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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安全生产监管九项制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7:58:44  浏览:86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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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安全生产监管九项制度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第6号





《大理州安全生产监管九项制度》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登记(登记编号为:云府登218号),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五月十日













大理州安全职业资格证培训认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全州安全职业资格证培训认证管理,规范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和从业人员素质,防范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职业资格鉴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机构转变职能的要求,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业资格是指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

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执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

第三条 职业资格证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资格证是指:特种作业(电工作业、焊工作业、起重机械作业、企业内机动车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矿山排水作业)人员操作证、汽车驾驶证、农机驾驶证、矿山企业厂矿长(经理)资格证、矿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资格证、建筑企业三类人员(公司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考核合格证、导游证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职业资格证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具有资质的职业培训中介机构负责实施;职业资格发证机关不得从事职业资格培训活动。

第五条 职业资格证培训机构从事培训活动,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方可进行培训;职业资格发证机关应当对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职业资格证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必须严格遵守各类证书的培训大纲和教学内容,培训时间要求等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第七条 职业资格证的考核、鉴定坚持“统一标准、教考分离、严格认证”的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八条 各考核、认证部门要建立健全规范的考核程序、考核标准,建立考核的试题库,在考核时随机抽取试卷。考核结束后,统一阅卷,公布考核成绩。保证考核的公正、公平。

第九条 接受职业资格证培训的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颁发相应证书;并按照职业资格证审核规定,接受职业任职继续培训。

  第十条 严格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的认证和准入。对本制度第三条所列职业资格证对应从业人员,必须实行“持证上岗”;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本工种或本岗位作业。

  第十一条 职业资格证的档案管理。

培训机构应当将培训计划、培训通知、课程安排、培训总结、教学评估表、学员档案、考核审批表(学员资料)、考核申请表等资料存档。

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将培训计划及审批意见、考核申请表、考核委托书、试卷、发证审批表、证书登记表等资料存档。

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二条 职业资格证培训、考核、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职业资格证培训、考核、发证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依法处罚。

  第十四条 州经委、交通局、安监局、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人事局、劳动和和保障局、农业局、旅游局、工商局(个协)、公安局、交警支队等法律法规规定负有职业资格证考核、认证职责的部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制度要求,制定出各自负责的职业资格证培训、考核、认证的具体办法。













大理州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投入及时、到位,建立合理的多元化、多渠道安全投入保障机制,逐步形成以企业投入为主,政府投入引导,金融和保险参与的全社会投入的安全生产投入保障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人员投入保障

  第一条 我州境内的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条 各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配置,应按《关于对成立大理白族自治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问题的批复》(大办复〔2003〕6号)文件的规定,配足配齐。

  每个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的人员配备,应按《关于同意在全州各乡镇机关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通知》(州编办〔2006〕2号)要求,专兼职人员不少于3人。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每个村民委员会应聘请1名交通协管员,500户以上的村民委员会应聘请2至3名交通协管员,负责协助公安交警做好本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农用车、拖拉机违章载人整治工作。

  第二章 资金投入保障

  第四条 根据财政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当保障本级安全生产工作经费的投入,并将其纳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原则上年度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应在上年基础上有所增加,以确保本级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开展。

  对公共基础设施、基础产业以及政府性投资项目存在的重大隐患整改资金,应按其管理权限,由属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完善财会制度,应建立“安全措施经费”科目,确保安全经费的投入和有效使用。

  (一)建设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如防火、通风工程等;

  (二)增设新安全设备、器材、装备、仪器等及设备的维修维护;

  (三)按照国家标准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四)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其他有关预防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单位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第八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等高危行业生产企业,应按国家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专项用于本企业的安全投入。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积极给予企业安全生产设施装备的贷款支持,帮助企业加强技术改造,完善安全生产设施,促进企业加快技术更新,保障安全生产。

  第十条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产品公益化,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宣传,鼓励各种机构参与安全文化产品的开发和创作。

  第十一条 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章 责 任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由于政府监管的公共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改;

  因安全投入不足,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处罚。









  





大理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州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州级行政机关、各县(市)政府及部门、以及团体、学校、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规定的情形,应予“一票否决”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人是指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及有关规程规定赋予安全生产责任的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一票否决”是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必须切实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出现下列规定的情形时,安全具有否决权。

  (一)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以及其他安全生产责任人,在各项职能决策过程中,要切实落实“安全优先”的原则,没有安全保障或存在尚不能解决的安全问题时暂不决策。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或者验收的,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验收通过。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含招商引资项目),没有做到安全生产“三同时”要求的,不得开工建设,完工后不予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都要服从于安全生产,出现生产经营活动与安全矛盾时,应优先解决安全问题,不安全不生产。

  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企业,不得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在一年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安全生产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参加各级、各类综合性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资格。

  (一)管辖范围内发生特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

  (二)管辖范围内发生二次(含二次)以上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州人民政府及州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

  (四)瞒报、谎报、漏报事故并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第六条 出现上述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相关安全生产责任人在一年期限内不应提拔任用。

  第七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标准(GB/T15236-94)执行。









  





大理州生产经营单位法人安全生产职责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职责:

  第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法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法人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法人,必须取得相应安全生产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法人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法人,必须负责设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法人,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必须负责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坚持安全生产工作“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生产经营工作时,要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安全工作。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召开不少于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分析、研究和部署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存在的安全问题、事故隐患特别是“三违”现象,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或责任人限期整改。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组织不少于两次的安全生产专项或综合性检查,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整治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或者事故隐患,要指定专人负责,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组织有关人员研究,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整改,并在人、财、物上予以保证,确保隐患消除。对因隐患整改不力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和实施监控,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及监控责任,做好登记建档,并及时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告,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组织从业人员定期、不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并将预案报当地安监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的投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保证本单位达到规定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实现安全生产。

  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熟悉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劳动用工必须签订劳务合同并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卫生安全保护;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本单位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设施设备安全运行;严格执行国家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本单位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四条 加强企业安全文化教育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素质。大力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积极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轻伤或1—2人重伤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处理,并制定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造成3人以上重伤或1人以上死亡事故,应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六条 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管理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法人其他安全生产职责,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之“强化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法人未能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给予行政处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理州行政领导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职责。

   第一章 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第一条 州人民政府、县(市)人民政府(含两区,下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级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加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认真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依法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三)加强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全社会安全生产素质。

  

  第二条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其他各分管领导对分管部门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三条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本辖区安全生产重大活动,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每季度主持召开或委托分管领导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决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并形成会议纪要。

  (三)组织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人员、落实经费和装备,保证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正常运转;保障本级政府安全生产经费和公共设施重大隐患整改资金的落实。

  (四)组织、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和元旦、春节等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的安全生产检查;州级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县级每月不少于一次,乡镇每月至少两次。

  (五)建立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层层落实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奖惩机制。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主线,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职责落实到下一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与否和防范重特大事故的情况纳入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统一奖惩。

  (六)组织制定并签署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根据需要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

  本辖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及时赶赴现场,按权限组织、指挥抢救和事故的处理工作。

  (七)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向社会的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条 各级政府分管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一)协助主要领导,负责抓好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议精神以及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主持制定和落实本辖区的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

  (二)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控制指标的执行情况。

  (三)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听取下级政府和安监部门、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分析掌握安全生产形势,对事故隐患整改督查督办,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有关问题。

  (四)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强化联合执法力度,组织开展好辖区内各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五)辖区内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按权限具体负责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

  第五条 其他分管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一)协助主要领导,负责抓好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和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在所分管工作中的贯彻落实。

  (二)对所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负责,及时研究解决分管工作中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组织制定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治的防范措施,督促检查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和防范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好所分管行业、领域中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三)加强分管部门、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在对所分管部门、行业进行计划、部署、检查、总结、评比主要工作的同时,计划、部署、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分管部门安全生产机构、人员、经费、任务和目标。

  (四)负责分管部门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现场组织指挥,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并积极协助主要领导组织抢救和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五)加强协调沟通,支持安全生产分管领导的工作。

  第二章 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 各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包括由政府任命的各资产经营管理公司、集团公司),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贯彻国家、省制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落实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制定本部门(行业)的具体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本部门(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制定本部门(行业)安全生产长期规划或年度计划,研究确定工作目标、方案和具体措施,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

  (三)在重大经济、技术决策中提出安全要求和内容,组织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措施计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劳动生产条件;

  (四)在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中(含招商引资项目),贯彻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在组织开发新产品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中,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五)组织本部门(行业)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

  (六)对本部门(行业)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组织指导,组织或参与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检查、处理,查处失职、违章和违纪行为;

  (七)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 行业管理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

  第八条 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本级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检查,督促、指导本部门(行业)和下级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对本部门(行业)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二)组织落实本部门(行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安全职责,研究解决本系统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组织本部门(行业)安全生产检查或安全专项整治,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对超出其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立即采取责令暂时停产或者停业等紧急措施,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四)负责督促、落实本部门(行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的规定,开展建设项目的施工建设工作。

  (五)本部门(行业)或其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死亡和多人重伤事故以及其他重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并向上级报告,协助调查并全力做好善后工作。

  (六)加强对本部门(行业)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九条 部门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一)协助部门主要负责人,具体抓好本部门(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贯彻落实,主持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

  (二)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

  (三)具体组织落实本部门(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或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督促检查落实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向本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和重点隐患清查整治情况。

  (四)督促本部门(行业)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落实安全设施,督促企业执行“三同时”规定,不断改善安全条件。

  (五)本部门(行业)或其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死亡、多人重伤等其他重大事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工作,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条 对生产经营活动实施行政许可的管理部门,必须严格依照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涉及的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或者验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已经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原行政许可,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擅自从事有关安全生产活动的,应当立即予以查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职能划分,在各自法律法规调整范围内,严格履职,依法行使其行政执法权力,并对行政执法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章 责 任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部门的行政领导未能严格履行其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大理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理州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个人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坚持谁检查、谁负责和责任倒查的原则。

  第三条 县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综合执法检查工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职能。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体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并接受同级安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进行全面监控和跟踪检查。

  第五条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必须持有效执法证件,由2人以上共同进行,并有权进入有关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一时不能整改排除的,应下发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并明确整改的内容、标准、时间、进度、责任人五项要求,整改期限到期时,应当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书。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人员发现被检查单位无法保证安全生产时,应当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有关设备和设施的使用;发现其他违法行为时,应当立即停止其生产经营活动,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作案件移交处理。

  第六条 负责安全生产事项审批的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依法对获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的执法检查,检查人员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应当依法撤销原批准事项;发现未经批准从事与安全生产有关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或者取缔。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应由其他部门负责处理的不安全事项,应当及时函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向安监部门反馈处理结果。

  第八条 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造成的后果和情节轻重,对部门或者机构的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负责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人员,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中因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事故发生的,对相关检查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理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有效地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州行政辖区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防范措施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行政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各县(市)(含两区,下同)、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辖区、本部门(或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分管各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的人员包括: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员及分管领导;

  (二)州、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领导人员;

  (三)其他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五条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实行 “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责任倒查原则。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的人员,对下列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本制度给予其行政处分;对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特大火灾事故;

  (二)重、特大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特大安全事故;

  (五)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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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乡建设系统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


关于城乡建设系统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这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
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适应经济建设需要,具有十
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批准由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结
合城乡建设系统的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严格把关,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要明确技
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技
师必须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并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从技术复杂
工种的高级技术工人中进行考评、聘任。

  二、技师名称。根据城乡建设各行业的实际情况,对评定及聘任技师的名称统一称为某
工种技师,例如,瓦工技师、木工技师等。

  在劳动人事部没有统一印发技师合格证书以前,可使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的工人技师
证书,将来统一使用劳动人事部的证书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已印发的工人技师证书在本
系统可继续使用。

  三、工种范围。实行技师聘任制,首先在技术等级线达到七、八级工的技术工种中实行
(见附表)。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国家测绘局聘任技师的工种,分别由两个单位提出,并报劳动
人事部核定。

  四、比例限额。城乡建设系统聘任技师总的比例限额,应控制在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技术
工种工人总数的百分之二以内。各企、事业单位,在主管部门核准的总的比例限额内,对各
工种聘任技师具体比例,可作适当调整,但不得突破规定的总数。

  五、被聘任技师的职务津贴标准及福利待遇。被聘任的技师,从受聘之月起实行职务津
贴。职务津贴按每月人均二十元的标准核定。具体津贴标准在不超过国家下达的增资指标范
围内,由各企、事业单位根据不同工种(岗位)的技术复杂程度、劳动强度和责任大小等实
际情况,在十五至二十五元幅度内自行确定。被聘任的技师,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等中级专
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凡调离本工种岗位或被解聘的,不再享受技师的职务津贴和福
利待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上述比例限额和津
贴标准,提出本系统企、事业单位受聘技师的人数及所需增加的工资总额,报当地劳动人事
厅(劳动局)核准下达。下达的增资总额,企业列入成本,事业单位列入工资总额计划。

  六、技术(业务)考核标准。

  1.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

  2.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技术培训达到相应的文
化技术水平(身怀绝技或对施工、生产有突出贡献的老工人,文化程度可适当放宽);

  3.具有本工种技术等级标准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在施工、生产中
有高超技艺,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施工、生产中的工艺难题;

  4.具有培训中、高级工的能力,热心传授本人的技艺和经验。

  七、执行其他行业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实行技师聘任制时,按照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
部门制定的实施意见执行。

  八、实行技师聘任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在当地劳动部门综合指导下安排好试点工作。今年
技师聘任制工作,先在国家经委部署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试点的二百个大中型企业中进行
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全年覆盖面控制在百分之二十左右。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所属各单位,由总公司负责安排,受聘技师人数及增资指标报国务
院企业工资改革研究小组、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劳动人事部核准,并抄报城乡建设环
境保护部。

附:城乡建设系统聘任技师的工种范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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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 数 量 | |
| (个) | 工 种 名 称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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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施工 | 9 | 木工、瓦工、抹灰工、油漆工(玻璃工、 |
| |油毡工)、起重工、架子工、石工、钢筋工、 |
| |混凝土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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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施工 | 10 | 安装钳工、管道工、电气安装工、铆工、 |
| |通风工、设备起重工、电焊工、气焊工、电气 |
| |调整工、筑炉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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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施工 | 7 | 结构吊装起重工、基础起重工、打桩工、 |
| |潜水员、凿岩爆破工、机械修理工、空气压 |
| |缩机和中小型机械操作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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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制品 | 5 | 制材工、修锯工、混凝土制品工、混凝土制 | 木工等工种可按土建专业工种
| |品模具工、混凝土集中搅拌工 |范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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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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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 数 量 | 工 种 名 称 | 备 注
| (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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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 | 11 | 道路工、下水道工、道路养护工、下水道 | 木工、瓦工、钢筋工、混凝土
| |养护工、沥青(加工)工、污水化验工、污水 |工、电气安装工、电气调整工等
| |处理试验工、泵站管理工、起重打桩工、测量 |工种可按土建、安装、机械专业
| |工 、验试工 |工种范围执行
--------|-----|---------------------|---------------
房屋修缮 | 5 | 水暖工、电工、电梯安装修理工、竹工、 | 木工、瓦工、抹灰工、油漆
| |钢窗工 |工、架子工等工种可按土建专业
| | |工种范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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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交通 | 8 | 汽车保修工(发动机修理工、底盘修理工)、|
(公共汽车、电| |电车修理工、汽车板金工、油漆工、铆工、 |
车、轮渡、地 | |客车装备钳工、汽车电工、客车木工 |
铁)城市环卫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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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制水供水 | 12 | 水泵运行工、净水工、水质检验工、自来水 |
| |管道工、电子设备装修工、水表工(制表工)、|
| |电工(电机、变电、内外线)、井工、机修钳 |
| |工、电焊工、气焊工、车工、调度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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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燃气、热力| 11 | 重油制气工、煤气管道工、调压工、气柜 |
| |操作工、煤气户内检修工、液化石油气罐区 |
| |运行工、液化石油气机械灌装工、煤气表 |
| |工、煤气灶工、热力运行工、热力管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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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 | 8 | 育苗工、绿化工、花卉工、盆景工、假 |
| |山工、动物饲养工、金鱼工、水产养殖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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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 | 2 | 水文地质钻探及凿井工、工程地质钻探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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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8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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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对少数技术较为复杂、人数较少,尚未列入全国统一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可以补充技术等级标准,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后,列入聘任技师的工种范围。


国务院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的通知
国发〔2006〕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制定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年-2010年)》,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二○○六年六月四日



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
(2006年—2010年)

  为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状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年━2010年)》。
  一、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执行情况和残疾人事业面临的任务
  《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2001年━2005年)》实施五年来,各级党委和政府关心残疾人、重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大力支持,残疾人事业取得显著成绩:
  (一)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更加和谐。现代文明社会的残疾人观日益深入人心,人道主义思想得到进一步弘扬;社会各界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助残志愿者队伍不断扩大,为满足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解决了大量实际困难;城市道路、建筑物和信息无障碍建设全面推进,为残疾人走出家门、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和公共服务提供了便利,拓展了空间;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进一步营造了关爱残疾人的舆论氛围;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法治环境进一步改善。
  (二)为残疾人服务的综合能力明显增强。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共服务机构更加重视改善残疾人生活,积极为残疾人服务,不断为残疾人创造“平等·参与·共享”的条件。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达到1662所、特殊教育班2700多个,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3250个,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3048个,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和场所19000多个,法律维权服务机构2574个,盲人图书馆(室)建设有了新的发展,各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不断加强,改善了为残疾人服务的条件。全国县级以上普遍建立健全了残疾人组织,乡镇(街道)以下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取得明显成绩,残疾人工作者队伍素质明显提高。
  (三)残疾人状况进一步改善。642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进一步提高,盲、聋、弱智儿童少年入学率平均提高到80%,近60万残疾人接受职业教育;残疾人就业率稳步上升;扶持700万农村贫困残疾人摆脱了贫困;516万城乡特困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残疾人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广泛开展,特殊艺术和残疾人体育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参加第十二届残疾人奥运会的中国体育代表团取得金牌总数和奖牌总数两个第一的优异成绩;特殊奥林匹克运动得到长足发展。
  (四)残疾人素质普遍提高。广大残疾人以珍惜人生、热爱祖国、志在奉献的高尚情怀,锐意进取、自强不息、顽强拼搏,不断提高自身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积极参与社会生活,为国家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越来越多的残疾人通过参加生产劳动摆脱了贫困,其中一部分人实现了勤劳致富。各行各业的英雄模范群体中都有残疾人的杰出代表。一批优秀残疾人进入各级人大、政协,参政议政,积极为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
  (五)残疾人事业的国际影响日益扩大。我国政府和残疾人组织积极参与、推进国际残疾人事务。配合国家外交大局,积极推动制定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发起和支持第二个“亚太残疾人十年”行动。加强了残疾人事务的国际交往,国际合作领域不断拓展。残疾人事业取得的成就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赞誉,为展示我国保障人权的良好形象和人权事业的发展成就作出了贡献。
  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成,有效改善了广大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为残疾人同全国人民一道实现小康生活打下了基础。但是,由于客观条件和残疾人自身障碍的影响,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还有较大差距;相当多的残疾人贫困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善,基本生活需求难以稳定保障;残疾人在康复、教育、就业等方面存在许多困难;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的长效机制还不健全;建设残疾人小康生活的任务尤为繁重。发展残疾人事业,改善残疾人状况,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使残疾人实现小康生活,是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推进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
  二、“十一五”发展纲要的总目标和指导原则
  “十一五”期间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进一步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改善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物质条件和社会环境。
  (一)总目标
  ━━残疾人基本生活总体初步达到小康水平。
  ━━全面推进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工作,通过实施重点工程,使830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
  ━━扶助农村贫困残疾人脱贫,并实施残疾人危房改造工程,改善32万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居住条件。
  ━━进一步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基本生活。
  ━━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发展残疾人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切实保障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权利。
  ━━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得到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残疾人就业规模进一步扩大,就业水平进一步提高。
  ━━残疾人文化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体育活动得到普及。
  ━━残疾人事业的法制建设及无障碍环境建设进一步加强,残疾人的权益保障状况持续改善。
  ━━残疾人组织体系进一步完善,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二)指导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将残疾人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兼顾特点、整体推进、加速发展。
  ━━坚持政府主导的工作模式。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工作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综合协调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将有关的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形成新时期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长效工作机制。各级财政要将残疾人事业发展经费列入预算,加大投入,支持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
  ━━坚持社会化工作方法。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充分开发社会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倡导和鼓励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和参与残疾人事业。
  ━━按照“求真务实,持续推进”的工作方针,围绕提高为残疾人综合服务的能力和提高残疾人基本生活水平,扎扎实实为残疾人办实事。
  ━━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按照国家发展残疾人事业的统一部署和基本要求,东部地区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率先使残疾人生活实现小康;中部地区和东北地区要抓住中部崛起及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机遇,加快发展;西部地区要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机遇,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实现残疾人事业跨越式发展。
  ━━完善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政策法规,依法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
  ━━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的作用。提高残疾人工作者的素质,造就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工作者队伍。激励广大残疾人发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积极参与社会生活。
  三、“十一五”发展纲要的任务指标和主要措施
  (一)康复
  康复是帮助残疾人恢复和补偿功能,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
  任务指标
  ━━加强社会化康复服务体系建设和康复服务人才培养,提高康复服务能力。城市和发达地区农村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欠发达地区农村70%以上的残疾人得到康复服务。
  ━━实施一批重点康复工程。完成白内障复明手术300万例、低视力者配用助视器10万名、盲人定向行走训练3万名、肢体残疾矫治手术1万例、装配假肢和矫形器8万例、聋儿听力语言训练8万名、智力残疾儿童系统训练10万名、肢体残疾人系统训练12万名,帮助480万名重症精神病患者得到综合治疗。组织供应各类辅助器具300万件。
  ━━开展残疾预防,减少残疾发生。
  主要措施
  1.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康复服务体系。积极推进残疾人康复服务专门机构和康复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整合资源,发挥医疗卫生机构、社区服务机构、学校、幼儿园、福利企事业单位、残疾人活动场所等现有机构、设施和人员的作用,大力开展社区康复服务,建立社区康复员队伍,完善适宜的社区康复设施,将社区康复服务纳入社区建设和基层卫生工作。加强社会福利机构、残疾人养护机构、特殊教育机构中的残疾人康复工作。
  2.组织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采取设立定点医疗机构与组派医疗队相结合的方式,实施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推动“白内障无障碍区”建设;完善低视力康复服务网络,组织开发、生产、供应助视器,推广低视力康复技术,对贫困低视力患者实施救治;开展盲人定向行走和生活技能训练服务。
  3.健全聋儿康复网络。加强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和省级聋儿康复中心建设,巩固基层聋儿康复机构;办好聋儿家长学校;指导社区、家庭开展康复训练;实施贫困聋儿康复救助;开展听力语言康复教师职称评定工作;逐步推广人工耳蜗植入技术;拓宽听力语言康复服务范围。
  4.完善精神病防治工作机制。全面推行“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模式,在覆盖8亿人口的地区,对480万名重症精神病患者进行治疗康复;对贫困精神病患者实行医疗救助;推动精神病康复托养机构建设;大力开展精神病防治社区康复工作,采用工疗、娱疗、日常照料等多种康复手段,努力提高康复效果。
  5.加强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室建设,推动基层卫生机构开展肢体残疾康复训练与服务;完善中国康复研究中心和省、市(地)级康复中心的功能与条件;组织肢体残疾人在社区和家庭广泛开展康复训练;对麻风畸残人员实施手术矫治或配备辅助用具;做好手术矫治、辅具适配、功能训练的有机衔接;帮助贫困肢体残疾儿童接受手术矫治与康复训练。
  6.发挥社区和家庭的作用,以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社区服务机构、工疗养护机构为依托,开展智力残疾康复综合服务。调动智力残疾人亲友的积极性,对智力残疾儿童进行生活自理和认知能力与语言交流等训练,对成年智力残疾人进行简单劳动技能、社会适应能力等训练;积极创造条件,建设集教育、康复、娱乐、劳动为一体的智力残疾和重度残疾人的养护机构,提供系统、终身康复服务;对贫困智力残疾儿童实施康复救助。开展早期干预,切实做好特殊人群的补碘宣传教育工作,减少智力残疾发生。
  7.组织研制开发、生产、供应各类残疾人急需的质优价廉的实用型辅助器具。推广、使用康复服务新技术、新产品;对贫困残疾人装配普及型下肢假肢、矫形器等辅助器具实施救助。巩固和完善全国辅助器具供应服务机构;建立国家和区域辅助器具资源中心,加强信息服务,推广评估和适配技术。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质量监督和管理。
  8.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公益宣传服务。普及康复知识,提高残疾人的自我康复意识;广泛开展“爱眼日”、“爱耳日”、“精神卫生日”、“防治碘缺乏病日”、“防治麻风病日”等活动;针对遗传、疾病、中毒、意外伤害、有害环境等主要致残因素,有重点地开展宣传教育,采取干预措施;倡导早期干预和早期康复训练,有效减轻和控制残疾程度。
  (二)教育
  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是残疾人全面实现自身价值的基本条件。
  任务指标
  ━━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适应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与当地健全儿童少年同等水平,接受特殊教育的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国家要求,大力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普遍得到职业教育或培训。
  ━━保障符合国家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接受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加快高级中等特殊教育发展,积极发展高等特殊教育。
  主要措施
  1.继续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全面纳入国家和各地区义务教育体系,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
  2.继续完善以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体系。全面推行随班就读和普通中、小学校设立特教班,30万人口以上且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要建立1所九年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
  3.将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指标列入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指标体系,统计义务教育对象必须包括适龄残疾儿童少年。
  4.统筹规划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市(地)级以上城市要建立特殊教育高中或设立特殊教育高中班;倡导、鼓励兴办残疾人高等教育,有计划地扶持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开设特殊教育专业和创办特殊教育学院。继续办好长春大学特殊教育学院、天津理工大学聋人工学院、山东滨州医学院、北京联合大学特殊教育学院等特殊教育院校,适当扩大招生规模,增加专业设置,提高办学层次和质量。进一步完善普通高等院校招收残疾考生的政策和考试办法。继续完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相互衔接的残疾人特殊教育体系。
  5.继续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建立健全助学金制度,将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切实列入政府优惠政策范围,在同等条件下,接受高级中等以上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优先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6.以社会普通职业教育机构为主,充分发挥具有特殊教育手段的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的作用,普遍开展适应劳动力市场需求的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城镇与就业相结合,农村与生产和扶贫相结合,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教育和中短期实用技术培训。
  7.加强特殊教育师资人才队伍建设。创造条件办好特殊教育师范院校,在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专业或课程,增加特殊教育师资人才队伍的数量,提高质量。依托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建立国家级残疾人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继续办好北京听力语言康复技术学院。加强盲文、手语的研究、完善和推广工作,继续研制专业手语和盲文符号,组织开展盲文、手语特殊教育培训,规范教材的编审和出版工作,为盲人、聋人接受义务教育、高级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创造条件。
  8.采取多种形式,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鼓励自学成才。
  (三)就业与社会保障
  就业是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实现自强自立、实现人生价值的主要途径;保障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是健全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
  任务指标
  ━━完善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城镇新增残疾人就业75万人,农村残疾人稳定就业1800万人。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显著提高,残疾人就业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
  ━━登记失业、求职的残疾人普遍得到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
  ━━培养、培训盲人按摩人员5万名,其中医疗按摩人员1万名、保健按摩人员4万名,使盲人按摩人员总数达到14万名。
  ━━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促进城镇残疾职工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扩大自谋职业残疾人社会保险覆盖面;按规定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实施分类救助,适当提高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水平。
  主要措施
  1.全面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的落实。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严格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保专款专用。
  2.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兴办福利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完善优惠政策和措施,扶持福利企业稳定、健康发展;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办福利性工疗机构、庇护性工场,为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3.加强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下,综合管理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工作,为残疾人个体开业、集体从业和按比例就业提供职业指导和培训服务;要拓展服务项目,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大力推进残疾人就业信息网建设;全面开展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全方位服务。
  4.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社会化培训为重点,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和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残疾人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建立健全残疾人职业技能优秀人才奖励机制,举办2007年第三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选拔优秀人才参加第七届国际残疾人技能竞赛。
  5.发挥中、高等医学院校按摩专业优势,培养残疾人医疗按摩人员;利用残疾人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培训残疾人保健按摩人员,加强对在职盲人按摩人员的继续教育,提高其市场竞争力。编写、修订盲人按摩专业教材,建立国家级盲人按摩教研实习基地,加强学术交流与国际交往。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要依据国家规定,加强盲人按摩行业管理,规范盲人按摩市场。
  6.切实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城镇残疾职工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落实和完善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鼓励并组织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帮助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按规定执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及时向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帮助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不适合参加劳动、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法定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有条件的地区,可按分类救助原则,适当提高重度残疾、一户多残等贫困残疾人家庭的生活保障水平。
  (四)扶贫
  做好农村残疾人扶贫工作,扶助农村残疾人摆脱贫困、解决温饱,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
  任务指标
  ━━扶持1000万农村贫困残疾人基本解决温饱;初步解决温饱的扶助其稳定提高经济收入。
  ━━帮助中西部地区100万名农村适合参加生产劳动的贫困残疾人接受实用技术培训。
  ━━扶持中西部地区25万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进行危房改造,完成32万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任务。
  主要措施
  1.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继续将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列入扶贫工作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要针对残疾人特点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
  2.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要将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纳入整体规划,在“整村推进”扶贫过程中,选择适合残疾人脱贫的项目,帮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保证各项扶持措施真正落实到残疾人户。经济较发达的地区要将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点解决低收入残疾人及其家庭的相对贫困问题,稳定提高经济收入。其他地区要采取措施,保证中央扶贫贷款落实到位,扶助残疾人摆脱贫困。
  3.帮助中西部地区农村贫困残疾人接受实用技术培训,掌握脱贫致富的技能。
  4.加强康复扶贫贷款项目管理,规范运行,量化绩效考核,最大程度地保障残疾人受益。开展农村残疾人扶贫到户贷款贴息方式改革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将中央康复扶贫贷款贴息直接核补给贫困残疾人贷款户。
  5.继续开展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工作,努力解决城镇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问题。对中西部地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给予补助;东部地区要对贫困残疾人住房状况进行摸底调查,安排资金帮助贫困残疾人改善住房条件。
  (五)文化、体育
  丰富和活跃残疾人文化、体育生活,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和竞技体育,展示残疾人的才华,是激励残疾人自强不息的重要形式。
  任务指标
  ━━倡导、动员社会公共文化机构为残疾人提供服务,普遍、深入开展群众文化活动。
  ━━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培养优秀艺术人才。
  ━━落实国家《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组织残疾人开展体育健身活动,增强残疾人体质。
  ━━举办、参加国内外重大残疾人体育赛事,贯彻《奥运争光计划》,提高残疾人竞技运动水平。
  主要措施
  1.支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机构普遍对残疾人开放并提供优惠服务。公共图书馆和街道(镇)、社区、村图书阅览室要为残疾人提供图书借阅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开辟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场所。
  2.城市社区、农村乡镇的残疾人组织和特殊教育学校、福利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各类残疾人的特点,开展残健融合、形式多样、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艺术、健身、娱乐活动。
  3.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要为残疾人开展文化、体育活动设立专门场所,对残疾人开放并提供周到服务。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要定期举办文化、体育活动,活跃基层残疾人文化、体育生活。
  4.办好残疾人特殊艺术团体,培养特殊艺术人才,展示残疾人特殊艺术才华。组织第七届全国残疾人艺术汇演和盲、聋、弱智学校学生艺术调演。
  5.发展残奥、特奥和聋奥运动。组织动员各类残疾人参加残健融合、康复健身的体育活动。开发、研制适合残疾人的体育器具,开展残疾人体育科学研究,抓好特殊教育学校体育教学和活动;有条件的体育院校、师范院校和各级体校要招收、培养一定数量的优秀残疾人运动员。全民健身路径要充分考虑残疾人参加体育锻炼的要求,适当增加相应的设施。
  6.建立健全各级残疾人体育管理机构。所有公共体育活动场所都应向残疾人免费开放。市(地)级以上地区至少有一处符合残疾人公共体育活动要求的体育综合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应设立专门为残疾人服务的体育综合活动场所。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裁判员、分级员队伍;做好国家残疾人集训队的选拔、训练和管理工作;积极解决残疾人运动员等级评定、就学、就业和保险、奖励问题,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鼓励他们为国争光。
  7.办好2007年第十二届世界特奥运动会和2008年第十三届残奥会并争取取得优异成绩。办好2006年、2010年第四届、第五届全国特奥运动会和2007年第七届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广泛动员社会力量,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对残疾人体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六)社会环境
  大力宣传人道主义思想和现代文明社会的残疾人观,倡导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社会环境,是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条件。
  任务指标
  ━━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加大残疾人事业的宣传力度。
  ━━在公众传播媒介中积极推进“字幕工程”,办好手语新闻节目和残疾人专题节目。
  ━━宣传优秀残疾人、先进残疾人工作者和扶残助残先进典型,激励残疾人自强和残疾人工作者的敬业精神,培养社会助残意识。
  主要措施
  1.新闻、出版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和动员新闻媒体通过不同形式,报道和反映残疾人生活情况,宣传残疾人事业;在中、小学思想道德课程中增加人道主义、自强与助残教育等内容,营造关爱他人、扶助弱者的良好社会环境。
  2.市(地)级以上电视台要开办手语节目,县级以上广播电台要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积极推进影视作品加配字幕工作。
  3.广泛动员公共媒体宣传残疾人事业的成就和优秀残疾人、残疾人工作者的先进事迹,宣传社会各界扶残助残取得的成效。
  4.继续组织好“全国助残日”活动,广泛开展“志愿者助残”、“红领巾助残”和“文化助残”、“科技助残”、“法律助残”等多种形式的扶残助残活动;举办好“国际残疾人日”等活动。
  5.大力宣传“全国自强模范”、“全国扶残助残先进集体”、“残疾人之家”、“全国扶残助残先进个人”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典型事迹,鼓励更多的单位和个人关心、帮助残疾人。
  6.继续组织好全国残疾人事业好新闻作品的评选工作。
  (七)维权
  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残疾人工作的主题。
  任务指标
  ━━建立残疾人维权工作机制,进一步改善残疾人权益保障状况。
  ━━加强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推动保障残疾人权益法律法规的修订,加大执法和法制宣传力度,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机制。
  ━━针对残疾人权益保障的需求和面临的突出问题,制定相关政策,维护残疾人权益。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重大恶性案件的查处力度。
  ━━全面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在全国100个城市开展无障碍设施建设,积极开展信息交流无障碍工作,增强社会公众无障碍意识。
  主要措施
  1.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法律、法规体系。修订残疾人保障法,积极制定、修订与残疾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残疾人康复条例、完善无障碍建设等方面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适时修订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制定、修订残疾人优惠政策及扶助规定。
  2.加强对残疾人法律、法规的宣传,将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纳入国家“五五”全民普法教育规划,制订相应计划,倡导形成全社会尊重、理解、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提高广大残疾人的法律意识,增强残疾人法律工作者的维权能力。
  3.加大残疾人保障法执法力度,积极配合有关方面开展残疾人保障法及相关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视察,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
  4.建立以各级法院的司法救助、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主导,以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和社会力量提供的法律救助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解决残疾人的实际困难。
  5.对因企业转制、国家征用土地、城市拆迁等造成残疾人生活困难、权益受损等突出问题,有关部门要按相关政策维护残疾人权益。加大对重大、典型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
  6.认真贯彻《信访条例》,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残疾人信访工作;发挥残疾人维权示范岗的作用,听取残疾人意见,了解残疾人需求,解决残疾人困难,为维护残疾人权益和社会稳定大局服务。
  7.严格执行无障碍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设计规范,制定实施无障碍设施建设行业标准,加快行业无障碍建设;对城市现有道路、建筑物、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加大对已建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力度;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宣传,开展全国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
  8.积极开展信息交流无障碍工作。推动信息交流无障碍法律、法规建设,采用盲文、手语、字幕、特殊通讯设备等辅助技术或替代技术,为残疾人接受和传播信息,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八)信息化建设
  加强残疾人事业信息化建设是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的整体要求,是实现残疾人事业现代化管理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
  任务指标
  ━━建立健全基层残疾人事业信息化工作管理体系。
  ━━完善残疾人联合会系统网络建设,实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省级残疾人联合会间的网络互连和信息资源共享。
  ━━整合残疾人事业信息资源,建立和完善全国残疾人联合会综合业务数据和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互联网网站建设与信息服务。
  ━━完善残疾人事业统计指标体系,加强基层统计管理。
  ━━推广信息无障碍技术的应用。
  主要措施
  1.以省级残疾人联合会信息化专业机构为骨干,以市(地)级以下残疾人联合会为基础,逐步建立完善基层残疾人联合会信息化工作组织体系。
  2.在“十五”残疾人联合会网络建设基础上,实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与省级残疾人联合会局域网的连接,逐步建立全国残疾人联合会系统业务应用平台,实现业务数据、政务信息网上传输。
  3.根据残疾人事业发展需要,规划残疾人联合会系统业务数据库管理体系;统一标准、整合资源,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国残疾人联合会综合业务数据管理系统,提高残疾人工作管理水平。
  4.进一步推动残疾人联合会系统公众信息网建设,丰富信息内容,加强社会宣传,促进政务公开,努力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网络信息服务。
  5.做好残疾人事业信息化服务的业务指导、标准规范和政策咨询工作。统一组织和推进面向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等方面的信息服务;制定相关政策,鼓励社会机构积极参与残疾人事业信息化建设。
  6.完善残疾人事业统计指标体系,加强统计制度管理,建立基层统计台帐,推进数据统计电子化,提高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7.积极推动信息无障碍技术标准的制定,开展信息无障碍项目和产品的研发、推广和实效评估。
  (九)残疾人组织建设
  加强残疾人组织建设,培养、造就高素质的残疾人工作者队伍,是做好残疾人工作的重要组织保障。
  任务指标
  ━━完善残疾人组织机构,全面履行职能。
  ━━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增强服务能力。
  ━━健全、完善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密切联系残疾人。
  ━━动员社会力量支持残疾人工作,组织志愿者扶残、助残。
  ━━加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创造为残疾人服务的条件。
  主要措施
  1.县级和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按照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关于加强基层残联建设的决定》和《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的要求,完善机构、健全机制、加强力量、提高效能。建立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的残疾人组织,形成完整的残疾人工作组织体系。
  2.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培训残疾人工作者,认真贯彻《全国残疾人工作者职业道德规范(试行)》,制定“全国残联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2006年━2010年)”,提高残疾人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培养思想好、作风硬、能力强、素质高,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残疾人工作者队伍。
  3.依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规定,建立健全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发挥“代表·服务·维权”作用,密切联系广大残疾人,活跃基层残疾人生活。
  4.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普遍组织志愿者开展文化、科技、法律助残,支持残疾人工作,为残疾人提供志愿服务。
  5.组织第四次“全国自强模范”、“全国扶残助残先进个人”和“全国扶残助残先进集体”、“残疾人之家”、“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活动。
  6.继续做好残疾人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7.加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要进一步完善功能,充分发挥作用,为残疾人接受康复训练、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服务;尚未建设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地区要创造条件,建设符合要求、规模适度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中央有关部门视情对中西部困难地区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给予适当补助。
  8.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加强残疾人事业理论研究。继续做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工作,挖掘社会资源支持残疾人事业。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继续积极参与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制定工作及其他国际残疾人事务和活动;加大对外宣传力度,展示我国人权保障成就。
  残疾人事业是文明、进步、崇高的事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是各级政府和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为保证本纲要的实施,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将组织相关部门制定配套实施方案。各地区要依据本纲要制定本地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和实施方案,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本纲要规定的各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