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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由对外经济贸易部行使原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权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8:52:31  浏览:93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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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由对外经济贸易部行使原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权的决定 ——附加英文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由对外经济贸易部行使原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权的决定

(1983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问题的决议》决定“将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对外贸易部、对外经济联络部和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合并,设立对外经济贸易部。”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的涉外经济法规规定由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行使的批准权,相应由对外经济贸易部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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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抚顺市人大常委会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5月13日抚顺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2003年8月1日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公布)



抚顺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抚顺市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抚顺市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抚顺市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修改为:《抚顺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合理地进行商业网点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满足生产、生活需求,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三、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域内的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四、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商业网点,是指从事商品流通、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单体商业经营场所和大型公建等综合设施中的商业经营场所。

本条例所称配套建设的商业网点,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便民商业网点。”

五、第五条修改为:“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是本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协调和监督的日常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六、第六条修改为:“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由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按程序经国土规划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商业网点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七、第七条修改为:“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应当坚持符合市场需求、加强宏观引导、合理布局、行业配套、规模适度、便民利民、保护环境、保障城市综合服务功能的原则。应当根据城市区域、地段的不同,规划相应等级的商业区和商业街,配置行业特色突出,适应不同需求的商业网点,形成综合配套的商业网络。”

八、第八条修改为:“城市商业网点布局,应当根据城市区域功能定位的不同,规划为商业中心区、副商业中心区、社区商业。

商业中心区以购物中心、百货商场、专业店为主;副商业中心区以百货店、超级市场、专业店、批发市场为主;社区商业以连锁店、便利店、小型超市为主。”

九、第十二条修改为:“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非违章商业网点,拆迁人应当按原性质、原规模予以补建、迁建或者调换,也可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以货币补偿,并就具体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除违章商业网点,依照其他法律法规处理。”

十、第十三条修改为:“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应当按国家有关商业业态和分级规范标准配套建设商业网点,并接受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的监督。”

十一、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新建(含新设)、扩建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商业网点,应当在立项前申请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组织听证会,听取行业组织、社区组织、消费者代表及专家等方面的意见。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将听证意见作为审批依据。

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举行听证会。”

十二、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将配套建设的商业网点,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的,由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拆迁人拆除非违章商业网点,拒不按原性质、原规模予以补建、迁建、调换或者不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补偿的,由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补建、迁建、调换或者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补偿。”

十三、第九条、第十一条中的“市商业网点办公室”修改为:“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

十四、删除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抚顺市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删去章的设置,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抚顺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本)

(1997年10月24日抚顺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1997年12月12日公布,1998年1月1日施行;根据2003年5月13日抚顺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合理地进行商业网点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满足生产、生活需求,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域内的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网点,是指从事商品流通、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单体商业经营场所和大型公建等综合设施中的商业经营场所。

本条例所称配套建设的商业网点,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便民商业网点。

第四条 商业网点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鼓励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

第五条 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是本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协调和监督的日常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 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由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按程序经国土规划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商业网点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七条 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应当坚持符合市场需求、加强宏观引导、合理布局、行业配套、规模适度、便民利民、保护环境、保障城市综合服务功能的原则。应当根据城市区域、地段的不同,规划相应等级的商业区和商业街,配置行业特色突出,适应不同需求的商业网点,形成综合配套的商业网络。

第八条 城市商业网点布局,应当根据城市区域功能定位的不同,规划为商业中心区、副商业中心区、社区商业。

商业中心区以购物中心、百货商场、专业店为主;副商业中心区以百货店、超级市场、专业店、批发市场为主;社区商业以连锁店、便利店、小型超市为主。

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居民住宅区时,应当同时规划与之配套的商业网点。制定规划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城市居住区配套商业网点的规划设计,执行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第十条 经批准的商业网点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或者变更其用途;确需占用或者变更其用途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以及兴建车站、旅游景点等,应当将配套建设的商业网点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配套建设的商业网点用房竣工后,必须有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参与验收。

第十二条 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非违章商业网点,拆迁人应当按原性质、原规模予以补建、迁建或者调换,也可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以货币补偿,并就具体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除违章商业网点,依照其他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应当按国家有关商业业态和分级规范标准配套建设商业网点,并接受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新建(含新设)、扩建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商业网点,应当在立项前申请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组织听证会,听取行业组织、社区组织、消费者代表及专家等方面的意见。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将听证意见作为审批依据。

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举行听证会。

第十五条 配套建设的商业网点应遵循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其产权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商业网点,属国有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管理;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筹资金建设的商业网点,其产权归投资者所有;

(三)合资或者合作建设的商业网点,按投资比例确定产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商业网点应当坚持谁收租,谁维修的原则。

实行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的商业网点,必须在其承包、租赁、委托经营合同中明确商业网点维修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将配套建设的商业网点,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的,由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拆迁人拆除非违章商业网点,拒不按原性质、原规模予以补建、迁建、调换或者不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补偿的,由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补建、迁建、调换或者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补偿。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向新的高峰迈进——九十代年我国行政法学展望

应松年 马怀德

本文认为,九十年代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方向是:行政法学体系将以迫求公平与效率兼顾为目的得以更新;以明确行政主体权限与资格为中心的组织法理论将进一步完善;行政违法的认定和行政责任的形式也将标准化、具体化;行政立法体制及授权立法研究将朝着合理务实向发展,其中立法听证制、成本收益分析都将成为热点问题;行政执法理论经将随
着处罚、强制、许可等立法实践的发展而丰富;行政司法行为的性质及可诉性研究、行政仲裁及裁决制度研究也会有新突破;行政程序在行政法中的地位进一步提高;行政诉讼实务研究将不断深入,行政合同及行政监督理论将随着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而逐步完善;国家赔偿法研究将围绕着归责原则、赔偿范围、费用、程序等问题再度升温。


十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巨大进展,行政法制建设与行政法学研究的成果尤为引人注目。行政法律、法规、规章每年以千件以上的数量递增,很多带有全局性的,对国计民生将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法律法规,有些已经颁布,有些正在加速制定。依法行使职权正日益成为行政管理实践遵循的基本方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两项法律制度基本建立。与此同时,行政法学研究空前繁荣。行政法学及行政诉讼法学教材、专著已超过百部,论文数量更可观。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目前,我国行政法学研究正处于黄金时期,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我国行政法学的研究必将迎来新的发展高峰。

回顾行政法学的十年发展,我们有一个深切的感受,即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始终是行政法学发展的源动力。中国行政法学研究肇始于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这一新的历史时期,它的迅速发展与繁荣,与改革开放、民主法制建设的新形势同步。行政实践为行政法学理论的不断完善提供了丰腴土壤。几年来,广大行政法学理论工作者紧密结合实践,辛勤劳作,取得了丰硕成果。社会主义行政法制实践提出的新课题,正召唤着有志于推动我国改革开放和行政法制建设事业的行政法学者加倍努力,为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学做出自己的贡献。理论源于实践,理论又指导实践,这是展望我国行政法学前景的基本立足点。

构建行政法学新体系


从行政法学的角度看,80年代理论界的最大贡献在于,建立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学体系。尽管学者们对体系的构成、范围甚至理论基础仍有较大分歧,而且这些争论仍将继续下去,但不容置疑的是,这一法学体系的建立对于奠定现有的行政法理论支柱、开创行政法制实践都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现有论著所主张的行政法学体系见仁见智,不一而足。最具代表性的有两类:一是以行政法律关系为中心线的"法律关系体系",二是以行政管理过程为中心线的"过程体系"。由于两大体系出发点的一致性,决定了它们在具体构成上有一定相似之处。近年来有互相吸收对方长处的发展趋势。可以预见,90年代行政法理论界对体系的探讨将更加深入,新体系的建立指日可待。强制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维护行政效率的同时保护公民个人权益将成为建立行政法新体系的宗旨。而行政主体及权限、行政行为及程序和行政诉讼将成为新体系的主干部分,其中行政行为的份额要加大。至于行政权为核心的法学体系能否有生命力,行政法是否必须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两部分加以研究,行政法律关系体系可否恰当解释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以及行政立法、司法监督中的法律关系等问题尚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行政组织法理论亟待深入


近几年来,行政组织法理论得到一定发展。有关行政组织法的研究成果对于丰富行政法基础理论,影响并促进国家机构及人事制度改革起到重要作用。就理论而言有以下建树:(1)行政组织法不仅规范行政机关和机构,而且还规范行政编制和公务员。(2)对行政机关组织法、行政机关编制法和公务员法的具体内容、基本原则、以及完善行政机关组织法、制定行政机关编制法和公务员法等问题分别作了研究。(3)就行政法学而言,行政组织应该是行政法主体的一部分,行政法研究组织的同时,还应研究与行政组织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4)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组织等用语之间的差异得以明确。
我国行政组织法的研究始
终紧密结合我国的行政实践,从观念上看,"政府在管理好社会事务之前先管好自己",用法律规范提高行政效率、控制行政组织混乱、膨胀,保障公务人员履行职责已成为实务界共识。从具体做法看,修改组织法的呼声日渐高涨,一些中央部门正在尝试制定本部门组织法,编制法也正在酝酿之中,公务员法的出台
已势在必行。

当然,行政组织法并不满足于此。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随着经济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和行政诉讼及依复议制度的完善,理论界仍面临许多新的挑战;(1)在政企分开的原则指导下,如何重新确定行政机关的职能权限,如何解决行政机关企业化、企业行政化问题,如何划分行政性公司的双重职能等,都是值得深入研究的新课题。(2)应确立哪些制度与原则,使行政机关设置更科学,运转更高效。(3)对目前实践中运用很广的法律授权、行政委托问题,理论界应及时研究并解决。特别要对委托组织、临时组织、派出机关和机构的行政主体资格从理论上加以明确。(4)在组织法的系统建设上,理论界应提出一项现实可行的方案,既要注意行政组织间合理的权限分工,又要保证行政组织内部精简统一、运转高效。即在统一的大组织法指导下逐步完善各部门各地方的组织法。目前公务员法研究的主要任务是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法律制度。

行政违法与责任------亟待完善的新理论


80年代行政法学界对行政违法和责任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其成果对立法活动产生了接影响,概括起来有以下方面:(1)对行政违法的内涵展开了广泛深入的讨论。初步明确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民事违法及其他违法行为的界线。(2)对行政违法的外延达成共识,行政违法可以包括行政机关及公务员违法和行政相对人违法两部分,目前行政违法一般仅指行政机关和公务员违法。(3)对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进行了一定探索,有些文章对违法和过错的关系也有所研究。(4)确认了行政法律责任的特殊性,使之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及纪律责任区别开来。(5)责任形式逐步确定。学者们对责任形式进行
了多种概括和总结。最具代表性的是将行政法律责任分为惩戒、补救、强制三类。(6)加快了行政违法与责任的立法规范化进程。促使很多立法部门重视对责任条款的规定,使法律的执行获得有力保证。

回顾数年来违法与责任理论的发展过程,我们感受到,仅仅强调公民法人的违法行为和对行政机关承担的责任是远远不够的,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和承担的责任应当被视为行政法意义上的违法和法律责任的主要组成部分。90年代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的问题将是行政法学研究的一项重要任务。特别需要研究行政违法的种类、认定违法行为的具体条件及标准,行政责任的具体形式、内容、适用原则和途径等,此外,行政责任的一些具体问题,如行政责任的系统化;机关责任与公务员责任的协调;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免责,减责条件;违法是否包含过错;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重合处理等也将成为理论界关注的焦点。

行政立法----挑战和机遇同在


行政法学刚刚起步时,行政立法就成为学术界十分关注的热点问题。经过近十年的探索,目前已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行政立法理论,这些理论在指导立法实践方面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学术界和实务界都接受了"行政立法
"这一概念。尽管对立法的范围(即哪一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才称为立法)还有诸多争议,但在该理论指导下的实际立法工作已获得长足的发展。经过长期的立法体制之争,多级立法体制的观点逐步占了上风。即广义上行政立法体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四级。狭义的仅包括行政法规和规章二级。行政立法技术不断规范化、立法程序统一化。《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颁布后,各地和各部门先后制定了本地区本部门的法规、规章制定程序。行政规章的地位得到确认,行政诉讼法颁布后,规章冲突问题得到部分解决。行政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序也有所提高,重大立法出台前征求相关人意见的制度正在形成。还有很多学者对立法体制、规范冲突与协调,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地位等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

与此同时,行政立法实践中也暴露出大量问题,亟待理论界予以解决。这些问题将成为90年代行政法学的研究重点之一。(1)必须解决立法体制问题。现有立法体制是政治经济的组成部分,深受政经体制的影响,同时也随着政经体制的变革而不断变化着。因此立法体制的改革不仅直接影响到政治经济体制,而且也影响到中央与地方,部门与部门的关系。我国现有立法体制存在诸多问题,各级政府立法权限划分不清楚;制定规范与制定规章权限划分不清楚;人大与政府权限划分不清;以上各权限划分不清导致规范适用冲突。明确划分我国行政立法权限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所在。新体制的建立必须紧密结合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实践,在保证行政立法的合宪性、合法性基础上进行。摒弃过去那些应急立法、随意立法
,各级机关争夺立法权,越权立法,忽视立法效果的旧习。(2)加强授权立法研究,应当对授权主体、授权范围、层级、内容及法律后果等问题深入探讨。(3)改革完善立法程序。在注重立法规划的同时,保障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注意将"听取意见"等形式逐步制度化,统一化。革新立法技术,加强对"成本---收益"分析方式的介绍和引进,使得90年代每项立法都建立在切实可行的基础上,提高法律的执行力。(4)解决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地位问题,设立调整规范冲突的法律机制,保证行政法律规范的协调适用。

行政执法-------未来行政法学的重头戏


行政行为理论是近几年行政法学研究中成果较为显著的部分,因为行政行为的实践尤其是行政执法的实践本身就是最活跃、最丰宣、最复杂、最富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内容。几年来,许多行政法学者深入实际,努力从我国纷繁复杂的行政实践中理出基本线索,总结我国行政行为的运作规律,行政行为的研究有了长足的进展,并对行政实践产生了一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