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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擅自利用重大政治题材从事商业牟利活动的通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1:54:48  浏览:83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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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擅自利用重大政治题材从事商业牟利活动的通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等


关于禁止擅自利用重大政治题材从事商业牟利活动的通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



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擅自利用重大政治题材从事商业牟利活动的情况严重。有的在香港回归前夕,擅自制作、销售“香港回归纪念章”牟取暴利;有的利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50周年”政治题材,公然制作、销售印有法西斯头目头像的纪念章和二战时期
日本侵略军舰模型玩具;有的则盗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作广告或用假冒伪劣商品欺骗消费者。这些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产生了不良的政治和文化影响,必须依法严厉查处。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用“香港回归”名义举办商业性营销活动,生产纪念品要严格控制,须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二、制作、销售涉及重大政治题材、历史事件,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头像的纪念品、宣传品、出版物等,必须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纪念品、宣传品上注明生产厂家的厂名、厂址及产品的质量标准。
三、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含流通纪念币、金银币),是国家的法定货币,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装帧和销售,也不得擅自制作、销售其放大或缩小的图案。
四、使用国旗、国徽制作、销售纪念品、宣传品、工艺品的,要遵守《国旗法》、《国徽法》的有关规定,不得滥用国旗、国徽图案生产商品。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销售违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和人民意愿的纪念品、宣传品。
六、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严厉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199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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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山东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福建省 山东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

财金函〔2010〕101号


福建省财政厅、山东省财政厅:
  为积极做好创业促就业工作,进一步发挥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就业的积极作用,根据你们申请,经研究,现就有关政策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0年7月1日起,福建省(不含厦门市)、山东省(不含青岛市)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比照执行《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 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08〕100号)等相关文件中对东部沿海七省市以外其他省(区、市)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贴息资金中由中央财政承担的部分,列入中央财政预算。
  请你们认真执行《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及时办理贴息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等手续,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贴息资金专项使用和规范运行,确保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在支持就业方面发挥更大实效。
                              财政部
                           二○一○年七月二日


关于查处走私汽车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查处走私汽车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查处走私汽车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工商字〈1998〉第43号)收悉。经商公安部,现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包括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55号)和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发〔1
993〕7号),对走私和无进口证明的车辆进行监督检查,并予以扣留。对查获的走私和无进口证明的车辆的没收手续,仍应由地市级(含)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1998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