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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领购前置审批条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21:07  浏览:94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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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领购前置审批条件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领购前置审批条件的通知

国税发[200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税务机关管理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领购的前置审批条件已发生变化。适应这一变化,现就发票领购前置审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文中,明确规定取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经营资格审批”项目。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1号)文件中,“凡申请领购货代发票企业,必须凭税务登记证件和外经贸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并持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政府主管部门开具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货代发票事宜”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纳税人在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领购事宜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领购发票程序办理。
三、今后,凡国务院发布其他有关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文件中涉及发票领购前置审批的,可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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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科技顾问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科技顾问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5]3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人民政府科技顾问聘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

长沙市人民政府科技顾问聘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市人民政府重大科技工作决策中的参谋作用,推动我市科技兴市战略,推进政府科技决策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市人民政府决定聘请科技顾问。为加强对科技顾问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智囊团作用,结合科技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顾问由市人民政府聘请,每届聘请科技顾问20名,聘期3年。主要领域分布为:科技管理与软科学、电子信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医药、资源环保、新能源、现货农业技术、社会发展(公共安全、城市建设)。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


第三条 科技顾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本专业领域的科技发展动态,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一定管理经验和协调能力的院士、教授、高级工程师(教授级);

(二)有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科技顾问工作。


第四条 科技顾问的聘任采取单位推荐,市科技局组织遴选,市人民政府聘任的程序。

(一)有关单位推荐科技顾问时应向市科技局提交《长沙市科技顾问推荐表》。

(二)市科技局收到推荐材料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讨论确定,并颁发聘书。


第五条 科技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以被邀请列席市人民政府有关科技会议和专题研讨会,被邀请参与市科技局组织的咨询认证活动;

(二)了解应邀参与的咨询活动的目的,根据需要可以按规定查阅相关文件资料,认为咨询所依据的信息不充分时可以要求补充相关资料;

(三)对不适宜参加的咨询活动可以申明并拒绝参与;

(四)可以独立为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项提供咨询讼证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科技顾问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认证;

(二)对所知悉的咨询事项资料严守保密规定;

(三)对与科技顾问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咨询事项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四)应积极参与市人民政府邀请参加的咨询活动。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科技顾问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每年划拨科技顾问专项经费,用于组织专家开展各种活动和日常管理。


第八条 市科技局建立科技顾问工作档案,记载科技顾问参与咨询认证的具体情况。


第九条 受聘科技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任或自动解聘:

(一)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咨询认证事务的;

(二)有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咨询认证工作任务,影响咨询认证此项工作进行的;

(四)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

(五)换届时未续聘的。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1999年4月29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批准1997年4月28日外交部副部长唐家璇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