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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8:29:35  浏览:83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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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7]第24号


《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已于2007年9月28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9月28日

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
(2007年9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能源利用、监督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节约能源(以下称节能)应当坚持节能与发展相互促进、坚持开发与节能并举、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称市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全市节能规划和节能计划,节能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县(自治县)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根据全市节能规划和节能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规划和节能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鼓励发展循环经济,鼓励发展耗能低、污染少的产业,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大力发展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产品能耗,改善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七条 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
第八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评价考核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区域性节能指标分解下达给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并纳入目标考核。
市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纳入市级节能监控的重点用能单位分解下达节能指标,并实行目标考核。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本行政区域内未纳入市级节能监控的重点用能单位下达节能指标,并实行目标考核。
第九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能源审计、电力需求侧管理等节能管理模式。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破坏、浪费能源资源的行为。
企业应当履行节能主体责任。
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应当大力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普及节能知识,增强全社会节能意识。
第二章 合理用能


第十一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用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合理用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节能计划,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完成下达的节能目标任务;
(二)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等规章制度;
(三)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对不符合有关节能标准、节能设计规范和高耗能产品单位能耗额标准要求的项目,依法负责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未经批准或者核准,不得开工建设。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竣工验收阶段应当进行节能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年综合能源消耗总量在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定期开展能源利用状况评价和能源审计,对重点用能设备和主要工艺开展不定期监测。
第十四条 年综合能源消耗总量在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设立能源管理岗位,配备专(兼)职能源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和监督本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备案;
(二)企业一级计量率达到百分之百,二级计量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三级计量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
第十五条 加强建筑规划、设计和施工过程中的节能管理,建筑建设项目应当推广节能结构、材料、技术、产品等。
第十六条 加强交通节能管理,建设节能型交通体系,优先发展公共交通。
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开发和推广车用代用燃料和清洁燃料机动车辆。
第十七条 推进农村能源消费结构调整,开发和发展农村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新技术,鼓励使用高效节能的省柴节能器具。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和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节能管理。
第十九条 宾馆、商场等公共场馆应当树立节能意识、制定节能目标、推行节能管理。
第二十条 家庭和个人应当树立节能意识,倡导家庭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使用节能器具。
第三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能专项资金,鼓励多渠道筹集节能资金,用于能源合理利用、节能标准制定、节能产品(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
第二十二条 开发、生产、销售、推广节能产品(技术)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产品(技术)节能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市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颁发节能产品(技术)认证证书,并列入节能产品(技术)推广目录。
列入国家或本市节能产品(技术)推广目录的产品,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从事节能培训、节能产品(技术)开发与推广、节能技术工程设计和咨询、节能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享受国家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和金融扶持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与节能相关的科研、技改建设项目享受国家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培育节能技术服务市场,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节能技术、工艺、产品。
市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监、科技等行政管理部门加快先进节能产品(技术)研发与推广应用,建立节能产品(技术)推广目录制度,鼓励发展节能产品(技术)认证服务体系。
列入节能产品(技术)推广目录的产品(技术),应当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优先采购。
鼓励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节能产品(技术)。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用能单位对在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员工给予奖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能源利用监测制度。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用能单位的主要耗能设备、设施、生产工艺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测。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能源利用监测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能源利用监测机构进行。能源利用监测机构接受委托实施的能源利用监测,有关用能单位应当配合。
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对列入法定监测计划的能源利用监测项目实施监测不得收费,所需经费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八条 建立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管理制度。
市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对使用煤炭、天然气、电力和成品油的用能单位实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加价收费制度,加价收取的费用作为政府用于节能的专项资金。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加价收费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地方节能技术标准,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督促用能单位和个人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节能标准。
第三十一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确保能源计量准确可靠。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用能单位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和计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各级统计部门和有关统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做好能源生产、消费和利用状况统计工作。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做好能源产品生产、购进、消费、库存原始记录和建立健全统计台帐,按规定向统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
第三十三条 建立能耗指标公报制度。
市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市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各区县(自治县)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电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重点耗能企业单位产值能耗等用能信息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或设备。
凡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或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停止使用。
设计单位在进行项目或产品设计时,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或设备。
在产品设计、生产等环节,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标准。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定能源最低消费量。
生产或供应能源单位不得向本单位员工或其他居民无偿或低于国家规定价格提供能源产品。
生产或供应能源单位不得对本单位员工或其他居民实行能源使用包费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或其他享有行政管理职权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和节能监测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进行节能评估或审查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
(三)出具虚假能源利用监测报告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高能耗企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能耗标准的,应当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限期关闭。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被监测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能源利用监测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或设备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或设备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使用的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或设备,可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设计单位在进行项目、产品设计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或设备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应收能源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一)对本单位员工或其他居民设置能源最低消费量的;
(二)向本单位员工或其他居民无偿提供能源产品的;
(三)低于国家规定价格向本单位员工或其他居民提供能源产品的;
(四)对本单位员工或其他居民实行能源使用包费制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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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加强全国农业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加强全国农业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为了加强我省全国农业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本省范围内评选全国农业劳动模范,都必须遵守本规定;凡本省被授予全国农业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个人,都应当按本规定管理,享受本规定所列的各项待遇。
本规定所称的全国农业劳动模范,包括国务院批准的农业系统的全国劳动模范和农业部会同人事部批准的全国农业劳动模范。
二、各级农业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全国农业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各级工会和劳动、人事、民政、卫生、财政、畜牧水产、林业、水利、乡镇企业等部门,协助农业部门实施全国农业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
三、省农业部门在全国农业劳动模范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实施有关全国农业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规章和政策;
(二)协调并组织实施全国农业劳动模范的评选工作;
(三)负责组织本省全国农业劳动模范的培训和经验交流等项活动;
(四)了解并掌握全国农业劳动模范的工作、生产和学习、生活等基本状况,会同有关部门解决全国农业劳动模范工作、生产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五)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全国农业劳动模范应当享受的各项待遇;
(六)履行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有关职责。
四、全国农业劳动模范的评选范围和对象,主要是农业系统(包括农业、畜牧水产、林业、水利和乡镇企业)工作、生产第一线的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除外。
五、评选全国农业劳动模范,应当注重选择具有改革创新和开拓进取精神,以及在平凡岗位上一贯任劳任怨、无私奉献的先进人物。妇女和少数民族应当占适当比例。
六、全国农业劳动模范,必须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总方针,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能够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讲求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发展生产,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农业系统的科学技术研究或推广应用、体系建设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产生极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四)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五)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保护公共财产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六)在其他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七、全国农业劳动模范的评选工作,应当坚持民主评选和走群众路线的原则,逐级评选产生。省辖市(地区)按照国家和省下达的评选名额,在广泛征求意见和群众评议的基础上确定人选,由省农业、劳动、人事部门和总工会拟订名单,经省政府审议通过后,报国务院或者农业部会同
人事部批准并授予荣誉称号。
八、各级农业部门和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当了解掌握本行政区域、本单位全国农业劳动模范的工作、生产和学习、生活情况,加强对全国农业劳动模范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发挥其模范作用。
九、省辖市(地区)农业部门应当建立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档案,对本行政区域内全国农业劳动模范的主要事迹及其奖励、处分、工作变动、死亡等情况及时予以记载,并于每年十二月份将变动情况报省农业部门。全国农业劳动模范跨地区迁移的,其档案材料应当一并移交迁入地区的农
业部门。
十、全国农业劳动模范属于在职职工或者离退休职工的,其待遇依照《河北省省级职工劳动模范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其他全国农业劳动模范的待遇,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基本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人均水平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补足差额;
(二)患病期间,在医疗方面予以照顾;医疗费用开支较大本人难以负担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三)定期为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检查身体,至少三年一次。体检费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卫生部门负责安排;
(四)对有培养前途的青年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根据国家需要和本人要求,可按规定选送到有关院校学习深造。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报考本省大中专院校的,在录取时享受本省最高优惠待遇。
十一、已被命名的全国农业劳动模范,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取消荣誉称号:
(一)被开除党籍或公职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先进事迹确属伪造的。
取消荣誉称号按授予荣誉称号的程序和权限逐级报批。
十二、对歧视、压制、打击或诬告全国农业劳动模范的,必须认真追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规定由河北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十四、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93年1月20日

青岛市城市房屋估价暂行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城市房屋估价暂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估价的管理,维护正常的房屋价格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等五区,各县级市及崂山区、黄岛区的城区、建制镇,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因房屋交易、抵押、赠予、拆迁补偿等需评估房屋价格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估价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物价局负责房屋价格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房产管理局设在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的房产管理处和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房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房屋的估价工作。

第四条 房屋估价应坚持实事求是、以质论价的原则,按照房屋估价标准进行。

第五条 房屋估价标准按房屋重置完全价格成新折旧的方法制定。
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房屋的估价标准由市房产管理局、市物价局根据价格因素,每三至五年调整公布一次。
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经济开发区的房屋估价标准可参照市南、市北、四方、沧口五区房屋的估价标准,结合当地价格因素制定。

第六条 房屋结构质量等级评定按附件(三)的规定执行。不同结构质量等级房屋的耐用年限、残值率、完损等级、新旧程度按附件(一)的规定执行。
房屋造价按新建或拆迁重建所发生的单体工程造价,即: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工程外包干和材料差价)、勘察测绘设计费、工程质量监督费、拆迁补偿费、三通一平费、投资利息、管理费等测算确定。

第七条 对按房屋估价标准规定成新在五成(含五成)以下,但经维修保养质量确有提高的房屋,可按照《青岛市各类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附件二),视房屋现状实际,按下列公式评估房屋实际成新和房屋现值:
房屋估价标准规定成新+按(附件二)评估的成新
房屋实际成新=━━━━━━━━━━━━━━━━━━━━━━━
2
房屋现值=房屋总建筑面积×房屋实际成新所对应的房屋估价标准中的每平方米现值或介于两成新之间的每平方米现值的平均值。

第八条 房屋估价须由当事人向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提出申请。房管部门应在核实产权归属无疑后予以评估,并按评估价值的1%收取评估费。评估费属房产管理收入,由房产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 房管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房屋估价标准,对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青岛市民用旧房估价暂行标准》(青政办(1983)16号文件)同时废止。
(青政发〔1991〕185号文件)
青岛市各类房屋质量等级耐用年限残值率造价分类表
附件一
青岛市各类房屋质量等级耐用年限残值率造价分类表
┏━━━━┯━━━━┯━━━━━━━━┯━━━━┓
┃结构类别│质量等级│耐用年限│残值率│备 注┃
┠────┼────┼────┼───┼────┨
┃钢筋混凝│ 一等 │ 80年 │ 0 │评定房屋┃
┃土结构 │ 二等 │ 80年 │ 0 │ ┃
┠────┼────┼────┼───┤结构质量┃
┃砖 混│ 一等 │ 60年 │ 2% │ ┃
┃ │ 二等 │ 60年 │ 2% │等级详见┃
┃结 构│ 三等 │ 60年 │ 2% │ ┃
┠────┼────┼────┼───┤附件(三)┃
┃砖 木│ 一等 │ 50年 │ 6% │ ┃
┃ │ 二等 │ 50年 │ 4% │ ┃
┃结 构│ 三等 │ 50年 │ 3% │ ┃
┠────┼────┼────┼───┤ ┃
┃简 易│ 一等 │ 30年 │ 3% │ ┃
┃结 构│ 二等 │ 30年 │ 3% │ ┃
┗━━━━┷━━━━┷━━━━┷━━━┷━━━━┛

各类房屋完损等级及新旧程度分类表
┏━━━━┯━━━━━━┯━━━━━┯━━━━━┯━━━━━━━━┓
┃完损等级│完 好 房 │基本完好房│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及危险房┃
┠────┼──────┼─────┼─────┼────────┨
┃新旧程度│十、九、八成│七、六成 │五、四成 │三 成 以 下 ┃
┠────┼──────┴─────┴─────┴────────┨
┃备 注│ 评 估 按 附 件 (二) ┃
┗━━━━┷━━━━━━━━━━━━━━━━━━━━━━━━━━━┛

青岛市各类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
┏━━━━━━━━┳━━━━━━━━━━━━━━━━━━━━━━━━━━━━━┓
┃ ┃ 完 好 房 ┃
┃ 评 定 标 准┠────┬────────────────────────┨
┣━━━━━━━━┫十 成│ 九成 八成 ┃
┃主要评定标准部位┃ │ ┃
┣━┯━━━━┯━┹────┼────────────────────────┃
┃结│地基基础│ 指 新 建│有足够的强度和承载力,无超过允许范围的不均匀沉降┃
┃ ├────┼──────┼────────────────────────┨
┃构│承 重 │房屋竣工验收│梁、柱、墙、板、屋架完好无损,平直牵固,无倾斜变┃
┃ │构 件 │合格后使用期│形、裂缝、松动、腐朽、蛀蚀、构件点牢固。 ┃
┃及├────┼──────┼────────────────────────┨
┃ │非 承 │钢筑混凝土结│砖、石墙体平直完好,无腐蚀、风化损坏,预制墙节点┃
┃楼│重 墙 │构在8年以内│安装牢固,拼缝处不渗漏,轻质隔墙完整无损坏。 ┃
┃ ├────┼──────┼────────────────────────┨
┃地│ │砖混结构在6│不渗漏,基层平整完好,排水设施畅通,平屋面防水层┃
┃ │屋 面 │年以内;砖木│、隔热屋、保温层完好;瓦屋面、铁皮、油粘屋面安装┃
┃面│ │结构在5年以│牢固、无缺角、裂缝、破损。 ┃
┃ │ │内 │ ┃
┃部├────┼──────┼────────────────────────┨
┃ │ │简易结构在3│整体地面平整完好,无空鼓、裂缝、起砂、下沉;木楼┃
┃分│楼地面 │ │地面平整坚固,油漆完好;块料面层平整完好牢固;水┃
┃ │ │年 以 内 │泥地面、灰土地面平整完好无破损。 ┃
┠─┼────┼──────┼────────────────────────┃
┃装│门 窗│ │完整无损,开关灵活,玻璃、五金齐全,纱窗完整,油┃
┃ │ │ │漆完好(允许个别钢门窗轻度锈蚀)。 ┃
┃饰├────┤ ├────────────────────────┨
┃ │内外抹灰│ │完整牢固,无空鼓、剥落、破损、裂缝(风裂除外)。┃
┃ ├────┤ ├────────────────────────┨
┃部│顶 棚│ │完整牢固、无破损、变形、腐朽和下垂脱落,油漆完好┃
┃ ├────┤ ├────────────────────────┨
┃分│细木装修│ │完整牢固、油漆完好。 ┃
┃─┼────┼──────┼────────────────────────┨
┃设│水 卫 │ │上下水管道畅通无阻,各种卫生器具完好,零件齐全无损
┃ ├────┤ ├────────────────────────┨
┃备│电 照 │ │电器设备、线路、各种照明装置完好牢固,绝缘完好。┃
┃ ├────┤ ├────────────────────────┨
┃部│暖 气│ │设备、管道、烟道畅通、完好、无堵、冒、漏,使用正常
┃ ├────┤ ├────────────────────────┨
┃分│特种设备│ │现状良好,使用正常。 ┃
┠──────┴──────┴────────────────────────┨
┃ 说明:凡结构、装修、设备部分各项完损程度符合上述标准为九成;在装饰、设备┃
┃ 部分中有一、二项完损程度不符合上述标准为八成。 ┃
┗━━━━━━━━━━━━━━━━━━━━━━━━━━━━━━━━━━━━━━┛
青岛市各类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
┏━━━━━━━━┳━━━━━━━━━━━━━━━━━━━━━━━━━━━━━┓
┃ ┃ 基 本 完 好 房 ┃
┃ 评 定 标 准┃─────────────────────────────┨
┣━━━━━━━━┫七 成 六成 ┃
┃主要评定标准部位┃ ┃
┣━┯━━━━┯━┹─────────────────────────────┨
┃结│地基基础│有承载能力,稍有超过允许范围的不均匀沉降,但已稳定。 ┃
┃ ├────┼───────────────────────────────┨
┃构│承 重 │梁、柱、墙、板、屋架整体基本完好无损,节点连接基本完好牢固,个┃
┃ │构 件 │别构件有轻微变形、细小裂缝;个别节点和支撑稍有松动、锈蚀。 ┃
┃及├────┼───────────────────────────────┨
┃ │非 承 │外墙面稍有风化,砖石等墙体稍有裂缝、破损、弓凸,预制墙板稍有裂┃
┃楼│重 墙 │缝,渗水嵌缝不密实,间隔墙面层少量破损,勒脚有侵蚀。 ┃
┃ ├────┼───────────────────────────────┨
┃地│ │局部渗漏,积尘较多,排水设施基本畅通。平屋面隔热层、保温层稍有┃
┃ │屋 面 │损坏,防水层稍有空鼓、翘边、封口不严、龟裂、脱壳;瓦屋面、铁皮┃
┃面│ │、油毡屋面有少量裂碎、缺角、风化、裂缝、锈蚀、破损。 ┃
┃ ├────┼───────────────────────────────┨
┃部│ │整体面层稍有裂缝,空鼓起砂。木楼地面稍有磨损和稀缝,轻度颤动;┃
┃ │楼地面 │块料面层稍有磨损、起砂、裂缝、风化、空鼓;水泥地面、灰土地面有┃
┃分│ │磨损裂缝。 ┃
┠─┼────┼───────────────────────────────┨
┃装│门 窗│少量变形,关开不灵,玻璃、五金、纱窗少量残缺,油漆失光、尚好。┃
┃ ├────┼───────────────────────────────┨
┃饰│内外抹灰│稍有空鼓、裂缝、风化、剥落,勾缝砂浆少量酥松脱落。 ┃
┃ ├────┼───────────────────────────────┨
┃ │顶 棚│无明显变形、下垂,抹灰屋稍有裂缝,面层脱钉、翘角、松动,部分压┃
┃部│ │条有脱落。 ┃
┃ ├────┼───────────────────────────────┨
┃分│细木装修│稍有松动残缺,油漆基本完好。 ┃
┠─┼────┼───────────────────────────────┨
┃设│水 卫 │上、下水管道基本畅通,卫生器具基本完好,个别零件残缺损坏。 ┃
┃ ├────┼───────────────────────────────┨
┃备│电 照 │电器设备、线路照明装置基本完好,个别零件损坏。 ┃
┃ ├────┼───────────────────────────────┨
┃部│暖 气│设备、管道、烟道基本畅通,稍有锈蚀,个别零件损坏,基本能正常使用
┃ ├────┼───────────────────────────────┨
┃分│特种设备│现状基本完好,能使用正常。 ┃
┠─┴────┴───────────────────────────────┃
┃ 说明:凡结构、装修、设备部分各项完损程度符合上述标准的为七成;部分损坏程┃
┃ 度稍重的为六成(结构部分的基础,承重构件屋面除外)。 ┃
┗━━━━━━━━━━━━━━━━━━━━━━━━━━━━━━━━━━━━━━┛
青岛市各类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
┏━━━━━━━━┳━━━━━━━━━━━━━━━━━━━━━━━━━━━━━┓
┃ 评 定 标 准┃ ┃
┣━━━━━━━━┫五 成 四成 ┃
┃主要评定标准部位┃ ┃
┣━┯━━━━┯━┹─────────────────────────────┚
┃结│地基基础│局部承载能力不足,有超过允许范围的不均匀沉降,对上部结构稍有影响
┃ ├────┼───────────────────────────────┒
┃ │承 重 │钢混构件有局部变形、裂缝,其值稍超过设计规范,混凝土剥落露筋锈┃
┃构│ │蚀,且剥落面积占全部面积10%以内;钢屋架、构件有轻微倾斜、变┃
┃ │ │形、损坏、锈蚀,个别节点松动;木屋架构件局部腐蚀、下垂、变形、┃
┃ │构 件 │蛀蚀,少数 节点松动脱落榫。承重墙体(柱)、砌块有部分裂缝、倾斜
┃及├────┼───────────────────────────────
┃ │非 承 │有较多损坏,强度减弱。砖、石等墙体有裂缝、弓凸、倾斜、风化、腐蚀
┃ │ │灰缝有酥松,勒脚部分侵蚀脱落,个别石块脱落;预制墙板的边、角有┃
┃楼│重 墙 │裂缝,拼缝处嵌缝部分脱落有渗水;间隔墙面层局部损坏。 ┃
┃ ├────┼───────────────────────────────┨
┃ │ │局部漏雨,屋面高低不平,屋面板和基层局部下滑、腐朽、变形、损坏┃
┃地│屋 面 │、排水设施锈蚀断裂。平屋面隔热层、保温层较多损坏,防水层部分有┃
┃ │ │空鼓、翘边、封口脱开、裂缝、起壳、松动、风化、腐蚀,瓦屋面破损┃
┃ │ │松动、风化、破碎、脱落,铁皮屋面严重锈蚀,油粘屋面有破洞。 ┃
┃面├────┼───────────────────────────────┨
┃ │ │整体地面部分裂缝、空鼓、剥落、严重起砂;木楼地面部分磨损、蛀蚀┃
┃ │楼地面 │、翘裂松动、稀缝,局部变形下沉,有颤动;块料面屋磨损,部分破损┃
┃分│ │、裂缝、剥落;水泥地面、灰土地面坑洼不平。 ┃
┠─┼────┼───────────────────────────────┨
┃装│门 窗│部分窗翘裂、榫头松动、木质腐朽、开关不灵,部分钢门窗变形、锈蚀┃
┃ │ │;玻璃、五金、纱窗部分残缺,油漆老化、起皮、剥落。 ┃
┃ ├────┼───────────────────────────────┨
┃饰│内外抹灰│部分有空鼓、裂缝、风化、剥落,勾缝砂浆少量酥松脱落。 ┃
┃ ├────┼───────────────────────────────┨
┃ │顶 棚│有明显变形、下垂,抹灰层局部有裂缝,面层局部有脱钉、翘角、松动┃
┃部│ │,部分压条脱落。 ┃
┃ ├────┼───────────────────────────────┨
┃分│细木装修│木制部分腐朽、蛀蚀、破裂,油漆老化。 ┃
┠─┼────┼───────────────────────────────┨
┃设│水 卫 │上、下水管道不够畅通,管道有积垢、锈蚀,个别滴、漏、冒;卫生器┃
┃ │ │具零件部分损坏残缺。 ┃
┃ ├────┼───────────────────────────────┨
┃备│电 照 │电气设备陈旧、电线部分老化,绝缘性能差,少量照明装置有损坏残缺┃
┃ ├────┼───────────────────────────────┨
┃部│暖 气│部分设备管道锈蚀严重,零件损坏,有滴、冒、跑现象,供气不正常。┃
┃ ├────┼───────────────────────────────┨
┃分│特种设备│不能使用正常。 ┃
┠─┴────┴───────────────────────────────┨
┃ 说明:凡结构、装修、设备部分各项完损程度符合上述标准的为五成,部分损坏程┃
┃ 度较重的为四成。 ┃
┗━━━━━━━━━━━━━━━━━━━━━━━━━━━━━━━━━━━━━━┛
青岛市各类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
┏━━━━━━━━┳━━━━━━━━━━━━━━━━━━━━━━━━━━┓
┃ ┃严 重 损 坏 房 及 危 险 房 ┃
┃ 评 定 标 准┣━━━━━━━━━━━━━━━━━━━━┯━━━━━┫
┣━━━━━━━━┫三 成 二成 │ 一成 ┃
┃主要评定标准部位┃ │ ┃
┠─┬────┬─┸────────────────────┼─────┨
┃结│地基基础│承载能力不足,有明显不均匀沉降或明显滑动, │ ┃
┃ │ │压碎、折断、冻酥腐蚀等 │ 指承重的 ┃
┃ │ │损坏,且仍在继续发展,整个房屋多处出现裂 │ ┃
┃ │ │缝,严重影响上部结构。 │ 主要结构 ┃
┃ ├────┼──────────────────────┤ 严重损坏 ┃
┃构│承 重 │钢混构件明显下垂变形、裂缝,其值超过设计 │ ┃
┃ │ │规范规定,混凝土剥落露筋 │ ,影响正 ┃
┃ │ │锈蚀严重,且剥落面积占全部面积10%以 │ ┃
┃ │ │上;钢屋架构件明显倾斜、 │ 常使用, ┃
┃ │ │变形、锈蚀严重,部分节点、支撑损坏松动; │ ┃
┃ │ │木屋架、构件明显下垂、变 │ 不能确保 ┃
┃及│构 件 │形、倾斜、支撑、节点松动、腐朽、蛀蚀; │ ┃
┃ │ │承重墙体(柱)、砌块强度和 │ 住用安全 ┃
┃ │ │稳定性严重不足,有严重裂缝、倾斜、 │ ┃
┃ │ │弓凸、风化、腐蚀和灰缝严重酥松损坏 │ 的危险房 ┃
┃ ├────┼──────────────────────┤ 屋。 ┃
┃楼│非 承 │有严重损坏,强度不足。砖、石等墙体严重裂 │ ┃
┃ │ │缝、弓凸、倾斜、风化、腐蚀 │ ┃
┃ │ │、灰缝砂浆酥松,勒脚脱落;预制墙严重裂 │ ┃
┃ │ │缝、变形,节点锈蚀,拼缝嵌 │ ┃
┃ │重 墙 │脱落,严重漏水;间隔墙立筋松动、断裂, │ ┃
┃ │ │面层严重破损。 │ ┃
┃面├────┼──────────────────────┤ ┃
┃ │ │严重漏雨,屋面和基层高低不平、腐烂、蛀 │ ┃
┃ │ │蚀、变形损坏,排水设施断裂 │ ┃
┃ │屋 面 │裂、残缺不全。平屋面保温层、隔热层严 │ ┃
┃ │ │重损坏,防水层普遍老化、断裂 │ ┃
┃部│ │、翘边、封口脱开;沥青流淌、严重开 │ ┃
┃ │ │裂起壳,脱落松动、腐蚀、破损;平 │ ┃
┃ │ │瓦屋面严重松动、破碎、风化、脱落;铁 │ ┃
┃ │ │皮屋面严重锈烂、变形下垂;油 │ ┃
┃ │ │毡屋面严重老化,大部分损坏。 │ ┃
┃分├────┼──────────────────────┤ ┃
┃ │ │整体地面严重起砂、空鼓、剥落、裂缝、 │ ┃
┃ │ │沉陷。木楼地面严重磨损、蛀蚀 │ ┃
┃ │楼地面 │、翘裂、松动、稀缝、变形下沉、颤动, │ ┃
┃ │ │块料地面严重脱落、下沉、高低 │ ┃
┃ │ │不平、破碎、残缺不全,水泥地面、灰土 │ ┃
┃ │ │地面严重坑洼不平。 │ ┃
┣━┿━━━━┿━━━━━━━━━━━━━━━━━━━━━━┿━━━━━┫

┃装│门 窗│木质腐朽、开关普遍不灵,榫头松动、翘 │ ┃
┃ │ │裂,钢门窗严重变形、锈蚀;玻 │ ┃
┃ │ │璃、五金、纱窗残缺,油漆剥落见底。 │ ┃
┃ ├────┼──────────────────────┤ ┃
┃饰│内外抹灰│严重空鼓、裂缝、风化剥落,勾缝砂浆严重 │ ┃
┃ │ │酥松、墙面渗水。 │ ┃
┃ ├────┼──────────────────────┤ ┃
┃ │顶 棚│严重变形下垂,木筋弯曲、翘裂,腐朽、 │ ┃
┃ │ │蛀蚀,抹灰层局部有裂缝,面层 │ ┃
┃部│ │严重破损,压条脱落,油漆老化见底。 │ ┃
┃ ├────┼──────────────────────┤ ┃
┃分│细木装修│木制部分腐朽、蛀蚀、破裂,油漆老化。 │ ┃
┠─┼────┼──────────────────────┤ ┃
┃设│水 卫 │上、下水管道严重堵塞、锈蚀、滴水;、 │ ┃
┃ │ │ 漏、冒;卫生器具零件部分严 │ ┃
┃ │ │重损坏残缺。 │ ┃
┃ ├────┼──────────────────────┤ ┃
┃备│电 照 │电气设备陈旧残缺、电线普遍老化零乱, │ ┃
┃ │ │照明装置残缺不齐,绝缘不符合 │ ┃
┃ │ │安全用电要求。 │ ┃
┃ ├────┼──────────────────────┤ ┃
┃部│暖 气│设备管道、锈蚀严重,零件损坏、残缺不 │ ┃
┃ │ │齐,跑、冒、滴现象严重,基本上已无法使用。 │ ┃
┃分├────┼──────────────────────┤ ┃
┃ │特种设备│严重损坏,已不能正常使用。 │ ┃
┠─┴────┴──────────────────────┤ ┃
┃ 说明:凡结构、装修、设备部分各项完损程度部分项目好于 │ ┃
┃ 标准为三成;完全符合上述 │ ┃
┃ 标准的为二成。 │ ┃
┗━━━━━━━━━━━━━━━━━━━━━━━━━━━━━┷━━━━━┛
青岛市各类结构房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附件三之一
青岛市各类结构房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
┃ │ 钢筋混凝土结构 │ 砖 混 结 构 ┃
┃ ├─────┬──────┼──────┬──────┭─────┨
┃ │一 等 │ 二 等 │ 一 等 │ 二 等 │ 三 等┃
┠─────┼─────┼──────┼──────┼──────╁─────┨
┃地基 基础│钢筋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基│钢筋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或│毛石基础 ┃
┃ │基础 │础 │毛石基础 │毛石基础 │ ┃
┠─┬───┼─────┼──────┼──────┼──────┼─────┨
┃结│承 重│钢筋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墙│砖、墙、钢筋│砖墙、砖柱、│砖墙、砖柱┃
┃ │ │墙、梁、板│、梁、板、柱│混凝土梁、柱│钢筋混凝土梁│ ┃
┃构│构 件│柱 │ │ │柱 │ ┃
┃ ├───┼─────┼──────┾──────┼──────┼─────┨
┃及│非 承│钢筋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墙│砖墙或轻质隔│砖墙或轻质隔│ 砖 墙 ┃
┃ │ │墙、砖墙轻│砖墙或轻质隔│墙 │墙 │ ┃
┃楼│重 墙│质隔墙 │墙 │ │ │ ┃
┃ ├───┼─────┼──────┼──────┼──────┼─────┨
┃地│屋 │钢筋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屋│钢混屋面板、│钢混板、油毡│钢筋混凝土┃
┃ │ │屋面板、卷│面板、卷材或│卷材防水层或│防水层或硬山│屋面板,油 ┃
┃地│ │材或刚性防│刚性防水层 │木屋架硬山搁│搁檩, 笆板、│毡防水层 ┃
┃ │ │水层 │ │檩,笆板、油毡油毡防水层及│ ┃
┃面│ 面│ │ │及块体防水层│块体防水层 │ ┃
┃ ├───╀─────┼──────┼──────┼──────┼─────┨
┃分│楼地面│大理石、水│水磨石地面、│水磨石地面、│水泥地面或水│水泥地面和┃
┃ │ │磨石或硬木│水泥地面或硬│硬木地板、或│磨石地面和相│踢角线 ┃
┃ │ │地板,相应 │木地板(或相│水泥地面、或│应踢角线 │ ┃
┃ │ │踢角线 │应踢角线) │有相应踢角线│ │ ┃
青岛市各类结构房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
┃装│门 │铝合金、钢│钢窗或硬木门│优质钢门窗、│木门窗或钢制│普通木制、┃
┃ │ │塑门窗、优│窗 │木门窗、双窗│门窗 │钢制门窗(┃
┃ │ │质钢门窗或│ │带纱窗 │ │或混凝土、┃
┃ │ 窗│优质硬木门窗 │ │ │苓苦土框 ┃
┃ ├───┼─────┬──────┼──────┼──────┼─────┨
┃饰│内 外│外墙贴大理│外墙贴大理石│外墙贴磁砖、│外墙贴马赛克│外墙水刷石┃
┃ │ │石磁砖、马│、磁砖、马赛克马赛克、水刷│水刷石或水泥│或水泥抹面┃
┃ │ │赛克或水泥│或水泥抹面喷│石或水泥抹面│抹面、喷刷涂│、喷刷涂料┃
┃ │ │抹面喷涂高│涂料,内墙石│喷涂高级涂料│料、内墙石灰│、内外石灰┃
┃ │ │级涂料,内│灰水泥抹面刷│,内墙石灰水│水泥抹面刷涂│水泥抹刷白┃
┃ │ │墙石灰水泥│涂料 │泥抹面喷刷涂│料、白灰水 │灰水 ┃
┃ │ │抹面刷高级│ │料 │ │ ┃
┃部│装 修│涂料贴壁纸│ │ │ │ ┃
┃ ├───┼─────╁──────┼──────┼──────┼─────┨
┃ │顶 │装饰板吊顶│板底抹灰或喷│板底抹灰、抹│板底抹灰或有│一般板底抹┃
┃ │ │贴壁纸或喷│涂涂料 │角线、喷涂高│简易角线 │灰 ┃
┃ │ │高级涂料 │ │级涂料或天花│ │ ┃
┃ │ 棚│ │ │板吊顶 │ │ ┃
┃ ┞───┼─────╁──────┼──────┼──────┼─────┨
┃分│细木 │护墙板、壁│简易壁橱 │壁橱、贴门窗│简易壁橱 │ ┃
┃ │ 装修│橱 │ │脸(盒) │ │ 无 ┃
┠─┼───┼─────┼──────┼──────┼──────┼─────┨
┃设│特 种│有消火栓、│有消火栓、避│有消火栓、避│有消火栓、避│有避雷装置┃
┃ │设 备│避雷装置 │雷装置 │雷装置 │雷装置 │ ┃
┃ ├───┼─────┼──────┼──────╀──────┼─────┨
┃ │水 │独用上下水│独用上下水、│独用上下设施│独用上下设施│无独用上下┃
┃ │ │、独用卫生│独用卫生间或│、独用卫生间│、独用卫生间│水、公用卫┃
┃备│ │间厨房(浴│厕所、厨房、│厨房(浴盆、│或厕所、厨房│生间厨房 ┃
┃ │ │盆、洗手盆│墙裙、地面贴│洗手盆、洗池│(洗池)、部│ ┃
┃ │ │、洗池)墙│磁砖、马赛克│)、墙裙、地│分墙裙、地面│ ┃
┃ │ 卫│贴磁砖 │ │克 │贴磁砖马赛克│ ┃
┃ ├───┼─────┼──────┼──────┼──────┼─────┨
┃ │ │暗线、双电│暗线,主要房│暗线、各室有│暗线,主要房│ ┃
┃ │ │路供电、各│间有插座按键│插座、按键开│有插座,开关│一 般 ┃
┃部│电 照│室有插座,│开关 │关 │ │ ┃
┃ │ │按键开关 │ │ │ │ ┃
┃ ├───┼─────┼──────┼──────┼──────┼─────┫
┃ │暖 │集中供暖 │集中供暖或简│集中供暖或简│无(或有简易│ ┃
┃分│ │ │易取暖设施 │易取暖设施 │取暖设施及集│ 无 ┃
┃ │ │ │ │ │中供暖) │ ┃
┠─┴───┼─────┴──────┴──────┴──────┴─────┨
┃ 备 注 │ 1、上述各类结构的房屋质量等级,对所评定的结构类别及部位基本相 ┃
┃ │同,但装饰部分、设备部分各有两项不相符,则按同一结构低一等级评定┃
┃ │ 2、特种设备按防火规范要求评定。 ┃
┗━━━━━┷━━━━━━━━━━━━━━━━━━━━━━━━━━━━━━━━┛

附件三之二
青岛市各类结构房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
┃ │ 砖 木 结 构 │ 简 易 结 构 ┃
┃ │───────┭───────┬──────────┼──────────┽───────
┃ │一 等 │二 等│三 等│一 等│二 等 ┃
┠───────┼───────┼───────┼──────────┼──────────┼───────
┃地 基 基 础│毛石基础 │毛石基础 │毛石或砖基础 │乱石基础、砖基础 │乱石或砖基础 ┃
┠─┬─────┼───────┼───────┼──────────┼──────────┼───────┨
┃结│承 重│砖墙 │砖墙 │砖墙 │砖或砖坯 │碎石、土坯、杂┃
┃构│构 件│ │ │ │ │砖 ┃
┃及├─────┼───────┼───────┼──────────┼──────────┼───────┨
┃楼│非 承│砖墙轻质隔墙 │砖墙或板条隔墙│砖墙或苇箔或板条隔墙│板条隔墙、苇箔隔墙 │苇箔隔墙或土坯┃
┃ │重 墙│ │ │ │ │隔墙 ┃
┃ ├─────┼───────┼───────┼──────────┼──────────┼───────┨
┃ │屋 │优质木材、屋架│木屋架或硬山搁│木屋架或硬山搁檀、挂│简易屋架硬山搁檀平屋│简易屋架平瓦或┃
┃ │ │、笆板、油毡、│檩、笆板、油毡│瓦、块体防水层 │或油粘防水层 │油毡防水层 ┃
┃ │ │挂瓦、块体防水│、挂瓦,块体防│ │ │ ┃
┃ │ 面│层 │水层 │ │ │ ┃
┃地┞─────┼───────┼───────┼──────────┼──────────┼───────┨
┃面│楼 │硬木细纹地板、│硬木宽地板或普│普通木地板或水泥地面│水泥地面、砖地面 │砖地面或灰土地┃
┃部│ 地 │踢脚线 │通木地板及踢角│及踢角线 │ │面 ┃
┃分│ 面│ │线 │ │ │ ┃
╂─┼─────┼───────┼───────┼──────────┼──────────┼───────┨
┃装│门 │硬木门窗、双窗│硬木门窗带纱窗│普通木制门窗 │简易门窗 │简易门窗 ┃
┃ │ 窗│带纱窗 │ │ │ │ ┃
┃ ┞─────┼───────┼───────┼──────────┼──────────┼───────┨
┃ │内 │外墙贴磁砖、马│外墙贴磁砖、马│外墙水刷石水泥抹面、│一 般 粉 刷 │无 简 易 粉┃
┃饰│ │赛克、水刷石或│赛克、水刷石或│拉毛或刷涂料、内外石│ │刷 ┃
┃ │ 装 │水泥抹面喷涂高│水泥喷刷涂料,│灰水泥抹面刷白灰水 │ │ ┃
┃ │ │级涂料、内墙石│拉毛内石墙灰水│ │ │ ┃
┃ │ │灰水泥抹面喷刷│泥抹面喷刷涂料│ │ │ ┃
┃ │ 修│涂料壁纸 │或白灰水 │ │ │ ┃
青岛市各类结构房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部├─────┼───────┼───────┼──────────┼──────────┼───────┨
┃ │顶 棚│板条天棚、抹灯│板条天棚简易角│板条天棚一般抹灰 │简 易 天 棚 │无 天 棚 ┃
┃ │ │盘角线 │线 │ │ │ ┃
┃ ┞─────┼───────┼───────┼──────────┼──────────┼───────┨
┃分│细木 装修│护墙板、壁橱 │简易壁橱 │壁橱、贴门窗脸(盒)│简易壁橱 │ 无 ┃
╂─┼─────┼───────┼───────┼──────────┼──────────┼───────┨
┃设│特 种│部分有消火栓、│部分有消火栓、│ 无 │ 无 │ 无 ┃
┃ │设 备│避雷装置 │避雷装置 │ │ │ ┃
┃ ├─────┼───────┼───────┼──────────╀──────────┼───────┨
┃ │水 │独用上下水设施│独用上下水、独│无独用上下水、公用卫│ 无 │ 无 ┃
┃备│ │、独用卫生间厨│用卫生间或厕所│生间厨房 │ │ ┃
┃ │ │房(浴盆、洗手│、厨房设施(洗│ │ │ ┃
┃ │ │盆、洗池)墙裙│池)部分墙裙、│ │ │ ┃
┃ │ 卫│、地面贴磁砖马│地面贴磁砖、马│ │ │ ┃
┃ │ │赛克 │赛克 │ │ │ ┃
┃ ├─────┼───────┼───────┼──────────╀──────────┼───────┨
┃部│ │暗线、各屋有插│暗线,主要房间│ 一 般 │ 一 般 │一 般 ┃
┃ │电 照│座、按键开关 │有插座按键开关│ │ │ ┃
┃ ├─────┼───────┼───────┼──────────┼──────────┼───────┨
┃ │暖 │集中供暖或简易│无或有简易取暖│ 无 │ 无 │ 无 ┃
┃分│ 气│取暖设备 │设施及集中供暖│ │ │ ┃
╂─┴─────┼───────┴───────┴──────────┼──────────┼───────┨
┃ 备 注 │ │檐高高于2.5M者 │檐高低于2.5┃
┃ │ │ │M者 ┃
───────────────────────────────────────────────────────



199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