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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上栗县为“全市村民自治示范县”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0:07:59  浏览:97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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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上栗县为“全市村民自治示范县”的决定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上栗县为“全市村民自治示范县”的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上栗县在开展村民自治示范县活动中,认真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全市村民自治三年规划(1998—2000》,切实加强 对村民自治工作的领导,在全县推行“海选”民主选举村委会班子的基础上,全面建立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紧紧抓住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关键环节,高标准地开展村民自治工作,积极促进全县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经济发展,使全县各项社会事业得到全面进步,为全市村民自治工作起了表率示范作用。市人民政府决定,命名上栗县为“全市村民自治示范县”。 全市各县(区)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全国农村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指导纲要》,广泛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努力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农村稳定、改革和发展,为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农村而努力奋斗! 二OO二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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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开展两纱两布来料加工业务的补充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开展两纱两布来料加工业务的补充规定
1995年8月12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去年,为缓解国内纺织企业的原料紧缺问题,我部制订并颁布了《关于开展两纱两布来料加工业务的暂行办法》(〔1994〕外经贸政发第37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根据该《暂行办法》批准了一批两纱两布来料加工项目。按《暂行办法》的规定,我部所批准的加工合同的执行期到1995年6月30日止。鉴于目前国内纺织原料紧缺的困难仍未缓解,为了继续维持国内企业的正常生产和扩大出口创汇,经研究,特对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有关外贸企业和纺织生产企业可继续按《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与外商开展两纱两布来料加工业务。
二、为便于统筹管理,外贸企业与外商签定的来料加工合同的执行期限应掌握在一年以内。
三、代理纺织生产企业与外商签约的外贸公司应积极做好服务和协调工作,并监督和配合生产企业共同执行合同。
请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按《暂行办法》和该补充规定的有关要求,认真加强对当地两纱两布来料加工业务的管理,并每半年将合同的执行情况以书面材料报外经贸部(发展司、贸管司)备案。



关于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纳入城镇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纳入城镇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1〕63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任务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42号)要求,现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纳入城镇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般诊疗费实施范围

  一般诊疗费在已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开展医保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行政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执行。

  二、一般诊疗费项目内容

  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门诊挂号费、门诊诊查费、注射费(含肌肉注射、静脉注射、皮下输液、静脉输液、小儿头皮静脉输液)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独设立药事服务费,不再执行合并的原项目收费标准。一般诊疗费项目医疗保险规范见附件。

  三、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及医疗保险支付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诊疗费暂定为10元/次(指一次医嘱),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一般诊疗费暂定6元/次。

  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因病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8元,个人负担2元。在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5元,个人负担1元。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建立完善一般诊疗费补偿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一般诊疗费收费及报销补偿关键环节的监管和相关资料的审核,确保补偿政策有效落实。

  (二)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按照省厅有关要求及时更新诊疗项目数据库,督促指导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将一般诊疗费收费项目及支付标准纳入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服务信息与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互联互通。

  (三)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稳妥开展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和双向转诊制度,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服务规范和一般诊疗费支付办法及其监管措施,促进基层医疗机构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服务效率,防止分解诊疗次数、重复收费等违规行为的发生。同时,按照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规定,按时与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以保证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医疗保险规范.doc            
http://218.87.32.242/upimage/20111229/20111229102628988.doc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