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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商业企业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0 01:24:36  浏览:86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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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商业企业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试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商业企业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试行)

1990年2月17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家关于评选质量管理奖的有关规定,根据中药商业的特点,评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商业企业质量管理奖企业,以鼓励全国中药商业企业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县(含县)以上经营中药的商业企业均可参加本办法规定的评选活动。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质量管理奖每年评选1次。获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质量管理奖满五年的企业,由企业重新申报、评审。

二、获奖条件
第四条 质量管理奖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积极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和《中药商业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已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质量管理先进的企业。
2.在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曾获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的企业(包括1988年底以前获国家医药管理局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的企业)。
3.近两年(即24个月)无重大质量、人身、火灾、爆炸、失盗等事故(按劳动人事部门及有关部门规定)。
4.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商业企业质量管理奖评选条件细则(试行)》(总分为500分)进行逐条检查、打分,得分在400分以上的企业。
评分办法:逐条进行。实际得分等于每条规定标准分×得分系数。得分系数分六个等级,分别为0,0.2,0.4,0.6,0.8,1.0。每个系数的含义如下:
1.0:按规定要求内容做得很好。
0.8:做得较好,但有的地方需要改进。
0.6:按规定要求内容,基本合格。
0.4:按规定要求内容,还需做大量的工作。
0.2:刚刚开始做。
0:尚未动手做。
例如:该条标准分为4,得分系数为0.6,实际得分为4×0.6=2.4,然后,把各条实际得分进行汇总。

三、评选程序
第五条 申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质量管理奖,先由企业申报。申报企业必须首先进行自我诊断、检查,申报时需附自我诊断、检查报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药材(医药)公司审查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商业企业质量管理奖评选条件细则(试行)》组织预审,对申报企业进行检查、评分,在总分400分以上的企业中,推选出1个最好的企业,附验收、评分报告,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定。采取1年审批1次的办法。
第六条 凡申报企业,必须提供3份完整的资料,即:
(1)本企业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贯彻《中药商业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经验总结;
(2)保证商品质量的整套规章制度的目录清单;
(3)近、中期保证商品质量的规划。
同时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商业企业质量管理奖申报表》。
第七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审定。
第八条 质量管理奖是质量管理方面的最高奖励。评选时,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宁缺勿滥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违者取消其参加评选资格。

四、奖 励
第九条 荣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质量管理奖的企业,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授予质量管理奖称号。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五、附 则
第十条 荣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质量管理奖的企业,要随时接受有关上级机关的检查。如发现低于评奖时条件者,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评奖条件者,撤销质量管理奖称号。
第十一条 本办法于1990年3月起试行。解释权归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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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与法治

《方圆》月刊1999年第11期
  我在美国留学时的房东是位知名度很高的法学教授。有一次他开
车经过路口,因前面左转弯的大货车挡住他的视线而“闯”了红灯,
被警察“拿下”,当即给了张传票让他去交通法庭接受处罚。第二天,
我跟他一起去了法院,主要想亲身感受一下美国的审判。在法庭上,
这位老先生很认真地向法官解释了当时的情况,但法官最后还是判他
交付全额罚款——50美元。回家路上,我问他这法院里有没有他的学
生,他说有。我便问他为何不找学生帮忙,他说那不值得,也有失身
份。一位著名的老教授,可以坦然地为50美元在法庭上为自己辩解,
却不愿意去找学生帮个小忙。我不由想到,倘若此事发生在中国……
  时下,我们中国人很讲“关系”,据说还成了“学”,弄得一些
有学问没学问的人忙着编写有关“关系学”的书,而且很有“卖点”。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也就形成了一种习惯,无论办什么事情都要找“
关系”,升官要找“关系”,做生意要找“关系”,去医院看病要找
“关系”,上学读书要找“关系”,开车违章要找“关系”,到法院
打官司就更要找“关系”……似乎一旦没有了“关系”,很多人就都
不会活了。真是可怕!毋庸讳言,“关系”目前在我们的社会中确实
挺有用场。于是,许多人千方百计不屈不挠地编织着各种各样的“关
系网”,或者体验着“网上生存”的艰辛,或者享受着“网上世界”
的便利。但是请勿忘记:“关系”本身也是有成本的,“免费上网”
只是一句广告词!君不见:有人为拉“关系”误了诸多正事,也有人
凭借“关系”率先富了起来。说句特别俗气的话:没钱没利,哪有什
么“关系”!诚然,人们生活在社会中,就会面临各种各样的关系,
而且这关系就会有好坏亲疏之分。其实,法律并不否认关系,因为法
律不过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但是,法律不会承
认那种开“后门”走“小道”的“关系”,因为这种“关系”恰恰是
法治的大敌。法治的精神就在于一切依法办事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而“关系”的后面总掩盖着某种“特殊待遇”。对一个国家来说,“
关系”盛,则法治衰。
  各位同胞:为了祖国的法治,请您远离“关系”!

关于继续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决议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继续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决议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4月2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全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报告》及省人大常委会视察组《关于对武汉、恩施等8个市、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视察报告》。会议认为,1988年全省各级
人民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指示精神,以及省人大常务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决议》,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是,对所取得的成绩不能估计过高。目前,
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数量仍呈上升趋势,资金筹措和再就业难的问题依然突出。全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形势十分严峻,任务艰巨。为了继续做好这项工作,特作如下决议:
一、进一步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改进作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不仅是现实的紧迫问题,也是关系长远的战略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着眼,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组
织领导措施,继续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将这项工作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分析和研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中的各类问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从解决实际问题入手,明确工作目标,加强督导检查,切实保证各项政策、措施落
到实处。
二、加大资金筹措的力度,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央的要求,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千方百计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落实到位。要坚持“三三制”和分级负担筹资原则,调整财政预算支出结构,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
生活保障资金优先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对社会筹集和企业自筹确有困难的部分,财政要给予保证。要建立健全企业筹资能力的评估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挖掘潜力,自觉落实自筹资金。对社会筹集部分,在强化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力度的基础上,广开社会筹资渠道。要严格筹措资金
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
三、大力发展经济,努力拓宽就业渠道。加大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的力度,加强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开拓新的就业领域,是做好再就业工作的根本途径。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下岗职工再就业与深化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结合起来,扩大内需,开拓
城乡市场,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和第三产业,有计划地组织下岗职工开辟新的就业门路,提高再就业率,实现全省再就业的总体目标。
四、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再就业工作,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力度和社会承受能力之间的关系,加强宏观调控,注意统筹协调,规范职工下岗程序,控制下岗总量。企业也要考虑社会的承受能力,认真贯彻国家有关不安排夫妻双方同时下岗等政策规
定。要抓紧制定有关再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再就业予以准确界定,对劳动关系的处理予以规范,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促进市场就业机制的形成。要建立和健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各项制度,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中心”的工作;要加大劳动力市场建设和管理的力度
,根据社会需求和有关政策要求,尽快制定落实有关再就业培训、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方面的工作计划和责任制。
五、做好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落实各项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企业都要认真做好再就业的宣传教育工作,大张旗鼓地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宣传再就业先进典型。通过宣传和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各项措施深入人心,促使全社会共同做好
这项工作。要引导下岗职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工商、税务、城建、金融等部门要进一步落实中央和地方有关安置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措施,真心实意地帮助解决再就业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社会各界都应关心和支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多为他们办实事,排忧解难,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通过听取工作报告、检查、视察和调查等形式,继续加大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监督力度,督促和支持各级人民政府扎扎实实地做好这项工作。



199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