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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可吸收性外科缝线》等2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3:12:20  浏览:89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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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可吸收性外科缝线》等2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发布《可吸收性外科缝线》等2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药监械[20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可吸收性外科缝线》等2项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已由全国外科器械标准化技
术委员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发布。行业标准的编号、名称及实施日期如下:

1.YY1116-2002《可吸收性外科缝线》
(代替YY91116-1999)

2.YY0166-2002《带线缝合针》
(代替YY0044-91、YY0166-94)

以上标准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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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利用中国投资银行转贷世界银行贷款进口货物的税收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财政部 国家计委


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利用中国投资银行转贷世界银行贷款进口货物的税收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计委



关于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进口设备、材料的免税范围问题,前已以(84)署税字第698号通知在案。但是,世界银行有一部分贷款是先拨给我中国投资银行,再由该行转贷给国内企业的,现经研究,为了鼓励国内企业使用这部分贷款,并考虑到与现行利用外资税收优惠政策之间的平
衡,对利用这部分贷款的税收优惠问题明确如下:
一、利用中国投资银行转贷世界银行贷款所享受的优惠,原则上应与利用中国银行的外汇资金进口国内不能供应的设备和材料,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即: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向中国投资银行贷款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并以此购进机器设备和建厂(场)及安装、加固机器设备所需的材料,予以免征进口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和进口调节税(以下统称免税)。
(二)我国内企业借用中国投资银行贷款建造旅游旅馆,可按国发〔1986〕101文件规定,对所需进口的建筑材料、附属设备和作为建筑工程一部分的室内电器设备,予以免税。
(三)对国内企业使用中国投资银行贷款购进设备,并以该设备生产的产品出口所收入的外汇或加工国外来料所得的工缴费偿还贷款,符合补偿贸易和来料加工条件的,可比照国务院批准的《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的规定,对购进的设备予以免税。
(四)我国企业借用中国投资银行贷款进行企业技术改造时购进的设备,如该企业是在十四个沿海开放城市、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开放地带,一九九0年以前批准的项目,一律予以免税;其他地区的企业,予以减半征税。
以上各点中所说的中国投资银行贷款,包括投资银行从世界银行借入的款项和以后从企业收回的贷款再转贷的外汇资金。并可由贷款单位直接向所在地海关或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二、利用中国投资银行贷款基建(包括新建和扩建)项目,其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准予按规定税率减半征收进口关税和增值税。但是,上述贷款应限于投资银行,从世界银行借入的款项(不包括收回再贷)。中国投资银行总行应于每年一月底以前,将当年度的贷款新建项目名称、贷
款额度、进口设备名称和金额等报送海关总署关税司、财政部税务总局,再转告各地海关执行。
三、以上规定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1987年1月1日

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计委 外经部 等


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计委、外经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



根据《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为做好配额商品进口管理工作,理顺和明确进口配额管理程序,规范进口配额办理手续,除碳酸饮料外,对进口属于国家计委负责管理的25种配额商品,实施“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管理,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一、“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由国家计委统一监制,是用户进口配额商品申领进口许可证的凭据。
二、“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由国家计委授权的配额管理机关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配额审核签发,并在“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上加盖由国家计委统一制发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专用章”。未经国家计委授权的国务院其他部门,其所属企业需进口配额商品的,由外经贸部按照国家
计委下达的配额,办理“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
三、“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一式五联。第一联(蓝色)作为申领进口许可证的凭证;第二联(紫色)为订货凭证,交有该项商品经营权的外贸公司连同进口许可证对外订货;第三联(红色)留配额证明发放机关;第四联(黑色)交进口地海关;第五联(黄色)由配额证明发放机关
存档。
四、进口属于国家配额管理的商品,进口企业须持配额管理机关签发的、盖有专用印章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在有效期内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一律凭授权签发许可证机关签发的进口许可证验放。对“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手续不齐全、或已超过有效期以及持其他文件申领
进口许可证的,外经贸部授权签发许可证机关不予办理进口许可证手续。
五、捐赠进口配额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接受捐赠单位按管理渠道,持批准文件到配额管理机关办理“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
六、利用国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配额商品,按照国家规定,经审批部门批准后,项目承建单位按管理渠道,持批准文件到配额管理机关办理“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
七、对来、进料加工复出口和转口贸易进口的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由海关按现行规定进行监管。
八、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自用进口及生产内销产品进口的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海关按国家现行规定,凭外经贸部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进口许可证验放。
九、外经贸部授权签发进口许可证的机关,按照国家计委下达的进口配额数量,对申领进口许可证的企业,严格审核“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及其所附订货卡片无误后,方可签发进口许可证,并作好配额核销工作。
十、“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有效期为三个月,在有效期内没有申领进口许可证的,进口配额一律作废。
十一、“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不得倒卖、涂改、伪造。对违反“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实施。



1994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