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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中国海监”飞机登机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56:53  浏览:90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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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中国海监”飞机登机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修订“中国海监”飞机登机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2年3月27日,国家海洋局

各分局、中心、研究所,海洋出版社,海洋学校,海南省海洋局:
根据当前形势发展对安全保卫工作提出的要求,对国海保(88)018号《关于“中国海监”飞机登机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原国海保(88)018号文同时废止。

“中国海监”飞机登机暂行规定
一、为保证“中国海监”飞机顺利执行海上巡航监视、执法管理、科学试验、调查和技术服务等项任务,防止人为意外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二、做好登机人员的审查工作
1.对登机人员实行登机人员所在单位部门政审、主管单位(承担任务的单位)保卫部门把关、国家海洋局批准三级审查办法。
2.执行飞行任务一个月前,主管单位业务部门应将使用“中国海监”飞机计划(任务、参加单位和人数、飞行次数、时间和使用机场等)通知本单位保卫部门。
3.参加执行任务的单位(含局外单位),在登机人员进入机场前二十天必须完成政审,并将登机人员政审表和一寸免冠照片(两张)报主管单位保卫部门复审。登机人员政审表必须加盖本单位党委、保卫部门印章,并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主管单位保卫部门提前十天写出审查报告连同登机人员政审表报局保卫部门。局保卫部门审查并拟出批复意见,送指挥中心、人劳司、管理监测预报司会签后,由局办公室审批签发。主管单位保卫部门按照批复意见通知登机人员所在单位并办理登机证。派出登机人员单位如不按期办理登机审批手续,保卫部门概不补办,已办理登机
审批手续的人员,不得自行更换。
4.登机人员必须政治可靠、作风正派、业务熟练,能独立完成本职工作,身体素质能适应空中飞行。派出单位的主管领导对登机人员应亲自把好政治、业务、身体素质关。政治审查按中办(82)26号文件执行,重在现实表现。严格防止因把关不严造成劫机、炸机等严重事故;严格防止照顾关系、拼凑人数、不考虑身体素质、不注重完成任务等倾向;严格禁止与任务无关人员搭乘。
5.“中国海监”机组人员的审查,由中国飞龙专业航空公司负责。
三、登机证只限于持证者本人执行本项任务时使用,不得擅自涂改或转交他人使用。登机人员对登机证要妥善保管,不慎遣失时应立即报告发证部门。本项任务完成后,主管单位保卫部门负责将登机证收回、注销。
四、安全检查制度
1、主管单位保卫部门负责登机前的安全检查。安全检查项目:(1)登机人员和登机证是否一致;(2)是否带有易燃易爆物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3)是否带有与工作无关的刀具、嚣械、枪支弹药等。
2、凡是带上飞机的仪器设备,装机前由使用仪器设备单位领导负责检查把关,主管单位保卫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五、登机人员上机后,按规定位置进行作业,严格禁止进入驾驶舱。
六、主管单位保卫部门积极配合主管业务部门,做好每个航次的空勤技术编组工作,推选或委派空勤作业组长负责空中技术指导,并协助机长做好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
七、主管单位业务部门要建立“航空日志”。对登机人员姓名、工作单位、工作情况及飞机起飞时间、转向点、飞行高度、气象条件等作详细记录。
八、各主管单位的保卫部门,每季度要分析一次空中防线工作形势,了解和掌握登机人员政治思想情况,对经常登机执行任务的人员,按照空勤人员条件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查,并将情况向本单位党委和上级保卫部门报告,如有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
九、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国家海洋局办公室。
登机工作人员政审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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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 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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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 │ 性 别 │ │ 年 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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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出身│ │本人成份│ │ 职 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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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何时参加│ │何时入党│ ┃
┃ │ │工 作│ │ (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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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籍 贯 │ │ 民 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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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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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 ┃
┃人 │ ┃
┃政 │ ┃
┃治 │ ┃
┃思 │ ┃
┃想 │ ┃
┃及 │ ┃
┃现 │ ┃
┃实 │ ┃
┃表 │ ┃
┃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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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 ┃
┃庭政│ ┃
┃成治│ ┃
┃员情│ ┃
┃及况│ ┃
┃主 │ ┃
┃要 │ ┃
┃社 │ ┃
┃会 │ ┃
┃关 │ ┃
┃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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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年龄│ │职务│ │家庭│ ┃
┃爱 │ │ │ │ │ │ │出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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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文化│ │政治│ │民族│ │本人│ ┃
┃ │程度│ │面目│ │ │ │成份│ ┃
┃情 ├──┼────┴──┴───┴──┴─────┴──┴─────┨
┃ │工作│ ┃
┃况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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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 │ ┃
┃出 │ ┃
┃单 │ ┃
┃位 │ ┃
┃保 │ ┃
┃卫 │ ┃
┃部 │ ┃
┃门 │ 盖 章 ┃
┃意 │ ┃
┃见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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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 │ ┃
┃出人│ ┃
┃单审│ ┃
┃位批│ ┃
┃党意│ ┃
┃委见│ ┃
┃及 │ ┃
┃主 │ ┃
┃要 │ ┃
┃负 │主要负责人签名 党委盖章 ┃
┃责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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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1.此表由派出登机工作人员单位负责填写,一式二份。 ┃
┃ │2.此表于登机工作前二十天送达主管单位保卫部门,主管单位保卫部门┃
┃ │ 提前十天报送局保卫处。 ┃
┃明 │3.此表不能作登机证明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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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地驻京办事机构清理整顿工作和加强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地驻京办事机构清理整顿工作和加强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地驻京办事机构清理整顿工作和加强管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地驻京办事机构清理整顿工作和加强管理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1988年6月和10月先后发出关于对外地驻京办事机构严格审批加强管理和进行清理整顿的明传电报后,各地人民政府十分重视,对本地区在京设立的办事机构进行了清理整顿并加强了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目前,除江西、青海两省正在清理整顿尚未报送材料
外,其他二十七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已向国务院办公厅报送了材料。据上报的材料统计,在京设立的办事机构有三百零九个,其中经国务院批准的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按国务院规定批准的驻京办事处、联络处九十三个,未经批准的二百一十六个。对未经批准的驻京办事机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撤销七十九个,其余要求继续保留。总的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经过批准设立的驻京办事处、联络处的管理是重视的。大多数驻京办事处、联络处在开展业务工作、控制人员编制、加强内部管理等方面,是做得比较好的。在去年北京发生的动乱和反革命
暴乱中,驻京办事处、联络处绝大多数干部、职工表现也是好的。为协同各地进一步做好驻京办事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加强对驻京办事机构的管理,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要求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的处理意见
(一)继续贯彻国务院指示精神,外地设立驻京办事机构的范围原则上不再扩大。未经批准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要坚决撤销;符合条件的要履行审批手续。
(二)决定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从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在三个月内撤销机构,撤回人员,在此期间不得以驻京办事机构名义进行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加强领导,做好善后工作。今后,各地未经国务院或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一律不得自行批准在京设立办事机构。


二、进一步加强驻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
(一)驻京办事处和联络处是派出单位驻北京的办事机构,其人事、行政管理、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由其派出单位或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管理。除内蒙古、新疆、西藏三个自治区驻京办事处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驻京办事处的党团生活,仍由国务
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京联合办事处归口协助各地管理。驻京办事处和联络处的行政事务工作,应遵守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负责联系和协调驻京办事机构的工作。
(二)驻京办事处和联络处的业务工作应以促进本地区、本企业的经济发展为重点,主要承办本地区、本企业需要向国务院有关部门联系办理的业务工作,同北京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业务联系、经济技术协作等事项。
(三)加强对驻京办事机构的编制、人员配备和户口管理。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的行政编制不超过十五人,其他办事处和联络处行政编制不超过七人。驻京办事机构的事业编制,由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掌握,只限在该办事机构所属内部招待所使用。
2.驻京办事机构需要的工勤服务人员,原则上从北京市招用,必须配备的少量骨干,可由派出单位选派,也可在北京市选调。在北京市招用人员,按北京市有关用工的规定办理。
3.驻京办事处和联络处中各地选派的人员,在规定的行政编制以内的,可申报北京市常住户口,以所在办事处和联络处为单位,由驻地公安派出所按集体户口进行管理;人员调离,应将户口迁出北京市。上述户口的迁入迁出,由北京市公安局户籍处审批。
(四)派出单位要加强对驻京办事机构的管理。
1.制订和完善驻京办事机构管理的规章制度,对其行政、业务工作和人事、财务、安全保卫、房屋基建管理及接待服务等项工作,都要明确职责和考核标准,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切实加强对驻京办事机构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对工作人员要经常进行教育、考察,对不适合在驻京办事机构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整。
(五)驻京办事机构的工作联系面广,独立性大,政策性强,各驻京办事机构要十分注意加强自身的建设和内部管理。
1.自觉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搞好精神文明建设,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建立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努力把本单位建设成为精神文明的先进单位。
2.各级政府的驻京办事机构一律不得经商办企业,已开办的企业要立即撤销。
3.驻京办事机构附属的招待所为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要照章登记,依法纳税,认真执行有关的财经制度。
4.各驻京办事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建立健全保密工作制度。



1990年7月9日

萍乡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联络)处有关管理规定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萍府办字[2003]51号

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联络)处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政府各驻外办事(联络)处:
根据市政府领导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驻外机构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驻外机构的窗口、桥梁等作用,促进萍乡经济发展,现将《萍乡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联络)处有关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萍乡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联络)处有关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市政府各驻外办事(联络)处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扩大对外开放工作中的“窗口、桥梁、纽带、抓手”作用,努力促进全市外向型经济发展,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工作职责和要求
1、各办事(联络)处要按照“三定”方案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以招商引资为主要职责,积极为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的发展服务,努力发挥“招商引资常年工作站”的作用。要大力宣传、推介萍乡,提高萍乡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加强同驻地的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的联系,加强与港、澳、台、侨胞和驻地知名人士的联系与接触,积极为我市及有关部门(县区)在当地的招商引资活动做好客户联络、信息传递、项目协调和接待服务工作,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招商引资任务。
2、各办事(联络)处要建立健全信息网络,扩大信息联系点,围绕我市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了解所在地党委、政府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和重大经济社会活动的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反馈信息,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和咨询服务。
3、各办事(联络)处要做好接待服务工作,提高接待服务水平。完成市委、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4、各办事(联络)处应定期按月、季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汇报招商引资、对外联络等方面的工作情况。每年6月底和12月底报送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遇有重要情况应按规定及时向市领导和市政府办公室汇报。
5、市政府每季召开一次驻外办事(联络)处主任联系会,由各办事(联络)处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市政府领导部署工作。
6、各办事(联络)处的工作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请假应执行有关规定。各办事(联络)处负责人因事回萍乡应及时与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办公室联系。
二、劳动人事管理
1、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各办事(联络)处科级人员的职务任免,由市政府办公室党组考察、研究决定,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后由市政府办公室任免。一般工作人员配备由各办事(联络)处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办党组研究决定。今后驻外机构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随调家属。
2、各办事(联络)处确因工作需要,聘请或雇用临时工作人员,由办事(联络)处确定人选后,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聘雇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的,要及时解聘或解雇。
3、各办事(联络)处下属的经济实体确需调进人员,由办事(联络)处确定人选,经政府办公室党组同意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4、各办事(联络)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搞好考核工作。凡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违反党纪、政纪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财务管理
1、各驻外办事(联络)处的包干经费由市财政直接划转,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节余留用,超支不补,市政府办公室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和审计工作。
2、各驻外办事(联络)处必须加强财务管理和经费核算,严格掌握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按要求配备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应按财务制度和《会计法》理财,对不符合规定的各种支出,应拒绝报销或支付。
3、及时编报年度预算计划和季度报表。在每季末按预算内、预算外收支记账、算账,并将报表报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办公室。
4、财务报表时间:季报为4月8日、7月8日、10月8日,年终报表为次年元月8日。报表要求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年终财务报表应附全年预算内、预算外资金执行情况分析,包括:(1)全年经费收支情况;(2)资金增减变化情况;(3)使用效果;(4)存在问题和建议。
5、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对价值在1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进行清理、核实、登记入账,指定专人管理,做到账物相符,防止“跑、漏”现象。固定资产的调拨、转入应报市政府办公室批准,不得擅自处理。
6、有计划地使用资金。对一次性支出5000元以上的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必须先报市政府办公室批准后方能开支。
7、积极开展创收节支,完成和超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创收任务。严禁创收款账外循环,严禁乱补乱贴,全年发放奖金数应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批后执行。
8、市政府办公室对各办事(联络)处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内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
四、经济实体管理
1、各办事(联络)处原则上不准创办经济实体,确有必要,需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2、各办事(联络)处原开办的经济实体,要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如确属资不抵债应依法定程序申请破产。要妥善处理解散、撤销或破产企业的各种遗留问题,能够盘活的有效资产要尽量盘活。
3、各办事(联络)处的新老经济实体,均应做到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