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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6:03:32  浏览:98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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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的通知



教党〔2004〕9号

  最近,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坚持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并重,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做出的重要部署。《意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刻论述了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性,总结了我们党领导哲学社会科学的历史经验,明确了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指导方针,提出了新时期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目标和任务,是新时期指导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推动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献。现就教育系统学习贯彻《意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哲学社会科学重要性的认识。

  《意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哲学社会科学的地位和作用作了深刻论述,明确指出:“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哲学社会科学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重大任务”,“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能力和成果是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现代化,应该有发达的自然科学,也应该有繁荣的哲学社会科学”。《意见》对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意义所作的这些概括,体现了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新一代领导集体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发展规律和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律的认识的进一步深化,也是我们党对哲学社会科学地位和作用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对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的需要出发,把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真正提到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重大意义。要结合学习党的十六大报告和江泽民同志关于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讲话,充分认识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四个同样重要”,认识哲学社会科学在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做到对哲学社会科学的“五个高度重视”,把思想认识统一到《意见》精神上来。

  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意见》的各项工作。高校党委和行政主要领导同志要把学习《意见》作为近期理论学习中心组的主要内容,集中学习讨论。通过深入学习,加深理解,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真正把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当作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贯彻落实;要从实施科教兴国的战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一代新人的战略高度,把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作为教育战线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努力推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有一个新的更大的发展,并以此为契机推动整个高等教育事业全面、迅速、健康发展。

  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广大教师特别是哲学社会科学教师认真学习讨论。通过举办专题学习讨论会、座谈会、学术研讨会等形式,把高校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动员起来,把《意见》的要求化作广大教师的实际行动,在整个高等教育战线形成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新高潮。

  二、明确指导思想,坚持哲学社会科学的正确方向。

  《意见》指出:“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是我国哲学社会科学沿着正确方向发展的根本保证。”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按照《意见》的要求,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坚持正确方向,坚决抵制和批判各种反马克思主义的思潮,决不能搞指导思想多元化。要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高校哲学社会科学,把是否体现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和中国最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衡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性质、方向和水平的根本尺度。

  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指导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积极推进理论创新。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要不断增强实践意识和创新意识,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的和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新的实践。要加强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重大课题的研究,深入开展社会调查,在研究和解决重大社会问题的过程中提高创新能力,努力构建哲学社会科学理论创新体系,积极推动学术观点创新、学科体系创新和研究方法创新。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加强学术规范建设,努力营造生动活泼、求真务实的学术环境,形成支持大胆探索和勇于创新的良好氛围。

  三、抓住机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

  《意见》指出:“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总体目标是,努力建设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具有中国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抓住《意见》印发的大好机遇,认真思考建设一所什么样的大学,如何建设好这样的大学,并紧紧围绕这一目标,认真思考高校如何为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做贡献;要把建设强大的哲学社会科学纳入高校的发展规划,把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摆在学校发展的同等重要的地位,认真规划学校的发展和未来;在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和高水平重点学科的过程中,要把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主要的组成部分。

  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结合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启动实施,结合“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的实施,认真落实《意见》提出的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各项任务。

  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计划,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积极参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意见》明确提出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的任务。教育系统要动员和组织全国高校的研究力量,发挥高校在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研究方面的优势,积极参与国家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的任务。要切实加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研究,加强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研究,把最新的研究成果及时地反映到教材中去。组织编写全面反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以及政治学、社会学、法学、史学、新闻学、文学等学科的教材,进一步推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的工作。

  2、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的学科建设。要充分发挥高校在基础学科和基础研究方面的优势,通过努力建设,尽快形成具有时代特点、结构合理、门类齐全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教材体系和理论创新体系。要加强哲学社会科学传统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的建设,积极培育学科新的生长点,努力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交叉渗透。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把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教学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适应建设学习型社会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知识的普及教育,在国民教育中加大哲学社会科学知识的比重,不断提高全民族的哲学社会科学素质。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造就数以亿计的具有较高人文素质的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同时,要加快科研成果向教学的转化,促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更新。

  3、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要把基础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紧密结合起来,以应用对策研究促进基础研究,以基础研究带动应用对策研究。高校不仅要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方面为国家做出贡献,而且要通过加强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学科和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建设,提高哲学社会科学的综合创新能力和国际学术竞争力,努力产出一批世界一流水平的科研成果,建成一批世界一流学科,为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做出贡献,为解决国家建设的重大问题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贡献,为振奋民族精神、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贡献。

  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通过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和加大投入等措施,努力凝炼学科方向,汇聚学科队伍,构筑学科基地;要在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研究的同时,把解决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作为主攻方向,组织跨学科、跨学校和跨地区的联合攻关,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优秀成果应用于党和政府的决策中,应用于解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突出问题,发挥好思想库和智囊团的作用。

  4、造就一支高水平的哲学社会科学队伍。《意见》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项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要求必须建设一支宏大的哲学社会科学队伍。”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按照“四个同等重要”的要求,把哲学社会科学队伍建设摆在和自然科学队伍建设同等重要的地位,坚定不移地实施人才强校战略。要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要求,在三个层次上规划哲学社会科学队伍建设,一是造就一批用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立足中国、面向世界、学贯中西的思想家和理论家;二是造就一批理论功底扎实、勇于开拓创新的学科带头人;三是造就一批年富力强、政治和业务素质良好,锐意进取的青年理论骨干。要进一步加强哲学社会科学队伍的思想道德和学风建设,通过科学研究不断提高哲学社会科学教师的学术水平。紧紧抓住培养人才、吸引人才和用好人才三个环节,加强创新团队建设,使高校成为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培养和人才汇聚的重要基地。

  5、积极推进哲学社会科学管理体制改革。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按照《意见》关于“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体制改革”的要求,把制度创新作为繁荣发展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关键,以改革求发展,通过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优化哲学社会科学的资源配置。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建设,要在总结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课题组研究人员聘任制,加大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力度,积极推进研究机构开放和研究人员流动,形成内外联合、竞争创新、“产学研”一体化的运行机制,建立跨院系、跨学校乃至跨国界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新型科研组织,努力形成一批在国际上具有重大影响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要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的教学改革,以提高教学质量和课堂效果为重点,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要完善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培养选拔和管理机制,加大人事制度改革力度,建立既能体现哲学社会科学特点,又能发挥市场作用的新的人才管理体制。要积极探索以社会资金为主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制度的建立,通过面向社会开展研究咨询服务,广开研究经费渠道;要建立科学公正的评审制度和评价体系,引进公平竞争机制。

  6、要加强领导,真抓实干,做到组织落实、投入落实、行动落实,为繁荣发展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创造有利条件。《意见》强调,开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的新局面必须加强党对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领导。按照《意见》的要求,教育部成立了社会科学发展领导小组,全面统筹、规划和领导全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工作。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党委、行政负责同志要切实加强对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领导,努力把握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规律,改进领导方式,提高领导水平;要适应哲学社会科学发展需要,合理配备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建立健全高校社会科学管理部门,增强服务意识;要加强科学和民主决策,发挥专家对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参谋咨询作用。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高度重视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条件的改善,不断加大经费投入力度,保证哲学社会科学经费随着教育事业经费的逐年增加而相应增长,特别要为中青年学术骨干的成长、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的运用和重大课题的研究提供有力的物质保障和充足的经费资助。要进一步密切同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联系,努力营造有利于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繁荣的良好环境,充分调动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把学习贯彻《意见》精神列为重要工作,加强指导,抓紧抓实。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告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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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卫生条例》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卫生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卫生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食品餐饮业的经营者,具备自行消毒条件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消毒标准和消毒程序对餐饮具进行消毒;不具备自行消毒条件的,应当使用集中式消毒的公共餐饮具。”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餐饮具卫生消毒的监督检查。”
二、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摊贩使用集中式消毒公共餐饮具的,使用过的公共餐饮具未经重新集中式消毒不得再次使用。”删除该条第二款。
三、第二十条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对经健康检查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出具健康证明。”“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查项目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对其作出的检查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四、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卫生许可证。”
五、删除第二十四条。
六、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摊贩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共餐饮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并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卫生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侵犯商业秘密罪一般不应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

唐青林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那么,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被害人单位是否可以“遭受物质损失”为由要求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我国曾经有侵犯商业秘密罪附带民事赔偿的判例。2006年3月1日人民法院报四版《西安一高工侵犯商业秘密被判刑》一文报道,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曾任高级工程师的被告人裴国良,因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裴国良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冶连铸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经济损失1782万元,二被告人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中(详细案情见本书有关案例评析部分),西重所在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裴某以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后,将裴某及中治公司共同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西重所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那么,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满足哪些条件,而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否能够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须符合以下条件:(1) 原告必须是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即法律中所说的被害人;(2)有明确的被告;(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4)原告因人身权利遭受侵犯或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损害而遭受物质损失,是由被告的犯罪行为造成的;(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由此可见,并不是所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都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只有因人身权利遭受侵犯以及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案件,法院才会受理。故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而言,其中既不涉及因人身权利遭受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也不涉及因财物被毁而遭受物质损失,因而依法不应属于法院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因此,本案中西安市中院受理、审理西重所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的做法应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也被许多的法律专家认为是错误地、跳跃式援引法律规定,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通过刑事手段解决”。
  综合上述分析,可知侵犯商业秘密罪由于不属于法定的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通常情况下是不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但这并不是说商业秘密权利人就不能再追究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了。如有必要,权利人是可以通过在刑事判决后向侵权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追究侵权人的赔偿损失等的民事责任的。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