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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工业目标考评奖励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0:15:26  浏览:96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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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工业目标考评奖励办法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府厅发[2004]70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九江市工业目标考评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直属工业集团公司、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工业目标考评奖励办法》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六日

九江市工业目标考评奖励办法

根据中共九江市委、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九江工业崛起的纲要》(九发[2004]11号)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加快工业发展的措施,不断提高运行质量和效益,实现工业三年翻番目标,特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考核范围和奖项设置
考核范围:各县(市、区、山)、市直各工业集团公司(含市民营经济服务局)、市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为企业振兴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厂长(经理);奖项设置:工业发展奖、企业贡献奖、企业振兴功臣奖。
二、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一) 工业发展奖: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市直各工业集团公司;考核指标:工业增加值、销售收入、利税总额、工业招商投资。
评分标准:
1、工业增加值基本分20分:①完成年度目标计12分,每超1个百分点加0.2分,低1个百分点扣0.2分;②按增加值净增额计8分,按年末净增额排位,用位次系数(即第1名为1,其他位次系数间隔0.05,下同)乘以该项分值计分,下降不计分。
2、产品销售收入基本分20分:完成年度目标得基本分,每超1个百分点加0.2分,低1个百分点扣0.2分。
3、利税总额基本分30分:①完成年度目标计15分,每超1个百分点加0.5分,低1个百分点扣0.5分;②按利税总额净增额计15分,按年末净增额排位,用位次系数乘以该项分值计分,下降不计分;③利润总额中盈亏扎差亏损的扣5分,零亏损县增计5分。
4、工业招商投资基本分30分
①当年工业招商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实际进资额计)得15分,每增加500万元加1分,每减少500万元扣1分。
②外资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每达到100万美元(以实际进资额计)加5分。
③工业招商(技改)当年投资当年投产项目3项(单项完成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全部完成得15分,每完成1项得5分,每超额完成1项加4分。
(二) 企业贡献奖:考核对象为市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含中央、省属企业);考核指标及目标: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且比上年增长20%;年实现利润300万元及以上且比上年增长16%;年上交税金200万元及以上且比上年增长20%(出口退税企业剔除退税额计算);
评分标准:
1、销售收入基本分25分:①达到目标要求得基本分,每超1个百分点加0.5分,低1个百分点扣0.5分;②以30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200万元加0.5分。
2、实现利润基本分35分:①达到目标要求得基本分,每超1个百分点加0.5分,低1个百分点扣0.5分;②以3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50万元加1分。
3、上交税金基本分40分:①达到目标要求得20分,每超1个百分点加1分,低1个百分点扣1分;②以年上交税金200万元为基数,当年净增额在500万元以内的,每增加50万元加0.5分;当年净增额在501万~1000万元的加10分;当年净增1001万~3000万元的加15分;当年净增3000万元以上的加20分。
(三) 企业振兴功臣奖:奖励对象为对老企业振兴做出突出贡献的厂长(经理)。
评奖标准:
企业当年完成靠大联大、兼并重组后焕发出新的生机:兼并方当年注入生产资金2000万元以上;或改制后新企业生产规模不断扩大,经济效益显著提高,提供就业岗位高于原企业上岗职工总数的30%。
(四) 对各县(市、区)、市直工业集团公司(局)企业改革工作进行考核。
1、根据各县(市、区)、市直工业集团公司(局)编制的企业改革三年规划,对当年完成规划要求改革任务的县(市、区)、市直工业集团公司(局)授予“企业改革先进单位”,年终在“工业发展奖”考核中另加10分;对未完成当年规划任务的,年终在“工业发展奖”考核中扣5分。
2、当年完成重大靠大联大、兼并重组项目的县(市、区)、市直工业集团公司(局),每完成1户,年终在“工业发展奖”考核中另加5分。
三、有关考核要求及程序
1、工业发展奖按照下达的年度调控目标,以年末市统计局月报统计数据为考核依据,从累计得分中按高分到低分,县(市、区)取前四名,市直集团公司取前一名授奖。
2、企业贡献奖以年末市统计和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从高分到低分取前十名授奖。
3、年度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企业取消获奖资格。
4、各县(市、区)、市直各集团公司在次年3月初前将自评结果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市经贸委申报,中央省属企业自评符合条件的直接向市经贸委申报。
5、市经贸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国税、地税、统计、安监等部门对申报单位及奖项组织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核。
6、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政府对获工业发展奖的县(市、区)前四名分别给予4万、3万、2万、1万元;市直工业集团前一名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获奖企业前10名分别给予5—1万元的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在工业专项资金中拨付。
7、企业振兴功臣候选对象由国企改革办提名,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授予“企业振兴功臣”荣誉称号。被授予“企业振兴功臣”荣誉称号的厂长(经理)未被改制后新企业聘用的由市委、市政府予以适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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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体系,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基字1999第30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是各级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拨付财政资金的依据。
二、编报单位:市属各主管部门及各区县财政局,凡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都要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三、财政性资金包括:
1.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2.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如:土地出让金(地价款)、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四源费;
3.财政预算外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4.其它财政性资金。
四、编制原则:市属各主管部门及各区县财政局编制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对在建项目要优先考虑;新建项目要从项目储备库中挑选。
市和区县两级财政在编制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时,要充分考虑当年各项收入计划。
五、编制程序及要求。
1.各主管部门和各区县财政局每年8月30日前,将按项目建设单位汇总的下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附文字说明),上报市财政局。
2.市财政局与市计委就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控制数、财政投资项目及其当年财政投资额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报市人代会批准。
3.根据市人代会批准的基本建设支出总预算,市财政局向建设单位下达具体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并以此作为拨付财政资金的依据。
六、凡未纳入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建设单位,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
七、财政部门预留财政投资中的工程部分的5—10%工程尾款,在工程竣工决算审批后,进行结算。
八、各区县财政局可设立基本建设专户,对其核算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九、各建设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规定,及时、准确的编报基本建设财务年度报表和季度报表。
十、各级财政部门是负责各级政府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的职能部门。各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在预算执行中,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略)



1999年12月28日

教育部、国家民委关于在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清真食堂、清真灶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民委


教育部、国家民委关于在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清真食堂、清真灶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民委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增强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对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有回、维吾尔、哈萨克、乌孜别克、柯尔克孜、塔塔尔、塔吉克、东乡、保安、撒拉等10个民族群众有清真饮食习惯,禁食猪
肉。据了解,部分地区的一些大中专学校、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还没有设立清真食堂或清真灶,致使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学生和幼儿吃饭困难。有的学校以没有清真食堂为由,拒绝接受符合入学条件的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学生,伤害了少数民族群众的感情。为了贯彻党的民
族政策,切实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现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凡是上述10个少数民族寄宿制中小学和幼儿园,必须建立清真食堂。已经建立清真食堂的要进一步健全制度,加强管理,防止非清真食品进校、进园,严禁在这些学校、幼儿园门口设立非清真食品摊位。
二、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凡在学校进餐的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学生(含教师)达一定规模并已建立食堂的,应单独建立清真灶,设立清真食品专卖窗口,做到有专人负责,专用灶具和炊具,严禁与非清真食品灶具、炊具混用;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师生较少,设立清真食堂或清
真灶有困难的以及已实行学校后勤社会化的学校,也要为他们就餐提供方便。
三、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时,不准以不具备清真餐饮条件为由拒绝接受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学生入学,或因为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师生人数少而不执行有关规定。
四、建立清真食堂和设立清真灶,是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的具体体现,各级教育、民族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积极创造条件,按要求设置清真食堂或清真灶。同时对已经建立的清真食堂和清真灶要严格把关,采取措施继续办好,为少数民族学生在校学习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



200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