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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庆市本级财政调节资金筹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1:37:03  浏览:90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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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庆市本级财政调节资金筹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


宜政发〔2001〕11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本级财政调节资金筹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本级财政调节资金筹集暂行办法》已经2001年2月24日第二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庆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安庆市本级财政调节资金筹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提高预算外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安徽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第72号令)和《安庆市本级预算外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办法》(宜政发〔1998〕17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执收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除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及专项资金外,均按其收入的一定比例筹集财政调节资金。财政调节资金筹集的计算公式为:
调节资金=调节基数×调节比例
调节基数=预算外资金收入-上缴上级支出-纳税额-部分收费成本
(一)全日制学校的学杂费、住宿费等常规收费,医疗机构的门诊挂号收费筹集比例为零;
(二)财政拨款学校的预算外收入筹集比例为25%;
(三)全额拨款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筹集比例为40%,收费成本占收入比例超过10%的,经核定适当扣减部分收费成本后再按规定比例进行筹集;
(四)差补拨款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筹集比例为20%;
(五)自收自支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筹集比例为10%;
(六)民政部门所属自收自支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筹集比例为10%,所调资金专项用于建设殡葬事业。
二、资金划缴
日常核算采取预提办法,对执收单位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按月预提,年终结算。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每季终了后5日内将预提调节资金划缴金库。年终决算后,将当年筹集的财政调节资金全额划缴市金库。
三、执收单位预算外资金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除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经济和行政处罚外,仍要相应筹集财政调节资金。
四、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原《安庆市本级1998年财政调节资金筹集办法》(宜政发〔1988〕22号)同时废止。
五、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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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2012年秋季中小学教辅材料发行管理的紧急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


关于加强2012年秋季中小学教辅材料发行管理的紧急通知

新出明电(201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2012年秋季开学在即,为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发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严格发行资质管理。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发行企业发行。任何部门、单位、个人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从事中小学教辅材料的发行活动。严禁出版发行单位委托不具有发行资质的部门、单位、个人代理发行销售中小学教辅材料。
二、规范发行经营行为。出版发行单位须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开展中小学教辅材料发行活动。从事中小学教辅材料发行业务必须依法签订供销合同。严禁出版发行单位派员进入学校、班级向中小学生和家长推荐、征订、搭售教辅材料。严禁出版发行单位伙同学校有关人员要求学生到指定书店购买中小学教辅材料。严禁采取高定价、低折扣形式推销中小学教辅材料。严禁销售内容质量、编校质量或印装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中小学教辅材料,对销售的不合格中小学教辅材料要全部召回销毁。严禁销售侵权盗版和非法出版的中小学教辅材料。
三、维护发行市场秩序。严禁出版发行单位与有关部门、单位、个人进行地下交易和一切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严禁出版发行单位在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活动中违规收取费用。严查出版物市场,特别是要严查校园周边出版物市场,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加大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发行中小学教辅材料问题和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和案件严格依法依规及时进行处理。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贯彻到位,并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发行管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新闻出版总署。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
2012年8月30日










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地位
最大诚信原则是民法诚信原则在保险法领域的延伸,是保险法的首要原则,也是保险法的基石,为了更好地说明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重要性,我们有必要深入考察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地位。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首要原则,也是整个保险法律体系的基石。
一、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首要原则
保险法有很多原则,如合法保险原则、自愿原则,但是保险法的首要原则是最大诚信原则。那么,在这么多的原则中,为什么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首要原则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保险合同的民事性质。保险合同在本质上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除了受保险法调整外,也受合同法的调整。保险双方订立保险合同在本质上是民商事合同。因此,适用于民商事活动的首要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同样适用于保险合同。
(2)保险活动的特殊性需要最大诚信原则作为首要原则。保险活动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保险合同具有一定的射幸性,所谓的射幸性也指不确定性。因此,如果保险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不恪守最大诚信原则,则有可能使保险活动彻底落空,而且当事人受到损失。此外,保险合同的射幸性也经常被违法犯罪分子所利用,因此必须把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的首要原则才能防范这些情况的发生。
二、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律体系的基石
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地位还体现在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律体系的基石。如果没有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法律体系便不能建立。原因是:
(1)保险合同的注意义务比较高。
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的注意义务非常高。如保险人要对投保人所投保的财产状况进行严格的审查,或者对被保险人的年龄、身体状况进行细致的审核。但是由于保险人财力、精力有限,因此可能无法完全审核这些事项,所以需要投保人尽完全的告知义务,在最大程度上做大最大诚信。
因此,如果没有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活动中可能会充满了欺诈,妨碍保险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险的目的也无法实现。
(2)保险经营中信息严重不对称。
保险业务的专业性很强,普通人一般很难理解保险经营中的格式合同。由于保险合同条款是专业人士拟定的,其内容往往很复杂并包括诸多保险专业术语,一般人对保险合同的内容,特别是涉及专业性和技术性问题的条款很难准确理解。因此,如果没有对投保人和保险人最大诚信的要求,保险人以及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因受利益的驱动而可能发生的逆选择将大大增加,从而危及到保险行业的正常发展。
如果这种信息不对称不能被平衡,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保险活动也无法顺利进行。因此,这种信息不对称要求保险人尽勤勉的义务,即坚持最大诚信原则。
三、最大诚信原则下保险法律关系当事人的义务
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经营中的重要地位不是空泛的,而是具体的。各国保险法根据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引申出了很多具体的义务,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本文详细论述之。
(一)如实告知义务
如实告知是指在保险经营活动中,保险双方当事人应当向对方当事人如实陈述应该说明的的重要事实,原因是这些重要事实可能会影响到对方决定是否愿意缔结保险合同。如在健康保险场合,投保人就应该向保险人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因为这直接决定了保险人决定是否愿意承保。
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就是对告知义务的具体规定。
(二)保证义务
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对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许诺。保证是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所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义务的条件,其目的在于控制风险,确保保险标的及其周围环境处于良好的状态中。
如在财产保险场合,投保人保证将正确合理使用作为投保标的的财产,而不会将保险标的置于过高的风险之中,使保险人承受不利。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的义务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但保险人弃权的范围不得与社会公共利益冲突,不得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抛弃对于事实的主张)。禁止反言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既然已经放弃其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也称禁止抗辩,在保险实践中主要约束保险人。
在最大诚信原则下引申出弃权和禁止反言的义务主要是为了限制保险人,因为在保险活动的实践中,保险人往往处于强势地位,并且利用格式合同来排除投保人的一些权利。为了平衡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做这样的制度设计是相当有必要的,有利于维护双方之间力量的平衡。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 亮