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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1:38:33  浏览:84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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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鹤岗市人大常委会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试行)

(2007年9月27日鹤岗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包括: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指导审判、检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三)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第三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机关应落实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备案的承办工作,并于发布或通过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备案。
  第四条 报送备案的文件包括:备案报告,政府令或者公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说明等。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备案文件的接收、登记、存档;

(二)按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责分工,将备案文件送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办事部门;

(三)受理对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要求和建议;

(四)印制年度备案文件并报告审查情况;

(五)承办主任会议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备案文件的审查工作,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办事部门负责。

第七条 对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超越法定权限;
  (三)违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纠正或撤销的。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坚持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实行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相结合。

第九条 对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主动审查:
  (一)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
  (二)涉及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
  (三)涉及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的;
  (四)其他认为需要进行审查的。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机关以外的本级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需要审查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需要审查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审查要求后及时报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由秘书长批转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办事部门审查。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收到审查建议后,认为需要进入审查程序的,报秘书长批转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办事部门审查,并将相关信息告之审查建议人;认为不需要进入审查程序的,报秘书长同意后,应当向审查建议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办事部门在收到秘书长批转的审查要求或审查建议的一个月内,要依法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有关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常委会有关办事部门全体会议审查,认为不适当的,应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书面审查意见告知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

第十三条 制定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书面审查意见的两个月内提出处理报告。制定机关既不修改又不撤销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决定是否撤销。

第十四条 对修改或者部分撤销后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重新发文或者公布,并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报送备案。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本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

第十六条 报送备案文件的机关,应当于每年一月末前,将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不按规定报送备案文件的,经主任会议决定,由人大常委会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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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制定的吉林省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政办发〔2005〕30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制定的吉林省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制定的《吉林省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各县(市、区)政府要站在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高度,进一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认真开展自评自查,推动县域教育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加快县域经济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各市州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所属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将教育工作作为评价县(市、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

省政府授权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制定印发《吉林省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具体组织实施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五日

吉林省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决定的意见》(吉政发〔2004〕9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通过建立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促进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县域各类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为县域经济发展服务,办好人民群众满意教育。

第三条 督导评估的范围包括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督导评估的对象是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督导评估的内容为县(市、区)域内各类教育。

第四条 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采取年度重点督查和任期内综合性督导评估相结合的办法。

第五条 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省政府授权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组织实施。

第二章 督导评估项目及指标要求

第六条 领导与管理。

(一)实施科教兴县(市、区)战略,把教育发展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并落实促进教育优先、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

(二)全面落实统筹管理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校长和教师人事管理的责任,完善“以县为主”,乡、村承担相应责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三)建立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责任明确的教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把教育工作实绩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四)坚持依法施教,依法行政。维护学校、教师、学生合法权益。

(五)规范办学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学校。不得以升学率作为评价学校工作的标准。

(六)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七)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建立新的课程体系与运行机制,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八)教育督导制度健全,评估结果得到有效运用。

(九)学校安全工作责任明确,措施落实。

第七条 教育发展。

(一)教育结构合理,教育资源共享。基础教育与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相互衔接,协调发展。

(二)学校布局合理。加强中小学薄弱校改造。

(三)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学前3年教育率达到85%以上;乡、村学前1年教育率达到85%以上。办好公办幼儿园,落实办园经费和人员编制。

(四)初中年辍学率,市辖区的城区和县(市)、市辖区的乡(镇)分别在1%和3%以下。

(五)15周岁人口初等义务教育完成率达到98%以上;17周岁人口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完成率,市辖区和县(市)分别达到95%和90%以上。

(六)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达到或接近健康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

(七)中小学生体质健康及格率达到95%以上。

(八)初中毕业生合格率保持在96%以上,农村不升学的毕业生都能够完成“绿色证书”教育。县(市)初中毕业生升学率逐年提高,达到全省县(市)平均水平。

(九)县(市)重点建好1所职业教育中心,进入省“百强校”行列。县(市)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与普通高中在校生比例大体相当。积极推行职业学校毕业生“双证书”制度,毕业生当年就业率达到70%以上。

(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收到明显效果。(十一)青壮年非文盲率达到99%以上。

第八条 教师队伍建设。

(一)严格执行教师资格证书制度。中小学教师编制按省规定标准和实施办法,核定到校,管理规范。教师资源分布合理。

(二)完善中小学和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全面推行校长和教师聘任制度。

(三)师德建设效果明显,建立起完善的教师考核办法。

(四)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学历合格率分别达到95%和80%以上。

(五)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体系完善,教师全员参加各层次培训落实到位。

第九条 经费投入与管理。

(一)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按照省规定标准统筹安排生均公用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并逐步增长。

(二)调整县级财政支出结构,将教育事业所需经费单独列项,全额纳入预算,优先安排。建立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专题报告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制度。

(三)农村税费改革后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及新增农业税用于教育部分,统一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拨付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用于教育。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后,教育经费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并逐年增长。

(四)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与标准,保证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五)建立起有效的教育经费保障和监督机制,保证无挤占和挪用教育经费的现象发生。

(六)建立对贫困家庭子女义务教育帮扶制度,设立对贫困学生“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专项资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第十条 办学条件。

(一)及时消除中小学校危房。

(二)生均占有校舍面积。小学:城镇和农村分别达到5.5平方米和4.3平方米;初中:城镇和农村分别达到6.8平方米和6.0平方米;普通高中达到6.8平方米;职业学校达到16平方米。

(三)中小学校实验室、图书室和卫生室建室率达到100%,标准达到省规定要求。

(四)中小学校音体美器材、常规实验仪器、卫生器材和图书配备达到省(部)规定标准。

(五)按规划全面推进现代远程教育,达到省规定要求。

(六)每个乡(镇)有1所较高标准的劳动实践场所,中小学有劳动实践场地。

第三章 督导评估的程序

第十一条 县(市、区)政府按照本办法中第二章的要求,每年进行自评,自评结果分别报市州政府及其督导部门、省政府教育督导团。

第十二条 市州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每年汇总分析各县(市、区)自评结果,参照本实施办法,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督导检查结果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团,省政府教育督导团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州政府根据辖区内县(市、区)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以5年为一个周期,提出本市州所辖县(市、区)分期分批接受省综合性督导评估的计划。县(市、区)接受省督导评估的计划如需变动,经市州政府提出申请,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团适当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省政府教育督导团根据市州申报的计划,从2006年开始,按计划、分年度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综合性督导评估。

第十五条 省政府教育督导团每年根据县(市、区)自评和市州督导检查的结果,视情况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开展重点督查,督查结果作为评价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省政府教育督导团要及时向被督导的县(市、区)政府反馈督导评估结果,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县(市、区)政府要在规定期限内,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向省政府教育督导团报告整改情况。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对县(市、区)的整改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十七条 县(市、区)要根据本办法建立健全教育工作档案,做到相关资料翔实规范,统计数据客观准确。

第四章 督导评估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结果要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省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结果作为评价市州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结果要抄送市州政府和有关部门,列入对县(市、区)政府及其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有关项目立项、专项拨款、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在每个周期结束后,根据督导评估结果,遴选一定数量的教育工作先进县(市、区),由省政府进行表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负责解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名单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名单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关于建立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评估认定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6〕263号),经审评,批准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中心等47所就业训练中心为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重新认定北京市丰台区职业技术学校等124所就业训练中心为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


附件: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名单
一、新批准的47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中心
北京市朝阳区职业技术学校
天津市武清就业训练中心
天津市南开区就业训练中心
河北省唐山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河北省邢台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河北省张家口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山西省长治市就业训练中心
山西省大同市职业培训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劳动培训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就业训练中心
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培训中心
吉林省长春市就业训练中心
吉林省白山市就业训练中心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就业训练中心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黑龙江省林口县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江苏省常熟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江苏省淮阴市职业培训中心
江苏省南京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浙江省温州市就业训练中心
安徽省颍上县就业训练中心
安徽省蚌埠市就业训练中心
安徽省庐江县就业训练中心
福建省厦门市就业训练中心
山东省莱芜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山东省济南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山东省肥城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河南省开封市就业训练中心
湖北省黄石市就业训练中心
湖北省荆州市劳动就业管理局训练中心
湖北省老河口市就业训练中心
湖南省城步县就业训练中心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就业训练中心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就业训练中心
广东省深圳市职业训练中心
广东省汕头市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四川省江油市就业训练中心
四川省射洪县就业训练中心
云南省保山地区就业训练中心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陕西省商洛地区劳动就业技术培训中心
甘肃省白银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二、重新认定的124所
北京市丰台区职业技术学校
北京市海淀区职业技术学校
天津市就业训练中心
天津市河西区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天津市塘沽区就业训练中心
天津市汉沽区就业训练中心
河北省石家庄市就业培训中心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就业培训中心
河北省保定市就业训练中心
河北省秦皇岛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山西省榆次市综合职业培训基地
山西省阳泉市劳动教育培训中心
山西省闻喜县就业训练中心
山西省翼城县就业培训中心
山西省浑源县恒吉利就业训练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就业训练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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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哲里木盟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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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