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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6年10月29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8 14:07:23  浏览:81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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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6年10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6年10月29日)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黄赤东兼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
二、任命杨金琪、蒋志培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
三、任命沈亮、刘竹梅(女)、于晓白(女)、付金联(女)、周帆、于振安、高豫武(女)、罗少华、董文濮、薛京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四、免去张红军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任命李海伟、郎玉兰(女)、刘雅清(女)、赵凤祥、刘旭红(女)、张文仓、潘君(女)、杨志宏、郝巍、魏夫俊、金其荣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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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交接有关问题纪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劳动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文 件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办 公 厅

国资厅分配[2003]34号





关于印发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交接有关问题纪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各中央企业: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8号),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与国资委企业分配局就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职能移交问题进行了研究并达成一致意见。经国资委和劳动保障部领导批准,现将《关于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交接有关问题的纪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上述意见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保证工资分配管理工作职能的顺利交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OO三年八月八日

 

关于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分配
管理工作交接有关问题的纪要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8号)中关于调整中央直属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职能的有关规定,2003年7月1日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与国资委企业分配局就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交接问题专题进行了研究、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现就双方议定的事项纪要如下:

  一、主要职责划分

  劳动保障部作为国务院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部门,依法履行政府对全社会各类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职能,拟订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和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的有关政策,依法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对包括国资委监管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的收入分配和工资分配政策进行指导。

  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监管企业的收入分配工作,并对监管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行指导。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接受劳动保障部的指导。

  二、交接事项

  以下工作交由国资委承担:

  (一)拟订国资委监管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国资委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工资标准。

  (二)审核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工作,包括工资总额计划和工效挂钩方案。

  (三)指导国资委监管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工作。

  (四)解决国资委监管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有关工作。

  三、交接材料(略)

  四、其他事项

  双方同意将以上纪要内容转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和国资委监管企业并抄送有关部门,以便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


汕头市外来施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外来施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汕头市人民政府



为适应汕头经济特区范围扩大的需要,进一步活跃我市建筑市场,鼓励竞争,吸引外地先进的施工企业来汕承担工程施工任务,促进我市施工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的提高,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建设和城市发展服务,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广东省建设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管理办法》,结
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外来施工企业”,是指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三级以上(外省和中央部属二级以上)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物装饰、设备安装、管线敷设、桥梁道路、港口码头等活动的施工企业和工程承包企业。
二、外来施工企业进入我市承担建设工程任务,除经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专业性工程外,均实行招标承包制。参加工程投标的企业应先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招标单位发给的投标邀请书,经市建设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核发《外来施工企业参加工程投标准许证》后,方可参加
投标。中标后凭中标通知书到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证》,方可在本市承包建设工程任务。其经营活动归口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并按省物价局粤价费字〔1991〕239号文规定上缴管理费。
三、外来施工企业申请注册应按下列规定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1.外省和中央部属二级以上(含二级)企业,应提交所属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中央主管部门的介绍信,省属及省内各市企业,应提交所属建设主管部门的介绍信;
2.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经营管理手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银行、财政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
3.企业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4.进汕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件和各类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证件;
5.进汕机械设备情况清单;
6.主要工程施工业绩证明材料。
四、经批准进入我市的施工企业应持营业执照(副本)、市建设主管部门发给的《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证》到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外来企业经营许可证》,并在本市建设银行申办开户手续,方得开始经营。企业离开工程项目所在地,应撤销银行帐号,缴销《外来施工企
业承包工程许可证》和《外来企业经营许可证》。
五、外省和中央部属二级以上(含二级)的企业进入我市承包工程,需分包的,必须按国家建设部(1986)43号文的规定办理;需招用临时劳动力的,应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并向市劳动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招用。
六、外来施工企业的行政、技术负责人如有更换,应于更换之日起二十天内向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更换手续。
七、经登记注册的外来施工企业与本市施工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实行平等竞争,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八、外来施工企业在汕承担施工任务期间应当做到:
1.遵守国家政策、法律和省、市有关规定,接受本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2.其经营活动要与企业在本市注册审定的承建范围的内容相符,严禁超越承建范围承提工程任务;
3.按规定办理暂住户口登记;
4.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5.不得转让、出租、借用、涂改和伪造证件,不得以非法手段将承建的工程转包给其它单位;
6.照章纳税和交纳国家规定的有关费用;
7.注册期满后,需继续在本市承揽施工任务的,要申请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8.应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市建设主管部门填报经营情况统计报表。
九、任何建设单位不得私自将工程建设项目承包给未经市建设主管部门发给本市施工许可证的外地施工企业或个人。
十、对违反本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按各自职责并依照《广东省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给予处罚。
十一、外国及港澳等海外施工企业申请进入我市承包工程的管理,按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88〕128号《广东省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十二、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1992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