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名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9:40:11  浏览:90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名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名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试行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82号)下发以后,一些地区询问如何确认出境口岸免税店。现将经我局认定的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名单(附后)下发,请据此并根据各免税店
注册的营业执照办理出境口岸免税店的出口退税登记,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名单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候机楼商店免税店
上海虹桥国际机场国际商贸公司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旅客服务公司免税店
民族广西区局旅客服务公司免税店
云南航空公司旅客服务免税商场
天津机场免税店
杭州机场免税商店
厦门国际航空港集团保税品有限公司
福州民航开发公司福州机场免税商店
海南民航局旅客服务公司免税店
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旅客服务公司免税商店
汕头市旅游服务公司机场免税店
湛江市旅游总公司机场免税品商店
中国民航黑龙江省管理局哈尔滨机场免税店
梅州市旅游服务公司梅县机场免税商店
青岛流亭机场免税商店
中国民航湖北省管理局旅客服务公司免税商店
南京机场免税店
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免税商店
成都双流机场免税品商店
郑州机场免税商店
沈阳桃仙机场免税商店
乌鲁木齐机场免税店
贵阳机场免税店
北海机场免税店
广州南航免税品服务部
中国免税品公司北方航空机上免税店
中国免税品公司西南航空机上免税店
上海港国际客运站免税商店
广州港客运服务总公司洲头嘴客运站
大连港客运站免税店
汕头市旅游服务公司港口免税店
黄埔客运站免税店
江门市免税商店
广东省三埠港客货联合运输公司免税商店
肇庆口岸免税品商场
海口港客运站免税店
顺德市容奇港免税店
番禺县口岸服务公司免税商场南沙分店
惠阳澳头港客运站免税店
台山市广海港关前商场
汕尾市口岸免税品商店
斗门县口岸免税商场
鹤山市鹤山港免税商场
威海市旅游公司免税品店
南海市平洲港客运站免税店
天津市塘沽区免税商品供应公司
新会港客运站免税店
高明港客运口岸免税品商店
青岛港客运站免税品商店
厦门港客运站免税店
泉州市外轮供应公司客运站免税品商店
广九火车站旅行服务公司
上海外轮供应有限公司免税店
天津市对外供应免税商店
大连免税品供应商店
广州市外轮供应公司
湛江免税品商店
青岛对外供应总公司免税品店
秦皇岛市对外供应公司免税品商店
连云港市免税品商店
汕头外轮供应免税店
南通对外供应总公司免税店
烟台对外供应总公司免税商店
防城港外轮供应总公司免税商店
泉州市外轮免税品商店
福州外轮供应公司马尾免税品商店
宁波市友谊华侨外轮供应总公司免税店
海口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商店
南京市对外供应总公司免税品商店
镇江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商店
威海市免税品商店
厦门对外供应公司免税商店
日照市对外供应公司免税店
湖北省友谊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店
龙口市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店
营口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店
营口外轮供应公司鲅鱼圈免税店
温州对外供应总公司免税品公司
广东番禺市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店
惠州市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品商店
荣成市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品商店
蛇口工业区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商店
蛇口工业区外轮供应公司赤湾港外供免税店
洋浦外轮服务有限公司免税品商店
深圳市盐田港外轮供应服务公司免税店
八所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店
三亚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店
茂名市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品商店
舟山市对外供应公司免税店
注:以上名单中,凡名称不是免税店的单位,只对其下属免税店符合国税发〔1996〕182号文件规定销售国产品试行退(免)税政策。








1996年11月15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走私罪嫌疑人移送书》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印发《走私罪嫌疑人移送书》的通知
海关总署


依照有关法律程序,海关扣留的走私罪嫌疑人,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究办。为了完备移送手续,经商公安部同意,我署印制了统一的《走私罪嫌疑人移送书》,现分发各关使用。
今后,各关应严格按照《海关法》和《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执行。在向公安机关移送走私罪嫌疑人时,应严格履行移送手续,依照法律程序办理。



1989年4月27日

北京市工业技术振兴项目贷款贴息暂行规定

北京市科技委 市财政局


北京市工业技术振兴项目贷款贴息暂行规定
北京市科技委 市财政局



为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7)69号文的精神,认真组织实施北京市工业技术振兴计划纲要,鼓励承担计划项目单位,挖掘资金潜力,促进科技与生产结合,为振兴首都经济作出贡献,特别是由财政对本计划安排的贷款,给予适当贴息补助。现就贷款、贴息有关事项规定
如下:
一、贴息贷款的适用范围:
1、凡列入本市年度工业技术振兴计划的项目,所需资金(对已享受其他贷款贴息的项目除外)中使用银行贷款部分,经市科委、财政局与有关委办、局、行审核平衡,由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各市分行)发放贷款的,可享受本“规定”的贴息补助。
2、本规定的贷款,暂限于各市分行发放的科技开发(含设备)贷款。
二、贷款的审批与贴息的结付:
1、凡承担本规定第一条范围项目的单位,确需贷款时,经主管局(总公司)核实,提出申请,市科委、财政局会同有关委、办、局审核,确认其贷款额度、期限并下达计划之后,由各市分行审查办理放贷。
2、贴息率:一般第一年最多为项目承担单位向各市分行实付利息的百分之五十;第二年最多为百分之三十。对部分经济效益显著的项目,适当少贴;对社会效益大,承担单位受益少的项目,可适当多贴所需贴息,由单位在项目完成鉴定或验收后提出申请,经主管局(总公司)审核上
报市财政局和市科委。
3、贷款单位,按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可先用自有资金垫付,待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提出申报,经主管局集中汇总后,于年底前报市财政局、科委核实贴息金额后,由财政局一次拨给各承担项目单位。承担单位收到贴息款,冲回原利息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4、承担单位拖延完成项目期限的,将减少原定贴息补助比率。超期或增加贷款的利息,全部自理。
在核准的贷款期内,如国家调整银行利率时,贴息补助金额作相应增减。
三、本规定自1987年9月起试行。本规定由科委会同财政局解释。



1987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