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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0:43:01  浏览:91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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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06〕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及其办公室
  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1名,由国土资源部部长兼任;兼职副总督察1名,由国土资源部1名副部长兼任;专职副总督察(副部长级)1名。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土地督察制度。
  在国土资源部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正局级)。主要职责是:拟定并组织实施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的具体办法和管理制度;协调国家土地督察局工作人员的派驻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家土地督察局的工作;协助国土资源部人事部门考核和管理国家土地督察局工作人员;负责与国家土地督察局的日常联系、情况沟通和信息反馈工作。
  二、向地方派驻国家土地督察局
  由国土资源部向地方派驻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分别是: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督察范围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督察范围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及大连市;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督察范围为: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及宁波市、厦门市;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督察范围为: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督察范围为:山东省、河南省及青岛市;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督察范围为: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及深圳市;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督察范围为:湖北省、湖南省、贵州省;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督察范围为: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督察范围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正局级,每个国家土地督察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和国家土地督察专员(司局级)若干名。根据工作需要,国家土地督察局可以适时向其督察范围内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派出国家土地督察专员和工作人员进行巡视与督察。
  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代表国家土地总督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监督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执法情况,核查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监督检查土地管理审批事项和土地管理法定职责履行情况;监督检查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央关于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要求情况;开展土地管理的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议;承办国土资源部及国家土地总督察交办的其他事项。
  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省级人民政府在报国务院时,应将上报文件同时抄送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及时向国家土地总督察报告。依照法律规定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应及时将批准文件抄送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纠正意见。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应及时向其督察范围内的相关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力的,由国家土地总督察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被责令限期整改地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受理和审批。整改工作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结束对该地区整改,由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审核后,报国家土地总督察批准。
  三、人员编制
  国家土地督察行政编制360名,其中,副部长级(国家土地专职副总督察)领导职数1名,司局级领导职数67名。国家土地督察行政编制在国土资源部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外单列。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和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的具体编制方案另行下达。
  四、其他事项
  (一)要严格国家土地督察局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失职、渎职和其他违纪行为。国家土地督察局的人员实行异地任职,定期交流。国家土地督察局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检查不力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负责对其督察范围内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改变、不取代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管理职权。
  (三)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直接查处案件。对发现的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违法违规问题,由国家土地总督察按照有关规定通报监察部等部门依法处理。
  (四)国家土地督察局所需经费列入中央财政预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利于加强土地监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国土资源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商各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具体措施和办法尽快组织落实。各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中央编办要对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情况及时跟踪检查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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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执行异议制度对债务人的权利保护

朱凯


  2007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修正了执行异议条款,增加了当事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权利,从而扩大了执行异议的主体范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即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对执行行为侵害其权利或违反法律规定时提出异议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尤其是对被执行人即债务人的权利保护开设了一条有效的救济途径。笔者仅从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来分析当事人执行异议权对债务人的权利所产生的影响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途径。

一、当事人执行异议权的法律依据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由此,对当事人提出异议权确立了法律依据,赋予了当事人对执行程序中违法执行行为的异议权。应当注意的是,此处所提出的当事人不仅即于执行依据上所列明的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被人民法院依法变更、追加为当事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应属于当事人的范畴。

二、设立当事人执行异议制度对债务人权利的影响

  当事人执行异议制度的设立是对我国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执行异议制度(主要指原案外人异议)的有益补充,不仅有效地保护了申请执行人对法院执行不作为或执行作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异议权利,而且也充分保护了被执行人即债务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权利,开创了执行程序中对债务人权利保护提供救济的先河。
  多年来,我国的执行工作在实践中通过不断地摸索和探讨已形成了多种长效机制,但仍存在着为保护债权人利益而侵害债务人权利的现象,这不仅有违于我国宪法所确立的保护人权原则,也有违于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原则。每位公民都依法享有物之权利和人身权利,并不受其他行为之侵害,这种权利是一种法定的权利,而并不能因其身份转变为债务人而有实质性的转变。执行程序中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也应保留债务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及生活所必需居住条件。如果法院的执行行为侵害了债务人及其家属的权利,债务人及其家属均可依现行法律有关执行异议的规定提出异议申请,赋予了债务人对其权利进行保护的救济权。

三、实践中债务人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执行程序中由于法院及执行人员考虑将案件执行完毕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而对债务人的相关权利不予重视,如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等。而这样就容易对债务人的权利造成侵害。笔者仅从执行实践中总结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对债务人收入所有权的侵害。执行实践中多数债务人所有的财产除居住房屋外仅为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每月工资收入,法院执行过程中会依据债权人的申请而将债务人所有的工资收入予以冻结,而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操作系统看,对法院每月冻结债务人的部分工资收入无法予以实现,其只能是协助法院将债务人的工资帐户予以冻结,这样就导致债务人的每月工资收入均无法提取,虽然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系统操作产生这样的后果,但也让债务人对法院的执行行为产生一种抵触情绪,认为这样的执行是侵犯了其工资收入的所有权,违反了法律的有关保留被执行人生活费用的相关规定。而此种情形下,债务人可否作为当事人对执行行为侵害其收入所有权提出异议,这是法律未有规定而债务人无法寻求救济途径的。
  二是对债务人房屋居住及使用权的侵害。执行实践中多数债务人仅有一处居住房屋,而为实现债权人的权益就要对债务人的房屋采取评估拍卖的执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更或者抵债。”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执行。”按照此司法解释的规定,实践中对债务人的仅一处居住房屋予以执行是需要考虑多种因素,譬如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所必需的生活居住房屋,而这种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应如何掌握就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如果对债务人仅有的一处居住楼房予以变卖,是否侵犯了债务人的房屋居住权和所有权呢?

四、存在问题的解决途径

  针对执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这种问题的存在原因是多种的,其中包括执行人员的自身素质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程度、现行法律法规对债务人权利保护规定的不确定性、各协助部门对执行工作协助配合不规范等。笔者认为对于存在的问题予以解决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1、完善金融机构协助执行工作的程序性规定。现在的金融机构自行制定的协助执行工作的规定过于宽泛,具体性的规定不能完全适应执行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情形,因此应完善金融机构协助执行工作的程序性规定,尤其是有针对性地改变现行协助执行的微机操作程序,针对每月执行债务人部分财产的情形应给予实践中的操作。

  2、实践中应提高执行人员的自身素质,增强执行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能力。这就需要法院内部进行执行人员的业务培训,而这种培训也应该是定期进行的,因为执行工作的特殊性,导致执行实践中执行人员所涉及应用的法律不仅限于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也包含着其他的民法通则、刑法、行政法等实体性法律,因此对执行人员的培训也应予以全面。对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应尽快予以组织学习,以免执行人员在实践工作中出现因理解错误而执行失误。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朱凯




关于印发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和国家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和国家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社字〔2007〕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
  中央提出的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一系列新方略,为可持续发展实践活动创新发展思路、拓展新的空间创造了良好的政策和社会环境。为在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工作中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推进新时期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工作,自2005年开始,我部组织有关专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原《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和《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合并成新的《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并组织制定了《国家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管理办法》。现将两个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依照两个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区域可持续发展的实际,加强对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示范区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注重实施效果和质量,使实验区和示范区建设在推进国家和区域可持续发展进程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附件:1. 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
   2. 国家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部
      二OO七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1:
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推进我国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进一步加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工作,为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综合实验示范,在总结多年来实验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区工作实行国务院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及联络员制度,科技部作为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商议实验区建设与发展相关政策、管理机制及实验区新区评审、检查与验收等工作,各有关部门根据部门相关职能对实验区建设提供指导和支持。
第三条 实验区工作由科技部社会发展科技司归口管理,具体负责组织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制度;对实验区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为实验区建设和发展创造条件,提供支持。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所辖区域实验区工作,负责协调解决本地实验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为本地国家和省级实验区的建设与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五条 实验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实验区工作,应当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实验区领导小组,并成立实验区办公室(跨行政区划的应成立联合办公室),具体负责实验区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 申报、考察与批复
第六条 实验区申报范围: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城区,地级市,地级市城区,及上述行政区划的特定区域,县及县级市,镇级行政区。
第七条 申报实验区可以由申报范围内的行政区单位独立申报,也可由多个行政区划单位联合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报实验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建立省级实验区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效和经验,具有进一步开展实验区工作的良好基础。
2. 领导重视,组织完善。实验区工作已被列入当地党委、政府议事日程,成立了由主要领导负责的协调领导小组;制定的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规划科学、可行。
3. 具有开展实验区工作的内在需求和持续的发展动力;实验区建设目标和实验主题明确,具有鲜明特色和较强的区域代表性及示范意义。
4. 具备一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推进可持续发展的经济与社会基础,科技支撑条件较好。
第九条 实验区申报由实验区所在地政府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向科技部提出推荐意见并向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办公室(以下简称实验区办公室)提交有关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
1.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推荐函。
2. 《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申报书》(格式附后)。
3. 《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实验区规划》)。
4. 开展省级实验区建设工作的总结报告。
第十条 申报受理:科技部授权实验区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适时进行预考察和组织专家组赴申报地实地考察。专家组应及时提出书面考察报告和审查意见报送实验区办公室。
第十一条 科技部组织召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评审会,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通过评审的实验区由科技部下达认定批复文件。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二条 科技部设立实验区办公室,成员由科技部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和工作人员组成。实验区办公室设在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负责实验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科技部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实验区专家指导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受实验区办公室的委托,开展可持续发展实验相关理论和政策研究,参与实验区考察、验收等工作,并对实验区的建设与发展提供咨询、培训和指导。
第十四条 实验区建设期一般为五年,实验区所在地政府要按照已确定的《实验区规划》及示范工程项目,积极稳妥、分步骤、分阶段组织做好实验区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实验区规划》是实验区建设的重要文件,须经当地人大审议通过,其实施情况应接受人大监督检查,经审议通过的《实验区规划》应报科技部备案。《实验区规划》实施过程中,遇有相关内容或指标调整须由实验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人大将调整意见及相关说明及时报送实验区办公室。
第十六条 各实验区应于每年一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度实验区工作情况书面报实验区办公室和省主管部门,同时提出下一年度工作的总体安排和具体计划。
第十七条 实行实验区工作表彰制度。科技部每五年将组织对开展实验区工作组织有力、成效显著、产生较大的区域影响和示范效果的实验区和在实验区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第四章 检查与验收
第十八条 开展工作满二年的实验区,完成阶段任务后,应向实验区办公室提出中期检查申请,原则上由科技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中期检查,并将中期检查结果报实验区办公室。
第十九条 实验区开展工作满五年,完成实验区全部规划任务后,由实验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向实验区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由实验区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
1. 实验区协调领导小组及实验区办公室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工作情况。
2. 《实验区规划》中确定的目标、任务、重点项目及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取得的成效。
3. 实验区在体制、机制、管理和科技创新等方面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4. 实验区所在行政区划人民政府进一步支持和推动可持续发展工作的思路和方案。
第二十条 申请验收的实验区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实验区规划》原件或复印件一式七份。
2、实验区工作总结及自我评估报告。
3、实验区可持续发展示范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4、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验收申请书。
第二十一条 实验区办公室对各实验区验收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编制验收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组织验收工作组对通过审核的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进行验收。
验收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 验收工作组由实验区专家指导委员会成员和实验区办公室成员5-7人组成。验收工作采取实地考察、听取相关汇报、举行座谈会和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进行。
2. 验收工作组有权对实验区工作报告、验收文件、规划实施情况及考察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质询。
3. 验收工作组通过对实验区的综合考评形成《验收报告》,提交实验区办公室。根据实验区办公室提出的验收评审建议,由科技部组织召开由国务院相关部门参加的实验区联席评审会,进行实验区验收综合评审,评审结果由科技部发文批复。
第二十二条 验收结果分为验收合格与验收不合格两种,经考核,全面完成《实验区规划》任务,通过验收评审即认定验收合格;经考核,工作组织不力,未完成《实验区规划》任务,为验收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实验区实行动态管理,经验收合格的实验区,自验收批复之日起三年内可按有关规定申报国家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仍列入实验区管理系统。经验收合格的实验区三年内未申请或未通过国家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评审,将不再作为实验区。验收不合格的实验区,将取消其“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和《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批准的实验区验收时间仍按六年实施期验收。本办法实施后批准的新实验区按本办法规定(五年实施期)进行验收。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附2:



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
申 报 书


实验区名称:

申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科学技术部制

填写说明

一、本表第一、二、三项由申报实验区所在地地方政府填写。
二、本表第二项“有关工作成绩”指实验区所在地所开展的由省(部)级以上部门正式批准的专项工作,或所获得的相关荣誉称号。
三、本表第四项“申报地上级政府意见”主要说明申报单位在本地区的工作情况、是否同意该地申报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及上级政府支持该地区开展实验区工作的举措等。
四、本表第五项“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意见”应写明申报地作为实验区在本省范围内与同类地区比较,其主要特色及是否具有实验示范意义。
五、本表一式5份,各单位盖章后送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办公室,审批后各盖章单位分别存档。









一、实验区基本情况
实验区所在地
实验区领导小组负责人 职务
实验区管理机构名称
实验区管理机构负责人 职务
详细通讯地址
邮 政 编 码 传真
联 系 电 话
电子邮件(E-mail)
省级实验区开始时间
省级实验区批准单位
二、实验区有关工作成绩(可另附页)
专项工作名称或荣誉称号 批准机关及文号 批准或命名时间








三、申报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理由
(实验区所地方政府公章)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四、申报地上级政府意见
(公 章)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省(五、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推荐意见:
(公 章)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六、专家组审查意见:
专家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七、部门联席评审会综合意见
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办公室(代章) 年 月 日
八、科技部审批意见:
(公 章)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

验收申请书








实验区名称(公章)

实验区领导小组负责人

实验区办公室负责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科学技术部制


一、综合情况调查
1. 实验区基本情况
省级实验区建立时间 批准机关及文号
国家级实验区建立时间 批准机关及文号
联系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地址
2. 实验区领导机构概况
领导机构全称
领导小组组长 现任职务
设立时间 年 月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数
3. 实验区管理机构概况
实验区办公室挂靠单位
负责人姓名 现任行政职务
办公室工作人员共 人,其中专职人员 人,兼职人员 人。
若根据本地实际未设专门办公室,实验区工作由 负责。
选择其一在“□”内打勾:□ 实验区办公室有行政事业费:每年财政支出的经费总额为 。其中,各年度分别为: □ 办公室没有专项行政事业费,根据工作需要实报实销。□ 其他:
4. 实验区中期检查情况
4.1中期检查时间:
4.2中期检查组意见:
5. 实验区规划中项目实施完成情况
5.1本实验区规划的起止年限为 年 月至 年 月,规划确定实施的项目为 项。到目前为止,已实施 项,完成 项。
5.2项目总投资 万元。其中,国家各部门投入 万元,省级各部门投入 万元,实验区上一级政府投入 万元,资金到位率 %。(此栏所指的项目不含国家科技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部门支持的项目)
6. 本实验区承担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立项的科技示范项目完成情况(本项内容每个项目填写一份附后)
6.1项目名称
6.2起止年限 年 月至 年 月
6.3资金总投入 国家拨款 万元,省(自治区、直辖市)拨款 万元,银行贷款 万元,本地拨款 万元,企业自筹 万元,其他来源(请注明) 万元
6.4截止当年年底完成总量的 %,预计 年 月完成全部工作。
6.5项目实施情况及效果(限150字以内)
7. 建立实验区以来,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等上级政府对本实验区有何支持,效果如何(简述):
8. 可持续发展理念宣传培训及其效果:(简述)
9. 完成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工作部署情况
9.1建立实验区以来各年度工作总结提交情况:按时提交□ 未按时提交□
未按时提交的年度 年 年
9.2参加科技部、实验区办公室组织的大型活动情况
时间 活动名称 地点 参加人员(姓名\职务)








10. 建立实验区前后当地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变化以及对周边地区的影响与带动作用(简述)

二、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状况主要指标实施情况
类别 年度指标
人口 1、计划生育率(%)
2、人口自然增长率(‰)
生态 3、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
4、森林覆盖率(%)
资源 5、人均耕地面积(亩)
6、每万元产值能源消费总量(吨标煤)
7、每万元产值水耗(吨)
环境 8、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9、生活污水处理率(%)
10、工业废气排放达标率(%)
11、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12、生活垃圾处理率(%)
经济 13、GDP年均增长幅度(%)
14、人均GDP(万元)
15、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率(%)
16、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
社会 17、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18、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元)
19、城镇登记失业率(%)
20、自来水普及率(%)
21、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覆盖率(%)
22、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率(%)
23、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数(人)
24、有线电视人口覆盖率(%)
25、新生儿死亡率(‰)
26、刑事案件案发率(‰)
科技教育 27、科技三项费占本级财政支出比重(%)
28、每万人口大专学历以上人口比重(%)
29、教育经费占本级财政支出比重(%)
30、青壮年文盲率(‰)



三、各级主管部门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部门联席评审会意见: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办公室(代章)年 月 日
科技部主管司局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国家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在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建设的基础上,创建国家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区是在实验区建设基础上进一步深化的可持续发展示范试点,是实施国家可持续发展、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的载体,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基地。
第三条 示范区建设要遵循科学发展观,体现时代精神,推进区域可持续发展,努力开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行动。针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重点问题,进行可持续发展的前瞻性探索与实践。
第四条 示范区工作要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的需求,统筹规划、整合优势,突出示范特色,深化示范内容,提升示范水平。
第五条 示范区建设实行政府推动、公众参与、社会支持、优势集成的运行机制。

二、示范区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全面完成了《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规划》确定的实验内容和各项指标,验收合格并取得显著成效,在同类地区具有鲜明特色和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的实验区。
第七条 示范区党政领导班子对可持续发展有较深刻的认识,政府推动有力,具有公众参与的制度保障。
第八条 经济基础好,具有区域可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明确的规划目标和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以及有效的协调管理机制。
第九条 示范区内社会文明、环境优化,科技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用突出。
三、目标、任务和重点
第十条 示范区建设的目标:探索并形成区域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人口、资源、环境和谐统一的可持续发展模式和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依靠科技进步和体制创新、政府主导、市场推动的区域可持续发展支撑体系;培养具有可持续发展理念和管理创新能力的干部队伍,将示范区建设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示范基地。
第十一条 示范区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围绕经济建设与结构调整、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城镇化与城市发展、公共服务与社会保障、人口健康、公共安全等领域的重点、关键问题,开展创新性实践与示范。
第十二条 编制《国家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建设规划》(以下简称《示范区规划》)。《示范区规划》应由示范区所在地同级人大审议通过,并列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体现其法定效力。
第十三条 加强示范区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建立完善的组织领导和管理体系,提高示范区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加强示范区制度和机制创新,保障示范区建设和各项政策、法规、制度的实施;建立实验区信息网络,实现可持续发展经验交流与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宣传和普及科学发展观,提高全民可持续发展意识和公众的科学文化素质;拓宽公众参与可持续发展事业的渠道,争取公众支持和广泛参与示范区建设。
第十五条 组织实施一批解决本地可持续发展关键问题的示范项目或工程,推动区域循环经济发展,体现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突出科技引导作用,集成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成果;充分依靠市场机制,注重总体布局、强调项目或工程的区域典型性和辐射带动性。
第十六条 总结和推广示范区工作的经验。加强调查研究和软科学研究,注重理论提炼,形成具有区域特点、创新性的可持续发展模式和机制,为国家可持续发展领域的政策制订提供决策依据,为同类地区的发展提供借鉴。
四、申报程序
第十六条 由示范区所在地政府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向科技部提出推荐意见并递交有关申报材料。科技部委托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办公室(以下简称实验区办公室)负责受理申报工作。
第十七条 申报材料要求:
1.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函。
2. 《国家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申报书》(格式附后)。
3. 《国家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建设规划》。
第十八条 实验区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审,并深入实地综合考察,形成评估意见。科技部组织召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评审会进行综合评审。科技部根据评审结果下文批复。

五、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 实验区办公室负责示范区协调管理和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示范区所在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示范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各职能部门分别承担或负责《示范区规划》中确定的重点任务(项目或工程),共同参与示范区建设。
第二十一条 示范区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示范区协调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示范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由科技部建立示范区专家指导工作制度,参与示范区规划的审查及评估工作;对示范区建设工作提供指导,并参与可持续发展示范课题研究。
第二十三条 集成各类国家科技计划和部门资源,鼓励和支持示范区承担国家有关可持续发展示范项目或工程。建立多元化的可持续发展示范区投资机制,重点支持示范区规划中确定的具有示范意义的重点项目或工程。
第二十四条 各示范区在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工作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上报实验区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实验区办公室每两年召开一次示范区工作汇报会,组织国家有关部门听取示范区建设情况汇报并提出指导意见。
第二十六条 示范区建设每满五年,由实验区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示范区规划和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实地检查评估,检查评估结果将作为示范区继续建设的依据。评估不合格,将被取消示范区资格。
六、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附:国家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申报书









附:




国家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
申 报 书



示范区名称:

申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科学技术部制


填写说明

一、本表第一、二、三项由申报示范区所在地地方政府填写。
二、本表第二项“有关工作成绩”指实验区所在地开展的由省(部)级以上部门正式批准的专项工作,或所获得的相关荣誉称号。
三、本表第四项“申报地上级政府意见”主要说明申报单位在本地区的工作情况,是否同意该地申报国家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及上级政府支持该地区开展示范区工作的举措等。
四、本表第五项“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意见”应写明申报地作为示范区,在本省范围内与同类地区比较,否具有区域代表性和示范性。
五、本表一式5份,各单位盖章后送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办公室,审批后各盖章单位分别存档。










一、示范区基本情况
示范区所在地
示范区领导小组负责人 职务
示范区管理机构名称
示范区管理机构负责人 职务
详细通讯地址
邮 政 编 码 传真
联 系 电 话
电子邮件(E-mail)
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批准时间及批准文号
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验收时间及批复文号
二、近五年实验区获得荣誉情况(可另附页纸)
专项工作名称或荣誉称号 批准机关及文号 批准或授予时间






三、申报国家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理由
(示范区所在地方政府公章)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四、申报地上级政府意见
(公 章)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推荐意见:
(公 章)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六、专家组审查意见:
专家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七、部门联席评审会评审综合意见
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办公室(代章) 年 月 日
八、科技部审批意见:
(公 章)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