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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工作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0:36:37  浏览:84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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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工作规则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黄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黄政〔2004〕40号

《黄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工作规则》已经2004年9月16日市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黄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政府法律顾问组(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组)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根据处理法律事务的需要,从市内聘请法学专家和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组成员。

第三条 法律顾问组成员由市政府法制办提出,报市政府审定聘任,任期与市政府每界任期相同,可连聘连任。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解聘。

第四条 法律顾问组成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为涉及市政府的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重要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三)草拟、修改、审核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签署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

(四)根据需要参与市政府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的洽谈工作;

(五)参与地方规范性文件的选题和草案的咨询论证或起草工作;

(六)承办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重要法律事务。

第五条 法律顾问组的组织联络和日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承担。具体方法是:

(一)对时间要求紧迫的法律事务,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法律顾问组成员进行咨询,并对其提出的意见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供市政府领导决策参考;对情况较为复杂的法律事务,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预先将相关材料送交法律顾问组成员,并根据实际需要,以召开咨询会、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组织咨询、论证,或直接请法律顾问组成员书面反馈咨询、论证意见,而后进行总汇,形成书面报告,供市政府领导决策参考。

(二)市政府对外交往和谈判过程中需要法律顾问组成员参与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通知其参加,直接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第六条 法律顾问组处理的法律事务涉及区、县政府或市直部门的,有关区、县政府或市直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并派员参加有关会议,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七条 法律顾问组处理的法律事务需要有关单位配合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八条 法律顾问组成员履行职责应当遵守市政府工作纪律,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保守秘密。

第九条 法律顾问组成员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本规则规定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 法律顾问组工作所需经费,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年初提出,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在部门年度预算中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则白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市政府法律顾问组名单



黄山市政府法律顾问组名单

张 武 屯溪区政府副区长 法学博士
郑文宾 黄山学院法学教研室主任 硕士研究生
汪晓华 黄山市委党校讲师 硕士研究生
朱继全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长 硕士研究生
王同庆 黄山仲裁委秘书处秘书长 法学学士
唐春飞 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学学士
程邦富 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主任 法学学士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11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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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从土库曼斯坦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


关于禁止从土库曼斯坦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



根据国际兽疫局通报,近期土库曼斯坦暴发口蹄疫。为防止该国的口蹄疫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规定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土库曼斯坦输入偶蹄动物( 包括偶蹄动物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
二、禁止邮寄和游客携带土库曼斯坦的偶蹄动物产品及偶蹄动物的胚胎和精液入境,一经发现,一律做销毁处理。
三、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凡截获来自土库曼斯坦的偶蹄动物(包括偶蹄动物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一律就近销毁处理。
四、请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做好对从土库曼斯坦输入偶蹄动物(包括偶蹄动物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的查禁工作。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1999年6月24日

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的有关规定,以及近日国务院领导关于集贸市场和加油站整顿工作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加油站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工作,减轻纳税人的负担。现就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的有关优惠政策明确如下:
  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加油站外购税控加油机和税控装置,可凭购进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计入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加油站,2002年3月1日前外购税控加油机及税控装置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凭外购上述货物的普通发票,按照该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加油机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购置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其按规定提取的折旧额可在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可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2002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