建立勤工俭学发展基金,支持校办企业的发展。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九条 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小型企业为200元、中型企业为500元、大型企业为800元)以上的生产工具、设备、房屋、建筑物及生活设施,以及勤工俭学所占用的土地、山林和水面等均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条 校办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做到有物、有帐、有卡,帐物、帐卡、帐帐相符,定期盘点、清查。对盘亏、盘盈、损失等,必须查明原因,按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校办企业的固定资产出售、调出、报损、报废,必须由企业负责人、技术人员共同审查鉴定后,报请学校主管领导和勤工俭学主管部门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或转让。
第十二条 校办企业在用固定资产,除地产外,均应按年计提折旧费和大修理基金,按月摊入生产成本。提取的折旧费、大修理基金与出售固定资产回收的资金和报废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等,必须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技术改造和固定资产的大修理,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章 流动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流动资金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用于购买原材料和燃料、低值易耗品、储备商品、支付工资、费用等开支的周转资金。
第十四条 校办企业必须加强经营管理,合理使用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校办企业应按有关规定核定流动资金定额。流动资金使用情况应作为考核校办企业效益指标之一。规模较大的校办企业,还可进一步实行储备资金、在产品资金、产成品资金和销售过程占用资金等的分项定额管理。
第十五条 校办企业必须加强库存材料、在产品和产成品的管理。建立健全计量、检验、收发、领退、保管和清查盘点等制度,防止丢失、损坏。发生亏损、丢失、损坏等情况,应查明原因,按规定经批准后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加强结算资金的管理。各企业对暂收、暂付、应收、应付、备用金等往来款项,要建立必要的清算手续和制度,加速资金周转。

第四章 成 本 核 算
第十七条 校办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加强成本核算,严格成本管理。要不断降低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减少废品损失,提高设备利用率,节约各项费用支出,不断降低产品成本。
第十八条 校办企业的成本开支范围及核算办法,按国务院颁布的成本管理条例和财政部颁发的有关实施细则执行。主要包括:为制造产品而耗用的各种原料、材料、外购件、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工时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维修费、租赁费、废品损失费、企业管理费以及销售商品发生的运输费、包装费、广告费等。
成本核算必须划清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在产品成本与产成品成本的界限。不得将基本建设支出、专用基金支出、营业外支出等不属于成本范围的费用挤入成本。
第十九条 学校的各种经费支出,或学校使用校办企业的材料、产成品、加工工时及维修劳务等,都不得挤入成本,要按所耗料、工、费,合理计价冲抵当年应缴学校的教育事业基金。
校办企业与学校共用的水、电、暖等项费用开支,应由双方按实际消耗情况合理分摊。
第二十条 学校应加强对校办农场等农副产品的成本核算。对收获的农副产品要全部作价入帐,出售或自用要计价出帐,及时反映财务收支。
第二十一条 校办企业必须切实做好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对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均以原始凭证为依据;建立健全物资管理制度;建立生产工时记录;制定和修订各项消耗定额;完善内部结算办法;企业内部的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及劳务供应,应建立厂内计划价格,并完善各种计量、检测设施和制度。
有条件的企业要按品种、按批量或按工号核算实际成本,严格执行成本开支范围,使成本核算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二十二条 师生参加生产劳动,可提取假定工资计入成本。提取的假定工资交给学校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或作为校办工厂的周转金。

第五章 收益分配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勤工俭学收益,在保证发展生产的前提下,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师生员工福利及奖励。勤工俭学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取少量统筹基金。
收益分配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国家、集体、个人三兼顾及有利于事业和生产发展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本着发展生产、培植财源的原则,正确处理积累与分配的关系,给校办企业留足生产发展基金,增强企业后劲。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及重大技术改造实施时期,应适当扩大生产发展基金比例;在生产达到一定规模后,逐步扩大事业发展基金、师生福利和奖励基金的比例。
第二十五条 收益的使用
一、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扶持中小学发展勤工俭学,开展业务活动及奖励。
二、教育事业基金主要用于发展教育事业,改善办学条件和师生员工福利待遇。
三、企业留利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改善生产条件、校办企业的集体福利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除国家明文规定外,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口向学校或校办企业乱摊派款项。
第二十七条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不得因学校有勤工俭学收入而减少应拨的教育事业经费。
第二十八条 学校勤工俭学活动纳税和减免税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财 会 队 伍
第二十九条 校办企业财会人员要按财政部门规定配备并保持相对稳定。调动财会人员工作时,应征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条 勤工俭学管理部门要会同财税部门有计划地培训财会人员,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 校办企业要建立、健全会计专业人员的业绩考核制度,凡符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的应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二条 校办企业要加强财会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树立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的思想作风,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第七章 财 务 监 督
第三十三条 校办企业要按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审计制度,杜绝不正当的开支和不正当的经济活动。
第三十四条 校办企业的财会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和各项财务会计制度,严格履行财务会计职责,对一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及时提出意见,直至反映到上级勤工俭学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发挥财会人员的监督作用。
各级勤工俭学主管部门应对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给予支持和表扬。
第三十五条 在实行经济承包、确立承包指标、核定奖惩等事项时,均应事先进行财务核算和内部审计。
第三十六条 校办企业负责人调离工作时,应先审计,后离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办法,报国家教委、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珠江流域综合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珠江流域综合规划的批复


颁布日期:1993.05.23



国务院关于珠江流域综合规划的批复
(1993年5月23日 国函[1993]70号)
水利部:
原全国水资源与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呈送珠江流域综合规划审查意见
的报告》收悉。国务院同意对珠江流域综合规划的审查意见。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
下:
一、珠江流域的防洪问题比较突出,洪灾主要集中在人口稠密、经济发达的中
下游地区和珠江三角洲。根据珠江流域的特点,防洪规划采取“堤库结合,以泄为
主,泄蓄兼施”的方针是适当的。同意规划中确定的广州、南宁等重要城市以及西
江、北江、东江中下游和珠江三角洲等重要地区的设防标准和防洪(防潮)对策。
同意在加固现有堤防工程,适当提高防洪能力的基础上,结合水电、航运、灌溉、
供水等综合开发利用,在上、中游建设飞来峡、龙滩、大藤峡、百色等大型水利水
电工程。同意规划选定的水利枢纽、水电站所设定的防洪库容。鉴于大藤峡水库对
于控制西江洪水,解决西江中、下游及珠江三角洲防洪具有重要作用,防洪库容规
模要在可行性报告中进一步分析论证,合理选定。同意规划中选定的治涝标准和措
施,进一步治理低洼地区的涝灾。对柳州市的防洪问题,应在规划中提出要求。
二、同意航运规划主要干支流的通航标准,近期要加快西江航运干线的建设,
并对西江的主要支流、北江干流、东江干流及珠江三角洲的主要入海水道等进行重
点整治,改善航运条件,适当提高通航标准;对广州、南宁以及沿江、沿海的重点
港口进行扩建、配套,提高吞吐能力。
西江是中南和西南地区对外的重要水运通道。对红水河上建设大型水电工程形
成的碍航设施,要本着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恢复航运。
三、西江干流(南盘江、红水河、西江干流大藤峡至高要河段)、北江干流、
东江干流以及西江主要支流北盘江、柳江、郁江、桂江、贺江十条主要河流(河段
)水电梯级开发规划,要有计划地实施,并要注意梯级间水位的衔接,兼顾航运。
同时,应积极扶持山区、贫困地区,开发中小河流的水能资源,促进山区经济发展

四、珠江流域是我国粮食和亚热带经济作物的主要产区,必须坚持不懈地搞好
农业和水利的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同意流域内主要地区的
灌溉规划。要大力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抓好灌区续建、配套,充分发挥现有工
程的灌溉效益,增建一批大中型蓄水、引水、提水骨干工程,积极发展新灌区。
五、流域综合规划要将解决城乡饮用水问题放在重要位置。同意近期内按照城
市供水水源规划,解决缺水城市供水不足的问题。基本解决农村人畜饮水的困难,
重点解决好岩溶地区群众饮水的问题。
六、珠江流域水土流失问题比较严重,特别是上游贫困山区,要下大力气搞好
水土保持,大力推广以小流域为单元的综合治理,推进流域防护林体系建设,改善
流域生态环境,解决水土流失问题。原则同意水土保持规划,要把郁江、浔江及南
、北盘江中上游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列为国家重点防治区,加快水土流失治理。流域
的治理要与开发利用紧密结合起来,要积极推进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的建设。
七、珠江干流和主要支流的一些河段的水质污染问题日趋严重,必须严格控制
污染源,依法加强水资源保护,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近期要重点保护城市的
水源地。原则同意规划提出的水资源保护的目标以及防治水质污染的主要措施。要
贯彻“谁造成污染,谁承担治理责任”的原则,抓紧实施。
八、珠江河口治理、海涂围垦和综合开发与这一地区经济发展有着十分密切的
关系,要抓紧编制珠江河口开发规划。请水利部会同国家计委等有关部门和广东省
尽快开展工作。围海造田不能一哄而上,盲目围垦。要按规划进行,围垦的土地不
得随便转让。河口的治理开发必须有利于泄洪、维护潮汐吞吐、便利航运交通、保
护水产、改善生态环境。
九、同意渔业和旅游开发规划。在流域综合治理开发中,要注意保护鱼类资源
,积极发展旅游业。
十、同意规划选定的近期工程项目。防洪工程包括重点防洪城市及主要河段的
堤防工程和飞来峡、大藤峡、百色、长洲、柴石滩、榕江、思贤滘等水利枢纽;航
运工程包括西江航运干线的建设、主要通航河道的航道整治、港口建设以及贺江、
滃江闸坝复航工程等;水电工程包括天生桥、龙滩等大型水电站,以及主要干支流
规划的中型水电站。以上工程项目要根据国家与地方的需要和可能,统筹安排,分
期实施。对促进流域经济发展,具有防洪、供水、水电、航运、灌溉等综合效益,
并已列入“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的重点工程,要优先安排。大藤峡水库和柴石滩
水库要争取早上。
十一、这次批准的珠江流域综合规划,是今后珠江流域综合开发利用、资源保
护和水害防治活动的基本依据。在实施中,要根据流域内社会经济发展和流域治理
开发的进展进行修订。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根据流域综合规划,抓紧编制与其相适
应的区域和专业规划,并按有关程序上报批准。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要各负其责,团结治水,认真组织实
施规划。水利部及珠江水利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要
切实加强全流域水资源和珠江河口地区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强化流域的宏观管理和
监督作用。流域内各省、自治区要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


文号:[国函[1993]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