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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耕地开垦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8:58:38  浏览:85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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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耕地开垦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京政办发[2002]5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耕地开垦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国土房管局和市财政局制订的《北京市耕地开垦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耕地开垦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耕地开垦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工作,实施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全市耕地占补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耕地开垦费收缴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根据国家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经批准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区县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在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时,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四条 耕地开垦费的缴纳标准:
  (一)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一般耕地每公顷30万元,基本农田每公顷37.5万元;
  (二)顺义、昌平、通州、大兴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一般耕地每公顷27万元,基本农田每公顷33万元;
  (三)房山、门头沟、怀柔、平谷区和密云、延庆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一般耕地每公顷22.5万元,基本农田每公顷27万元。
  根据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经市政府批准,本市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可以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条 耕地开垦费由缴纳义务人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缴纳。基本程序为,由缴纳义务人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一般缴款书》,向市财政部门缴纳;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凭市财政部门反馈的收款凭据复印件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没有依照本办法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第六条 耕地开垦费不得减、缓、免。
  第七条 耕地开垦费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专项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资金投入。主要包括:
  (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投资(项目支出科目按国土资源部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宜农后备土地资源的调查和评价费用;
  (三)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编制研究费用;
  (四)实施耕地占补平衡所需设备购置、图件、数据库的更新和维护等费用。
  第八条 耕地开垦费实行基金预算管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要编制耕地开垦费收入支出预算,并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预算拨款计划及项目进展情况拨付资金。
  耕地开垦费收缴工作所需的业务费,由市财政局参照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工作所需费用列支比例,核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第九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耕地开垦费拨付情况,对全市年度耕地开垦计划按项目组织实施,并对资金使用实行项目管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与有关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耕地开垦管理责任书。市或者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与耕地开垦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耕地开垦项目合同。条件成熟时,要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条 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分别在每年6月底和12月15日前,将本区(县)耕地开垦项目实施情况按项目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规定将资金使用情况报资金核付单位。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耕地开垦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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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琼府办〔2005〕113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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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海南省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建立市、县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海南省基本农田保护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市、县政府对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本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规》)及相关规定所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市长、县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省统计局等部门,根据《总规》所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市、县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6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省政府对各市、县各考核一次。考核的标准是:
  (一)市、县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省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市、县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省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市、县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同时符合上述三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市、县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11月30日前组织自查,并向省政府报告本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省统计局等部门,每年12月20日前对各市、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作出预警分析,并向省政府报告。
  (三)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市、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省政府。
  六、全省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地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各市、县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要按照国家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农业厅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采用抽样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会同省农业厅、省统计局对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七、省政府对各市、县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在安排省本级支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时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其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市、县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八、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市、县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市、县,由省监察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九、市、县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03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商务部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03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3年8月22日 财建[2003]3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商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贸委:
根据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的2003年第4号《公告》、《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742号),结合中央国家机关机构改革有关情况,为做好2003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9号)的规定,商务部负责指导报废汽车管理工作,因此,将财建[2002]742号中“国家经贸委”相应变更为“商务部”;举报E-mail地址zych2103@sina.com变更为Shijianguihua@mofcom.gov.cn。
二、各地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商委,以下简称:经贸委)要尽快明确负责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的业务部门(处、室),并于2003年9月15日之前将该部门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及传真分别报送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和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
三、请各地经贸委据实填列附件内容,于2003年9月15日之前报送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和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
四、财政部、商务部将参考各地上报的相关材料,尽快按规定下达2003年全国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及发放《报废汽车补贴资金发放通知单》。
联系人: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柯凤 宋颖
电话:(010)68552893、68552895
传真:(010)51841322
电子信箱:jtch2526@sina.com
联系人: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 陈跃红
电话:(010)63193480、63193232
传真:(010)63193239
电子信箱:chenyuehong@mofcom.gov.cn
附件:2001、2002年及2003年1~6月份老旧汽车实际报废量统计表
  http://www.mof.gov.cn/news/images/03WG7073_20050526.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