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7:43:52  浏览:92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

国家密码管理局


国家密码管理局公告

(第 2 号)

现发布《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密码管理局
2005年3月31日 



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使用密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密码管理局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使用密码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受国家密码管理局的委托,依据本办法承担有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采用密码技术为社会公众提供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的系统(以下称电子认证服务系统)使用商用密码。

  第四条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申请《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

  第五条申请《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证书认证系统密码及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子认证服务系统;

  (二)电子认证服务系统由具有商用密码产品生产资质的单位承建;

  (三)电子认证服务系统采用的商用密码产品是国家密码管理局认定的产品;

  (四)电子认证服务系统通过国家密码管理局安全性审查。

  第六条申请《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密码的书面申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电子认证服务系统通过安全性审查的通知(复印件)。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家密码管理局。

  第八条国家密码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报送的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电子认证服务系统的运行应当符合《证书认证系统密码及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对其电子认证服务系统进行技术改造的,事先将具体方案报国家密码管理局备案,事后向国家密码管理局申请安全性审查,通过审查的方可投入运行。

  第十条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擅自对电子认证服务系统进行技术改造的,由国家密码管理局责令改正,并根据不同情况向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第十一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拟继续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所使用的电子认证服务系统符合《证书认证系统密码及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并通过国家密码管理机构的技术鉴定的,只需持书面申请领取《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

  第十三条 《证书认证系统密码及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家密码管理局发布。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来源: 国家商用密码管理办公室网站
http://www.oscca.gov.cn/Doc/17/News_1084.htm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北省推动横向经济技术联合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推动横向经济技术联合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各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协作,促进跨地区、跨部门和跨所有制之间的横向经济技术联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各部门和外省、市、自治区以及军队所属的企业、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和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省外单位),来本省单独或同本省的企业、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和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省内单位)联合,以及省内单位联合,以各种形式从事经济、技术开发和
兴办其它事业,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均可享受本规定相应的优惠待遇。
外省、市、自治区个人来本省单独或省内外个人同省内单位联合从事经济、技术开发和兴办其它事业,可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条 各级经济技术协作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横向经济技术联合和协作的综合职能部门。
第四条 开展经济技术联合与协作必须订立合同。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五条 省外单位与本省合资进行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额在五千万元以上的能源、交通、原材料项目和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以上的其它项目,由本省计划经济和经济技术协作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国家审批。属于省或地、市管理权限的联合项目,由同级经济技术协作管理部门会
同计划经济管理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审批完毕。
第六条 省外单位来本省投资兴办企业,凡资金、原材料、能源不需要本省平衡的,经联合各方签订合同,报当地县以上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并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即可安排建设。
对环境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和乡镇、街道企业建设项目,仍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审批。
第七条 省外单位来本省投资建设的项目,不占用外省、市、自治区和国家有关部门控制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指标,优先纳入本省计划。
第八条 省外单位来本省投资建厂,在选址定点和征地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并简化征地手续,随报随批。占用非耕地进行建设的,经本省有关部门批准,可按最低补偿费征用土地。
第九条 以本省大中型企业为主体、以名优产品为龙头组建的企业集团,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和严格管理制度的,经本省计划经济管理部门批准,可实行计划单列;具备条件的,经本省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批准,还可享有进出口经营权。
第十条 省外单位来本省投资兴办企业、组建企业集团,经审批部门批准,有关文件、证件齐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收到企业或企业集团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企业集团、经济联合体、合资和合作企业(以下统称经济联合组织)利用自筹资金、物资进行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而增产的产品,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不纳入省指令性分配计划。
第十二条 省外单位来本省以补偿贸易形式投资,包括用资金投资和设备、技术、专利、商标等折价投资,可实行一种产品补偿或多种产品综合补偿,并在补偿产品的品种、价格和数量上给予优惠。
第十三条 省外单位根据联合或协作合同从本省取得或分得的资金、设备、技术和以补偿贸易形式应取得的原材料、产品等,除国家和本省有特殊规定的以外,经经济技术协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签证后允许出省,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限制。
第十四条 省外单位在本省物资市场销售和调剂、协作、串换物资以及经济联合组织用议价物资生产的产品,可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定价。 对大宗协作物资,交通运输部门应优先纳入运输计划。
第十五条 省外单位来本省与省内单位合资、合作兴办企业,在当地依法缴纳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后,实行“先分后税”,即先分配利润,后在各自所在地缴纳所得税。
利润分配比例根据投资比例或股份确定。
经当地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同意,省内单位可将应分将的部分利润让给省外单位。
第十六条 省外单位来本省单独或与省内单位合资、合作兴办的出口创汇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三年内地方所得外汇留成全部留给企业;留成外汇分配由联合各方协商确定;投资方分得的外汇留成可以调出本省。企业在土地使用、市政配套设施、能源供应、流动资金贷款等方面
享受优惠待遇。允许企业自主地确定经营方式、工资支付方式和奖励办法。
第十七条 省内外单位在本省开发新产品、出口创汇产品和进口替代产品,以及从事高技术攻关、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帮助企业实现产品升级换代的项目,经当地科技主管部门核准,优先纳入科技计划,并在开发、研究经费上予以资助。
第十八条 省内外科研设计单位和大专院校以技术转让、技术入股等形式与省内单位进行短期或长期合作,应在技术转让费和技术股评估作价上给予优惠。具体优惠办法由合作各方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省外单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科研、教学、工程技术人员和各类专业、管理人员来本省工作,用聘单位应根据其实绩,在工资、福利和生活等方面给予优厚待遇。
上述人员自愿在本省长期工作的,用聘单位办理调动手续可不受编制指标限制,并优先评聘技术职称。用聘单位办理调动手续后,应向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上述人员自愿在本省安家落户的,有关部门应简化迁入手续,并在住房和子女入学、就业等方面优先安排。
第二十条 应聘在本省工作的科研、教学、工程技术人员和各类专业管理人员,对攻克技术难关、产品填补本省空白又适销对路、实现企业扭亏为盈和提高企业出口创汇能力等方面有较大贡献的,经主管部门认定,可从产后第二年企业留利中提取百分之五至十五的一次性奖金。有重大
贡献的,还可给予重奖,并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 省内外单位提供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科技、经济信息,居间介绍、引荐项目,帮助开发新产品等,受益单位应根据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银行应在开户、结算、信贷方面对经济联合组织提供方便。
省外单位来本省单独或与省内单位合资、合作兴办的出口创汇高、产品销路好、资金周转快、经济效益高的联合项目,银行应根据资金能力,优先安排贷款,其自有资金比例适当放宽。自有流动资金不足的,银行可在一定期限内发放特种贷款。
第二十三条 经人民银行批准,经济联合组织可在内部或社会上发行股票、债券。股票和债券可通过金融机构转让,或向专业银行抵押贷款。
第二十四条 经人民银行批准,企业集团可设立财务公司。财务公司按规定的业务范围在集团内部融通资金,并可同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经批准财务公司可代理成员企业向社会发行股票、债券。
第二十五条 省外单位来本省单独或与省内单位合资、合作兴办企业,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在一定期间内给予税收优惠。
第二十六条 本省以前颁发的有关横向经济技术联合和协作的规定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本规定相抵触的,均以国务院规定和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各地、市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2月14日

关于发布《红外人体表面温度快速筛检仪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红外人体表面温度快速筛检仪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通知

国家标准委 2003-05-30


为加强对出入境口岸、机场、车站、地铁等人流密集场所"非典"疫情的快速检测工作,有效控制"非典"疫情的传播蔓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3年5月29日批准发布了《红外人体表面温度快速筛检仪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该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GB/T19146-2003《红外人体表面温度快速筛检仪通用技术条件》为推荐性标准。欲了解该标准的详细内容,可从本网站查阅或免费下载。
对于标准实施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欢迎社会各界及时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反映,以利于标准的进一步完善。
特此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二00三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
《红外人体表面温度快速筛检仪通用技术条件》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与定义 1
4 要求 2
5 试验方法 3
6 标志、标签及使用说明书 5

前 言
本标准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归口。
本标准由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起草。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时代集团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翔、周鹏、谭建军、孙学明、黄曼雪、孙雪萌、成胜涛。
红外人体表面温度快速筛检仪
通用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红外人体表面温度快速筛检仪的术语与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标志、标签和使用说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红外人体表面温度快速筛检仪,该仪器用于在人流中快速对人体表面温度超过某特定温度的人员进行识别。
本标准不适用于医用临床温度测量仪器及设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91-2000,eqv ISO 780:1997,)
GB/T 2423.1-2001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A:低温(idt IEC 60068-2-1:1990)
GB/T 2423.2-2001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B:高温(idt IEC 60068-2-2:1974)
GB/T 2423.3-1993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Ca:恒定湿热试验方法(eqv IEC 68-2-3:1969)
GB/T 2423.5-1995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Ea和导则:冲击(idt IEC 68-2-27:1987)
GB/T 2423.8-1995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Ed:自由跌落(idt IEC 68-2-32:1990)
GB/T 2423.10-1995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Fc和导则:振动(正弦)(idt IEC 68-2-6:1982)
GB 4793.1-1995 测量、控制和试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idt IEC 1010-1:1990)
GB/T 5080.7 设备可靠性试验 恒定失效率假设下的失效率与平均无故障时间的验证试验方案(GB/T 5080.7-1986,idt IEC 605-7:1978)
GB 9969.1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T 18268-2000 测量、控制和试验室用的电设备电磁兼容性要求(idt IEC 61326-1:1997)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年11月7日印发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红外人体表面温度快速筛检仪 infrared devices for instant screening of human skin temperature
利用红外测温技术对人体表面温度进行快速测量,当被测人体表面温度达到或超过预设警示温度值时进行警示的筛检仪器,以下简称红外筛检仪。
3.2 
警示温度值 alarm temperature value
红外筛检仪预设的警示点温度所对应的真实温度值。
注: 真实温度值以实验室用标准装置温度值代表。
3.3 
警示温度修正值 alarm temperature correction
在警示温度设置点,警示温度值与红外筛检仪多次测量的示值的平均值的差值。
3.4 
测量距离 measuring distance
获得警示温度修正值时,红外筛检仪窗口与被测体之间的距离。
3.5 
警示温度测量误差 error of alarm temperature measurement
在警示温度设置点,红外筛检仪经修正后的测量值与真实温度的差值。
3.6 
警示响应时间 alarm response time
当被测人体表面温度达到或超过预设警示温度值时,红外筛检仪从开始测量到警示的时间。
4 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红外筛检仪表面人体能够触及到的部分应采用对人体无害的材料制造。仪器的使用不应对人体产生伤害。
4.1.2 红外筛检仪的显示分辨力应不大于0.2℃。
4.1.3 应明示红外筛检仪的测量距离、预设警示温度值及相应的警示温度修正值,并注明获得警示温度修正值的环境条件。
4.1.4 应明示红外筛检仪适用测量的人体表面部位。
4.2 性能要求
4.2.1 重复性
在警示温度设置点,红外筛检仪示值的实验标准偏差值S应不大于0.2℃。
4.2.2 警示温度测量误差
警示温度测量误差应不超过±0.4℃。
4.2.3 警示响应时间
警示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s。
4.3 适应性
4.3.1 气候环境适应性
气候环境适应性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气候环境适应性
气候环境条件 要求
温度 工作状态 (16~32)℃
贮存运输 (-20~60)℃
相对湿度 工作状态 (20~80 )%RH (30℃时)
贮存运输 ≤90 %RH (40℃时)
4.3.2 机械环境适应性
机械环境适应性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机械环境适应性
机械环境条件 参数
冲击试验(非包装状态) 加速度 150 m/s2
脉冲持续时间 (11±2) ms
冲击次数 样品的三个垂直方向,每一方向连续3次,共18次
工作状态 非工作状态
脉冲波形 半正弦波
振动(非包装状态) 频率循环范围 (5~33~5) Hz
驱动振幅 0.15 mm
扫频速率 ≤1倍频程/min
在共振点上保持时间 10 min
在共振点上驱动振幅 0.19 mm
工作状态 非工作状态
振动方向 X、Y、Z
循环次数 2次
自由跌落(包装状态) 跌落高度(按毛重确定)
毛重≤10kg 80 cm
毛重>10kg 60 cm
4.3.3 电源适应性
用交流电源供电的红外筛检仪,应能在(220±22)V,(50±1)Hz条件下符合4.2的规定。
4.4 电气安全要求
4.4.1 标记与文件
应符合GB 4793.1-1995第5章的规定。
4.4.2 防电击
应符合GB 4793.1-1995第6章的规定。
4.4.3 元器件
应符合GB 4793.1-1995第14章的规定。
4.5 电磁兼容性要求
4.5.1 抗扰度
应符合GB/T 18268-2000中第6章表1的要求,试验结果应符合表2“连续监控运行”判据规定。
4.5.2 发射限值
应符合GB/T 18268-2000中第7章表4的规定。
4.6 可靠性要求
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应不小于3000h。
5 试验方法
5.1 性能试验
5.1.1 重复性
—— 将标准装置设定为警示温度值;
—— 在测量距离处,用红外筛检仪对标准装置进行测量;
—— 在相同测量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少于10次测量;
—— 每次测量间隔时间应保持一致;
—— 每次测量时,应充分预热红外筛检仪;
—— 每次测量后,应关闭红外筛检仪测量电源;
—— 记录每次测量的红外筛检仪显示温度值;
—— 实验标准偏差值S按公式(1)计算:
••••••••••••••••••••••••••••••••••••••••••••••••••• (1)
式中: —— 每次红外筛检仪测量的温度示值,℃;
—— n次红外筛检仪测量的温度示值的平均值, ℃;
n —— 测量次数。
5.1.2 警示温度测量误差
将标准装置设定为警示温度值,在测量距离处,用红外筛检仪对标准装置进行测量。警示温度测量误差Δ按公式(2)计算:
••••••••••••••••••••••••••••••••••••••••••••••••••• (2)
式中: ——红外筛检仪测量的温度示值,℃;
—— 红外筛检仪警示温度修正值,℃;
——标准装置温度值,℃。
5.1.3 警示响应时间
在测量距离处,选择超过警示温度值0.4℃做为测量点,用快速移动挡光板的方法产生温度阶跃,用秒表直接记录警示响应时间,试验结果应符合4.2.3的要求。
5.2 环境适应性试验
5.2.1 一般要求
5.2.1.1 以下的各项试验中,应按5.1进行初始检测和最后检测,试验结果应符合4.2规定。
5.2.1.2 机械环境试验后,红外筛检仪不得存在电气及机械损伤。
5.2.2 气候环境试验
5.2.2.1 工作温度上、下限试验
通电状态下,红外筛检仪分别在16℃及32℃恒温2小时。
5.2.2.2 贮存运输温度下限试验
按GB/T 2423.1-2001“试验Ab”进行,在不通电条件下保持4小时,恢复2小时。
5.2.2.3 贮存运输温度上限试验
按GB/T 2423.2-2001“试验Bb”进行,在不通电条件下保持4小时,恢复2小时。
5.2.2.4 工作条件下恒定湿热试验
按GB/T 2423.3-1993“试验Ca”进行,通电运行2小时。
5.2.2.5 贮存运输条件下恒定湿热试验
按GB/T 2423.3-1993“试验Ca”进行,在不通电条件下保持48小时,恢复2小时。
5.2.3 机械环境试验
5.2.3.1 冲击试验
按GB/T 2423.5-1995“试验Ea”进行。
5.2.3.2 自由跌落试验
按GB/T 2423.8-1995“试验Ed”进行,以包装底面朝下跌落3次,前、后、左、右4个面分别朝下各跌1次,共跌7次。
5.2.3.3 振动试验
按GB/T 2423.10-1995“试验Fc”进行。
5.2.4 电源适应性试验
按表3进行试验。
表3 交流电源适应性试验
电压,V 频率,Hz
1 220 50
2 198 49
3 198 51
4 242 49
5 242 51
5.3 电气安全试验
5.3.1 标记与文件
按GB 4793.1-1995第5章的规定进行。
5.3.2 防电击
按GB 4793.1-1995第6章的规定进行。
5.3.3 元器件
按GB 4793.1-1995第14章的规定进行。
5.4 电磁兼容性试验
5.4.1 抗扰度
按GB/T 18268-2000第6章进行。
5.4.2 发射
按GB/T 18268-2000第7章进行。
5.5 可靠性试验
按GB/T 5080.7的规定进行。
6 标志、标签及使用说明书
6.1 产品标签应符合《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规定。
6.2 运输标志应符合GB 191的规定。
6.3 产品使用说明书符合GB 9969.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