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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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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1号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业经2002年8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义初

2002年10月21日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商品房销售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市区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第二章预售管理第七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证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转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载明项目名称、商品房的位置、楼号、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单元数、层数、房型、套数、预售价格及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底层平面图及标准层平面图。
第九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用地已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并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已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六层以下(含六层)的商品房项目,完成基础并施工至二层以上(含地下室)结构封顶工程,七至十二层(含十二层)小高层建筑完成三层以上(含地下室)结构封顶工程,十三层以上(含地下室)高层建筑完成五层以上结构封顶工程;
(五)已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一)预售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五)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施工合同;
(六)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的有关材料和预售款监管银行专用账户证明;
(七)商品房预售方案;(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申请及有关证件、材料后,应当现场勘验。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核发的理由。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转让给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到原发证机关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一)商品房项目转让合同;(二)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等部门同意变更的有关手续;
(四)受让方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转让的商品房项目符合转让条件的,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已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的名称、建筑面积、楼号等事项,应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原发证机关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四条预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其副本,并以书面形式向预购人明示下列事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及法定代表人;
(二)项目开发进度及竣工交付时间;(三)商品房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平面示意图;
(四)商品房的结构类型、户型、装修标准及公共和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办法;
(五)预售商品房的价格及付款办法;(六)物业管理事项;(七)其他应当明示的事项。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转让给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受让方必须是依法成立并符合资质等级要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转让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受让方享有原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预购人享有的权利,并承担原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预购人承担的义务。
已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转让后,转让方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停止预售商品房;未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受让方不得预售受让的商品房。
第十六条预售的商品房价格和代收税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预购人约定,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除国家和省规定新开征的税费外,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向预购人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在项目所在地的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开立账户时,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应当签署意见。开立账户后,由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与开户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监管协议。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多个商品房项目的,应当分别开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预购人交付商品房预售款时,应当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换领交款收据。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商品房预售款,在项目竣工前,只能用于购买该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该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偿还与该项目无关的债务。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应当编制用款计划,经该项目的工程监理机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用款计划的真实性出具证明后,报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审核。
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符合前条规定用途的,应当同意其使用,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对不同意使用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开户银行应当按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核准同意使用的数额拨付,并对资金用项进行监督。
该项目竣工验收一个月内,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除对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并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开户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开户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当按规定撤销该账户。第三章现售管理第二十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现售前应持下列有关材料和证明向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备案:(一)商品房现房销售方案;(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五)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发现现售商品房不符合现售条件的,应当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纠正或停止销售。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下列方式销售商品房:(一)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二)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三)分割拆零销售按套销售的商品房住宅。第四章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向广告经营单位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在广告内容中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编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不得含有误导、欺骗公众和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准事项、产权登记备案事项不一致的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将拟发布广告的样式、内容报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审核。
第二十五条销售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应当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应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印发的宣传资料中所明示的事项,买受人有权要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附有预购商品房项目及楼层的平面图,并在平面图上标明买受人所购房屋的楼号、楼层和房号的位置。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在依法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30日内,报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九条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第三十条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下列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三十二条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第三十三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预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章销售代理
第三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具有相应资格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六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三十七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第三十八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九条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第六章交付
第四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与样板房一致。
第四十二条交付销售的商品房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四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但商品房住宅约定的存续期少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按国家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执行。
第四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和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管理部门的;(二)商品房现售前未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五)分割拆零销售按套销售的商品住宅的;(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七)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已收取预付款1%的罚款;(二)违反规定用途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责令归还挪用资金,并处以挪用资金5%的罚款;(三)伪造、涂改、买卖、转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收缴证件,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合同报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六)商品房项目转让后,转让方在合同签订后预售商品房的,责令退还预付款,并处以已收取预付款的1%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一)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发布的房地产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
第四十九条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用款申请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用款申请审查不严造成资金流失,给预购人造成损害的。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所称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成套的商品房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住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产权登记面积,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登记的房屋面积。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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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的通知

教高厅〔200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试行)》发布三年以来,推动了大学英语教学改革,提高了大学英语教学质量。为全面实施大学英语教学改革,满足新时期国家和社会对人才培养的需要,我部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大学英语教学改革目标要求,结合大学英语教学改革实践,对《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试行)》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1.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doc
附件:
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

为适应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新形势,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满足新时期国家和社会对人才培养的需要,特制订《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以下简称《课程要求》),作为各高等学校组织非英语专业本科生英语教学的主要依据。
鉴于全国高等学校的教学资源、学生入学水平以及所面临的社会需求等不尽相同,各高等学校应参照《课程要求》,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制订科学、系统、个性化的大学英语教学大纲,指导本校的大学英语教学。

一、教学性质和目标
大学英语教学是高等教育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大学英语课程是大学生的一门必修的基础课程。大学英语是以外语教学理论为指导,以英语语言知识与应用技能、跨文化交际和学习策略为主要内容,并集多种教学模式和教学手段为一体的教学体系。
大学英语的教学目标是培养学生的英语综合应用能力,特别是听说能力,使他们在今后学习、工作和社会交往中能用英语有效地进行交际,同时增强其自主学习能力,提高综合文化素养,以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和国际交流的需要。

二、教学要求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各高校之间情况差异较大,大学英语教学应贯彻分类指导、因材施教的原则,以适应个性化教学的实际需要。
大学阶段的英语教学要求分为三个层次,即一般要求、较高要求和更高要求。这是我国高等学校非英语专业本科生经过大学阶段的英语学习与实践应当选择达到的标准。一般要求是高等学校非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应达到的基本要求。较高要求或更高要求是为有条件的学校根据自己的办学定位、类型和人才培养目标所选择的标准而推荐的。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本校实际情况确定教学目标,并创造条件,使那些英语起点水平较高、学有余力的学生能够达到较高要求或更高要求。

三个层次的英语能力要求如下:
一般要求:
1. 听力理解能力:能听懂英语授课,能听懂日常英语谈话和一般性题材的讲座,能听懂语速较慢(每分钟130 ~150词)的英语广播和电视节目,能掌握其中心大意,抓住要点。能运用基本的听力技巧。
2. 口语表达能力:能在学习过程中用英语交流,并能就某一主题进行讨论,能就日常话题用英语进行交谈,能经准备后就所熟悉的话题作简短发言,表达比较清楚,语音、语调基本正确。能在交谈中使用基本的会话策略。
3.阅读理解能力:能基本读懂一般性题材的英文文章,阅读速度达到每分钟70词。在快速阅读篇幅较长、难度略低的材料时,阅读速度达到每分钟100词。能就阅读材料进行略读和寻读。能借助词典阅读本专业的英语教材和题材熟悉的英文报刊文章,掌握中心大意,理解主要事实和有关细节。能读懂工作、生活中常见的应用文体的材料。能在阅读中使用有效的阅读方法。
4. 书面表达能力:能完成一般性写作任务,能描述个人经历、观感、情感和发生的事件等,能写常见的应用文,能在半小时内就一般性话题或提纲写出不少于120词的短文,内容基本完整,中心思想明确,用词恰当,语意连贯。能掌握基本的写作技能。
5. 翻译能力:能借助词典对题材熟悉的文章进行英汉互译,英汉译速为每小时约300个英语单词,汉英译速为每小时约250个汉字。译文基本准确,无重大的理解和语言表达错误。
6. 推荐词汇量:掌握的词汇量应达到约4795个单词和700个词组(含中学应掌握的词汇),其中约2000个单词为积极词汇,即要求学生能够在认知的基础上在口头和书面表达两个方面熟练运用的词汇(见附3:《大学英语参考词汇表》)。

较高要求:
1. 听力理解能力:能听懂英语谈话和讲座,能基本听懂题材熟悉、篇幅较长的英语广播和电视节目,语速为每分钟150~180词,能掌握其中心大意,抓住要点和相关细节。能基本听懂用英语讲授的专业课程。
2. 口语表达能力:能用英语就一般性话题进行比较流利的会话,能基本表达个人意见、情感、观点等,能基本陈述事实、理由和描述事件,表达清楚,语音、语调基本正确。
3. 阅读理解能力:能基本读懂英语国家大众性报刊杂志上一般性题材的文章,阅读速度为每分钟70~90词。在快速阅读篇幅较长、难度适中的材料时,阅读速度达到每分钟120词。能阅读所学专业的综述性文献,并能正确理解中心大意,抓住主要事实和有关细节。
4. 书面表达能力:能基本上就一般性的主题表达个人观点,能写所学专业论文的英文摘要,能写所学专业的英语小论文,能描述各种图表,能在半小时内写出不少于160词的短文,内容完整,观点明确,条理清楚,语句通顺。
5. 翻译能力:能摘译所学专业的英语文献资料,能借助词典翻译英语国家大众性报刊上题材熟悉的文章,英汉译速为每小时约350个英语单词,汉英译速为每小时约300个汉字。译文通顺达意,理解和语言表达错误较少。能使用适当的翻译技巧。
6. 推荐词汇量:掌握的词汇量应达到约6395个单词和1200个词组(包括中学和一般要求应该掌握的词汇),其中约2200个单词(包括一般要求应该掌握的积极词汇)为积极词汇(见附3:《大学英语参考词汇表》)。

更高要求
1. 听力理解能力:能基本听懂英语国家的广播电视节目,掌握其中心大意,抓住要点。能听懂英语国家人士正常语速的谈话。能听懂用英语讲授的专业课程和英语讲座。
2. 口语表达能力:能较为流利、准确地就一般或专业性话题进行对话或讨论,能用简练的语言概括篇幅较长、有一定语言难度的文本或讲话,能在国际会议和专业交流中宣读论文并参加讨论。
3. 阅读理解能力:能读懂有一定难度的文章,理解其主旨大意及细节,能阅读国外英语报刊杂志上的文章,能比较顺利地阅读所学专业的英语文献和资料。
4. 书面表达能力:能用英语撰写所学专业的简短的报告和论文,能以书面形式比较自如地表达个人的观点,能在半小时内写出不少于200词的说明文或议论文,思想表达清楚,内容丰富,文章结构清晰,逻辑性强。
5. 翻译能力:能借助词典翻译所学专业的文献资料和英语国家报刊上有一定难度的文章,能翻译介绍中国国情或文化的文章。英汉译速为每小时约400个英语单词,汉英译速为每小时约350个汉字。译文内容准确,基本无错译、漏译,文字通顺达意,语言表达错误较少。
6. 推荐词汇量:掌握的词汇量应达到约7675个单词和1870个词组(包括中学、一般要求和较高要求应该掌握的词汇,但不包括专业词汇),其中约2360个单词为积极词汇(包括一般要求和较高要求应该掌握的积极词汇)(见附3:《大学英语参考词汇表》)。

上述三个要求是作为各高等学校在制定本校大学英语教学文件时的参照标准。各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对三个要求中的听力、口语、阅读、写作、翻译以及词汇量的具体要求与指标作适当的调整,但要特别重视对听说能力的培养和训练。

三、课程设置
各高等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课程要求》和本校的大学英语教学目标设计出各自的大学英语课程体系,将综合英语类、语言技能类、语言应用类、语言文化类和专业英语类等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有机结合,确保不同层次的学生在英语应用能力方面得到充分的训练和提高。
大学英语课程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听说能力培养的要求,并给予足够的学时和学分;应大量使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开发和建设各种基于计算机和网络的课程,为学生提供良好的语言学习环境与条件。
大学英语课程不仅是一门语言基础课程,也是拓宽知识、了解世界文化的素质教育课程,兼有工具性和人文性。因此,设计大学英语课程时也应当充分考虑对学生的文化素质培养和国际文化知识的传授。
无论是主要基于计算机的课程,还是主要基于课堂教学的课程,其设置都要充分体现个性化,考虑不同起点的学生,既要照顾起点较低的学生,又要为基础较好的学生创造发展的空间;既能帮助学生打下扎实的语言基础,又能培养他们较强的实际应用能力尤其是听说能力;既要保证学生在整个大学期间的英语语言水平稳步提高,又要有利于学生个性化的学习,以满足他们各自不同专业的发展需要。

四、教学模式
各高等学校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用基于计算机和课堂的英语教学模式,改进以教师讲授为主的单一教学模式。新的教学模式应以现代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为支撑,使英语的教与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朝着个性化和自主学习的方向发展。新的教学模式应体现英语教学实用性、知识性和趣味性相结合的原则,有利于调动教师和学生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尤其要体现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和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在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的同时,要合理继承传统教学模式中的优秀部分,发挥传统课堂教学的优势。
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本校的条件和学生的英语水平,探索建立网络环境下的听说教学模式,直接在局域网或校园网上进行听说教学和训练。读写译课程的教学既可在课堂进行,也可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下进行。对于使用计算机网络教学的课程,应有相应的面授辅导课时,以保证学习的效果。
为实施新教学模式而研制的网上教学系统应涵盖教学、学习、反馈、管理的完整过程,包括学生学习和自评、教师授课、教师在线辅导、对学生学习和教师辅导的监控管理等模块,能随时记录、了解、检测学生的学习情况以及教师的教学与辅导情况,体现交互性和多媒体性,易于操作。各高等学校应选用优秀的教学软件,鼓励教师有效地使用网络、多媒体及其它教学资源。
教学模式改革的目的之一是促进学生个性化学习方法的形成和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发展。新教学模式应能使学生选择适合自己需要的材料和方法进行学习,获得学习策略的指导,逐步提高其自主学习的能力。
教学模式的改变不仅是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变化,而且是教学理念的转变,是实现从以教师为中心、单纯传授语言知识和技能的教学思想和实践,向以学生为中心、既传授语言知识与技能,更注重培养语言实际应用能力和自主学习能力的教学思想和实践的转变,也是向以培养学生终身学习能力为导向的终身教育的转变。
具体实施可参考附1:基于计算机和课堂的英语教学模式。

五、教学评估
教学评估是大学英语课程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全面、客观、科学、准确的评估体系对于实现教学目标至关重要。教学评估既是教师获取教学反馈信息、改进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依据,又是学生调整学习策略、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和取得良好学习效果的有效手段。
对学生学习的评估分为形成性评估和终结性评估两种。
形成性评估是教学过程中进行的过程性和发展性评估,即根据教学目标,采用多种评估手段和形式,跟踪教学过程,反馈教学信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形成性评估特别有利于对学生自主学习的过程进行有效监控,在实施基于计算机和课堂的教学模式中尤为重要。形成性评估包括学生自我评估、学生相互间的评估、教师对学生的评估、教务部门对学生的评估等。形成性评估可以采用课堂活动和课外活动记录、网上自学记录、学习档案记录、访谈和座谈等多种形式,以便对学生学习过程进行观察、评价和监督,促进学生有效地学习(推荐使用的《学生英语能力自评/互评表》见附2)。
终结性评估是在一个教学阶段结束时进行的总结性评估。终结性评估主要包括期末课程考试和水平考试。这种考试应以评价学生的英语综合应用能力为主,不仅要对学生的读写译能力进行考核,而且要加强对学生听说能力的考核。
在完成《课程要求》中一般要求、较高要求或更高要求层次的教学后,学校可以单独命题组织考试,或参加校际联考、地区联考、全国统一考试,以对教学进行终结性评估。无论采用何种形式,都要充分考核学生实际使用语言进行交际的能力,尤其是听说能力。
教学评估还包括对教师的评估,即对其教学过程和教学效果的评估。对教师的评估不能仅仅依据学生的考试成绩,而应全面考核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手段、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教学组织和教学效果等。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应将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评估作为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

六、教学管理
大学英语教学管理应贯穿于大学英语教学的全过程。通过强化教学过程的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大学英语教学达到既定的教学目标。为此,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建立完善的教学文件和教学管理文件。教学文件包括:学校的大学英语教学大纲和各门课程的教学目标、课程描述、教学安排、教学内容、教学进度、考核方式等。教学管理文件包括:学籍和学分管理、教学考核规范、学生学习成绩和学习记录、考试试卷分析总结、教师授课基本要求以及教研活动记录等。
2.大学英语课程要融入学校的学分制体系,尽量保证在本科总学分中占10%(16学分左右)。学生通过计算机学习完成的课程,经考试合格,应计算学分。建议学生通过计算机学习所获学分的比例在大学英语学习总学分中不低于30%。
3.完善教师的聘任管理,确保生师比合理。除课堂教学之外,对面授辅导、网络指导和第二课堂指导的课时等应计入教师的教学工作量。
4.健全教师培训体制。教师素质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也是大学英语课程建设与发展的关键。学校应建设年龄、学历和职称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培养工作,鼓励教师围绕教学质量的提高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创造条件因地制宜开展多种形式的教研活动,促进教师在教学和研究工作中进行富有成效的合作,使他们尽快适应新的教学模式。同时要合理安排教师进行学术休假和进修,以促进他们学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教学方法的不断改进。

附:1. 基于计算机和课堂的英语教学模式
2. 学生英语能力自评/互评表
3. 大学英语参考词汇表(另发)



附1:
基于计算机和课堂的英语教学模式


基于计算机和课堂的英语教学模式是为了帮助我国大学生达到大学英语教学要求所设计的一种新型教学模式。本模式强调个性化教学与自主学习,并充分发挥计算机可以帮助个体学习者反复进行语言训练,尤其是听说训练的功能,结合教师课堂讲授和辅导,使学生可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自己的特点、水平、时间,选择合适的学习内容和学习方法,借助计算机,较快地提高英语综合应用能力,达到最佳学习效果。
在基于计算机和课堂的英语学习模式中,应重视教师的面授辅导作用。教师的面授辅导可以小组形式进行。辅导内容应以检查学生的自学效果为主,并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给予指导和帮助。原则上,学生每学习16~20学时,教师应给予至少1学时的辅导。

1. 教学模式的构成

图一、基于计算机和课堂的英语教学模式


使用说明:
英语听、说、读、写、译等教学活动可以通过计算机来进行,也可以通过教师的课堂教学来进行,实线箭头表示以某种教学环境为主,虚线箭头表示以某种教学环境为辅。具体来说,“听”的训练主要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下进行,辅之以课堂教学;“说”和“读”的训练既要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下进行,又要有课堂教学;“写”和“译”的训练以课堂教学为主,以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下的教学为辅。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是教学活动的组织者,教学管理由教务处、教师和计算机管理软件来实施。

2. 基于计算机的英语学习过程


图二、基于计算机的英语学习过程

使用说明:
新生入学后参加基于计算机的“初始测试”,以确定各自起始学习级别,如一级、二级或三级。教师根据学生测试结果通过管理系统为每位学生定级、设定账号后,学生可根据教师的安排开始“学习课程”。当学习进行到一定时候(各校可自己设定学时数),可参加由教师设计的网络“单元测试”,如果“合格”就自动进入下一单元的学习,如果“不合格”就返回到本单元重新学习,直至考核合格。当“已学到应该接受辅导的单元”时(可以是几个单元的学习后),学生应“接受面授辅导”。在教师为特定学生进行个性化的面授辅导之后,可通过口试或笔试来检测其上机学习的效果,然后决定学生是否“辅导通过”。如果“通过”,学生则“继续学习”下一阶段的内容。如果“没有通过”,教师则根据情况要求学生返回某一单元重新学习,直至通过老师的面授辅导。

附2:
学生英语能力自评/互评表

使用说明
1.《学生英语能力自评/互评表》细化和列举了一般要求、较高要求和更高要求中的各项语言技能,可以帮助教师更好地理解不同层次的教学要求,在教学中增强针对性。教师还可以根据本校的大学英语教学大纲,补充或调整有关的微技能。
2.在教学开始时,教师向学生介绍自评/互评表中各项微技能,帮助学生了解教学要求。
3.教师定期要求学生进行自评和互评,通过评估,帮助学生了解自己对语言微技能的掌握情况,及时调整学习行为。
4.学生在自评/互评表右面的“评价”栏中对自己或同学的英语能力做出评估,能够做到的打钩(Ö)。根据自评或互评的结果,参考下表中的提示,对下一阶段的学习作出相应安排。

优 良 中 差
能掌握各项语言技能中所有的微技能;完全达到本层次的教学要求。 能掌握各项语言技能中3/4左右的微技能;较好地达到本层次的教学要求,稍加努力,可望实现学习目标。 能掌握各项语言技能中2/3左右的微技能;基本达到本层次的教学要求,但仍应继续努力。 未能掌握各项语言技能中1/2的微技能;未达到本层次的教学要求,应寻求指导,调整学习方法和计划。

自评和互评结果记录可以参考下表:
日期(年/月/日) 评估方式(Ö) 评估结果(优、良、中、差)
自评 互评 听 说 读 写 译





表1:一般要求 评价
听力/Listening
我能听懂英语授课,并能根据要求进行讨论、发言。
我能听懂与所学内容相关、语速稍慢(每分钟130-150词)的对话、短文、报告等音像材料,并能理解其要点。
我能听懂慢速英语节目,如新闻、科学报导、历史故事等。
我能听懂指示语,如指路、如何做某事、操作指南等,能听懂数字(基数与序数)、时间等。
我能听懂讨论的主题,能掌握其中心大意,抓住要点。
我能在听的过程中使用基本的听力技巧。



口语/Speaking
我能回答课上的提问,能用常用词汇和句型与同学进行讨论,能就所熟悉的话题经准备后作简短发言。
我能介绍自己、同学、朋友等,并能对他人的介绍做出回应。
我能用简单的语言为人指路、购物、留言、提出请求等。
我能运用英语数字报告时间、询问商品价格、回答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
我能与英语国家人士就日常话题进行简单交谈。
我掌握了基本会话策略,如开始、继续或结束会话,让人重复所说内容等。



阅读/Reading
我能以中等速度(每分钟70词)基本读懂语言难度中等、一般性题材的文章,理解其大意及主要细节。
我能以较快速度(每分钟100词)阅读篇幅较长、语言难度略低的文章。
我能借助词典阅读本专业的英语教材和题材熟悉的英文报刊的文章,掌握中心大意,理解主要事实和有关细节。
我能读懂生活中常见表格如注册表、申请表、问卷调查表等。
我能读懂指示语、产品说明书、广告、海报、邀请函等。
我能读懂涉及日常生活的个人信件或内容一般的商业信函。
我能浏览互联网上的一般信息,基本读懂国内英文报刊,理解大意及主要事实。
我掌握了基本的阅读技能,如根据上下文猜测生词或习语的意思、寻读、略读等。



写作/Writing
我能填写常见表格如注册表、申请表、问卷调查表等。
我能写给或回复他人祝贺卡、生日卡、邀请信、便条、短信、通知等。
我能写出简单的指示语、个人广告、社团海报、个人简历等。
我能简要地描述个人经历、发生的事件、读过的故事、观看的影片、喜怒哀乐等情感,写出或回答个人或公司的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
我能就一定话题或提纲在30分钟内写出不少于120词的短文,内容基本完整、中心思想明确、用词恰当、语意连贯。
我能在一般写作或应用文写作中恰当使用相应的写作技能。



翻译/Translating
我能借助词典对题材熟悉的文章进行英译汉,译速为每小时约300个英语单词,译文基本传达原文的意义,无重大的理解和语言错误,符合中文表达习惯。
我能借助词典对题材熟悉的文章进行汉译英,译速为每小时约250个汉字,译文基本传达原文的意义,无重大的理解和语言错误,符合英文表达习惯。
我能借助词典对与专业相关的文章、介绍、提要、广告、产品说明书等翻译成汉语。
我能使用基本的翻译技巧。



表2:较高要求 评价
听力/Listening
我能听懂英语谈话或讲座,能理解要点和细节。
我能听懂题材熟悉、篇幅较长的英语广播或电视节目,语速为每分钟150-180词左右,如新闻报道、访谈、讲座等,并能理解其大意及主要细节。
我能基本听懂用英语讲授的专业课程。
我能使用基本的听力技巧帮助理解,如听要点或细节的方法。



口语/Speaking
我能就熟悉的话题与英语国家人士进行较为流利的会话,能将会话或讨论进行下去,并能接受或礼貌地拒绝对方的意见。
我能根据地图或指示册等用较复杂的语言为人指方向、说明情况、解释疑难问题等。
我能基本表达个人的情感,如惊异、好恶、沮丧、抱怨等,能表达个人就某一事件的观点和意见。
我能基本完整地讲述一个故事,如故事的发生、发展、结局,时间、地点、人物、原因等。
我能基本描述个人经历、体验,如发生过或经历过的一件事情,表达愿望与理想,如旅行计划或理想的职业等。



阅读/Reading
我能以中等速度(每分钟70-90词)基本读懂英语国家大众性报刊杂志上一般性题材的文章。
我能以较快速度(每分钟120词)阅读篇幅较长、难度适中的文章。
我能略读新闻、人物、事件等报导的主要内容,抓住其要点,能寻读有关材料,快速查找所需信息。
我能阅读所学专业的综述性文献,并能正确理解中心大意,抓住主要事实和有关细节。
我能借助词典读懂与我专业相关的技术性论文,能从技术性手册中快速查找所需信息以解决遇到的技术问题。



写作/Writing
我能就所读一般主题的文章写出其摘要或大纲,能阐述自己对某一焦点问题的观点,并能基本陈述赞成或反对的理由。
我能写所学专业论文的英文摘要。
我能写出日常的应用文章,结构与表达符合应用文体规范。
我能借助参考资料写出专业小论文,结构基本清晰。
我能就一般性主题在半小时内写出不少于160词的记叙文、说明文或议论文,内容完整,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理通顺。



翻译/Translating
我能借助词典翻译英语国家一般报刊上题材熟悉的文章。英汉译速为每小时约350个英语单词,译文通顺达意,理解和语言表达错误较少。
我能借助词典对一般性题材的文章进行汉译英,译速为每小时约300个汉字,译文通顺达意,理解和语言表达错误较少。
我能摘译所学专业的英语文献资料。译文符合中文表达习惯。
我能使用适当的翻译技巧。



表3:更高要求 评价
听力/Listening
我能听懂语速正常、内容稍长的对话、短文、报告等,并在其结构复杂、观点较为隐含时也能理解其要点和主要细节。
我能基本听懂语速正常的英语国家广播及电视节目,如新闻报道、访谈、讲座、电影、电视剧等,并能掌握中心思想,抓住要点。
我能听懂用英语讲授的专业课程和英语讲座。
我能听懂涉及专业知识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等,并能理解其中阐述的事实或包含的较为抽象的概念。



口语/Speaking
我能就一般或专业性话题较为流利、准确地与英语国家人士对话或讨论,并能将对话或讨论有效地进行下去。
我能就个人目的或社会交际目的灵活、有效地使用英语表达自己的意念,如情感表达、意愿表达等。
我能用简要的语言概括较长、语言稍难的文章或讲话,并能对某一题目给出较长的解释和说明。
我能在学术会议或专业交流中较为自如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重点突出、内容完整、语言流畅。
我能使用较高的讲话技巧,如引起听众的注意力、维持听众热情、协调与其他讲话人的关系等。



阅读/Reading
我能读懂有一定难度的文章,理解其主旨大意及细节。
我能借助词典读懂原版英语教材和英语国家报刊杂志上的文章。
我能较为顺利地阅读所学专业的英语文献和资料。



写作/Writing
我能就一般性主题比较自如地表达个人的观点,做到文章结构清晰、内容丰富、逻辑性强。
我能将从不同渠道获取的信息进行归纳、总结,写成英文概要或汇报提纲。
我能撰写专业文章摘要,能写简短的专业报告和论文。
我能就一般性主题在半小时内写出不少于200词的记叙文、说明文或议论文,思想表达清楚、文章结构清晰、内容丰富、逻辑性强。
翻译/Translating
我能借助词典翻译所学专业的文献资料和英语国家报刊上有一定难度的科普、文化、评论等文章,英汉译速为每小时约400个英语单词,理解准确,基本无错译、漏译,译文流畅。
我能将反映中国国情或文化的介绍性的文章译为英文,汉英译速为每小时约350个汉字,基本无错译、漏译,译文达意,符合英语表达习惯。

湖北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暂行规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暂行规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1986年3月16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保障五保户的生活,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靠集体所有制组织供养五保户,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由民政部门主管,农村乡(镇)、村组织具体实施,财政、粮食、物资、供销、卫生、文教、司法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尽其责,共同做好五保户的供养工作。
第三条 五保户是指农村中无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的孤儿。
五保是指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还应保教。
第四条 各地农村不论实行何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对符合五保条件的对象,都必须及时给予五保,负责供养。
五保户的确定,应由本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经群众评议,村民委员会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五保供养证,建立档案。
第五条 五保供养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五保户的供养,应当不低于当地群众的中等实际生活水平,并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的改善相应提高。
第六条 少数贫困乡村的五保户,集体所有制组织供养后确有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补助。
重灾区发放救灾款、物时,应把五保户列为重点对象,优先救济。
第七条 对五保户的供养采取集中和分散两种形式。提倡集中供养。
乡(镇)、村要积极创造条件,依靠集体和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办好福利院,根据自愿原则,吸收五保户入院集中供养。福利院可组织五保户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并安排好文化娱乐和康复活动,以改善和丰富他们的物质、精神生活。各有关单位要积极为福利院开展生产劳动
和文化娱乐活动提供条件。
对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供养物资和经费必须保证及时兑现。生活不能自理的,应安排人员或委托亲友护理。对护理人员可给予适当报酬。
第八条 对五保户供养的各项费用从公益金中开支,依照合理负担的原则,由乡(镇)统一筹集,统一管理,建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定期公布帐目,并受乡(镇)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检查监督。
五保费用包括:供养五保户的生活费、护理人员的报酬和福利院必需的管理费。
第九条 切实保护五保户私有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任何单位或他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口予以侵犯。
五保对象的遗产处理,可由五保对象与供养组织依法签订财产遗赠协议。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按照协议处理。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把五保户供养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五保户供养工作制度,及时了解和解决五保户的困难,定期检查供养落实情况。要积极组织广大干部、职工、青年、民兵、妇女、学生等为五保户做好事,送温
暖,树立社会新风尚。
每逢传统节日,乡(镇)、村要安排好节日物资供应,组织看望、慰问五保户。
第十一条 对在五保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 对歧视、刁难、虐待五保户或者侵犯五保户合法权益、侵占五保户供养款、物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6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