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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12:32:06  浏览:95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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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府[2002]90号 印发《中山市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八月十四日 中山市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旧机动车流通管理,规范旧机动车交易行为,保障旧机动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和《旧货流通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旧机动车,是指办理了机动车注册登记等手续,距报废标准规定年限一年以上的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及特种车辆。 第三条 旧机动车流通涉及车辆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社会治安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各个方面,必须在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如经营部,下同)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进行旧机动车交易和中介活动。 第四条 中山市经济贸易局(以下简称市经贸局)是全市旧机动车市场和流通的主管部门;市公安局对旧机动车实施特种行业管理;市工商局对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实施注册登记和市场监督管理。 第二章 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的设立 第五条 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是指具有旧机动车评估定价及旧机动车收购、销售、寄售、代购、代销、租赁、拍卖、检测维修、配件供应、美容及信息服务等功能,并为客户代理机动车过户登记、购买保险等一条龙服务的经济实体。 第六条 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按国家规定,地级市原则上只设立一个。市经贸局对本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含分支机构,下同)按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进行布点,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能自行设立旧机动车交易中心。 第七条 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变更法定代表人、地址、注册资金和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经原审批单位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旧机动车评估定价 第八条 旧机动车交易前应进行评估定价。 旧机动车评估定价是指旧机动车评估定价从业人员,根据机动车的行驶里程、使用时间、车辆安全排放情况、主要零部件的技术状况和该车型现行市场价等有关因素,依据国家《旧机动车评估定价标准》,确定旧机动车的评估价格。 第九条 旧机动车评估定价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国务院商品流通主管部门组织颁发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证书或国家计委核发的《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方可上岗。 第十条 旧机动车评估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旧机动车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旧机动车交易包括旧机动车的收购、销售、寄售、代购、代销、租赁、拍卖等行为。 第十二条 旧机动车寄售是指卖车方与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签订协议,将所售车辆委托旧机动车交易中心保管及寻找购车方,旧机动车交易中心从中收取一定场地费、服务费及保管费的一种交易行为。 第十三条 旧机动车收购、销售是指旧机动车交易中心为方便客户、服务群众,避免卖车方远距离、长时间、多次入市,而采取的直接将车购买后出售的一种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旧机动车代购、代销是指在无需客户进场直接销售或购置的前提下,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按照客户的要求,代为销售或购置旧机动车的一种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旧机动车租赁是指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将旧机动车向客户提供租赁的一种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旧机动车拍卖是指旧机动车交易中心以公开竞价的方式销售旧机动车的一种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进行旧机动车交易的,由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服务费。 第十八条 旧机动车进行交易时,必须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并须经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质量检测,作出检测记录,符合条件的,方可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 市公安交警部门、交通部门可派员驻场办公,为旧机动车交易提供方便。 第二十条 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要建立交易过户档案,内容包括交易凭证、成交发票、原始发票、介绍信、个人身份证号码、评估定价人等。 第二十一条 进行旧机动车交易,卖车方须向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出具单位介绍信或证明文件(属于个人卖车的须持居民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原始购车发票、成交发票、购置附加费凭证、车船使用税“税讫”标志、养路费交纳凭证等。购车方须出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公安车管部门凭上述资料办理转籍过户手续。 买方属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对象的,须办理集团购买手续;购买车辆有定编限制的,须办理定编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下列机动车禁止交易: (一)已经办理报废手续的各类机动车; (二)虽未办理报废手续,但已达到报废标准或在一年时间内(含一年)即将报废的各类机动车; (三)未经安全技术检测和质量检测的各类旧机动车; (四)没有办理必备证件和手续,或者证件手续不齐全的各类旧机动车; (五)各种盗窃车、走私车; (六)各种非法拼、组装车; (七)国产、进口和进口件组装的各类新机动车; (八)右方向盘的旧机动车; (九)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经营的其他各种机动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经贸局、公安局、工商局、交通局应按照国家有关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各负其责,严把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的注册登记关,认真监督旧机动车交易行为,规范验证、过户、转籍等手续,杜绝各种非法经营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 市经贸局负责对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旧机动车交易中心须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及重大经营活动记录,接受年检。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二)经营秩序混乱,交易行为失控,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损失,情节严重的; (三)不按规定及时申报材料的。 第二十六条 对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交易行为之一的,由市工商局会同市经贸局责令停止交易,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 对未办理公安《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擅自开展旧机动车经营活动者,由市公安局或工商局按无照经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未经国家批准的旧机动车经营单位或个人经营的旧机动车,公安车管部门不予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有关单位或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办理旧机动车交易手续使买卖双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三十条 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有舞弊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根据本办法,制订交易程序和注意事项,在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公开张贴,供各方遵守并互相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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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


阜政发〔2005〕44号


关于印发阜阳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阜阳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8月25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日



阜阳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阜阳城区最低收入且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依据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向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困难家庭提供住房租赁补贴,或者以低廉的租金配租,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第三条 本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是市、区人民政府及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及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阜阳城区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的审核及退出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房改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初审及廉租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镇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 租赁住房补贴资金来源实行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市、区财政预算按照8:2的比例安排每年廉租住房补贴专项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最高限额为80元/户?月。其中,1-2人户为40元/户?月,3人户为60元/户?月,4人以上户为80元/户?月。
租赁住房补贴标准需要调整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实物配租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面积为40-50平方米/套,装修标准为一般普通型住房。
第八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或建设的廉租住房;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三)符合廉租住房标准腾空的公有住房;
(四)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第九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旧房屋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
政府出资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实物配租租金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阜城城镇居民常住户口;
(二)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低于6平方米;
(三)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阜阳城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家庭,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房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可以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填写《阜阳城区廉租住房申请表》,并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单位证明,或无业、待业证明;
(二)申请人工作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和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三)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区房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民政部门完成审核。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房改部门应当在申请人家庭住址和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经公示有异议的,区房改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报请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登记;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能成立的,报请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予以登记。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区房改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区房改部门报送的有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
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同等条件下,对军烈属、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孤寡老人应当优先登记。
第十五条 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第十六条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区房改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对象、重度残疾等困难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区房改部门,经区房改部门审核后取消资格,并报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准予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区房改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租赁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
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按照协议约定,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租赁意向后,报区房改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报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按照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八条 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
确定实物配租的困难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房地产管理部门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其他保障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以及廉租住房的收购、建设、维修和物业管理,不得挪作他用。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租赁补贴、配租廉租住房或租金核减后一个月内,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以及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廉租住房均纳入廉租住房房源统一调配,原产权关系不变,房屋由产权单位负责维修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去世,其他家庭成员需要继续承租廉租住房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办理租赁手续。
第二十三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区房改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区房改部门应当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其享受廉租住房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对家庭人均收入连续2年以上(含2年)超过阜阳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者住房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租住条件的,报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停发租赁住房补贴、停止租金核减或者限期收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四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由区房改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过6平方米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擅自加层、改建、扩建或者改变配租住房建筑结构、设施、设备的;
(七)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审核结果、轮侯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诉。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待遇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租赁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价,或者补交已核减的租金;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管理中利用职务上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接受吃请的,或者不按规定时限进行审核、登记的,或者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残疾人驾驶培训教学大纲(试行)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残疾人驾驶培训教学大纲(试行)




  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残疾人驾驶员素质教育工作,规范残疾人驾驶培训机构教学行为,提高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大纲。
  机动车残疾人驾驶培训教学学时安排为86学时。每个学员的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要根据学员身体的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原则上每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
  本大纲的具体内容见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残疾人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试行).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残疾人
驾驶培训教学大纲(试行)

   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残疾人驾驶员素质教育工作,规范残疾人驾驶培训机构教学行为,提高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大纲。
   机动车残疾人驾驶培训教学学时安排为86学时。每个学员的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要根据学员身体的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原则上每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
   
   
  
第一阶段
阶段目标 掌握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及道路交通信号的规定;培养安全礼让、文明驾驶的驾驶道德;了解车辆基本知识、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控制原理、方式和功能;了解典型道路、恶劣气象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及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知识;了解常用救护知识,掌握正确的伤员自救方法;了解常见危险物品知识;掌握基础的驾驶操作要领。

第一阶段 理论知识
教学项目 教学内容 教学目标 学时安排
24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熟练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内容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相关地方法规 熟练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相关地方法规相关内容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了解违法处理程序的有关规定 2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事故现场处理办法 了解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处理方法及事故的简单处理程序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了解残疾人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规定、驾驶人考试标准和要求
《机动车登记规定》 了解机动车登记有关规定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了解刑法、民法通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道路交通信号及其含义 交通信号灯 掌握交通信号灯的含义及规定 2
交通标志 掌握道路交通标志的含义及规定
交通标线 掌握道路交通标线的含义及规定
交通警察手势信号 掌握交通警察手势信号的含义及规定
机动车基本知识 车辆总体构造 了解车 了解车辆基本构造、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控制原理、方理和功能 2
车辆性能及评价指标,制动性能对行车安全的影响 了解车辆性能及与安全行车的关系
车辆主要安全装置 熟悉车辆主要安全装置的作用,掌握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的作用
运行材料的使用常识 了解运行材料的一般知识
车辆日常检查和维护 掌握车辆日常检查和维护的基本要求
安全行车、文明驾驶知识 安全操作要领 掌握残疾人驾驶汽车的安全装置操作要领 6
驾驶人心理和生理对安全行车的影响 掌握自己的身体和心理、生理特点及对安全行车的影响
驾驶环境对安全行车的影响 掌握驾驶环境对安全行车影响的知识
文明驾驶 养成安全礼让、文明驾驶的道德意识
安全驾驶行为 掌握与安全行为密切相关的知识,树立交通安全意识
典型道路及恶劣气象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 高速公路驾驶 了解高速公路的基本特点、行车方法和注意事项 4
山区道路驾驶 了解山区道路的基本特点、行车方法和注意事项
通过桥梁、隧道 了解通过桥梁、隧道的行车方法和注意事项
夜间安全驾驶 了解夜间行车的特点、一般规律及道路的识别与判断,正确使用照明和信号装置
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 了解雨天、雾天、冰雪路面、泥泞路、翻浆路、涉水、施工路段等恶劣条件的特点和驾驶方法
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知识 行驶中出现突然情况的应急处置 了解爆胎、侧滑、转向失控和制动失灵等紧急情况的应急措施 2
车辆发生事故时的应急处置及消防知识 了解车辆发生碰撞、倾翻、火灾、落水等紧急情况的应急措施及消防知识
高速公路上的紧急避险 了解高速公路行车中的紧急避险方法
紧急情况的处置知识 了解紧急情况的处置原则
伤员自救及常见危险物品知识 伤员救护的基本知识 了解常用救护知识,掌握正确的自救方法 2
常见危险物品 了解常见危险物品常识
典型事故案例 了解典型事故的发生原因和危害,牢固树立安全驾驶意识
常用的伤员急救知识  了解一般急救常识和基本要求
注:本阶段理论部分应当采用多媒体教学。
第一阶段 实际操作
教学项目 教学内容 教学目标 学时安排
6
起步前的检查与调整及驾驶姿势 上车后轮椅或拐杖的放置;调整座椅、头枕、后视镜;系、松安全带;检查操纵装置;起动发动机;检查仪表;停熄发动机;驾驶姿势 掌握上车后轮椅和拐杖的安全放置方法、正确的驾驶姿势和安全带的正确使用方法;能够严格按照规范步骤做好起步前的检查与调整 5
操纵装置的规范操作方法 右下肢残疾人驾驶汽车的转向盘、制动和加速等操纵辅助装置的操作方法 熟练掌握转向盘、制动和加速迁延控制手柄或者制动和加速迁延控制踏板、照明和信号装置及其他操纵装置的正确操作方法
双下肢残疾人驾驶汽车的转向盘、制动和加速、照明和信号等操纵辅助装置的操作方法 熟练掌握转向盘、转向盘控制辅助手柄、制动和加速迁延控制手柄、转向信号迁延开关或者驻车制动辅助手柄、照明和信号装置及其他操纵装置的正确操作方法
综合复习及考核 综合复习 掌握本阶段理论知识及基础操作 1
注:本阶段实际操作尽量采用驾驶模拟器进行教学。

第二阶段
阶段目标 掌握车辆使用的相关知识;熟练掌握场地和场内道路驾驶的基本要领和方法,准确地控制车辆的行驶位置、速度和路线。

第二阶段 理论知识
教学项目 教学内容 教学目标 学时安排
       1
1.阶段操作常识 本阶段操作常识 掌握本阶段的操作内容和要求 1

第二阶段 实际操作
教学项目 教学内容 教学目标 学时安排
25
起步 安全起步 掌握安全起步的方法 5
变速、停车、倒车 加速、减速、停车、倒车 熟练掌握加速、减速行驶和停车、倒车的操作要领和速度与辅助操纵装置的配合
行驶位置和路线 行驶位置和行驶路线的选择 能够保持正确的行驶位置和行驶路线
场地驾驶 侧方移位、倒车进库 熟练掌握操控车辆移位、前进、倒车及判断行车轨迹的技能 6

场内道路驾驶 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 能够准确判断车辆的停车位置;正确地选择挡位,平稳起步    12
侧方停车 掌握正确停入道路右侧车位(库)的技能
通过单边桥 掌握准确运用转向、正确判断车轮直线行驶轨迹、操纵车辆不平行运行的技能
曲线行驶 掌握操纵转向、控制车辆曲线行驶的技能
直角转弯 掌握在急转弯路段正确操纵转向、准确判断内外轮差的能力
限速通过限宽门 掌握在一定车速下正确判断车身位置的技能
通过连续障碍 培养通过连续障碍时,对车轮行驶轨迹和内轮差的判断能力
起伏路行驶 掌握平顺通过起伏路面的技能
综合驾驶及考核 综合练习 能够综合运用本阶段所学内容,在场内安全熟练地驾驶车辆 2

第三阶段
阶段目标 掌握车辆通行的规则;了解行人、非机动车的动态特点及险情的预测和分析方法;熟练掌握一般道路和夜间驾驶方法,能够根据不同的交通状况安全驾驶;培养预见性的安全驾驶意识。

第三阶段 理论知识
教学项目 教学内容 教学目标 学时安排
       2
保护行人和非机动车的安全 行人(尤其儿童)和非机动车的动态特点 了解行人(尤其儿童)和非机动车的动态特点,保护行人(尤其儿童)和非机动车的安全


2
优先通行权与礼让 车辆通行的优先权与礼让 掌握车辆优先通行的原则,培养安全礼让的意识
险情的预测和分析 险情的预测和分析 了解各种不同交通状况下可能出现的险情
阶段操作常识 道路驾驶理论知识 掌握道路驾驶的内容和要求

第三阶段 实际操作
教学项目 教学内容 教学目标 学时安排
20
直线行驶 直线行驶、行驶速度与安全距离 针对道路和交通状况,掌握直线行驶的方法,并保持安全跟车距离 12
变更车道 变更车道 掌握变更车道的操作要领和方法
通过路口 交叉路口直行、转弯;通过复杂交叉路口、铁路道口、环岛、立交桥 能够根据道路交通状况,以安全的速度和方法通过路口
会车、超车、让超车 会车;超车;让超车 在道路上安全、规范地进行会车、超车、让超车
靠边停车 靠边停车;L形倒车入位;S形倒车入位 掌握靠边停车的方法,能按要求在路边安全停车;能够选择合理的路线和速度,将车倒入预定位置
掉头 掉头 掌握安全、规范的掉头方法
速度感知 在限定速度范围内,以较高速度驾驶 在限定的速度内,体验较高速度下驾驶车辆的感知 2
预见性驾驶 常见道路和交通状况下的险情预测及处理方法 掌握通过学校、人行横道、公共汽车站、弯道及其他视线不良等交通状况下的预见性驾驶方法 2
夜间驾驶 夜间驾驶与灯光的使用 掌握夜间驾驶的规律,正确变换灯光和使用信号装置,能够在夜间道路安全行车 2
综合驾驶及考核 综合驾驶训练 能够综合运用本阶段所学内容,在一般道路上安全熟练地驾驶车辆 2

第四阶段
阶段目标 了解常见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及预防措施;了解车辆常见故障的处置方法;了解各种特殊道路交通环境下的安全行车方法;培养驾驶应变的能力;能够独立驾驶车辆。

第四阶段 理论知识
注:本阶段理论部分可采用多媒体教学。

第四阶段 实际操作
教学项目 教学内容 教学目标 学时安排
6
设计行驶路线 行驶路线的设计 能够按照自行设计的行驶路线,在一般道路上独立地安全驾驶 1
恶劣条件下的驾驶 雨天、雾天、冰雪路面、泥泞道路、涉水等恶劣条件下的驾驶 掌握在雨天、雾天、冰雪路面、泥泞道路、涉水等恶劣条件下安全驾驶的要领和方法 4
山区道路驾驶 山区道路驾驶 掌握山区道路安全驾驶的要领和方法
高速公路模拟驾驶 高速公路模拟驾驶 掌握高速公路安全驾驶的要领和方法
应急情况模拟驾驶 紧急、突发情况模拟驾驶 掌握紧急、突发情况的驾驶要领和方法
综合驾驶及考核 驾驶综合训练 能够在各种道路及交通环境下,安全独立地驾驶车辆 1
注:本阶段实际操作应当采用驾驶模拟器进行教学。


机动车残疾人驾驶培训教学日志
(试行)

                   No.
培训机构名称: 学员姓名: 车型:

第一阶段
学时:30 阶段目标 掌握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及道路交通信号的规定;培养安全礼让、文明驾驶的驾驶道德;了解车辆基本知识、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控制原理、方式和功能;了解典型道路、恶劣气象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及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知识;了解常用救护知识,掌握正确的伤员自救方法;了解常见危险物品知识;掌握基础的驾驶操作要领






学时:24 教学项目 教学目标 次数/日期 1/ 2/ 3/ 4/ 5/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2.道路交通信号及其含义
3.机动车基本知识
4.安全行车、文明驾驶知识
5.典型道路及恶劣气象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
6.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知识
7.伤员自救及常见危险物品知识 1.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
2.掌握各种道路交通信号的含义及规定
3.了解车辆基本知识、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控制原理、方式和功能
4.掌握安全行车、文明驾驶知识,树立安全意识
5.了解典型道路、恶劣气象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
6.了解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知识
7.了解常用救护知识,掌握正确的伤员自救方法;了解常见危险物品知识 教学项目
所用学时
学员签字
教练员评价及签字

实际
操作

学时:6 教学项目 教学目标
1.起步前的检查与调整及驾驶姿势
2.操纵装置的规范操作方法
3.综合复习及考核 1.掌握上车后轮椅和拐杖的安全放置方法、正确的驾驶姿势和安全带的正确使用方法,严格按照规范步骤做好起步前的检查与调整
2.熟练掌握残疾人驾驶汽车的转向盘及操纵辅助装置的正确操作方法
3.掌握本阶段理论知识及基础规范操作
次数/日期 1/ 2/ 3/ 4/
教学项目
所用学时
学员签字
教练员评价及签字

 第一阶段考核意见:
                             考核人签字:
第二阶段 学时:26 阶段目标 掌握车辆使用的相关知识;熟练掌握场地和场内道路驾驶的基本要领和方法,准确地控制车辆的行驶位置、速度和路线。






学时:1 教学项目 教学目标 日 期
本阶段操作常识 掌握本阶段的操作内容和要求 教学项目
所用学时
学员签字
教练员评价及签字





学时:25 教学项目 教学目标
1.起步
2.变速、停车、倒车
3.行驶位置和路线
4.场地驾驶
5.场内道路驾驶
6.综合驾驶及考核 1.掌握安全起步的方法
2.熟练掌握加速、减速行驶和停车、倒车的操作要领和速度与辅助操纵装置的配合
3.能够保持正确的行驶位置和行驶路线
4.熟练掌握操控车辆移位、前进、倒车及判断行车轨迹的技能
5.掌握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起伏路行驶的方法
6.能够综合运用本阶段所学内容,在场内安全熟练地驾驶车辆
次数/日期 1/ 2/ 3/ 4/ 5/ 6/ 7/
教学项目
所用学时
学员签字
教练员评价及签字
次数/日期 8/ 9/ 10/ 11/ 12/ 13/ 14/
教学项目
所用学时
学员签字
教练员评价及签字

第二阶段考核意见:


                             考核人签字:


第三阶段
学时:22 阶段目标 掌握车辆通行的规则;了解行人、非机动车的动态特点及险情的预测和分析方法;熟练掌握一般道路和夜间驾驶方法,能够根据不同的交通状况安全驾驶;培养预见性的安全驾驶意识。






学时:2 教学项目 教学目标 次数/
日期 1/ 2/
1.保护行人和非机动车的安全

2.优先通行权与礼让
3.险情的预测和分析
4.阶段操作常识 1.了解行人(尤其儿童)和非机动车的动态特点,保护行人(尤其儿童)和非机动车的安全
2.掌握车辆通行的规则,培养安全礼让的意识
3.了解各种交通状况下可能出现的险情
4.掌握道路驾驶的内容和要求 教学
项目
所用
学时
学员
签字
教练员评价及签字






学时:20 教学项目 教学要求
1.直线行驶
2.变更车道
3.通过路口
4.会车、超车、让超车
5.靠边停车
6.掉头
7.速度感知
8.预见性驾驶

9.夜间驾驶

10.综合驾驶及考核 1.针对道路和交通状况,掌握直线行驶的方法,并保持安全跟车距离
2.掌握变更车道的操作要领和方法
3.能够根据道路交通状况,以安全的速度和方法通过路口
4.在道路上安全、规范地进行会车、超车、让超车
5.掌握靠边停车的方法,能按要求在路边安全停车;能够选择合理的路线和速度,将车倒入预定位置
6.掌握安全、规范的掉头方法
7.在限定的速度内,体验较高速度下驾驶车辆的感知
8.掌握通过学校、人行横道、公共汽车站、弯道及其他视线不良等交通状况下的预见性驾驶方法
9.掌握夜间驾驶的规律,正确变换灯光和使用信号装置,能够在夜间道路安全行车
10.能够综合运用本阶段所学内容,在一般道路上安全熟练地驾驶车辆
次数/日期 1/ 2/ 3/ 4/ 5/ 6/ 7/
教学项目
所用学时
学员签字
教练员评价及签字
次数/日期 8/ 9/ 10/ 11/ 12/ 13/ 14/
教学项目
所用学时
学员签字
教练员评价及签字

第三阶段考核意见:

考核人签字:
第四阶段 学时:8 阶段目标 了解常见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及预防措施;了解车辆常见故障的处置方法;了解各种特殊道路交通环境下的安全行车方法;培养驾驶应变的能力;能够独立驾驶车辆。






学时:2 教学项目 教学目标 次数/日期 1/ 2/
1.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

2.阶段操作常识

3.车辆常见故障处置 1.了解常见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掌握预防事故的相关知识
2.掌握复杂道路驾驶的内容和要求
3.熟悉常见故障的特点和处置方法 教学项目
所用学时
学员签字
教练员评价及签字






学时:6 教学项目 教学目标
设计行驶路线
恶劣条件下的驾驶
山区道路驾驶
高速公路模拟驾驶
应急情况模拟驾驶
综合驾驶及考核 能够按照自行设计的行驶路线,在一般道路上独立的安全驾驶
掌握在雨天、雾天、冰雪路面、泥泞道路、涉水等恶劣条件下安全驾驶的要领和方法
掌握山区道路安全驾驶的要领和方法
掌握高速公路安全驾驶的要领和方法

掌握紧急、突发情况的驾驶要领和方法

能够在各种道路及交通环境下,安全独立地驾驶车辆
次数/日期 1/ 2/ 3/ 4/ 5/ 6/
教学项目
所用学时
学员签字
教练员评价及签字

第四阶段考核意见:


考核人签字:
培训机构审核意见



                   (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