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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和美国科学院谅解备忘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06:35  浏览:95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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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和美国科学院谅解备忘录

中国科学院 美国科学院


中国科学院和美国科学院谅解备忘录


(签订日期1980年1月24日 生效日期1980年1月2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的精神,中国科学院和美国全国科学院认识到,双方学者在基础科学和应用基础科学领域富有实质性交流的发展符合两国的长远利益并有助于提高世界知识水平,为进一步促进合作,达成谅解如下:

 一、当双方有需要和可能时,为国际学术问题的讨论提供场所;

 二、两国学者在基础科学和应用基础科学方面开展适当的合作项目。组织这些项目的方式包括讲习班、专题座谈会、学术讨论会及工作组;

 三、共同讨论中美学者之间在基础科学和应用基础科学领域进行有效合作的长远计划;

 四、促进学术刊物、科学数据、材料和文献的交换,以利于两国科学家的工作;

 五、鼓励中美两国学者之间的直接交往。
  中国科学院在可能的范围内负责协调中方的参加单位,美国全国科学院(应理解为包括全国工程科学院和医学科学院在内)在可能的范围内负责协调美方的参加单位。双方在执行已同意的交流计划时,将涉及大学、研究机构、私人公司和其它官方或非官方机构。由双方科学院组织的活动,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科技合作协定的目标,可作为两国政府间双边科学活动的配合,并将促进中美学者个人之间和机构之间的直接联系。
  作为一项总的原则,双方的交流计划将是对等的和互利的。按照一般惯例,派遣方将负担国际旅费,接待方将负担对方在本国的交通、食宿和急诊医疗费用。
  为达到这些目的,两院同意举行定期官员会议。

  中国科学院代表           美国全国科学院代表
    李 昌               汉 德 勒
   (签字)               (签字)

                         一九八0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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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区域卫生规划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区域卫生规划》的通知

威政发 〔2002〕3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区域卫生规划》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组织落实。

二○○二年七月九日


威海市区域卫生规划(2002—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事业发展的宏观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卫生资源,提高卫生服务能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健康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标准(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实施区域卫生规划的基本原则:
  (一)以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化为导向;
  (二)优先发展公共卫生,切实保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三)实施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占主体和主导地位;
  (四)既实行政府宏观调控,又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既防止恶性竞争,又避免不公平的垄断经营;
  (五)打破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对区域内卫生资源实行全行业管理;
  (六)依法实施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技术和大型医疗设备准入制度。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规划,对辖区所有卫生资源实行政策指导、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区域卫生规划工作。

第二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

  第四条 全市规划设置综合医院7处,(其中荣成二级综合医院2处,文登三级综合医院1处,乳山二级综合医院1处,中心城市三级综合医院1处、二级综合医院2处)。综合医院的发展重点是提高技术服务能力、辐射能力和重症疑难病的诊治能力。
  第五条 全市规划设置中医院4处。中医院应发扬传统医学的优势,走中西医结合道路,体现中医中药的特点和治疗疾病的特长。
  第六条 专科医院应突出专科特色,逐步削弱或撤并与本专科关系不密切的科室和专业,提高专科医疗技术水平。确需设置起支撑作用的其它临床科室,不得开设床位。
  第七条 强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建设。中心城市和县级市建成区,都应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社区卫生服务站原则上按服务人口0.5—1万人或按服务半径不超过1公里设置1处。
  劳动保障部门应将社区卫生服务站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方便参保职工就近就医。
  第八条 镇卫生院一般不向医院模式发展,重点强化公共卫生、预防保健和农村卫生执法职能,增强产科、计划生育和急救服务功能。
  第九条 因地制宜搞好村级卫生组织建设,积极推进镇村一体化管理,搞好农民群众的卫生防病工作。
  第十条 中心城市和三个县级市,都应按照依法行政、政事分开、综合管理的要求,设置卫生监督所和疾病控制中心,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水平和疾病控制能力。中心城市辖区不再重复设立相应机构。
  第十一条 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健全县、镇、村三级妇幼保健服务体系。重点加强和完善市、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全市规划设置妇幼保健院(所)5所。
  第十二条 加强采供血机构建设。以市中心血站为龙头,强化基础设施建设,改善采供血手段,提高临床用血的科学性和安全性,防止血源性疾病的发生和传播。
  积极推行无偿献血制度,到2005年取消计划献血制度;自2002年起荣成、文登和乳山三市的医疗用血应在数量上达到自供自足。
  第十三条 加强卫生信息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威海市卫生信息中心,辐射全市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全市卫生管理信息、卫生业务信息、医学情报信息、远程医疗会诊、医学教育、网上药品器械招标采购、网上就医问药等综合信息服务和卫生信息网的技术管理任务。2005年前全市实现医院联网。
  第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应逐步撤并或实现社会化。新成立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医疗机构。
  第十五条 外地和部队驻威卫生机构,凡对社会开放的,要服从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十六条 个体(联合)诊所坚持依法准入、依法管理,公平竞争、优胜劣汰。
  第十七条 现有医院可吸收外资和社会资金举办合资、合作医院,但不得改变原医院的发展方向和功能定位。
  第十八条 除已规划的综合医院外,不再审批设置新的综合医院。
  第十九条 申请设置专科医院,必须是区域内短缺和社会需要的。
  第二十条 中心城市医疗机构的发展方向和功能定位:
  (一)市立医院在保持综合医院基本功能不变的前提下,重点发展心脑血管病、肿瘤、急救医疗等学科,逐步建成区域性高水平的心脑血管病医疗中心、肿瘤医疗中心和急救医疗中心,提供高技术、高水平的医疗服务。
  (二)市中医院重点加强中医专科、专病建设,搞好中医中药治疗疾病的研究和突破,扭转中医院逐步“西化”的发展趋向。
  (三)市妇女儿童医院以妇产科、儿科为主,坚持“治疗与保健并举”的方针,逐步建成全市妇女儿童医疗保健技术中心。
  (四)市精神病医院和佛顶山医院,定位为两个开发区的地段综合医院(二级),重点强化基本医疗服务功能,承担辖区的公共卫生、预防保健和社区卫生服务任务。
  (五)口腔医院集中发展口腔专科,弱化综合功能,逐步建成全市口腔专科医疗保健技术中心。
  (六)威海卫人民医院重点向骨科发展,逐步建成技术全面、水平较高的骨伤科医院。



第三章 政策和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充分认识卫生事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将卫生改革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城镇建设规划。
  第二十二条 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各级政府应增加对卫生事业的投入,按《山东省卫生事业补助政策实施意见》要求,向公共卫生、卫生监督执法、预防保健、社区卫生服务、重点医学学科建设等领域倾斜。卫生经费的补助范围是:
  (一)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的人员经费、公务费和专项业务费;
  (二)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事业机构的人员、公务和业务经费,以及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
  (三)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开办和发展建设支出、基本养老保险建立前的离退休人员费、政策性基本医疗服务亏损、大型设备购置支出、临床重点学科建设;
  (四)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组织承担的公共卫生、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支出;
  (五)采供血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发展建设支出。
  第二十三条 落实卫生事业单位税收、价格政策。根据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确定的机构属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实施不同的税收、价格政策。
  第二十四条 鼓励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积极吸纳社会资金进入医疗服务领域,改善医院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增强内部发展的生机和活力。
  第二十五条 按照优势互补、提高卫生资源使用效益的原则,采取医疗机构合并、重组等方式,逐步调整、优化配置卫生资源。
  第二十六条 对新增卫生资源依法严格准入。威海中心城市范围内所有医疗机构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都须经威海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论证同意后方可办理立项手续。全市范围内的大型医疗设备购置要逐级报省卫生厅审批。
  第二十七条 卫生技术人员应依法进行执业登记。非卫生技术人员和未经执业登记的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卫生技术工作。外地卫生技术人员除了当地急需引进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才外,不予进行执业登记。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荣成市、文登市、乳山市和有关部门应依照本规划,制订相应的实施意见和配套政策,确保规划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划由威海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3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3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

税委会[2012]22号


海关总署:

  《2013年关税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2013年关税实施方案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2年12月10日




附件:

2013年关税实施方案

  一、进口关税调整

  (一)最惠国税率:

  1.对9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税率维持不变。因税则税目调整,涉及税目增至10个(见附表1)。

  2.对小麦等8类47个税目的商品继续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目和税率维持不变。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并适当调整相关公式参数。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三种化肥的配额税率执行1%的税率(见附表2)。

  3.对感光材料等47种商品继续实施从量税或复合税,税率维持不变,对5种感光材料产品实施从价税(见附表3)。

  4.其他最惠国税率维持不变。

  (二)暂定税率:

  对燃料油等784项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见附表4)。

  (三)协定税率: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见附表5):

  1.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的1875个税目商品实施亚太贸易协定税率;

  2.对原产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越南、缅甸、老挝和柬埔寨的部分税目商品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3.对原产于智利的7308个税目商品实施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税率,并进一步下调该协定项下部分税目的税率;

  4.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6509个税目商品实施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5.对原产于新西兰的7319个税目商品实施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6.对原产于新加坡的2961个税目商品实施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7.对原产于秘鲁的7085个税目商品实施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8.对原产于哥斯达黎加的7281个税目商品实施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9.对原产于香港地区且已制定优惠原产地标准的1760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

  10.对原产于澳门地区且已制定优惠原产地标准1271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

  11.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614个税目商品实施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协定税率。

  (四)特惠税率: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双边换文情况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对原产于埃塞俄比亚、贝宁、布隆迪、厄立特里亚、吉布提、刚果、几内亚、几内亚比绍、科摩罗、利比里亚、马达加斯加、马里、马拉维、毛里塔尼亚、莫桑比克、卢旺达、塞拉利昂、苏丹、坦桑尼亚、多哥、乌干达、赞比亚、莱索托、乍得、中非、阿富汗、孟加拉国、尼泊尔、东帝汶、也门、萨摩亚、瓦努阿图、赤道几内亚、安哥拉、塞内加尔、尼日尔、索马里、老挝、缅甸和柬埔寨,共40个联合国认定的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税目商品实施特惠税率(见附表6)。

  (五)普通税率:

  普通税率维持不变。

  二、出口关税调整

  (一)“出口税则”的出口税率维持不变;

  (二)对铬铁等部分出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对部分化肥征收特别出口关税(见附表7)。

  三、税则税目调整

  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见附表8)。调整后,2013年版税则税目共计8238个。

  以上方案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详见附表1-8(其中,附表5、6略)。


附件下载:

附表1 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税率表.PDF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212/P020121217368328508616.pdf
附表2 关税配额商品进口税率表.PDF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212/P020121217370578652438.pdf
附表3 进口商品从量税及复合税税率表.PDF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212/P020121217370578734518.pdf
附表4 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PDF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212/P020121217370578800831.pdf
附表7 出口商品税率表.PDF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212/P020121217370578900573.pdf
附表8 进出口税则税目调整表.PDF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212/P02012121737057898582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