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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全团带队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8:45:22  浏览:94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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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全团带队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中青发[2003]31号


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全团带队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团的十五大和《团章》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团带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世纪新阶段加强全团带队的重要性

  全团带队是党赋予共青团的重要职责,也是为党输送新鲜血液,保证党的事业后继有人的必然要求。共青团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少先队是党亲手创立并委托共青团领导的少年儿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党把共青团的事业作为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少先队事业的蓬勃发展作为党的事业始终保持生机和活力的重要源泉。自少先队成立之日起,党就把带领少先队的任务赋予了共青团。一代又一代优秀少先队员成为共青团员,在共青团这所大学校中又有大批优秀团员按照党指引的方向健康成长,跨入党的行列,使我们党始终充满生机与活力,不断将党的事业推向前进。

  少先队工作是共青团工作的基石,也是共青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跟随共青团前进的步伐,少先队走过了50多年的光辉历程。少先队在各个历史时期开展的生动活泼、丰富多彩、独具特色的活动,为促进少年儿童的成长进步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有力地促进了共青团事业的不断发展。加强全团带队,为共青团实现自身事业的发展夯实了基础。

  加强全团带队是引导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承担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重任的需要。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阶段。当代少年儿童的人生历程与祖国在新世纪的前进步伐紧紧相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任,将历史地落到他们的身上。共青团只有充分发挥少先队组织团结教育少年儿童的核心作用,才能把广大少年儿童团结好、教育好、带领好,也才能更好地引导少年儿童为推进祖国新世纪大业做好全面准备。

  长期以来,各级团组织认真履行全团带队的光荣职责,探索和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面对我国改革发展稳定的新形势,面对深化教育改革,推进素质教育的新进展,面对当代少年儿童成长的新特点,少先队工作必须加强不能削弱。当前,特别要进一步加强少先队工作机构和工作队伍建设,进一步活跃少先队的基层组织,进一步提高团队组织服务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能力。因此,各级团组织必须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全团带队的重要性,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把这项工作进一步做实抓好。

  二、加强全团带队的总的要求和基本原则

  加强全团带队的总的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少先队的领导,支持少先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全面推进团的建设的过程中,带领和推动少先队的基层建设,不断增强基层少先队组织在少年儿童中的吸引力、凝聚力和影响力,努力提高少年儿童各方面的素质,把广大少年儿童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确保党的事业后继有人、兴旺发达。

  加强全团带队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团建带队建。借鉴党建带团建的经验,依托团建带队建,把少先队建设纳入团的建设总体规划,把党的要求落实到少先队工作之中。

  ——坚持实践育人。发挥少先队组织在实践中育人的优势,围绕素质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体验活动,探索少年儿童思想道德教育的有效方式。

  ——坚持整合社会资源。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关心少先队工作的合力,为少先队工作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为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坚持改革创新。从基层共青团组织和少先队工作的实际出发,以改革的精神不断研究全团带队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总结新经验,探索新规律,解决新问题。

  三、切实履行好全团带队的职责

  全团带队关键在“带”。各级团组织、广大团干部和团员青年,要增强全团带队的责任意识,履行好这一职责。

  1.带思想建设,帮助少先队坚定正确的方向

  带思想建设是履行全团带队职责的首要任务。各级团组织要切实加强对少先队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使少先队组织自觉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先进的思想启迪少年儿童,用先进的文化陶冶少年儿童,用生动的实践锻炼少年儿童,使其成为未来生产力的创造者和推动者,先进文化的继承者和弘扬者,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服务者和维护者。支持少先队根据少年儿童的特点及其成长规律,以体验教育为基本途径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教育引导少年儿童从小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为长大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努力提高各方面的素质,打牢思想基础。充分发挥少先队组织在思想教育中的作用,指导少先队组织了解党的历史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方面发生的巨大而深刻的变化。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以重大活动、纪念日、建队日为契机,开展主题教育活动,使思想教育渗透到少年儿童日常的学习、劳动、娱乐、生活之中。指导少先队组织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引导少年儿童从小养成良好的道德习惯和健康的心理品格,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要加大对少先队思想道德教育工作的投入,充分发挥青年社团和各种青少年教育阵地的作用,丰富教育手段,扩大教育的覆盖面,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现代大众传播媒介树立正确的导向。

  2.带组织建设,巩固和打牢少先队工作的基础

  带组织建设是履行全团带队职责的基础工作。各级团组织对基层少先队组织负有指导的责任。要坚持有利于团对少先队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少先队职能的发挥,有利于服务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有利于少先队事业发展的原则,重视和支持少先队组织在巩固发展上进行探索和创新。各地各类中小学团组织都要发挥带队作用,切实加强少先队大、中、小队建设。适应现代农业的要求和共青团“强乡带村”的工作思路,在加强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的同时,加强农村乡镇中心校的少先队组织建设,发挥其示范作用,牵动村级少先队组织建设。按照有组织、有阵地、有制度的基本要求,让农村学校的中小队活跃起来。根据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趋势,与农村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相结合,积极探索在农业基地、重点企业、第三产业和特定经济区域建立少先队基层组织,拓展工作平台。在城市社区,要在加强街道团工委建设、配齐配强团干部的同时,加强少先队组织建设,依托团建抓队建,探索少先队由校内向校外广泛拓展,让少年儿童在社区等地方都能找到自己的组织,把少年儿童更有效、更广泛地组织起来。凡是建立团支部的居委会都应建立少先队大、中、小队组织,形成以街道团工委为核心,以热心少年儿童教育的,有时间精力参与社区少先队活动的各方面人士,包括家长、离退休老同志、青年志愿者等为骨干,以丰富多彩的活动为载体的少先队开放、灵活、协调、充满活力的组织网络。适应目前办学模式的发展变化,积极探索在民办等各类非公立学校中建队的方式,总结推广经验,使适龄少年儿童都能加入到队组织中来。中学共青团组织要加强对少先队员入团前的培养教育,帮助中学少先队组织做好推荐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的工作。设在团委内的少年工作部门同时是少先队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不能等同于一般业务部门,更不能以任何理由随意撤销或合并。要根据各地机构改革的新情况,建立健全少先队的各级工作机构,保持必要的编制。要加大少年工作干部交流的力度,优化少工干部队伍结构,保持这支队伍的朝气与活力。

  3.带队伍建设,建设高素质的少先队工作者队伍

  带队伍建设是履行全团带队职责的关键环节。各级团组织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选拔、配备、培训和激励等相关制度和措施,为优化辅导员队伍结构、全面提高辅导员素质提供重要保证。落实团中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先队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0〕37号)要求,与教育部门一道做好辅导员的选配和聘任工作,将热爱少年儿童、熟悉少年儿童工作、作风正派、年富力强的优秀教师选拔到辅导员岗位上来,从源头上保证辅导员队伍的高素质并保持相对稳定。大队辅导员按不低于副教导主任的条件来选拔、配备。各省(区、市)、地(市)团委应设总辅导员,各县(市、区)团委要在本单位或争取在教育部门设总辅导员。县(市、区)、乡(镇)总辅导员工作调动时,在征求上级团委和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后,才能履行解聘手续,并做到随缺随补。

  各级团组织要重视加强对辅导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提高,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培训力度,按照全国、省(区、市)、地(市)、县(市、区)四级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发挥各级团校的作用,中央团校和各级团校按照团中央、全国少工委培训计划的要求定期培训辅导员。各级团校在团校教学中要把讲授少先队工作列入正式课程。争取教育部门的支持,抓好辅导员在职学习,鼓励他们参加函授自学考试和在职攻读硕士及以上学位,引导辅导员结合岗位职责和任务刻苦学习,学以致用,提高他们实施素质教育的自觉性和能力。建立辅导员表彰奖励制度,激励辅导员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每五年表彰一次,“全国十佳少先队辅导员”每年表彰一次。在共青团组织相关的各类表彰中,辅导员要占一定的比例,特别要增加对农村辅导员的表彰比例,努力营造吸引优秀人才做少先队工作的良好环境。

  各级团组织要注意调查了解少先队工作的困难,及时向党委、政府反映辅导员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协调落实有关政策规定。在不断巩固学校辅导员队伍的基础上,壮大志愿辅导员队伍。发挥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作用,组织动员老模范、老同志,选派部队、企业、机关、高校等优秀党团员担任志愿辅导员,努力实现城市农村学校大队、中队以及每个社区小队都有一名志愿辅导员。加强各级少先队工作学会建设,广泛吸收大学、科研院校等各个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少先队的理论研究,争取教育部门支持,把少先队教育研究纳入实施素质教育的科研体系建设之中,形成一支少先队理论研究社会化的专业队伍。

  4.带工作发展,促进少先队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带工作发展是履行全团带队职责的重要任务。各级团组织要指导少先队组织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少年儿童的成长需要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将少先队工作纳入本地区、本单位团的工作规划和要点,给少先队组织把方向,提要求,交任务,加强工作的指导和落实,努力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县级以上团的领导机关负责人中要有专人分工负责少先队工作,委员会或常委会每年研究少先队工作应不少于两次。县(市、区)总辅导员是团员的,要吸收其作为团的委员会委员。县级以上团的领导机关负责少先队工作的同志应是常委会成员,不是常委会成员的,根据工作需要,应列席团的常委会,以利于少先队工作负责同志及时了解落实党、团组织的工作意图,更好地抓好少先队工作。要支持少先队组织依据队章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尊重爱护关心理解少年儿童,切实维护少年儿童合法权益。在研究制定涉及少年儿童工作的政策时,认真听取少先队组织的意见。在成立有关青少年工作机构时,注意吸收少先队干部参加。

  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发挥团的青工、青农、学校、政法、科技等战线的基层组织和团干部、团员在全团带队工作中的作用。农村的有关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立法、司法、行政的相关部门的团组织都要利用自己的资源和优势,参与对少先队工作的指导,为少先队员提高各方面的素质服务。团干部和团员要积极参加少先队组织的活动,心里想着少年儿童,努力接近少年儿童,切实服务少年儿童。要协调推动各方面力量关心支持少先队工作,为少先队组织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把少先队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各级团委每年应划拨10%的团费专门用于少先队辅导员的奖励和培训。对于少先队重大的专项活动,要给予必要的专项拨款。基层团组织要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校外教育机构,加强区、县、街道、居民小区、村等综合性、社区性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活动阵地建设,大力发展和建设各种少先队校外教育基地,支持鼓励发展团属少先队事业。各级团属的面向少年儿童的事业单位,是少先队事业的一部分,各级团组织要按照少先队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加强管理,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使他们成为少先队组织服务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延伸手臂。

  四、加强领导,把全团带队落到实处

  各级团组织要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明确少先队工作在共青团事业中的基础地位,始终把少先队工作纳入共青团工作的整体格局之中。要建立以团委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的责任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逐级负责,层层抓落实。要把少先队建设纳入团建的总体规划,把少先队建设的目标任务纳入团建的目标任务,将团带队工作情况纳入团的工作考核指标,做到一同研究,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团带队工作不合格的,其所在团组织不能评优。各级团组织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像抓好团的自身建设那样,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悉心抓好团带队工作,切实履行好团带队的光荣职责。

  县以上团的领导机关要重视少先队的基层建设,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不断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指导,搞好服务,帮助少先队组织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坚持与时俱进,以改革的精神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创新少先队的组织方式和活动方式,不断提高少先队组织吸引力、凝聚力和影响力。

  各级团组织的少年工作部门是团带队的职能部门,负有重要责任。要从实际出发,提出团带队的工作思路。研究制定团带队的具体工作措施,做好有关规划、指导、协调工作,推动团带队在基层的落实。今后各级团组织要定期对团带队工作进行检查,团中央也将适时对各级团组织的团带队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共青团中央
                  二○○三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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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农村法律现状的调查报告
——兼论新时期的农村法制建设

(康勇斌 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341000)

序言:
水南镇位于赣州市的新城区,属于赣州市新规划的市政、办公中心区,其所辖的4个村中既有土地被全部征用、农民全部“洗脚上田做市民”的;也有部分土地被征用,处于“半农村半城市”(即城乡结合)局面的;还有离城市较远,基本保持了传统农村面貌的村庄。该镇的现状与新时期我国东部、中部、西部地区的大部分农村发展的现状是基本吻合的,即各地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农民收入存在较大差距。以该镇为个案,对它的法律现状进行调查、分析,可以基本看到经过二十多年来的改革开放,我国大部分农村在新时期的法制建设中所面临的困惑和不足的,笔者自2004年7月随同江西理工大学暑期大学生“三下乡”社会实践重点队在该镇进行社会实践起,不间断地针对新时期农村的法律现状和农民的法律意识等问题,对该镇干部及广大农民兄弟进行了较长期的走访、座谈与问卷调查,从得来的资料中,笔者认为在当前我国农村的发展中,农村法制建设正面临着经济与法律相脱节、现代法律与传统道德间相互存在裂痕、法治与人治传统互相对立对峙、司法和行政貌离神合、法律宣传欠缺力度、普法徒具形式等方面的现实困境,从而希望在以后的农村法制建设中能更多的关注到和走出这些困境,并针对个案农村所存在的这些现象,就新时期我国的农村法制建设提出了几点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内容摘要:本文以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为例,对当前农村法律状况、农民法律意识状况等进行了思考与分析,揭示出在当前我国农村的发展中,农村法制建设所面临的经济与法律的脱节、现代法律与传统道德的裂痕、法治与人治传统的对立、司法与行政的貌离神合、法律宣传欠缺力度,普法徒具形式等方面的困境,并对加强农村法制建设,促进农民法律意识提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与建议。认为应在发展经济、严格执法、人文执法;深入务实不懈地普法、诚信正确有效的执法;加快司法改革、实现与维护司法独立;改良旧道德、建立新道德,在法律与道德间寻找契合点等方面做出努力。
关键词:隐患;农村良好秩序;困境;出路

正文:
2004年的暑期,笔者有幸作为江西理工大学暑期大学生“三下乡”社会实践重点队的一员,在赣州市章贡区的水南镇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社会实践活动,作为一名法学科的学生,面对那些开始直面的农村社会现状,笔者开始思考。也是从这次社会实践开始,笔者针对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二十余年后,各项事业都已获得长足发展的新形势下农村的法律现状与农民的法律意识等,对水南镇下辖的4个乡村及各基层机关进行了较长期的走访、座谈与问卷调查。在调查结束后,笔者对那些材料进行了整理,整理之时,笔者的心情有些沉重。
我国目前有9亿左右农民,这就意味着我们还有约3/4的国人生活在农村,因此,农村的稳定对于我国的发展异常重要,而稳定是要法律来做保障的。一直以来,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农民生活水平与素质也普遍不高,有些政策传达到农村时也已经成了强弩之末,相对于被制度与法律时刻关注的城市而言,农村在其看似平静的表面下有着太多的隐患。在今天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新形势下,农村社会也正在发生着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的,在这场变革中,在这个新时期,特别是在党中央极力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今天,农村的各项工作都在热火朝天的开展的,而同时农村原先所隐藏着的各种问题也开始不断暴露出来,农村基层干部强行征地、先富起来的农民在外重婚等报道时常见于报端,农村法律现状令人担忧亦可见一斑,法律在农村遭遇困境也开始展露其冰山一角,从笔者的调查数据上可以看到,在相对较富裕的章贡区水南镇有约40%的农民对法律表示陌生,约25%的认为法律不可信,20%的认为在走投无路实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会求助法律维护合法权益,只有15%的农民明确表示在切身利益遭受侵害时会主动利用法律武器。对法律的陌生使他们对身边的制度产生了迷惑,有57%的农民认为村规民约就是法律,仅有43%的认为不是,且不说村规民约是否完全体现了缔约者的真实意思,但这组数据却真实的表明:农民对“法”的产生程序是陌生的。因为陌生,所以心存畏惧,所以难以接受。综合笔者一个月内的社会调查和所见所闻所感,结合个人所学知识,“窥一斑而知全豹”,笔者认为法律在农村遭遇到困境:
困境之一:经济与法律的脱节
相对于城市而言,当前农村的发展严重滞后。经济上,整体贫困;精神上,极度贫乏。农民的生活节奏缓慢,思想上与外界接触较少,原始的农耕方式依然盛行,而作为现代文明的法律则需要一个与之相适应的经济环境才能大展拳脚,落后的农业经济决定了法律所倡导的法治观念与人权观念在农村将被抵制,这也就是为什么当前大多农民只是单纯的注重村委会的民主选举,而忽视乃至漠视对村委会及其工作人员的民主监督。农民依然习惯着对权力的绝对服从,这些都是因为贫困落后的经济。古人云:“仓廪实而知礼节”,只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才能铸就相应的健全完善的上层建筑,作为上层建筑之一的法律不能脱离经济基础而取得发展,尽管自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已经有了长足发展,但距离法律所需的实施环境尚还差着很大距离;同时多年的农村建设现实也让我们看到,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尊重与重视,由此可想而知作为高层次精神文明的法律文明,其在农村存在和发展是何等的举步维艰。有资料显示:离城市越近,交通越方便,经济越多样化,农民越富裕的乡村,其村民的法律意识也相对较高,法治的进行也相对的较好。此次在对处于赣州新市区规划中的南桥村和距城区约有5公里之远的高楼村的调查走访,也证实了这一观点。落后乡村更多的保留了小农经济形式及其思想意识,虽然改革开放在一定程度上对它们造成了冲击,但在短期内还无法从根本上消灭它们,而小农意识的狭隘与自私恰恰与法律所追求的追求自由平等是背道而驰、格格不入的。同时,落后的经济所带来的贫穷也导致了法律在乡村传播的艰难,在水南镇最富裕的南桥村,笔者可以在村民家中看到村民所需要的一些单行法律规范,而在该镇最为偏远的高楼村,笔者即使在村委会也未能见到多少法律法规资料,这其中的原因是什么?笔者认为,经济上是否宽裕是个很大的因素,一个人只有手中有了“闲钱”,才可能会去考虑接受生存以外的事情。
困境之二:法律与传统道德的裂缝
中国是一个文明古国、礼仪之邦,讲究以礼立国、忠孝廉耻,由于教育水平的相对低下,带有浓厚封建色彩的部分“传统道德”在农村依然大有市场,封建礼教、宗族观念等依然还是广大农民判断是非善恶的重要标准。笔者认为,有一个现实我们必须正视:在农村,由于缺乏“法治”的经济基础,法律进入农村和在农村的传播更多地表现为蛮横的移植和强制的灌输。这样被传播的法律势必是无法与农村实际完美结合,结果,“法律”不仅没有给农村秩序和稳定,反而破坏了原有秩序,打破了原有平静,带来了人心惶惶。由于在农村已有千年的历史,传统道德和风俗习惯在意识上、表现上等与农民的素质水平、农村的现实环境相符合,农民反而更愿意接受传统道德、风俗习惯的管理约束,而不习惯于服从法律。从本次调查的数据上看,约52%的农民认为维护农村良好社会秩序的是道德,约有43%的农民认为应该是良好风俗,只有24%的农民明确表示是法律(数据是对走访、问卷的结果统计所得,问卷允许多项选择)。我们无意去怪罪农民,缺乏经济基础的法律在农村犹如无根之木,它难以让人对它产生信仰(这里面自然有普法不到位的因素,下文再述),而且在同一问题的解决上,农村传统的道德伦理观念似乎也比法律来得更切合实际,更深入人心,更合理有效。信守传统道德的农民也更愿意相信伦理常情,他们多是以人论事,而非以事论人,在他们的观念里,好人永远是好人,坏人永远是坏人。他们认为,一个人的好坏,一件事的是非,用道德伦理就能一下分清,根本就是与法律无关,在农民的宗族观念里,发生在家族、家庭内部的事都是“自己家里头的事”,无论家庭暴力还是族内奸情等都与外界没有关系,那又怎么需要外界力量的进入呢?!笔者在调查过程中曾有妇女这样问道:我家老公喝醉了酒或者在外受了气回来就打我,打我满身是伤,但他后来会给我钱叫我医疗所看看,这算不算犯法啊? 在笔者告知她的,这是属于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已经违反了《婚姻法》等法律,你可以去法庭或者妇联请求帮助时,那些妇女往往表现出来的是“不可思议的表情”,他们认为:是自己的老公打了自己,而且已经给钱并叫去医疗所了,那还能是违法啊,还要去法庭啊。在农民的潜意识里, “上法庭”、“打官司”不是一种维权的手段,而是一个骂名,谁动了就会被人说三道四,指手画脚,丢家里人、族内人的脸,甚至还可能要受到族规的惩罚。“私了”往往是广大农民最愿意做出的选择,而这一选择正是小农意识与传统道德伦理观念的结合,同时与“打官司”这一“公了”手段背道而驰的。在调查过程中笔者常常被人这么问道:这样的事要他多少钱才不亏呢?这样的事我该不该付这么多钱?面对这样的问题,笔者往往无法坦荡地作答。由此可见,与贫穷落后相伴而生的封建道德伦理观念目前还残存在我国的广大农村,而此刻,它们也正在农村与现代法律意识相对峙,在两者之间有一条深深的沟,它需要由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做基础的相应思想来弥补。
困境之三:法治与人治传统的对立
由于法律在农村的苍白与无力,法治在农村的实行也是举步维艰,在农村的传统道德观念中,人们更愿意去信仰一尊神,尊崇与服从一个被神化了的人,说出这些话,笔者并不觉得他们很可笑,中国历来是实行人治的,讲究的是服从,历史上的法律大多都是只设定义务而极少设立权利,几千年的传统中,法律只是一个维护统治者统治秩序、保障“人治”的工具,而长期以来,法制在农村的立足点与着眼点都是如何加强管理,着重于法的政治统治功能,以实现有效统治为既定目标,而忽视其公共管理职能,将法律的权威牢牢地与“统治者”的德行与威信捆绑在一起,法律似乎忽视了“法律该维护农民权益”这一功效(近十年来相继制定、修改颁布实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承包法》等涉农法规正在开始使这种局面大有扭转),农民得不到政策法律的实惠,只会让他们对政策法律产生厌倦情绪。同时国家多年来城乡分治的做法和农业与非农业区别明显的户籍制度,城市居民与农民待遇不同的传统,也严重压抑了农民的思想,闭塞了农民的视听,这也使得农民对法律怀有失望情绪。而对权力充满追逐与崇拜,表现为对行政的害怕和绝对服从,对领导的感恩戴德和顶礼膜拜。在农村总不缺乏这样的场面,某户农民的冤屈被“平反”了,该农民往往会对过问过此案的干部送这送那,甚至上门下跪感谢,他们认为是这个干部个人帮助了他们,是这个干部手中的权力拯救了他们,而非法律,同时有一点我们还必须认识到,人治社会并不总是产生“坏官”,它也会有“好官”,当他们握有权力的时候(人治的社会环境往往使他们的权力难以受到制约),通常能很好地造福百姓,惩恶扬善,超越法律,带来更为良好的社会秩序,而且,他们那种依靠行政权力净化社会风气的行为所表现出的人格魅力,亦被老百姓所津津乐道,心悦诚服,五体投地,直至在心中升华为神,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北宋时期的包拯与明朝嘉靖年间的海瑞了,他们都是生活在人治社会之中,但是他们做了老百姓所希望的事情,在乎并维护了老百姓的权益,这也就是民间为什么对“包青天、海青天情怀”久久不能释怀原因了,然而,人治下的稳定、秩序、公正、繁荣都是暂时的,要想保持长期稳定,就必须建立制度,实行法治。
困境之四:司法与行政的貌离神合
笔者在乡村调查的过程中曾经遭遇过这样的事情:当笔者在乡村采取随机聊天的方式进行调查时,每一位村民都乐意与你聊,海阔天空,对你问的问题无问不答,但是当笔者掏出调查问卷,请求配合就问卷题目进行回答(注:问卷中的问题与笔者随机聊以及座谈等所问的问题基本相同)时,被调查的村民多半面有难色,接二连三的推脱。这是为什么呢?笔者分析认为:这与农民多年来形成畏官、害怕因为反映问题而被打击报复的心理分不开,因为无论你农民以什么方式反映问题,最后总会落到官员手上,为什么?因为农民往往看到执法的官员就是法,行政长官能够调动司法……在中国的法制史上,司法历来就是与行政合一的,这一体制,使后来中国的执法者与老百姓都产生了一种极其错误的思想:司法,原本就该是行政的附庸。这一思想,不仅使司法在实现独立的路上困难重重,也使司法的终极权威性大打折扣。行政权力凌驾于司法之上,行政手段横加干涉司法工作的场面屡见不鲜,而且行政司法权限不明,时有冲突。同时这种行政司法各自权限不明的现象,不仅在基层农村大行其道,而且在许多内陆城亦普遍存在,它主要表现为:基层法检自身无人事自主权,无财政决定权,这些权力全在地方政府手中,如此情况下,原本该有司法机关来行使的权力,被移植到行政机关手中,或者司法听命于行政的指挥,行政命令可以抵制、更改甚至替代司法判决,司法的终极权威形象如同纸糊,而司法似乎也惟有依附于行政才能“有序发展”,一旦司法与行政发生冲突,其处境将十分危险,生存亦将成为问题,司法对行政的依赖性,使行政很容易干预司法,导致司法不公,且由于在监督体制上存在缺陷,虽然宪法规定司法监督行政,但基层司法受制于行政的现状,又如何能保证监督的质量和效益呢?所以司法不公、徇私枉法、独断专行层出不穷,致使农民不相信法律,无意诉诸法律,而对行政手段解决争端带着憧憬,从而形成基层司法的巨大障碍。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有一半以上的农民在纠纷发生时、在权利被侵犯时,首先想到的是向政府信访,而非寻找法律援助。这不得不让我们对基层司法有所忧患。在我国的信访体系中有一种极为奇特的类型:诉讼类信访。且不说诉讼当事人去信访是否可以得到他想要的效果,单就他们的那种心态就已十分耐人寻味了——他们寄希望于某一领导的批示,来影响司法,以加重其在诉讼中胜诉的砝码。
困境之五:法律宣传力度不够,普法徒具形式
调查中,有很多村干部询问我们是否能够给开一些法律课程,对一些涉农法规进行讲解。询问其原因,答是:有些法律,我们知道是有这么一部法,知道有那么一个名称,但是里面的内容并不是很清楚,或者知道一些内容,但不能理解或者害怕理解有误。看着他们恳切的表情和悲痛的诉说,笔者不禁思考:法律到底是怎么走向农村的?在改革开放后,从中央到地方,都确定了经济建设这个这一工作中心,农村的经济建设亦热火朝天,发展乡镇企业、调整农业结构等热潮一再掀起,政府在这些方面也是大费心思、不遗余力。然而,这些仅仅只是物质文明建设方面,在精神文明建设上,基层要么忽视漠视了,要么就是流于形式,作为高层次精神文明的法律文明建设亦不例外。的确,法治环境的形成需要厚实的经济基础作支撑,但却也不能允许某一段时期成为一个“法律盲区”。我们看到,农村的法律宣传工作做的并不好,其所谓的普法,形式呆板生硬,往往是简单地将一部法律或部分法条在基层政府或村委会的黑板上一写了事;要么就是在广播里一播了事,也不管是否有听众,有没有听懂;要么编个册子,到各村或个生产小组一发了事,也就不再管那些册子的命运如何了。就这样,一部法律,在其传播落实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个认识与理解上的断层。再则,法律条文往往都是对普遍现象进行专业化的高度概括总结得来,是语言的精华,如此只有形式没有内容的“送法下乡”,又如何能使农民理解法律,农村接受法律呢?又如何能指望农民的民主意识、法律意识能得到大的提高呢?笔者无意责怪基层政府在经济建设上的高度热情和在精神文明建设上的漫不经心,也无意否定基层农村在经济上所取得巨大成就。笔者认为:欠缺一定民主意识、法律意识的农村将使我国早日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伟大目标受到巨大挑战!没有一个健全有效的法律制度的保障与维护是难以建立起高速稳定的发展体系的!
法律在农村的发展,已面临一定困境这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长期忽视这一现状,将会导致农村文明与现代文明的脱节,那么如何解决上述困境,改变农村、农民民主意识、法律意识薄弱的局面,为法律在农村开一条新路,使其能真正深入到基层,被每一个人所熟悉并运用,还有待进一步的探索和社会加以重视和用心解决!本文旨在指出法律在农村所遭遇到的困境,并从一个法学科大学生的视角出发,试图找到一些走出困境的路,笔者认为可以在以下方面做出努力:
出路之一: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尽快完善立法,严格执法、人文执法
正如前文所述,经济基础是法律文明的保障和基石。加快经济建设步伐,提高农村的物质文明水平,在法律文明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已无须累言了。但是,在加速发展经济的同时,又如何来保证农村的法制建设呢?笔者认为:这种物质文明与法制文明的矛盾可以立法来调和。既然中国在很多领域一向实行城乡分治的做法,为何司法就不能变更一下其一直以来一律平等的司法立法价值取向呢?将更多的法律关怀给予在政治经济文化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村。同时,在司法执法上,对于那些并无太大恶劣影响的涉农案件,能否向农民一方稍稍倾斜?就如同法律更注重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一样,对农村农民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多一些人文关怀。使农民对法律怀有感情,在法律上找到归属感,使法律赢得民心,这也符合“法律的道德观”,现代法律的最终价值取向不应该是管制与束缚,然后树立权威,成为让农民畏惧的统治工具,而应该是从公正人文秩序等理念出发来维护、确立、保障、服务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发展,做一个亲民者、民亲者。
出路之二:深入务实不懈的普法,诚信正确有效的执法
在前文中,我们已知农村普法长期以来徒具形式、缺乏实质内容,致使农民对法律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法律在农民眼中就是一个空架子。故而,就必须要改变现在的普法形式,笔者认为:首先,使普法者对即将“下乡”的法律进行揣摩研习,使其对该法的规范意义价值原则等一系列法的整体观念有深入的了解。为普好法选好材,以免普错法,乱普法。其次,结合本地农村的特色实际,多种形式、丰富多彩的送法下乡,其目的只有一个:使农民了解法律,使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深入人心,使法律能够在农村扎根开花繁茂。再次,普法要有重点分步骤的进行,农村至今还依然还存在“敬人”的思想。普法,可以从德高望重者、取得一定成就者等人开始,并有效利用他们的影响力来扩大普法的效果。最后,发展教育。此应该成为重点,法律说到底都还是一种意识,主观世界里的东西,只有头脑开放了,才可能真正被人接受,教育旨在开发大脑,提高下一代农民的思想意识水平,为法律在农村的遍地开花做准备。我们清楚,法律意识的产生寄托于一定思想意识水平的存在,故而,作为人类思想的塑造工程的教育,便重任在肩了。
同时,诚信正确有效的执法,也可达到一定的普法效果,
而且甚至可能改变千百年来法律在农村及农民心目中的形象,多年来对贫穷的深刻体会和对小康的强烈向往、追求,使农民对个人利益看的很重,正确的执法,将能使法在维护农民的切实利益上展开其功能,诚信有效地执法则将使法律赋予农民的各种权益在现实中得到及时兑现,这样,将使农民感受到用法律来维护权利是有利的是方便有效的,他们也才肯于用法来维权,正如贺卫方教授所说:如果我们能够把法制、民主、自由解释成和农民们密切相关的能给他们权利、给他们尊严、给他们发展机会的东西的话,那么我相信农民们是不会那么冷漠的。
出路之三:加快司法改革,实现与维护司法独立
千余年来实行的行政与司法合一的流毒一直波及到今天,至今,基层行政与法检关系依然暧昧,行政机构不仅远比司法机构庞杂,而且职能上多变,虽然权限较小,却也可以随意插手司法,越权行为几近家常便饭,如此情况下,如何能保证司法的公正?而且,信访等方式得来的行政命令可以对抗甚至推翻取代司法判决,这样,司法的权威性又该从何而来?司法的生杀大权掌握在行政手中,使宪法赋予司法对行政的监督职能难以行使,“没有监督的权利必然导致腐败”,这也就不难怪为什么腐败官员屡查屡有了;同时,农民对行政命令的相信与依赖,也使司法障碍重重,这样往往也就造成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导致错案、冤案的发生,西方有谚语:一次不公正的判决给当事人和社会所带来的伤害远比十次平反所带来的安慰要大。因此,划清司法与行政的界限,实现和维护司法独立并有效监督地方行政是当务之急,加快政治体制改革与司法改革,明确各个行政机构的职能,避免职能的冲突与重叠,消灭争相管辖现象,确定行政越权、司法违法的责任及其承担,将有效消灭行政意志在司法领域中的横行,维护法律公正正义,净化审判环境,更为重要的是它还将有效的维护司法的终极权威形象,在广大人民群众心里建立起对法律的信仰。
出路之四:改良旧道德,建立新道德,在法律与道德间寻找契合点
法律之所遗,道德之所补。法律与道德同为社会良好秩序的维护者,二者相辅相承,共同维护着社会的和谐平安,然而,道德终究只能作为法律的辅助手段发挥作用,而不能与法律相对抗,同时法律亦要遵循公序良俗之原则,不可任意践踏和破坏乡村良好道德,很长一段时间以来,由于相应经济基础的欠缺,法律往往是以蛮横生硬的方式进入农村,由于缺乏磨合,法律在农村的处境如同在夹缝般左右为难,原生的农村道德与外来的现代法律发生冲突在所难免,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言: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如果在这些方面不加改革,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端却先发生了。如何排除这些磨合期中的弊端,使农村秩序在法律的调教下重新回归良好,将是下一步农村工作与法律工作的重点。笔者认为,改良旧道德,建立起以法律为核心的农村新道德,将推动法律与道德走向统一。农村中常有这样的“悖论”:恶媳妇虐待善婆婆,丧尽天良,天理难容;丈夫得知后,痛打恶媳,大快人心,天经地义,符合道德。然而,这种家庭暴力行为却违反了法律,——这时,道德与法律便发生了冲突,这又该一谁的标准为“标准”呢?当然是法律了,当前农村还没有形成一个共同的道德判断标准,现存的道德多是松散的,片断式的,还无法让每一个人都接受、信服,而法律则不同,法律中含有道德,它是最普遍的、最基本的道德,是被大多数人所认同的(法律是由人们选举出的代表制定的),以社会中大多数人的道德观为准,既不是少数精英的道德观念,也不是个别落后分子的道德判断,所以,也可以说,法律是对大多数人的尊重与宽容。由于法律具有普遍性,而某一地的道德风俗可能只适用于该地,将它推广到各地是不现实的。也有人说在城市成功实践的法律也只适用于城市,在农村也将难以施行,是的,法律与道德一样,都不是万能的,都有自身的局限性和受到时间上的限制。然而,法律作为基本的道德标准是为大多数地方大多数人制定的,这就注定了法律将在大多数地方得到普及,被大多数人所接受,只是时间问题而已,而不像道德风俗,各地都有不同,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农村,不能要求法律去“将就”农村道德,而应该在农村建立一个以法律为核心的新道德体系。法律与道德并非敌人,两者应当共生共存,相得益彰。一切重在进化与改良。
结语: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社会的全面小康,离不开广大农村的发展与进步以及广大农民兄弟法律意识的提高,否则依法治国就无法得到全面落实,“法制社会”的目标也就不可能完全实现。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十三亿人口有九亿人口是在农村,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因此,加强农村的法制建设,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改善农村的法制环境,实现农业与农村工作法治化,其意义与责任不可谓不大,特别是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新时期,尽快实现农村的法制现代化,将能尽可能的缩小农村与城市的差距,以早日实现我国社会的全面小康,而农村法制现代化的实现,通过调查,笔者认为应该早日摆脱目前农村法制建设中所存在的经济与法律相脱节、现代法律与传统道德间相互存在裂痕、法治与人治传统互相对立对峙、司法和行政貌离神合、法律宣传欠缺力度、普法徒具形式等方面的困境,这些困境的存在,将对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极为不利,并将阻挠国家科教兴国、兴农战略的实施,阻碍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如何摆脱这些困境,而使农村法制建设得到顺畅、快速、高效的进行?笔者在文章中提出应在发展经济、严格执法、人文执法;深入务实不懈地普法、诚信正确有效的执法;加快司法改革、实现与维护司法独立;改良旧道德、建立新道德,在现代法律与传统道德间寻找契合点等方面做出努力。而且我们也可喜的看到,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经济对农村社会的影响日益加深,科教兴国、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逐渐深入,那些在这场变革与实践中成长起来的新一代农民,对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的关系,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具有巨大的渴求,这也就更加要求每一个农村法制建设的规划者、执行者要早日摆脱农村法制建设过程中遭遇的困境,使农村法制建设得到顺畅、快速、高效的进行。

关于印发“十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城市公共安全规划与应急预案编制及其关键技术研究”课题验收意见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管司办函字[2004]90号

关于印发“十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城市公共安全规划与应急预案编制及其关键技术研究”课题验收意见的通知
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


  受科技部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为“城市公共安全规划与应急预案编制及其关键技术研究”课题的归口管理机构,于2004年5月13日在北京组织专家对该课题进行了验收。验收专家委员会同意课题通过验收。

  现将课题验收意见印发给你中心。请你们进一步加强公共安全领域重大关键、共性问题的研究,继续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附件:1. 课题验收意见

   2.课题验收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十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

  “城市公共安全规划与应急预案编制及其关键技术

  研究”课题验收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04年5月13日,在北京主持召开了“十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城市公共安全规划与应急预案编制及其关键技术研究”课题验收会。会议成立了以范维澄院士为主任委员,钟群鹏院士和闪淳昌参事为副主任委员,共13位专家组成的课题验收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认真听取了课题组所作的课题执行情况验收自评价报告、成果应用情况以及计算机软件测试结果的汇报,审查了提交的验收文件,经认真讨论,形成如下验收意见:

  1.课题研究方法正确,技术路线、研究内容和关键技术合理,研究成果系统性好。所提供的验收资料齐全、内容完整,符合验收要求。课题完成了各项攻关内容,达到了课题任务书规定的各项指标。

  2.课题在公共安全科技领域率先以重大危险源辨识、重大事故风险评价和控制为主线,以威胁城市公共安全的重大危险源为主要对象,围绕城市公共安全规划和城市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及应急决策支持技术开展攻关研究,取得了如下主要成果:

  (1)城市区域性重大事故风险评价技术、城市安全功能区划分方法及其规划技术、城市整体(综合)安全规划技术、城市重大危险源综合整治安全规划技术和城市其他公共安全规划编制要点等。

  (2)城市重大事故标准化应急救援体系及其运行机制、城市应急中心响应及通讯系统建设方案、城市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类别与基本结构、城市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技术、城市重大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技术和城市重大事故应急演习策划与评价等。

  (3)城市安全规划数据库、城市重大危险源网络化管理技术、城市安全规划可视化技术、城市公共安全规划与应急救援辅助决策支持系统以及城市安全规划地理信息分类编码等。

  3.课题在基于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的重大事故风险评价技术、城市安全功能区规划方法、城市重大事故标准化应急救援体系构成、城市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技术、城市重大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技术、安全规划与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对象控件、城市安全规划信息编码、城市安全规划及应急救援辅助决策支持地理信息系统平台等方面有重大突破和创新。

  4.《城市公共安全规划编制指南》、《城市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城市公共安全规划与重大事故应急救援辅助决策支持地理信息系统》为城市重大事故防治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持,具有重大实用价值和广泛应用前景。

  5.课题以“边研究、边试点、边完善”的方式开展攻关研究,加快了科研成果的转化。课题为城市公共安全综合试点城市提供了技术支持。城市应急救援体系、城市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和重大危险源管理等方面的成果已被有关政府部门采用或成为重要的技术支撑。课题成果的应用和推广将创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课题经费使用合理,专款专用,保证了课题的圆满完成。

  7.课题在科技部的领导下,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和管理,成立了课题攻关协调组,通过对实施方案审查、工作协调、执行情况跟踪等,保证了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

  8.鉴于该课题立项的预见性和前瞻性,建议科技部加大力度,对课题研究给予滚动支持,在已取得的重要研究成果基础上,针对城市公共安全重大和迫切需求,凝练出关键、共性问题,为完善我国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进一步开展深入研究。

  综上所述,验收专家委员会一致同意该课题通过验收。

  

  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2



课题验收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验收会职务
姓名
职务/职称
工作单位
专业

主任委员
范维澄
院士
清华大学公共安全研究中心
火灾科学

副主任委员
钟群鹏
院士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失效分析与预防

副主任委员
闪淳昌
参事/高工
国务院参事室
安全管理

委员
鲁志强
副主任/

研究员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宏观管理

委员
任树奎
司长/高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全生产协调司
安全管理

委员
李万疆
主任/高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办公室
安全管理

委员
刘 岩
局长/高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管理

委员
孔 勇
局长/高工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管理

委员
常心坦
校长/教授、

博导
西安科技大学
数据原理

委员
方东平
系主任/教授
清华大学建筑学院
建筑安全

委员
杨 鹏
教授、博导
北京科技大学
地理信息

委员
宁 宇
副院长/

研究员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
采矿

委员
张佰成
主任/博士
南宁市计划委员会
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