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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0:47:58  浏览:80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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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4〕138号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有关直属单位,双重领导科研院所,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增强环境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体制改革,根据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需要,我局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了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为了加强我局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现将重新修订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主题词:环保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通知

抄 送:科学技术部,教育部。

  

附件:

  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以下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重点实验室的持续健康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环境保护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环境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称环保总局)建设重点实验室的目的是:促进环境科学技术的发展,开展创新性研究,解决环境保护的重大科技问题,为实现国家环境保护目标和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理论与技术支持。

  第四条 环保总局根据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国家环境科技中长期规划,编制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通过组织申报或者招投标等形式有重点、有步骤地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 承担国家环境保护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解决环境保护重大和关键性难题。

  第六条 建设与发展环境科学重点学科和新兴学科,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七条 培养和造就高水平的环境保护学术带头人,培训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人员。

  第八条 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学术研讨和专题交流,掌握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向,向环保总局提供相关领域科技发展报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

  第九条 参与国家环境规划、法规、政策、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工作。

  第十条 受环保总局委托,为国家环境管理、监督与决策提供科学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报批程序

  第十一条 凡从事环境科学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并在某一环境科研领域处于国际或国内领先地位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单位法人可申请建设重点实验室。

  第十二条 申请建设重点实验室的单位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中、远期科研目标,学科方向属于环境科学发展前沿或优先发展领域,符合环保总局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有坚实的学科基础,有原始创新能力,有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和业绩。

  2.有较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和结构比较合理的科学研究队伍,具有培养高级研究人才的能力。

  3.具有良好的管理及运行机制并建立了相关制度,具备良好的科学研究实验条件,包括必要的实验设施、仪器装备和技术支撑条件。

  4.学术思想活跃,学术气氛良好,具备进行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5.有建设重点实验室的积极性,能够保障重点实验室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报批程序

  1.凡符合重点实验室申报范围及条件的单位,可自愿填报《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以下称《申请书》,编写提纲见附件一)。环保总局直属科研院所可直接上报环保总局;国家部委和环保总局双重领导的科研院所、国家有关部门直属院所、高等院校要通过主管部门上报环保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重点城市管理的环保科研院所要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审查后择优上报环保总局。

  2.环保总局对受理的《申请书》进行初步审查、筛选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和初步立项计划。

  3.纳入立项计划的申请单位填报《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以下称《计划任务书》,编写提纲见附件二)。

  4.环保总局组织由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的论证委员会,对《计划任务书》进行现场考察和论证;论证委员会中以相关领域科研人员为主,论证委员会要提交论证意见。

  5.通过论证的《计划任务书》,经环保总局批准,申请单位按《计划任务书》组织实施。

  6.申请单位在申请时应明确该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的依托单位。

    第四章 建设与验收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五条 依托单位负责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解决重点实验室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

  第十六条 环保总局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支持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以改善实验条件。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在建设过程中,若需对原计划内容进行实质性调整,须上报环保总局,必要时组织专家重新论证,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调整计划。

  第十八条 环保总局对重点实验室建设进行定期检查,适时处理建设中的问题。对于组织建设不力或科研方向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应及时通知依托单位调整或终止计划的执行。

  第十九条 依托单位按计划完成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后,应编写《重点实验室建设总结报告》等验收文件,由主管部门向环保总局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条 环保总局组织验收委员会按照验收提纲(附件三)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重点实验室,环保总局予以命名和授牌。

  第二十一条 对不能按期进行验收或者未通过验收的重点实验室,环保总局根据实际情况责成依托单位采取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或者终止建设。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指导和管理重点实验室工作,环保总局有关司(局)会同科技标准司指导重点实验室的相关业务,依托单位具体负责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要成为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建立“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鼓励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征得环保总局同意后,由依托单位聘任,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主任要全面负责重点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学术活动、人员聘任、财务支出等管理工作。依托单位对任职期间需外出超过半年以上的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及时调整。重点实验室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名1到2名副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在科研、学术交流、外事、行政管理等方面协助其工作。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设立独立的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职能是把握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审议重大学术活动和科研计划,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其会议纪要应当作为重点实验室年度总结报告的重要附件。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9—11人组成,其成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其中本重点实验室和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 依托单位应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核定重点实验室的人员编制,固定人员由重点实验室主任提名,依托单位聘任,应注意稳定一支高水平的科研与技术支持队伍。流动的研究人员由学科带头人根据课题的实际情况,在征得重点实验室主任同意后聘任,报依托单位备案。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的事业费和运行经费由依托单位解决;重点实验室应当凭借自己的研究水平和工作质量多渠道争取经费,利用各种形式,对研究开发的科研成果和技术加以推广,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二十八条 环保总局从研究项目和任务上择优支持建设和运行良好的重点实验室。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实行统一管理、开放使用。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向国内外开放,吸引优秀科技人才作为客座研究人员开展合作研究。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采取网络、研讨会、专题报告等多种形式介绍相关领域学科的发展,宣传科技成果与业绩,促进重点实验室发展和环境科学的普及。

  第三十二条 依托单位每年应当向环保总局报送重点实验室工作总结。

  第三十三条 环保总局每隔3年对重点实验室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对外开放和科研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予以通报。

  对综合评估排序处于前列并且分数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环保总局给予表彰和重点支持。

  对综合评估排序处于末位并且分数为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后经评估仍不合格,取消其重点实验室的命名。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命名统一为“国家环境保护XXX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Stat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Key Laboratory of XXX”。各重点实验室可据此按照批复文件刻制印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重点实验室管理规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环保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

  《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编写提纲

  一、重点实验室名称、申请单位、行业或地方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二、建设重点实验室的背景与必要性

  1.研究领域在国家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2.国际国内该领域研究现状、最新进展、发展趋势;

  3.目的、意义,对解决重大环境问题所起的作用。

  三、依托单位概况和现有研究工作基础条件

  1.依托单位概况

  2.具备的条件

  3.学科带头人与科研队伍情况

  四、重点实验室的主要工作规划

  1.主要研究方向与任务

  2.近中远期目标及水平

  3.发展战略与思路

  4.运行机制及开放、联合、流动运行设想

  五、建设方案与投资估算

  1.重点实验室的机构设置与职能

  2.重点实验室负责人提名及情况

  3.建设地点、内容、规模与方案

  4.依托单位能够提供的配套与支撑条件

  5.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方案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七、依托单位意见(配套经费、实验条件和后勤保障的承诺)

  八、行业或地方主管部门意见

  附件二:

  《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编写提纲

  一、重点实验室名称、依托单位、建设地点、行业或地方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二、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重点实验室的工作规划

  1.研究方向与主要研究内容

  2.近中远期目标

  3.发展战略与思路

  4.运行机制及“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设想

  四、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计划

  1.学术带头人及优秀中青年人才情况

  2.人才培养能力

  3.稳定和吸引优秀中青年人才的措施

  五、重点实验室建设规模

  1.已经具备的实验条件

  2.重点实验室拟建研究单元的构成

  3.建设规划,主要购置、配备的仪器、设备(附清单)

  4.基建或改善配套条件建设、落实情况

  六、重点实验室管理

  七、依托单位给予的支持

  八、行业或地方主管部门配套经费及运行经费落实情况

  九、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及介绍

  十、依托单位意见

  十一、行业或地方主管部门意见

  十二、专家论证意见

  十三、环保总局批复意见

  附件三:

  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验收提纲

  一、验收对象

  列入环保总局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已经按《计划任务书》完成建设任务,提出验收申请的重点实验室。

  二、验收依据

  1.《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2.环保总局批准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文件;

  3.环保总局批复的《计划任务书》;

  4.建设过程中,各级主管部门批复的有关文件。

  三、验收内容

  (一)《计划任务书》执行情况及所形成的能力

  1.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

  完成了《计划任务书》提出的近期主要研究内容;近中期的研究目标明确;

  2.具备的实验条件及形成的研究开发能力

  拥有基本用房及安全、环保、消防等配套设施;仪器设备到位;支撑条件落实;

  3.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和组织机构;

  4.合理的各类人员的规模、层次和结构;

  5.人才培养及“开放、流动、联合、竞争”成绩显著;

  6.建设经费使用合理合法,财务账目清楚。

  (二)建设期的主要业绩

  1.完成了《计划任务书》提出的基本建设任务;

  2.承担了国家重大科学技术研究计划项目;

  3.发表了重要论文,科研成果有创新及突破性成就;

  4.为国家环境管理与决策提供支持与服务;

  5.向社会提供了技术培训、咨询和服务;

  6.基本实现了经济良性循环,环境、社会效益明显,自我发展能力显著提高。

  (三)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四)今后的发展思路与设想

  四、验收方式

  1.被验收的重点实验室应根据上述验收内容,提供建设总结报告和经费决算报告以及各种附件附图和附表。

  2.由环保总局提出验收委员会委员名单(一般不少于9人);名单中有关政府管理人员的比例不得超过验收委员的三分之一;被验收的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参加验收委员会。

  3.验收委员会要听取重点实验室建设总结报告,进行实地考察,对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发展、人才培养、对外开放、实验条件和管理规范等进行评估,并提出验收意见。

  4.在审核全部验收文件,落实解决验收过程中提出的各项问题后,环保总局对通过验收的重点实验室予以批准、命名授牌。

   五、验收文件

  1.《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

  2.重点实验室验收申请报告;

  3.《重点实验室建设总结报告》等验收材料;

  4.验收委员会验收意见及验收委员签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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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存在难以区分的情形

  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而嫖宿幼女罪也为明知其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嫖宿幼女罪和强奸幼女条款的主要区别在于其受害人的身份:一个对象是良家幼女,一个对象是卖淫幼女。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良家幼女和卖淫幼女的区分有时却是十分困难的,所以很多情况下行为人与良家幼女发生关系后,为了逃避较重的刑罚,谎称其是买淫行为,而且其也确实给过幼女金钱,这种情况由于证据难以查找,我们也仅能以嫖宿幼女罪对其处罚。

  二、法律对嫖宿幼女和强奸幼女中的“幼女”是否具有承诺能力规定不同

  在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中都包含了幼女承诺的行为。虽然人们认为卖淫幼女与良家幼女有所区别,对其在性的道德上的评价并不一致,但是毋庸置疑的是二者都是属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范畴,立法者却明显的对二者予以了区别对待。笔者认为是不科学的。在刑法理论中,我们将幼女的承诺能力推定为“自愿年龄线”,这一条年龄线并不因身份的差距而不同,它是同幼女的年龄挂钩的。在嫖宿幼女罪中,我国刑法赋予了卖淫幼女具有性承诺的权利,而在强奸罪中,刑法却认为幼女没有性承诺的权利。

  奸淫幼女和嫖宿幼女的行为侵犯的都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性权利,而且导致了同样程度的社会危害性。但我国刑法对奸淫幼女的惩罚力度却要远远高于嫖宿幼女的行为,刑法的规定显然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可见,立法者之所以对卖淫幼女与良家幼女进行区分,或许是对卖淫女的一种歧视和否定评价,是对卖淫女尊严的一种践踏。难道就仅仅因为一个是良家幼女,一个是卖淫妓女,法律就给予明显不同的保护力度?这对于含有妓女身份的幼女是极度不公平的,这是违反公平人权的,是不科学的法律规定。

  三、将嫖宿幼女罪纳入到强奸罪的探讨

  一就犯罪的主观方面而言,强奸罪奸淫幼女条款与嫖宿幼女罪均规定行为人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而为之。而且,其也都要求行为人对于是否知道其对象为幼女,在主观上是明知的。刑法之所以对与幼女相关的条款加以特别的规定,是由于幼女心智不健全,自我辨识能力不强,因此,刑法的特殊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既然刑法通过规定强奸罪奸淫幼女条款对幼女的性权利作出了保护,那么刑法为什么又要规制嫖宿幼女罪?这只能说明立法者在此虽然有保护幼女的思考,但是却不认为卖淫幼女的性权利值得保护。在注重保护人权的今天,法律应该平等的保护每一位公民的权利,无论其是以什么样的身份出现,这种不尊重人权的立法应该得到改善。

  二就犯罪的客体而言,嫖宿幼女罪的犯罪客体是幼女的身心健康,首先,是因为幼女正处于发育期间,性器官尚未发育成熟,进行性行为对其身体损害很大;其次,幼女的智能发育也尚未成熟,认识能力还不足,不具有承诺的能力。因此,只要行为人和幼女有了性行为,都将是对幼女身心健康的一种侵害。我国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嫖宿幼女罪的犯罪客体还包括社会风化。笔者认为这也是站不住脚的,卖淫行为在我国并不构成犯罪。将嫖宿幼女从卖淫的行为中单独的提出来规定为犯罪,其目的归根结底是要对幼女的身心健康进行保护,而不是保护社会风化。而强奸罪奸淫幼女条款的犯罪客体也是身心健康,这是没有疑问的。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提高,嫖宿幼女罪中侧重伦理立法的价值取向被摈弃,我们应该从从权利保护角度出发,对卖淫幼女与良家幼女予以同等的刑法评价。

  由上笔者发现,刑法将嫖宿幼女单独提出规定为犯罪的最初目的是为了保护幼女,但是,实质上却降低了对卖淫幼女的保护。而且强奸罪奸淫幼女条款的刑罚远远高于嫖宿幼女罪的刑罚,因为强奸罪有加重情节,而嫖宿幼女罪没有加重情节,难免就会让会使部分奸淫幼女的犯罪分子人为了逃避脚注的强奸罪而利用幼女的无知采取一些手段使其被认定为嫖宿幼女罪。由此看来刑法单独规定嫖宿幼女的行为不仅没有对卖淫幼女起到保护作用,反而不利于对卖淫幼女的保护。既然嫖宿幼女行为与奸淫幼女行为犯罪主观方面都是故意,也都要求明知其为幼女,而且都在客体上都侵犯了幼女的身心健康。那么将嫖宿幼女罪纳入到强奸罪中,不仅能更好的对幼女进行保护、顺从了人权保护的呼声,也是对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


  (作者单位: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湖里区促进就业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


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里区促进就业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湖府〔2002〕66号

禾山镇政府,湖里、殿前街道办,区直各办、局:

  《湖里区促进就业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第89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
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湖里区促进就业暂行规定


  为鼓励辖区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指户籍在湖里辖区的,以下简称本地劳动力)参加职业培训,提高劳动技能,鼓励辖区各类企业利用现有条件开展定向培训,招用本地劳动力,促进就业,推进农村城市化进程,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目标:争取用三到五年时间,基本完成符合就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职业培训,培训后就业率争取达到50%以上。


  二、优惠政策


  (一)本地劳动力参加经市、区劳动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每人可享受一次培训费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人民币300元。


  (二)企业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定向培训,培训费用按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有关优惠政策贴补。(具体贴补办法附后)


  (三)企业录用一名农村富余劳动力,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凭经鉴证后的劳动合同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300元。如录用的是正在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成员,签订一年劳动合同则给予补贴1000元,签订二年劳动合同给予补贴2000元,签订三年以上(含三年)劳动合同给予补贴3000元。补贴为2000元、3000元的,每年拨付一次,每次1000元。凡录用城乡低保对象的,企业应就履行合同、贴补办法等与区劳动服务公司及被录用人员签订三方协议(协议样本附后)。此项优惠,每人仅限享受一次。


  (四)上述劳动合同是指企业依照劳动法律法规与被录用人员商订并经劳动行政部门鉴证的书面协议。对被录用的人员,企业应依法支付工资,依法缴纳养老、工伤、失业、医疗保险费。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缴纳。辖区农村劳动力根据市有关规定按照外来人员标准缴纳。


  (五)被录用人员如遇农转非(即转为城市居民户口),自农转非之日起至合同期满止所增加的保险(按最低标准计交)由区、镇(街)负责。录用人员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三年之后社保费用按政策规定,由企业和个人按规定缴纳。


  三、经费渠道


  依据本规定所需的经费,符合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等有关促进培训就业政策规定的,按市有关文件规定渠道支付,其余部分按培训、就业人员的户籍所在地,区负担50%,所在镇、街负担50%。每年元月按区财政15万,禾山镇7万、湖里街道5万、殿前街道3万,预拨到区人劳局劳动服务公司设立的区再就业资金专户,年底由区财政局、区人劳局与镇、街结算。


  四、其他事项


  (一)企业录用辖区农村富余劳动力除兑现上述优惠政策外,其劳动力的后继动态管理以员工所在镇(街)、村(居)为主,区人劳局劳动服务公司为辅负责,镇、街要指定分管领导、专人负责;村、居要有专职联络员,协助企业督促员工遵规守纪、服从管理、爱岗敬业,并负责及时处理员工所遇到的各类问题。


  (二)本地劳动力参加经市、区劳动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应先到所在村(居)委会领取培训申报表填报,经村(居)、镇(街)审核确认后,送区就业训练中心备案,待培训结业后到区就业训练中心办理费用补贴手续,经批准后领取补贴。


  (三)企业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定向培训,由区就业训练中心指导、协助,办班前依照市农培办要求办理申报手续,培训结业后按市农培办规定领取经费补贴。


  (四)企业录用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凭个人《厦门市劳动就业手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到区劳动服务公司办理补贴审批手续,经批准后领取补贴。


  (五)企业录用正在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成员就业的,凭《厦门市劳动就业手册》、《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劳动合同》、《领取补贴协议书》到区劳动服务公司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领取补贴。


  (六)本规定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被录用人员遇农转非增加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提供被录用人员农转非证明和《厦门市劳动就业手册》、《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到区劳动服务公司办理费用补贴手续,经批准后领取补贴。此补贴每年申办一次,办理时间为每年6月。


  (七)本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由区人劳局负责解释。


  附件:1、市劳动局关于企业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定向培训优惠政策(摘录);


     2、《领取补贴协议书》


        附件一 市劳动局关于企业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定向培训优惠政策


  摘自市劳动局厦劳技[2001]16号《厦门市2001年度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转移工作激励和制约管理措施》之(四):“(四)鼓励我市企业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职业培训。


  企业开展上岗前培训的费用,由市、区财政按用人单位实际吸纳的我市农村劳动力人数(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采用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模式予以补贴。补贴标准为:


  (1)培训费用人均300元以下,按照农村富余劳动力个人缴交一部分,个人缴费部分按市政府批转《关于开展我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职业培训的实施方案》(厦劳技[2001]10号文);其余部分由市、区财政全部予以补贴。


  (2)培训费用人均超过300元以上,由市、区财政按每吸纳一名农村富余劳动力最多不超过300元的标准予以适当补贴,其余部分由企业和个人协商解决。”




  附件二


                 领取补贴协议书


  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湖里区辖区内低保家庭困难人员,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依照厦湖府[2002]66号文的有关规定,经区劳动服务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用人单位(以下简称乙方)、被录用人员(以下称丙方)三方协商一致,现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自愿招用丙方_________到乙方就业。


  二、乙方应根据《劳动法》等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时与丙方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其从事工种、工资待遇、合同期限、缴交社会保险费等法定事项。劳动合同作为本《协议书》的附件。劳动合同应报湖里区人事劳动局鉴证。


  三、乙方与丙方签定的劳动合同期限 年 月,试用期 月。甲方共应支付给乙方补贴人民币_____元,分_______次支付,每年支付一次。


  四、甲方在乙方与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十五天内(无试用期的,于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天内)支付第一次补贴1000元,补贴2000元、3000元的,第二次、第三次补贴分别于劳动合同履行的第二年、第三年支付,支付的月份与第一次支付的月份一致,支付时间不超过该月的最后一天。乙方收到款项,应出示正式发票或收据给甲方。


  五、乙方与丙方双方应依法履行劳动合同。若乙方依法提前与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已取得补贴应按劳动合同的期限按月折算,将未履行合同期限的月份补贴退还给甲方;若乙方违法擅自与丙方解除劳动合同,除应将未履行劳动合同期限的月份补贴退还给甲方外,还应支付给甲方违约金1000元。如属丙方的原因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丙方在约定的合同期限内不得享受民政低保待遇。该补贴即为用人单位所得。


  六、三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七、本协议有效期限与乙方、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八、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另二份分别送区人事劳动局和区民政局备案。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丙方:

  签章: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证机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