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规定的通知
筑府发〔2009〕2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人民政府依法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企业)派出监事会,并履行职责。
第三条市国资委依法向国有控股企业推荐监事会主席及监事,依法向国有参股企业推荐监事。被推荐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及时向市国资委或市监管部门报告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企业资产运作及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企业负责人经营行为中的突出问题
(六)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承办市国资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及企业职工代表等组成,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监事会主席按照干部管理的权限和程序任命,专职监事由市国资委任命,职工代表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七条担任企业专职监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金融、法律或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文字撰写和独立工作能力;
(四)能够依法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第八条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可以担任1至3家企业监事会相应职务。
第九条监事会主席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监事会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做到客观、公正、全面、真实,一般采取下列方式:
(一)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监事会成员列席企业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或涉及企业重大经济活动的有关会议。
(二)听取企业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查阅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四)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必要时可约谈企业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对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质询;
(五)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在日常监督的基础上,监事会每年对有关企业进行集中检查1至2次,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监事会为履行职责,经市国资委批准,可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审计,相关费用在企业列支。
第十二条监事会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做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审定签署,报市国资委。
第十三条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监事会成员须参加市国资委组织的各项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学习。
监事会成员初次上岗前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业务培训时间每人每年不少于15天。
第十五条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主要负责人的企业监事会中任职。
第十六条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相应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不履行职责,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流失的;
(三)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四)接受企业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在企业报销费用,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的;
(五)泄露检查报告内容和企业商业秘密的。
第十七条企业应积极支持配合监事会工作,为监事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以往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考核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07〕81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北海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北海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深入推进“城乡清洁工程”,彻底改变我市城乡环境卫生与容貌秩序面貌,提高城乡的文明程度和居民的文明素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各部门,市辖县(区)政府及其各部门,各乡(镇)政府,驻市中直、区直单位及其下属部门的“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考核。
第三条 “城乡清洁工程”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制度。
北海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 负责对市辖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和驻市中直、区直单位的日常考核,并根据阶段性的工作部署,组织对市辖县(区)政府的考核工作;
市辖县(区)政府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区)领导小组)负责对所属各乡镇政府和下属部门的日常考核。
第四条 “城乡清洁工程”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的考核纳入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并与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挂钩。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组织体系
1.组织机构健全,领导和具体承办人责任明确;
2.将“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二)制度建设
1.制订切实可行的“城乡清洁工程”实施方案和细则;建立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建立长效机制,如沿街铺面“门前三包”(包卫生、包交通运输工具的乱停乱放的管理、包违法小广告的清理)责任制;社区和单位“门内卫生”达标责任制。
2.运用全过程工作质量管理的方法,形成动态循环提高的管理机制和绩效监督体系,有明确合理的市容环卫管理体制、编制和经费保障,能够保障市容环卫从业人员正常履行职责;
3.建立实施行政首长巡查(含徒步巡查)制度,建立巡查档案,列入干部考核记录;
4.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公布投诉电话,设立受理群众投诉机构;
5.建立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档案制度;
6.建立并实行市容环境重大事项预公开制度和听证制度。
(三)制度落实
1.各县(区)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制订严格的日常检查、复查制度并认真执行。每星期对业务工作(第六条第(6)项)中所列诸项进行定期检查至少一次,每月不定期抽查至少两次,每次检查时对上次检查中存在的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所有的检查记录形成详细的档案;
2.市辖县(区)政府做出有关“城乡清洁工程”和市容环境整治方面的决策,经常协调各职能部门进行综合管理、综合执法;必要时各职能部门间的协调管理形成了明确有力的制度并列入对相关部门的考核范围;
3.各职能部门制订业务分级管理和上报制度,对一线的作业人员制订严格的作业流程、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并经常进行检查;
4.一线作业人员明确知道上述规章制度并严格的执行,并确保岗位工作质量。
(四)硬件设施
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五年发展规划》、《北海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五年发展规划》和自治区及北海市的有关工作要求进行考核。
(五)宣传教育
1.制订切实可行的“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教育方案和实施细则并认真落实;
2.设有“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栏及其他“城乡清洁工程”宣传载体。
(六)业务工作
1.日常的清扫保洁、洒水、上门服务工作;
2.重点整治工作:
(1)整治辖区内主要街道的市容环境。全面规范沿街设置的牌匾和户外广告,清理违章户外广告牌,拆除有碍市容的牌匾及防盗网,重点治理乱贴乱画、乱悬乱挂等行为。户外广告、霓虹灯、门店牌匾、报刊亭、阅报栏等,位置设置应适当,布置形式应与街景协调,并保持完好、整齐、美观。沿街(构)筑物应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装饰应与环境协调。
(2)整治乱摆乱卖、乱停乱放。严禁在辖区主要街道上乱摆乱卖、乱停乱放和占道经营。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夜市等,应在不影响市容和交通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沿街单位、住户应经常保持周围环境整洁,不得乱堆杂物乱扔垃圾或占道作业。
(3)坚持“标本兼治,治本为主”的原则,整治辖区内小街小巷、单位、居住小区与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全面改善辖区内小街小巷的基础设施与环卫设施条件,改善无物业管理小区的治安安全、环境卫生,加快文明社区建设。整治单位宿舍、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的违法建筑、脏乱差现象,解决好街巷道路不平、路灯不亮、卫生状况差等问题。
(4)整治交通秩序。坚持“堵疏结合,以疏为主”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主要道路机动车、行人、非机动车的交通管理,进一步完善交通标识、标线等交通管理设施,合理设置车辆的停放区域,严格管理车辆的停放秩序;积极改善公交车辆的运行环境,提高公交服务水平;严肃清理辖区内违法运营车辆,努力实现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安全、畅通、有序。
(5)整治机场、车站、码头、广场、公园、海岸、水域周边等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各类公共场所环境要整洁有序,无乱扔、乱倒、乱吐等现象,公厕、绿地等公共设施完善。
(6)整治施工现场。主要解决施工现场污染环境、噪声扰民和运输抛撒的问题。施工现场要达到管理规范,施工场地应围栏作业,物料堆放整齐,运输材料与渣土车辆应密封运输,不得带泥行驶,无洒漏污染市区道路现象。
(7)整治餐饮、娱乐、洗浴、汽车维修清洗等行业的烟尘、油污、污水排放以及噪声污染超标现象。
(8)整治主要宾馆周边环境。在划定区域内,无占道经营、尾随兜售现象;车辆停放有序,绿化、卫生、标识等设施完善。
(9)整治主要景点、景区周边环境。各类游客服务设施无安全隐患,容貌整洁;停车场、公厕等卫生整洁,设施完好;标识、围隔、绿化维护良好。
(10)整治主要旅游道路、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县道沿线环境。组织卫生大清扫行动,清理各类违法搭建物、占道经营摊点,整顿沿线集贸市场秩序,完善标识、标线;明确沿线管理责任部门,落实责任人和管护经费;严格整治交通运输秩序。
(七)工作效果
1.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措施有力,对前次考核中存在的问题整改效果明显;
2.投诉事项做到件件有记录,并得到正确及时处理,群众满意。
第七条 市辖县(区)领导小组应制订缜密严格又切实可行的考核量化标准(如评分细则),评分比例可参考附表;
市政府各部门、市辖县(区)政府及驻市中直区直单位的考核量化标准由市领导小组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辖县(区)政府的下级政府和下属部门的考核量化标准由市辖县(区)领导小组制订,报市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 “城乡清洁工程”考核工作采用全面考核、重点抽查、专项督查相结合的办法,半年进行一次。
第九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由各级领导小组制订考核方案;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被考核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进行自查,并形成自评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未上报自评材料的单位,考核结果作不合格处理。
由领导小组确定抽查单位并进行实地考核,结合被考核单位报送的自评材料,提出初步考核结果,报领导小组审定,将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第十条 考核评价
“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考核评定结果分为优秀、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具体由市领导小组按有关标准审核确定。
对考核获得优秀的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对不合格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市辖(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城乡清洁工程”考核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海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