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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市容局等部门芜湖市市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2:55:13  浏览:92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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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市容局等部门芜湖市市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市容局等部门芜湖市市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办法的通知
芜政办〔2006〕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市容局、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芜湖市市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办法》已经2006年3月22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十四日
  
  芜湖市市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办法
  市市容局 市规划局 市工商局 市国资办
   (二OO六年四月)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空间资源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行为,根据《芜湖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经营性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出让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位,是指经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可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空间位置,主要包括下列范围:
  (一)城市道路,包括经过市区范围的公路、铁路;
  (二)城市广场、公园、绿地;
  (三)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
  (四)公共汽车站台;
  (五)桥梁(含过街天桥、引桥、地下通道);
  (六)其他公用设施和公用场地。
  第四条 户外广告位占用城市公共空间资源,应当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五条 市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市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管理工作。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的监督工作。
  市建设、规划、工商、财政、物价、交通等部门应当配合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市容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工作。
  第六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
  第七条 市规划部门会同建设、市容管理部门,根据城市市容市貌标准,制定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第八条 市市容管理部门应会同规划、工商等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编制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计划。出让计划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单位和个人自有产权户外广告位列入出让计划的,应征得产权所有人同意。
  未列入户外广告位出让计划的,一律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九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出让,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利用户外广告位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不宜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等竞争方式的,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使用权,协议出让的应公开接受社会查询。
  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产权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发布自有产品或服务信息的,应当通过协议方式取得户外广告位使用权。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第十条 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均可参与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竞争,取得户外广告位使用权。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出让,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出让公告;
  (二)公布广告设置的技术规范;
  (三)报名和资格审核;
  (四)组织公开出让;
  (五)发布出让结果。
  第十二条 取得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广告经营者,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成交鉴证书与市市容管理部门签订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并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金。出让合同应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收入是政府通过出让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取得的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纳入市财政综合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和建设。
  招标、拍卖及挂牌的佣金和管理费用由市市容局据实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定后,在出让收入中列支。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自有产权户外广告位的出让收入,除去出让成本外,50%给付产权所有人。产权所有人发布自有产品或服务信息的,除去出让成本外,70%给付产权所有人。
  
  第十五条 已取得的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在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转让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应当签订转让合同。转让合同应当经市市容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转让时,出让合同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协议出让取得的户外广告位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十六条 已取得的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在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可以出租。出租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应向市市容管理部门备案。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出让合同。
  协议出让取得的户外广告位使用权不得出租。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因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而终止。
  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由于城市建设需要收回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市市容局应当依法或依合同约定,提出给予无责任的户外广告经营者经济补偿方案,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定后实施。
  因户外广告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户外广告位使用权被收回的,不予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期限为2至5年。取得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后,半年内没有设置户外广告的,市市容管理部门可无偿收回该户外广告位使用权。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取得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后,按照出让合同的要求,设置户外广告媒体设施。户外广告的发布按照《芜湖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辖三县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由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县实际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市容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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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全国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全国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粮检〔2007〕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按照国务院《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特制订《全国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五日

全国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按照国务院《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结合粮食行业的特点和质量工作实际,国家粮食局决定,从现在起到今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管职责,通过对重点环节、重点单位的集中整治,建立健全覆盖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提高我国粮食质量工作的整体水平。

重点环节,是指粮食购销、储存和政策性粮食供应环节;重点单位,是指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托市收购企业、军粮等政策性粮食供应企业、粮食批发市场以及纳入社会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各种所有制的粮食经营企业。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一)粮食收购环节质量安全整治

一是严格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制度,确保粮食经营者具备必要的收购条件。对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要按规定进行定期审核。二是检查粮食购销企业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和相关政策的情况,检查托市收购企业执行质价政策的情况,严厉查处压级压价、克斤扣两等坑害农民的行为。三是从现在开始,对所有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要以省为单位,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全面实行粮食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加强粮食的入库出库检验,建立健全粮食质量档案,规范粮食经营的出证出票、索证索票制度。

(二)粮食储存环节质量安全整治

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07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07〕153号)、《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中央储备粮质量抽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07〕149号)和《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地方储备粮质量抽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07〕193号)要求,纳入库存检查范围的企业对所有库存粮食的自查率要达到100%,省级粮食部门组织的复查要达到10%以上。在全国粮食库存检查中,要切实加强库存粮食质量检查,特别是对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的质量检查,对中央储备粮质量抽检率达到储存库点的25%,地方储备粮质量抽检率达到库存总量的15%。要周密部署,合理布点,科学取样,准确检验,严格按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规定做出客观评价。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分析原因,查清责任,立即整改。要加强对储粮药剂残留和真菌毒素污染的监测。规范储粮药剂使用,建立储粮药剂使用备案制度。加强对高水分粮食的收储和运输管理,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三)政策性供应粮食质量安全整治

要把军供粮、水库移民粮、退耕还林粮、救灾粮等政策性用粮的质量检查作为本次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重点,军供粮更是重中之重。对所有政策性供应粮食的原料采购、加工、包装、储存、运输和配送、销售全过程进行全面检查和抽查,逐个环节查找安全隐患和监管漏洞。严格实行政策性粮食的供应准入制度,实行添加剂使用备案制度和原料及产品的强制检验制度,加强质量安全专项抽查,发现问题就地整改。对军供站(点)供应的粮油食品,都要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查,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产品一律下柜,严禁出售。到今年底,政策性供应粮食质量合格率达到100%。

(四)粮食出库销售环节质量安全整治

加快建立、完善粮食经营、转化用粮企业经营台账和质量档案制度,各级粮食部门和单位要对企业建立经营台账和质量档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到今年底,纳入粮食统计范围的粮食经营企业建立经营台账和质量档案比例要达到100%。强化粮食销售出库的质量检验,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在出库前必须经过省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出库检验出证率达到100%。加强粮食批发市场信息系统和质量检验检测系统建设。大中城市成品粮批发市场要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加强成品粮进货监管,确保城市粮食消费安全可靠。要深入开展“放心粮油”活动,促进粮食企业增强质量意识、安全意识、服务意识,促使企业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做到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生产、加工和销售质量卫生安全的粮油产品,进一步推动“放心粮油”产品进社区、进农村、进批发市场,让广大消费者购买和食用安全放心的粮油。

三、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本次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由国家粮食局统一领导,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抓。要将专项整治的任务和责任逐级落实到市、县粮食局和粮食企业。要尽快落实专项整治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确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开展。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由领导同志带队,深入一线加强督察。对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好的地区要进行表扬,对工作开展较差的地区要通报批评。对粮食质量安全问题比较突出、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因此发生恶性事件的地方,要依纪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在专项整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

(二)依法办事,协同配合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履行粮食质量监管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围绕本整治行动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做到令行禁止。

要密切与农业、卫生、质检、工商等有关部门沟通交流,加强信息通报,建立合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按照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群策群力,积极做好整治工作。

(三)完善制度,标本兼治

建立粮食安全整治的长效机制,加快建立和完善能够涵盖粮食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管制度,包括粮食质量追溯制度,不合格粮油产品召回制度,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测抽查制度,粮食质量安全报告制度,粮食质量信息发布制度,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等,以制度的建设和实施,规范和促进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加快相关信息化建设,抓紧制修订急需的粮食产品及检测技术国家标准,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

要高度重视原粮卫生状况调查工作,为粮食卫生监管奠定基础。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国原粮卫生状况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粮发〔2007〕124号)要求,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具体做到科学取样,准确检验,及时报告,按规定程序发布和使用调查结果数据。对不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的粮食,要及时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就地封存,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限定用作工业用途。到今年底,全面掌握全国所有省份主要产粮县的原粮卫生情况,对收购环节稻谷、小麦和玉米三大粮食品种的卫生状况作出整体评价,确保从源头上把住原粮卫生安全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卫生安全。

(四)积极宣传,营造氛围

要加强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工作,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地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成果,将所做的工作、取得的成效、发现的好典型及时上报国家粮食局和当地政府,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揭露和曝光。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公众参与,同时加强对监管对象履行质量义务的宣传,在全国粮食行业形成讲质量、抓质量、保质量的良好氛围。

专项整治期间(9月~12月),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在每月25日之前,将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国家粮食局,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5年6月3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5年6月30日)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免去端木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任命罗豪才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任命张汝杰、郎加、郭瑞华(女)、尚南征、陈金玲(女)、赵金香(女)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