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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印刷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52:55  浏览:99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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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印刷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印刷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5年12月26日,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新闻出版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新闻出版署《报批〈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函》(新出计〔1995〕274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2〕价费字496号)中关于委托检验可以收取检验费的规定,新闻出版署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在接受书刊印刷企业和社会有关单位的委托,进行评价性或仲裁性质量检测时,可以收取印刷产品质量检验费(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但突击性监督抽检不得向企业收费。
二、接受委托检验的印刷产品质量检验收费管理办法参照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另外发布印刷产品质量检验收费管理办法。
三、各地印刷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对印刷产品的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96号文附件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计算办法》(试行)具体核定,但不得高于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
四、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印刷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
序号 检验项目 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注
1 文字密度 种 120.00 文字书刊
2 套 印 种 40.00 文字书刊
3 密 度 种 130.00 彩色印刷品
4 色 差 种 150.00 彩色印刷品
5 网点增大 种 120.00 彩色印刷品
6 K值 种 180.00 彩色印刷品
7 套 印 种 240.00 彩色印刷品
8 白 度 种 60.00 纸品
9 定 量 种 60.00 纸品
10 光 泽 度 种 60.00 纸品
11 油墨吸收性 种 80.00 纸品
12 表面强度 种 200.00 纸品
13 平 滑 度 种 150.00 纸品
14 耐 折 度 种 120.00 纸品
15 颜 色 种 120.00 凹印油墨
16 光 泽 种 120.00 凹印油墨
17 细 度 种 60.00 凹印油墨
18 粘 度 种 180.00 凹印油墨
19 初 干 性 种 120.00 凹印油墨
20 着 色 力 种 120.00 凹印油墨
21 附着牢度 种 180.00 凹印油墨
22 抗粘连性 种 120.00 凹印油墨
23 颜 色 种 60.00 油墨
24 着 色 力 种 60.00 油墨
25 流 动 度 种 60.00 油墨
26 粘 性 种 120.00 油墨
27 飞 墨 种 60.00 油墨
28 稳 定 性 种 60.00 油墨
29 耐 性 种 60.00 油墨
30 固着速度 种 180.00 油墨
31 渗 色 性 种 60.00 油墨
32 渗透干燥性 种 60.00 油墨
33 粘 度 种 120.00 油墨
34 粘性增值 种 120.00 油墨
35 外观及装订 种 120.00 书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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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发〔2006〕39号

局机关各部门:
为规范局网站信息工作,现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信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信息管理办法

为加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简称网站)信息工作,促进中医药电子政务建设,确保信息安全保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网站信息发布和审核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及时更新、资源共享”的原则,做好所承担栏目的信息公开与保密管理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站包括局政府网站和局办公业务局域网(简称内网)网站。
第三条 局办公室领导、组织和协调网站信息工作,负责网站建设规划、管理和网站内容的审核把关。
第四条 局信息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局信息办)负责网站信息收集、整理与更新,负责信息报送情况的统计,负责网站运行维护与技术保障。
第五条 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网站信息保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上网信息应当以中医药政务信息为主,必须准确,注重质量,保证信息时效。信息选择以有利于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开展网上办公为原则。
第七条 网站栏目、内容及其页面的设置,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不断进行完善,做到栏目适用、可读性强。网站主页面及主要信息栏目的设置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局政府网站各级栏目设置见附件1。
第八条 局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本部门工作动态和相关业务信息,做好网站栏目涉及本部门信息的更新与管理工作。涉及公文类信息(包括局发文件、局办发文件、局函、司函等),统一由办公室通过公文印制渠道收集。局政府网站各栏目保障部门见附件2。
第九条 各部门一、二级栏目的调整或新增,应当按要求填写申请,经局办公室批准后由局信息办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部门司秘为局网站信息员,负责信息工作的联络和本部门的协调。
第十一条 各部门通过内网电子政务信息审核系统,主动及时提供上网信息,并填写《局网站上网信息报送表》(见附件3),经部门主管领导核定后送局办公室统一审核,经同意后由局信息办上网发布。
第十二条 局办公室负责各部门上网信息审核,重要信息经局领导审定后发布。
第十三条 信息审核主要对信息内容的保密安全、服务对象、公开程度以及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局信息办应当做好上网信息电子和纸质材料的留存备查。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十五条 局信息办负责对直属单位以及有关媒体上网信息的收集、筛选和整理,经局办公室审核后发布。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改《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规则》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改《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规则》的决定
根据几年来民航空中交通管制的实践经验,决定对《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规则》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十四条修改为:“程序管制员在同一时间、同一扇区内所能管制航空器的数量,应当考虑下列限制因素:
(一)通信、导航设备和监视设备(指有供雷达监控用的雷达设备的管制单位)的可靠性;
(二)管制员的能力;
(三)扇区空间范围,航路结构的复杂程度。”
二、第十五条修改为:“雷达管制员在同一时间、同一扇区内所能管制航空器的数量,应当考虑下列限制因素:
(一)雷达和通信设备的可靠性;
(二)雷达管制员的能力;
(三)扇区空间范围,航路结构的复杂程度。
雷达管制员实施雷达管制的连续工作时间,通常不超过2小时,两次工作的时间间隔不少于30分钟。各管制单位根据本地区的工作强度以及工作环境,可以作适当的规定。”
三、第十六条修改为:“当管制区在同一时间内或在预计的时间内将有多架航空器运行,管制单位的主任管制员(或值班主任)应当及时决定增开扇区或增加值班管制员,保证管制工作安全正常运行。
在管制区内划分扇区的方法如下:
(一)按高度层划分;
(二)按几何象限(或扇面)划分;
(三)按航路区段划分。”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规则》的有关条款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附: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规则(修订部分)

(一九九○年二月三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一九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3号发布,自一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根据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改〈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规则〉的决定》修订)

第十四条 程序管制员在同一时间、同一扇区内所能管制航空器的数量,应当考虑下列限制因素:
(一)通信、导航设备和监视设备(指有供雷达监控用的雷达设备的管制单位)的可靠性;
(二)管制员的能力;
(三)扇区空间范围,航路结构的复杂程度。
第十五条 雷达管制员在同一时间、同一扇区内所能管制航空器的数量,应当考虑下列限制因素:
(一)雷达和通信设备的可靠性;
(二)雷达管制员的能力;
(三)扇区空间范围,航路结构的复杂程度。
雷达管制员实施雷达管制的连续工作时间,通常不超过2小时,两次工作的时间间隔不少于30分钟。各管制单位根据本地区的工作强度以及工作环境,可以作出适当的规定。
第十六条 当管制区在同一时间内或在预计的时间内将有多架航空器运行,管制单位的主任管制员(或值班主任)应当及时决定增开扇区或增加值班管制员,保证管制工作安全正常运行。
在管制区内划分扇区的方法如下:
(一)按高度层划分;
(二)按几何象限(或扇面)划分;
(三)按航路区段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