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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普通业务: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项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32:55  浏览:80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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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普通业务: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项目)

中国 亚洲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普通业务: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项目)
(签订日期1994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于一九九四年三月一日签订贷款协定。
  鉴于:
  (A)借款人已向亚行提出用于本贷款协定3.01款中所述项目的贷款申请;
  (B)本项目将由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中农信”)执行;为此,借款人将按亚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把本协定所规定的贷款资金,转贷给中农信;
  (C)借款人已向亚行提出旨在促进中农信机构建设和人力开发的技术援助申请,依据与本贷款协定同日签订的技术援助协议,亚行已同意提供一笔不超过二十万八千美元(US$208,000)的技术援助赠款;
  (D)根据上述条款,亚行已同意按本协定和同日由中农信与亚行签署的项目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从亚行普通资金来源中向借款人提供一笔贷款;
  各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贷款规则;定义
  第1.01款 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亚行颁布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中的所有条款均适用本贷款协定,应视同已全部载入本协定,具有同等效力;但受本贷款协定附件一中所列的修正条款的制约(经修正的上述《普通业务贷款规则》及其所修订过的条款进程以下简称“贷款规则”)。
  第1.02款 贷款规则中已明确定义的一些术语,无论在本贷款协定中何处使用,均按贷款规则的定义解释,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新增术语则具有以下含义:
  (a)“章程”指中农信章程,可随时修改;
  (b)“业务注册”指一九九一年六月十二日由中国国家工商管理局向中农信颁布的企业法人业务经营注册;
  (c)“美元货币库”指亚行美元贷款总额,用于支付亚行普通基金来源的美元贷款;
  (d)“金融业务许可证”指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向中农信颁布的金融业务许可证;
  (e)“公司文件”指组建中农信的有关文件,包括章程、业务注册和金融业务许可证;
  (f)“机构发展计划”指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日由中农信批准和采用的五年机构发展计划;
  (g)“人行”指中国人民银行;
  (h)“政策声明”指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日由中农信批准和采用的政策及程序方面的声明,可随时修改;
  (i)“项目执行机构”在贷款规则定义范围内指负责实施该项目的中农信;
  (j)“合格项目”指出借款人将来使用转贷款实施的开发项目;
  (k)“人民币”或“Y”指借款人的货币;
  (l)“子借款人”指中农信计划或已经提供转贷款的企业;
  (m)“转贷款”指中农信从贷款金额中向子借款人的合格项目拟发放或已发放的贷款;
  (n)“所属企业”指中农信拥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本或所有权益的公司;
  (o)“转贷协议”指本贷款协定3.02款所指的借款人与中农信签订的协议书;
  (p)“乡镇企业”指由持有农村户口的居民,用其个人或集体的资金,投资建立的、在乡镇和村庄的非国有企业。

  第二条 贷款
  第2.01款 亚行同意从普通资金来源中,向借款人提供五千万美元(US$50,000,000)的贷款。
  第2.02款 借款人将根据贷款规则第3.02款的规定向亚行支付利息。
  第2.03款 (a)借款人将支付年率为百分之零点七五(0.75%)的承诺费。自贷款协定签署之日后满六十天开始,按下列方式分段对贷款金额(减去随时提取的金额)计收承诺费:
  在第一个十二月中,以US$7,500,000为基数计收;
  在第二个十二月中,以US$22,500,000为基数计收;
  在第三个十二月中,以US$42,500,000为基数计收;
  之后,则对贷款全额计收。
  (b)如果取消任何金额的贷款,则本款(a)所述的贷款的每一部分金额应按取消的部分占取消前总贷款金额的比例做相应的减少。
  第2.04款 贷款的利息和其他费用应每半年支付一次,在每年的六月一日和十二月一日支付。
  第2.05款 借款人应根据本贷款协定附件二所规定的还款表,偿还从本贷款账户中已提取的贷款本金。

  第三条 项目的说明、贷款资金的使用
  第3.01款 本贷款项目系指中农信按照其政策声明、本贷款协定和项目协议书的规定,向乡镇企业的合格项目发放生产贷款。
  第3.02款 借款人应同中农信签署一份转贷协议。该协议应特别规定,将本贷款资金转贷给中农信,本项目的执行以及借款人和亚行的相应权利等内容。该转贷协议在形式、条款和条件上应为亚行所接受,并且不妨碍和限制本贷款协定项下借款人的义务。
  第3.03款 (a)可从贷款账户提取贷款金额,用于支付(1)合格项目所需货物及劳务以及其他支出的合理的外币费用;(2)不超过本贷款协定第2.02款所定利息的子项目建设期外汇费用利息。
  (b)除非亚行另行同意,本贷款的每一笔款项只能用于向申请从本贷款账户中提取该笔款项的子借款人发放,并悉数用于支付执行自本贷款账户提取这部分转贷款的合格项目所需的货物和劳务以及其他支出的外币费用。
  (c)除非亚行另行同意,所有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劳务,必须按本贷款协定附件三中的规定进行采购。
  第3.04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8.03款的规定,从本贷款账户中提款的终止日为生效日满四(4)年的那一天或借款人与亚行可随时商定的其他日期。

  第四条 特别条款
  第4.01款 (a)借款人应敦促中农信按照健全的金融、管理、财务、工程、环境保护和商业惯例,勤奋而有效地执行本项目。
  (b)在本项目的执行过程中,借款人应履行在本贷款协定附件四中规定的适用于借款人的全部义务。
  第4.02款 借款人应向亚行提供或督促有关方面向亚行提供其合理要求的一切报告和信息,包括:
  (1)本贷款、本贷款资金的使用及其有关的管理服务工作;
  (2)本项目的情况;
  (3)子借款人、合格项目及转贷款的情况;
  (4)中农信的行政管理、经营和财务状况;
  (5)借款人国内的金融和经济情况以及借款人的国际收支状况;
  (6)与本贷款的目的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4.03款 借款人应允许亚行的代表检查任何子借款人、任何合格项目、以及用本贷款资金采购的货物以及中农信保存的任何有关记录和文件。
  第4.04款 借款人应及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提供资金、设施、劳务和其他资源,使中农信能够履行其在项目协议书项下所承担的义务。借款人不应采取或允许任何妨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为。
  第4.05款 (a)借款人应履行其在转贷协议项下的权利,藉以维护借款人和亚行的利益,并实现本贷款的目的。
  (b)未事先征得亚行同意,不得转让、修改、取消或放弃转贷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4.06款 (a)借款人和亚行共同认为,在对借款人资产行使留置权方面,亚行之外的外债债权人不应享有超过本贷款的优先权。为此,借款人保证:
  (1)除非亚行另行同意,如果在借款人的任何资产上设置留置权,作为任何外债的担保,此留置权应根据实际情况,平等地、按比例地保证本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偿付;
  (2)借款人在设置或允许设置此种留置权时,应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b)本款(a)项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
  (1)在购置某项财产时,纯粹为了担保偿付其价款而对此财产设置的任何留置权;或者
  (2)在正常银行业务过程中产生的任何留置权,以及担保期限不满一年的债务而设置的任何留置权。
  (c)在本款(a)段中所使用的“借款人资产”一词,系指借款人的任何政治部门或任何机构的资产,以及任何这些政治部门的任何机构的资产,包括人行的资产和任何其他行使借款人中央银行职能的机构的资产。

  第五条 中止、取消、加速到期
  第5.01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8.02款(1)的要求,补充如下中止借款人从本贷款账户提款权利的事件:
  (a)借款人或中农信未能履行其在转贷协议项下的义务;
  (b)公司文件、章程、政策声明或任何其中的有关规定被以任何方式撤销、推迟或修改,而依亚行的合理意见,这样做将会、或者可能会严重地影响本项目的执行以及中农信履行其项目协议书项下任何义务的能力。
  第5.02款 按贷款规则第8.07款(d)的要求,补充如下加速到期事件:
  本贷款协定第5.01款所列举的任何一种事件。

  第六条 生效
  第6.01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9.01(f)款的要求,补充本贷款协定生效的条件如下: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经核准本贷款协定;
  (b)其形式和内容上都使亚行满意的转贷协议,已由借款人和中农信正式签署,一俟本贷款协定生效,转贷协议即可完全生效,其条款对双方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6.02款 按贷款规则第9.02款(d)的要求,向亚行提供的法律意见书应包括以下附加内容:转贷协议已由各方正式批准或认可,并以各方的名义签署并送达,一俟本贷款协定生效该转贷协议即可生效,其条款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6.03款 按贷款规则第9.04款的要求,确定本贷款协定在签署之日后第九十(90)天内正式生效。

  第七条 授权
  第7.01款 借款人指定中农信为其代理人,以便中农信可按本贷款协定第3.03款、第3.04款以及贷款规则第5.01、5.02、5.03、5.04和5.05款的要求或许可采取任何行动或签署任何协议。
  第7.02款 中农信根据贷款协定第7.01款的授权而采取的任何行动或签署的任何协议,都应对借款人具有完全的约束力,并与借款人采取的行动或签署的协议具有同样效力。
  第7.03款 根据贷款协定第7.01款授与中农信的权利,经借款人和亚行同意,可予以撤销或修改。

  第八条 其他规定
  第8.01款 根据本贷款规则第11.02款的要求,借款人的人行行长或执行副行长为指定的借款人代表。
  第8.02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11.01款的要求,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西城区成方街32号
  中国人民银行
  电报挂号:RENMINBANK,BEIJING
  电传号码:22612 PBCHO CN
  传  真:6016724

  亚行方面为:
  菲律宾
  马尼拉1099
  789邮政信箱
  亚洲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ASIANBANK MANILA
  电传号码:29066 ADB PH (RCA)
       42205 ADB PM (ITT)
       63587 ADB PN (ETPI)
  传  真:(63-2)7417961
       (63-2)6326816
       (63-2)6317961
       (63-2)6316816
  双方业已通过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本协议首页所载日期,以各自名义签署本贷款协定,并将其送往亚行总部,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亚洲开发银行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黄桂芳          佐藤光夫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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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城区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府发〔2006〕11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城区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城区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长春市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城区居民,特别是低收入人群、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5〕21号)和《长春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长府发〔2001〕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是指实行政府组织引导,居民个人缴费为主和社会捐助、政府补助为辅相结合,缴费和待遇水平相一致,主要提供住院医疗保障的医疗保险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具有长春市城区(双阳区实行独立统筹)非农业户口并在城区居住的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城区居民、因投奔子女户口从外地迁入市区的老人(迁入时间满二年)以及在城区内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在法定工作年龄范围内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城区被征地农民(包括自理口粮户、已经征地没有办理手续的农民)等都可以单位、家庭为单位参加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

第四条 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纳入全市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公平运作、民主监督。

第二章 基金的筹集和缴费标准

第五条 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一)以家庭、单位缴费为基金来源主要渠道;

(二)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增值收入;

(三)财政补助和社会捐助及各部门、单位有关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收入。

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基金不记征税、费。

第六条 居民住院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

(一)居民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40元。

(二)50周岁以下(含50周岁)18周岁以上非在校居民首次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40元,连续缴费每满一年缴费标准降低10元,最低缴费标准为200元。

(三)低保人员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40元,所缴费用由市财政承担50%,区财政承担50%。

(四)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市级以上(含市级)生活困难劳动模范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40元,所缴费用由市总工会承担50%,个人承担50%。补贴范围由市总工会确定。

(五)中小学校学生(包括中专、技工学校和职业学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和不满十八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5元。

第七条 居民住院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缴费办法

第八条 各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作为市医疗保险的代办机构行使宣传动员、登记缴费等职能,负责组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进行居民参保的宣传动员、登记收费和变更等手续,按时到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审核、制作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IC卡后,由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发给参保居民。

第九条 享受补助的低保人员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民政部门直接划拨到其所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由个人到所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市级以上(含市级)生活困难劳动模范由市总工会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1年内参保的,缴费满2个月即可享受统筹基金补偿待遇;1年后参保的,缴费满4个月后才可享受补偿待遇。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每年一次性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享受待遇期限为12个月。没有按时续缴医疗保险费,在3个月内补足欠费的,从补足欠费次日起恢复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欠费期间所发生的住院费用由本人承担;超过3个月补足欠费的,按新参保居民缴费标准缴费,缴费满2个月后享受待遇。

第四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的《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费、《诊疗项目目录》中的支付部分费用的检查治疗费,个人自付比例,60周岁以上人员(含60周岁)、中小学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和不满十八周岁的非在校城区居民为10%,其他人员为15%,余额再按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执行,目录外药品费用由个人自付。

第十三条 住院医疗费实行起付线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控制。起付线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承担,起付线标准为:省及省以上医疗机构为1200元;市级医疗机构(含省市专科医院)为800元;区级(含厂矿、院校医院)为500元。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线标准在第一次住院支付起付线标准的基础上逐次递减20%。

最高支付限额:中小学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区居民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累计不超过5万元;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累计不超过3万元。

第十四条 参保居民(不含中小学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和不满十八周岁的非在校城区居民)因疾病住院期间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采取按照不同比例、分段累加的方式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

(一)起付线以上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55%;

(二)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60%;

(三)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65%;

(四)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70%。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区居民因疾病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在起付线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采取按照不同比例、分段累加的方式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

(一)起付线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65%;

(二)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70%;

(三)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75%;

(四)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80%;

第五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十六条 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实行首诊住院和转院登记制度。参保人员按分级、定点医疗的原则,应首先持《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病历》及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IC卡到市级以下(含市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因病情需要转院的,由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院登记手续,没有办理转院登记手续的,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 因病情需要转外地医院治疗的,由定点的省级综合医院或市级以上专科医院出具转外手续,并经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审核,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补偿标准的50%予以补偿。未办理转外登记审批手续到外地医院治疗的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 急诊、抢救病人可以在就近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但应当由家属凭急诊住院证明及相关资料在5个工作日(休息日、节假日顺延)内到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章 费用结算

第十九条 参保居民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医疗费用实行据实结算办法。参保居民就医时所发生的符合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记明细帐,其中按照规定应由个人自付的部分,由个人以现金方式支付;应由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暂垫付,次月由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支付。

第二十条 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医疗费用按“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定额结算、超支不补、节余留用、违规扣减”的办法结算。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上两年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次均住院医疗费等因素,分别确定定额结算标准。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月底前将当月出院病人的有关情况上报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经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核准后,于次月20日前将核准的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的90%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其余10%留作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合同保证金。医疗服务合同由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长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签订。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二十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是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负责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项业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因重大疫情、灾情发生的城区居民住院医疗费,由政府统一安排解决。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 5月8日起在城区享受低保人员中以及朝阳区桂林、永昌、清和、重庆、红旗、南湖、南站、湖西街道和南关区永吉、全安、自强、桃源、南岭、长通、新春、曙光、民康街道进行试点,2006年9月1日起在城区全面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职务犯罪的原因探究

河南省修武县检察院 黄秋玲

查办职务犯罪向来是检察机关涉及的一个高频词汇,也是检察机关的一项艰巨的历史任务;能不能有力的惩处职务犯罪,也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在“两会”期间,“两高”报告涉及查办职务犯罪的内容更是会场内外关注的焦点,各种查办职务犯罪的数字被媒体大量解读。由此看来,检察机关作为查办职务犯罪的主要力量,应当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认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现象存在的原因、探究职务犯罪存在的根源。造成职务犯罪的原因是综合的、多方面的,既有与其他犯罪所共有的原因,也有职务犯罪所特有的原因,甚至还有引起每一个具体案件发生的个案原因。可以说,每起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都是这三种原因的综合效应的结果。下面是笔者按照这个思路来浅析我国职务犯罪的原因及提出几点预防措施。
一、 职务犯罪的共同原因
(一) 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的缺陷叠加为某些职务犯罪提供机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开展了对城乡经济体制的全面改革,通过改革,为我们党和社会的肌体注入了新的活力。但同时也要看到,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同时也就是旧体制向新体制转换的过程,在这一转换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两种体制并存的局面,由于两种不同体制混杂在一起,不仅会给经济生活带来一系列棘手的问题,而且也是造成某些职务犯罪和其他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因为在双重体制并存的情况下,旧体制和新体制在发挥有效的调节作用的同时,它们各自的缺陷也会叠加在一起,为一些犯罪提供条件和机会。如有的人会趁经济管理当中出现的一些漏洞,抓住时机,混水摸鱼,在“空档”地区打“擦边球”,进行贪污贿赂。所以有些外国评论家在分析中国目前存在的腐败现象的原因时,也很衷恳地指出: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交叉,私有制和公有制的混合,使一些贪欲膨胀的干部有机可乘。在这种混合制度下,他们得以去钻多种经济和多种调节手段的空子,以达到其混水摸鱼,变相出售手中权力以自肥的目的。
(二) 权力与经济的互相转化为某些职务犯罪提供了可能:通过改革,政企分开的问题已有所改善。但是,在经济生活中,经济权力化,权力经济化,权力与经济互相转化的现象,还相当严重地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缺乏必要的监控机制,一些不正之风便成为职务犯罪的温床。例如,在这样的经济运行中,政府的批文、领导人的签字,都有可能成为商品而被出卖。因此,某些握有这些批准权的政府部门及其他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就可以凭借手中的权力,向他人索要、收受金钱、财物或其他非法利益,而有些人为了获得这些批件、批文,也不得不千方百计地向这些掌握批准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拉关系,找门路,甚至用金钱财物来赎买。这样,有权势者无需任何资本,也无需付出任何劳动代价,就可以在批个条子签个字,或签了一张“许可证”、“营业执照”之后,获取非法收入。在这里,权和钱发生了共振效应,这种共振效应,从客观上为行贿受贿等职务犯罪提供了可能。
(三) 官僚主义现象仍是现行干部制度中存在的一种弊端:这种现象必然会导致滥用权力或不正确行使权力,致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渎职犯罪的产生。一些负有管理国家某项事务的职权的工作人员,不是把自己看作是人民的公仆,而是相反,把自己看作是人民的主人,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甚至把自己看作是人民的“父母官”,人民的命运就掌握在自己手中,因此对人民发号施令。这就是为什么当前社会上会出现一些令人发指的利用职权对无辜的公民进行非法管制、非法拘禁、报复陷害、刑讯逼供等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 资本主义的奢侈生活方式是产生职务犯罪的思想根源: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行,资本主义的物质文明向我们敞开了大门,同时它的腐朽的生活方式也以各种形式在向我们国家渗透。在这种腐朽生活方式的巨大诱惑下,必然会引起某些人的羡慕和追求。但是,由于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物质财富还并不充足,整个社会的生活水平还比较低下,因此,某些追求奢侈腐朽生活的人要靠自己正当合法的劳动所取得的收入来实现自己的追求,还是比较困难的,在靠自己的诚实劳动无法实现但又拼命追求的情况下,那么只有通过犯罪的途径来实现。手中有权力的,就以出卖自己手中的权力,搞权钱交易;或者直接将自己有权支配的国家财产占为己有。
(五) 社会分配不公与消费上的攀比心理是产生某些职务犯罪的诱因:社会分配不公是我国社会当前存在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有的人不付出任何劳动或很少劳动,就能一夜之间成为腰缠万贯的富翁,而有些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几乎与这些人不成比例。因此当他们发现别人家里装备有现代化的家用电器和家具,生活上比较宽裕的时候,自然会产生一种攀比心理。当他们不能通过自己的工资收入来满足这种攀比心理的时候,必然会出卖手中的权力,通过出卖权力来获得他人已有的现代化生活设施。比如有的人对自己的工资低不满,认为“十年科技评高工,十年经理成富翁,十年干部一场空,”遂用权力搞“堤内损失堤外补”;有的人持着“一切向钱看”的心理,认为金钱万能,“理想、道德,不如多得”;有的领导为送子女出国深造,利用手中权力,索贿受贿;有的人虚荣心极强,争强好胜,总想在别人面前炫耀自己;有的人甚至为了获得钱财,不惜出卖法律,贪赃枉法、私放罪犯、出卖国家机密等。这样,行贿、受贿、贪污、挪用等职务犯罪便会由此而产生。
二、 职务犯罪的特有原因
造成职务犯罪除上述一些共同原因外,还有造成职务犯罪的特有原因。笔者总结的有以下几种。
(一) 国家职能的某些直接操作者在职务上的便利为职务犯罪提供了必要的条件: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地操作着国家的某项职能,承担着某种职务,这就为他们利用职务进行各种犯罪提供了方便条件。 所以,在我国职务犯罪常常与行业不正之风联系在一起,具有行业上的特征。对国家某项职能的直接操作,易滋生某些具有行业特征的职务犯罪。当然,这倒不是说直接操作国家职能就一定产生职务犯罪,但它毕竟为实施某种职务犯罪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二) 职务的多源诱惑对产生职务犯罪有重大影响:由于职务表现为对某一具体事项的决定权或者权力,那么它就会招致各种各样的诱惑,企图影响决定权或权力的行使。当一个人在受到各种各样诱惑的情况下其犯罪的机率显然要比在没有任何诱惑下的机率高。这正如一台天平,一旦两边的砝码不一样重,那么它的重心就会失去平衡,从而整个天平会朝向砝码重的那一边倾斜。如一些干部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索取个人利益的筹码,他们利用物资分配、项目审批、资金借贷等权力,大搞权钱交易,不给钱不办事,给了钱乱办事。
(三) 职务的强大后盾致使职务犯罪分子有恃无恐:职务主体凭借国家的强制力量为实施犯罪提供了方便条件,因此这是导致某些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因为职务主体都代表国家行使某种权力。他们可以利用代表国家行使某种权力之机,假公济私,为自己谋取利益,或者打击报复,陷害他人。此外,由于职务主体是代表国家行使某种权力,有国家的强大力量作为后盾,那么这就往往使职务主体产生一种变态的自豪感,而这种变态的自豪感又会使职务犯罪者变得自高自大,目空一切,导致滥用权力,胡作非为,从而产生非法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等方面的职务犯罪。如一些人自恃自己是能人、功臣,对经济发展作出过贡献,并有人为自己撑腰,因而为所欲为。
(四) 职务犯罪的隐蔽性使职务犯罪分子产生了侥幸心理:职务主体在利用职务进行犯罪时,往往具有隐蔽性产特点,这就会使职务主体对犯罪产生一种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利用职务进行犯罪不会被人发觉,在这种侥幸心理的驱使下,一些职务主体自然会自我解除心理上对刑罚的恐惧,毫无顾忌地去实施各种职务犯罪。如一些人自恃手段高明,有一定的作案经验,攻守同盟牢固等,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不会被发现。
三、 职务犯罪的个案原因
若就某一具体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原因来说,除上述一般原因外,还有每个职务犯罪案件的个案原因,这种原因显得更为直接。
(一) 职务主体的个人品质对于某一具体职务犯罪案件的产生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为什么在同样的条件下,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奉公,秉公执法,兢兢业业,对国家和人民奉献一生;而有些国家工作人员却贪赃枉法,假公济私,玩忽职守,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这就是国家工作人员本人的品质上的原因。有的国家工作人员个人品质好,秉性忠直,不谋私利,任劳任怨,因此对于外界的各种诱惑都能自觉地抵制,在处理问题时能秉公执法,在对待工作时能认真负责,因此他们即使身处滋生犯罪的土壤中,也能拒腐蚀而永不沾。有的国家工作人员由于传统的革命理想教育淡化,个人品质就不那么好,甚至十分恶劣。他们法律意识淡薄,贪欲膨胀,自私自利,瞒上欺下,灵魂肮脏,就如苍蝇逐臭一般去寻找犯罪的机会,一旦具备了某种犯罪条件,就会实施犯罪。所以当社会上还存在着某些滋生犯罪的土壤的时候,生活在这种土壤上的每一个人是否会去实施犯罪,成为罪犯,个人品质就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
(二) 职务主体的政策业务水平低:某一具体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应当说与职务主体的政策业务水平也是有关系的。可以说,职务主体的政策业务水平低,素质差,是导致某些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原因之一,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国家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和素质普遍有待于提高,有的国家工作人员政策业务水平很低,工作简单粗暴,结果往往导致一些职务犯罪的发生。
(三) 职务主体具有犯罪机遇:一般来说,一个人不会在任何情况下都
会实施犯罪,他们总要寻找到合适的机会。一般来说,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方面的职务犯罪,往往会在隐蔽的情况下发生,并且职务主体能直接经管或有权支配这些公共财物,或者职务主体与行贿人之间存在着权钱交易的条件。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方面的职务犯罪,一般都在与被害人之间产生某种利害关系或矛盾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发生。职务主体犯罪机遇对于其实施职务犯罪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国家工作人员想实施某种职务犯罪,可能因为没有机遇而不得不作罢,但一旦遇到这种机遇,他就会把犯罪的愿望变为犯罪的现实。
(四) 被害人的某些致害因素:职务犯罪被害人是指因职务犯罪而直接受到某种损害的人员。职务犯罪被害人自身存在的某些致害因素,往往也是造成某些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日本犯罪心理学家山根清道在他的《犯罪心理学》一书中说到“被害者学已经阐明了被害人之所以成为被害者的特性,而且弄清了犯罪并不是单纯地由加害者造成的,而是在两者的动力学的关系中建立起来的。”当然这里所说职务犯罪被害人自身存在的某些致害因素对于导致某些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起了一定的作用,这丝毫不意味着我们要为职务犯罪分子开脱罪责。这里只是想通过探讨被害人在促成某些职务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如何达到从被害人这个角度来预防、减少职务犯罪发生的目的。因为仅仅通过打击行为人即职务犯罪分子,而不加强被害人的自我保护能力,就如医生仅给病人吃药而缺乏病人的有效配合一样,很难将职务犯罪这一社会病态治好。
五、此外,反贪污贿赂机关尚未形成强大的震慑力量,群众对反贪肃贿斗争信心不中足,积极性不高以及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够等也是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之一。
六、几点预防措施
在我国,职务犯罪是较为普遍的一种犯罪,在整个犯罪中占有一定比例,因此,如何预职务犯罪的发生,是司法机关乃至全社会的一项带有根本性的任务。在此提出几点预防措施:
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同步发展;治理整顿,深化改革,消除职务犯罪赖以存在的经济条件;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消除产生职务犯罪的某些条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净化国家工作人员的灵魂;加快立法步伐,完善立法,加强执法,充分发挥法制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作用;充分发动群众,加强被害人的自我保护;加大打击力度,深入持久地开展反腐败斗争,加强廉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