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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7:35:47  浏览:95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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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柳政办[2006]96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高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柳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作用,维护安全生产秩序,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和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受理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发生在我市境内而隐匿不报的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场所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涉及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一) 举报生产安全事故范围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人员死亡、重伤、中毒或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而隐匿未报的事故。
(二)举报生产经营场所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场所中,易造成重大伤亡,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故隐患。
(三) 举报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是指应取得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等安全生产许可,擅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 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五)举报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问题。
二、奖励办法及标准
(一)奖励分为五个等级,奖励标准如下:
1.举报未经安全培训、无证上岗作业的,奖励30元至100元;
2.举报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从事的经营、生产(开采)的,奖励40元至100元;
3.举报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奖励50元至100元;
4.举报死亡、重伤、中毒或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事故隐匿不报的,奖励100元至500元;
5.举报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方面重大问题的,奖励30元至100元。
(二) 对多人举报同一事项,按举报时间顺序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事项有交叉时,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三) 公务员和负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举报不在此奖励范围内,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表彰。
(四) 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举报事项的查证及奖励兑付工作,并将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举报受理单位、联系方式
(一) 举报受理单位:柳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 举报人可采取电话、书面形式进行。举报事项应与安全生产相关,内容应真实具体,并提供有关证据。
(三) 接到举报后,柳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及时做好登记并分类,属于受理范围的要认真做好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归档工作;不属于受理范围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对举报人作好答复。
(四) 柳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依法及时对举报事项调查核实,或委托有关部门调查核实。严格保密制度和工作纪律,不得将举报人及举报情况泄露,违者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有关人员。
(五) 举报电话:2822828、2810914、2825129(传真)。地址:市三中路66号(市政府大院档案馆五楼)。
四、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各自的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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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栾桂平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明确的给出了正当防卫的概念: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正当防卫制度的确立对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稳定社会秩序、打击预防犯罪及保护合法权益上有重大意义。(1)可以及时保障国家的、公共的、公民本人的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2)法律不仅允许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进行正当防卫,还允许为保护国家、公共和他人合法权益而进行正当防卫。这就提高了每个公民都要树立见义勇为、互相帮助的精神。(3)有利于威慑犯罪分子,有效遏止、预防犯罪。公民在实施正当防卫时,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财产等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甚至可以致伤或致死不法侵害人。这对不法侵害者和潜在的犯罪分子都是一种有效的威慑。 从这几个方面出发,必须明确下面两个问题:
  第一、正当防卫情况下所实施的行为,从客观上看它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使国家、公共利益、公民本人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免遭损害,这种行为对社会,对人民起的作用是有益的,因此它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相反是有益于社会的,从主观上看,行为人实施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不具有违法犯罪的心理状态。
  第二、刑法规定对不法侵害可以实行正当防卫,这是法律赋予我国公民的一种权利。正当防卫所以成为公民的一种权利,是基于这种行为产生的特殊背景,即行为本身发生在合法利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的紧急状态下,而国家的公安、司法及有关机关在时间上又干预不及时,在这种场合下,提倡每一个公民起来积极实行自卫、勇于帮助他人、维护国家的利益、坚决同不法侵害作斗争是十分必要的。
  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和存在。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对合法行为不能实施防卫。
  (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
  (3)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因而在实践中,下列几种情况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①防卫挑拨。②相互斗殴。③为保护非法利益。④偶然防卫。指行为人不知道他人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而故意对其实施侵害行为,结果正好制止了他人的不法侵害,并且也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情况。
  (4)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只能针对不法侵害本人实施。
  目前刑法学界对共同不法侵害中正当防卫对象的界定有不同的理解。有的认为对共同不法侵害中的任何一个不法侵害者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有的认为对共同不法侵害中的部分不法侵害者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强调侵害的紧迫性,所以在共同不法侵害中,只能针对那些对合法权益造成现实、直接损害或威胁的不法侵害者进行正当防卫。这就有可能包括共同侵害中的任何一个不法侵害者,也可能只包括部分的不法侵害者。
  (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如果说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反击行为的性质,那么防卫限度则是决定着反击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的关键。”也就是说,反击行为超过正当防卫的限度要求时,这种反击就演变成了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了。
  综上所述,正当防卫由以上五个条件组成,上述条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前四个条件以正面肯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第五个条件则从反面以否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正反两面结合共同构成了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体系。


北安市人民法院 栾桂平

关于高等学校研究生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公共课)教学的若干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关于高等学校研究生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公共课)教学的若干规定

1987年6月15日,国家教委


《中共中央关于改革学校思想品德和政治理论课程教学的通知》要求,“研究生阶段的思想理论教育,应当在大学本科的基础上继续提高,并注意与专业学习适当地结合起来。”现就改进和加强高等学校研究生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教学作出以下规定:
一、研究生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的任务
研究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规定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必修的学位课程之一。开设这类课程是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教育方针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坚决贯彻执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加强教学的针对性,帮助研究生切实解决好根本的政治方向和政治原则问题,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并用以观察社会问题,分析社会思潮以及指导科学研究。
二、研究生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的课程设置
对所有的硕士研究生都要开设“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课(课内安排36学时)。学生自学规定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文献,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重要文献,教师进行专题辅导讲授。
对文科各专业的硕士研究生还要开设“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课(课内安排70学时)。学生自学规定的马克思主义原著,教师进行专题辅导讲授。
对理工农医科各专业的硕士研究生还要开设“自然辩证法概论”课(课内安排54学时)。
硕士研究生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的学习时间,原则上按课内外1:1安排,在一年内学完。
研究生班研究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可参照硕士研究生教学的规定执行。
对文科各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开设“马克思主义与当代社会思潮”课程。在学生自己学习马克思主义有关原著和选读当代社会科学名著的基础上,进行专题研讨,并由教师进行专题讲授。经过学习和研讨,在教师指导下由学生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结合本专业的特点撰写一篇评述当代社会思潮的论文。
对理工农医科各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开设“现代科学技术革命与马克思主义”课程。在学生自己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有关原著和选读现代科学技术革命有关代表著作的基础上,进行专题研讨,并由教师进行专题讲授。经过学习和研讨,在教师指导下由学生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结合本专业的特点撰写一篇论文。
文科和理工农医科各类专业博士研究生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的教学,均按200学时(包括课内外)安排,其中教师讲授和集体讨论应不少于50学时。
开设研究生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必须有切合实际的教学计划和教学纲要,确定基本的阅读书目,并在教学中严格实施。研究生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规定的教学时间必须给以保证;对研究生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的学分规定,也应与课程内容和学时基本适应。
三、研究生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的教学方法和考试要求
研究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自始至终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专题讲授要采取启发式、研究式,避免简单灌输抽象理论或单纯注释。对于有争论的或正在探索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教师应当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用严谨、科学的态度介绍不同的学术观点和自己的见解,同学生一起探讨。
各高等学校还应当把研究生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教学同参加社会调查、社会实践活动结合起来,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在接触社会实际的过程中学习和运用马克思主义。
研究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必须进行考试。考核的重点是检查学生对所学内容的理解程度、接受程度和运用能力。对持有明显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观点、经教育不改的学生,不能判及格。考核学习成绩还要把考试结果和平时学习运用情况结合起来。硕士、博士研究生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的考试,须由副教授以上教师参加的考试小组主持。脱产研究生至迟在一年半内、在职研究生至迟在两年内通过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的考试;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未通过考试者,不能参加硕士或博士学位论文的答辩和发给毕业证书。
四、研究生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的教学管理
高等学校领导应有专人分管研究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经常了解和检查教学情况,切实帮助解决教学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并认真总结和推广经验。具体教学管理,可由研究生院(处)负责;也可由研究生院(处)与马列主义教研部(室)或社会科学系(部)共同负责。
本规定从1988年9月起开始实施。1987年暑假后就要逐步加强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的学习和讲授。学校要组织任课教师围绕新的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做好实施新的教学计划的各项准备工作。
研究生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程的教学纲要,由我委政教司组织编写;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编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等,由我委政教司组织编辑。
本规定适用于高等学校理工农医科和一般文科各专业研究生的公共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哲学社会科学理论专业,可根据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参照本规定,自行规定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的教学内容和学习时间。
担负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全国各类科研机构,可参照本规定,开设研究生马克思主义理论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